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六)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补充法律意见(六)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六) 京天股字(2019)第221-17号 致: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专 项法律顾问。本所已出具了《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 《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和《补 充法律意见(五)》等法律文件。 由于新《证券法》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 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且自《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 法律意见(四)》和《补充法律意见(五)》出具以来至今,发行人的相关情况 发生了变化。 本所律师现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注 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 1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对本补充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3-3-1-1 补充法律意见(六) 本补充法律意见系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 《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和 《补充法律意见(五)》所披露的内容作出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中的声明事项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如 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 充法律意见(四)》和《补充法律意见(五)》中用语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出 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和验证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3-3-1-2 补充法律意见(六) 目 录 目 录 ...................................................................................................................................................3 释义........................................................................................................................................................4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7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7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8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10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11 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 12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3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13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4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6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7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8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9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9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20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20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21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21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22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23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23 二十二、 结论意见............................................................................................................................. 23 3-3-1-3 补充法律意见(六) 释义 如无另外说明,以下词条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定义如下: 发行人、公司或中辰 指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电缆 江苏中辰电缆有限公司,系中辰电缆前身(自设立至 2005 年 6 月 13 日期间公司名称为“江苏凯利电缆有限 中辰有限 指 公司(江苏凯利)”;自 2005 年 6 月 14 日至 2010 年 9 月 25 日期间,公司名称为“江苏凯电科技实业有限公 司(江苏凯电)”) 本所、本所律师 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及为本次发行上市的经办律师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业协会 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证券法》 指 三十七号,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章程指引》 指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6 月 《创业板上市规则》 指 第五次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编报规则 12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指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信永中和 指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报告期 指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2020 年 1-6 月 3-3-1-4 补充法律意见(六) 信永中和出具的 XYZH/2020NJA20116《中辰电缆股份 《审计报告》 指 有限公司 2020 年 1-6 月、2019 年度、2018 年度、2017 年度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报 信永中和出具的 XYZH/2020NJA20119《关于中辰电缆 指 告》 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6 月 30 日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信永中和出具的 XYZH/2020NJA20118《中辰电缆股份 《主要税种纳税及 税收优惠情况的专 指 有限公司 2020 年 1-6 月、2019 年度、2018 年度、2017 项说明》 主要税种纳税及税收优惠情况的专项说明》 信永中和出具的 XYZH/2020NJA20117《中辰电缆股份 《非经常性损益专 指 有限公司 2020 年 1-6 月、2019 年度、2018 年度、2017 项说明》 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专项说明》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招股说明书》 指 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京天股字(2019)第 221-17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 本补充法律意见 指 所关于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 京天股字(2019)第 221-13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 指 所关于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补充律师工作报告》 江苏聚辰电缆科技有限公司,系中辰电缆全资子公司, 江苏聚辰 指 自 2010 年 4 月至 2010 年 9 月,名称为“江苏中辰电 缆有限公司” 江苏拓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设立时名称为“常州市 拓源电缆附件有限公司”,2019 年 9 月 9 日,公司名称 常州拓源 指 由“常州市拓源电缆成套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苏拓 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系中辰电缆全资子公司 常州市如丰电缆设备有限公司,系常州拓源全资子公 如丰电缆 指 司 上海中辰 指 上海中辰振球贸易有限公司,系中辰电缆全资子公司 3-3-1-5 补充法律意见(六) 润邦售电 指 江苏润邦售电有限公司,系中辰电缆全资子公司 山东聚辰 指 山东聚辰电缆有限公司,系中辰电缆控股子公司 中辰控股有限公司,自 2011 年 9 月至 2013 年 4 月期 中辰控股 指 间,名称为“中辰电缆有限公司” 上海中辰泰 指 上海中辰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旭辰 指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旭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天津新远景 指 天津新远景优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润邦投资 指 宜兴润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耘陵志合 指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耘陵志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三花控股 指 三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海同创 指 中海同创投资有限公司 启浦投资 指 杭州启浦海本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达辰投资 指 宜兴市达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润邦科技 指 宜兴市润邦科技有限公司 金鱼陶瓷 指 宜兴市金鱼陶瓷有限公司 碧玉青瓷 指 宜兴市碧玉青瓷有限公司 华航陶瓷 指 宜兴市华航陶瓷有限公司 华源陶瓷 指 宜兴华源陶瓷有限公司 金帆陶瓷 指 宜兴金帆陶瓷有限公司 瑞驰智能 指 宜兴瑞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注:本补充法律意见除特别说明外,若公司股权结构中百分比数值出现总数与各 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3-3-1-6 补充法律意见(六)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2019 年 5 月 9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 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具体事宜。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 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授权范围、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2020年6月16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召开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议案》,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注册制 的要求修改、完善相关文件,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文 件。 (四)2020 年 8 月 26 日,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召开了 2020 年第 19 次审议会议,经审议认定: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根据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上市已取得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审核通 过,尚需报请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 续,具有《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3-3-1-7 补充法律意见(六)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 1、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 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发行价格和条 件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下列实质条件: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 款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 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 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符合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 项的规定。 6、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注册资本为 36,680 万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股 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创业板上市 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7、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拟发行不超过 9,17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本次 发行上市完成后,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将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以上, 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 项的规定。 8、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8 年、2019 年归属于母公司 3-3-1-8 补充法律意见(六) 所有者的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7,601.84 万元、8,479.71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少于 5,000 万元,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 款第(四)项、第 2.1.2 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下列条件: 1、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是由中辰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自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计算,中辰有限成立于 2003 年 6 月 18 日,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 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条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 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信永中和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 的确认,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 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信永中和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 鉴证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 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 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 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 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 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 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 3-3-1-9 补充法律意见(六) 重大权属纠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 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 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 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7、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经营电线电缆 及电缆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8、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 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 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 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9、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和承诺,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 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设立 发行人整体变更相关事项已经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相关程序合法 合规;改制中不存在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形,与债权人不存在纠纷;并已完 成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相关程序,整体变更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3-3-1-10 补充法律意见(六)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资产完整,在业务、人员、财务及机构等方面 保持独立,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为电线电缆及电缆附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其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 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根据发行人的房屋、土地、专利等主要财产权利证书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 房屋以及专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被其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或转移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不存在被其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或转移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选举 或聘任;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未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 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目 前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发行人建立、健全了独立完整的劳动、人事和工资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 发行人人员独立于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并在有关的社会保障、工薪报酬等 方面分账独立管理;发行人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完全独立。 3-3-1-11 补充法律意见(六) (四)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 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 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目前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专职在发行 人工作、领薪;发行人单独在银行开立账户、独立核算,不存在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发行人已进行有效的税 务登记,独立履行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义务。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设立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监事会等机构,已聘请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已设立内部职能部门;《公司章程》及其他发行人制度对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 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已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与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独立 运作;不存在对关联方的依赖,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 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共有 4 名发起人,均为发行人前身中辰有限的股东,包括 3 名机构发起人和 1 名自然人发起人,上述 3 名机构发起人在设立发行人时均系 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公司法人或其他组织,1 名自然人发起人系具有民事行 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并进行出资 的资格。 (二)发起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3-3-1-12 补充法律意见(六) (三)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 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发行人现有机构股东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其章 程需要终止的情形;现有自然人股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发起人或股 东均具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公司发起人或股东的资格。 (五)发行人控股股东为中辰控股,实际控制人为杜南平、张茜。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中辰控股持有发行人 22,375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的 61.00%,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杜南平持有中辰控股 32.10%股权,为中辰控股 第一大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达辰投资持有中辰控股 20.61% 股权,为中辰控股第二大股东,杜南平为达辰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张茜持有 中辰控股 14.83%股权,为中辰控股第三大股东。杜南平与张茜为父女关系,两 人合计控制中辰控股 67.54%股权,并通过中辰控股间接控制发行人 61.00%股 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六)报告期内,中辰控股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发行人股权比例均超过 50%,发行人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一直为杜南平、张茜,未发生变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均具有担任发起人或股东的 资格,其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行为真实、合法、有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 具日,发行人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以来的股本变化均已依法履行了必要的法律 程序,真实、有效。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及演变真 实、有效,不存在法律障碍或潜在的法律风险。 八、发行人的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从事其经营范围内业务所必要 的经营许可或批准;发行人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3-3-1-13 补充法律意见(六) 文件的规定。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的关联方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金碧辰兴酒业(宜兴)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实际控制人女儿配偶的父亲担任董事的 2 宜兴市新浩置业有限公司 企业 (二)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合同、凭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在 2020 年 1-6 月新增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如 下: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2020 年 1-6 月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定价依据 金额(万元)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线缆 市场价格 365.24 2、关联担保 (1)2020 年 1-6 月新增的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 担保是否 序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方名称 起始日 到期日 已经履行 号 名称 (万元) 完毕 1 中辰控股、杜南平 中辰电缆 2,120.00 2020.3.13 2020.5.28 是 2 中辰控股、杜南平 中辰电缆 1,000.00 2020.5.13 2021.5.13 是 3 中辰控股、杜南平 中辰电缆 480 2020.5.26 2021.5.26 否 3-3-1-14 补充法律意见(六) 4 中辰控股、杜南平 中辰电缆 2,120.00 2020.5.29 2021.3.18 否 5 杜南平 中辰电缆 2,000.00 2020.2.24 2021.1.20 否 6 杜南平 中辰电缆 2,000.00 2020.3.4 2021.3.2 否 7 杜南平 中辰电缆 1,000.00 2020.3.10 2021.3.9 否 8 中辰控股、杜南平 中辰电缆 3,000.00 2020.2.28 2021.2.27 否 9 中辰控股、杜南平 中辰电缆 2,000.00 2020.4.7 2021.4.6 否 10 中辰控股、杜南平 中辰电缆 1,500.00 2020.1.14 2020.4.21 是 11 杜南平 中辰电缆 2,500.00 2020.4.29 2021.4.29 否 12 杜南平 中辰电缆 1,500.00 2020.5.8 2021.5.7 否 13 杜南平 中辰电缆 3,000.00 2020.6.11 2021.6.8 否 14 中辰控股、杜南平 中辰电缆 1,500.00 2020.6.12 2021.6.11 否 15 中辰控股、杜南平 中辰电缆 2,900.00 2020.3.27 2021.3.26 否 16 中辰控股、杜南平 中辰电缆 1,000.00 2020.1.8 2021.1.7 否 17 中辰控股、杜南平 中辰电缆 2,000.00 2020.1.9 2020.7.9 否 18 中辰控股、杜南平 中辰电缆 1,500.00 2020.4.22 2020.10.22 否 19 中辰控股、杜南平 中辰电缆 250 2020.4.23 2020.10.23 否 20 中辰控股、杜南平 中辰电缆 250 2020.5.8 2020.11.8 否 21 中辰控股、杜南平 中辰电缆 500 2020.6.1 2020.12.1 否 22 杜南平 中辰电缆 247.5 2020.6.28 2020.12.28 否 23 杜南平 中辰电缆 213.5 2020.6.28 2020.12.28 否 24 杜南平 中辰电缆 212.5 2020.6.29 2020.12.29 否 25 杜南平 中辰电缆 240 2020.6.29 2020.12.29 否 26 杜南平 中辰电缆 236.5 2020.6.30 2020.12.30 否 27 杜南平、中辰控股 中辰电缆 3,000.00 2019.12.27 2020.12.26 否 3、应收账款 2020 年 6 月 30 日 关联方 项目 金额(万元)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应收账款 26.58 4、应付账款 关联方 项目 2020 年 6 月 30 日 3-3-1-15 补充法律意见(六) 金额(万元) 宜兴市碧玉青瓷有限公司 应付账款 1.07 经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关联交易,但交易双方坚持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和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行 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律 师工作报告》以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新获得境内专利 10 项, 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取得 权利 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 号 方式 人 35kV 及以下电缆阻燃冷 原始 常州 1 实用新型 ZL201921914045.4 2019.11.08 缩终端 取得 拓源 35kV 及以下电缆阻燃冷 原始 常州 2 实用新型 ZL201921914062.8 2019.11.08 缩终端装配工装 取得 拓源 一种双路阻燃电缆防火 原始 常州 3 实用新型 ZL201921972150.3 2019.11.15 阻燃式接头线芯 取得 拓源 双路电缆接头防脱落结 原始 常州 4 实用新型 ZL201921972176.8 2019.11.15 构 取得 拓源 原始 常州 5 双路电缆双接头结构 实用新型 ZL201921972265.2 2019.11.15 取得 拓源 原始 常州 6 双路阻燃电缆终端 实用新型 ZL201922085025.7 2019.11.28 取得 拓源 原始 常州 7 阻燃冷缩终端密封管 实用新型 ZL201922085033.1 2019.11.28 取得 拓源 原始 常州 8 阻燃冷缩终防污闪结构 实用新型 ZL201922085426.2 2019.11.28 取得 拓源 原始 山东 9 一种建筑用电缆 实用新型 ZL201920744075.9 2019.05.21 取得 聚辰 一种额定电压 20kV 交联 原始 山东 10 实用新型 ZL201920744045.8 2019.05.21 聚乙烯架空绝缘电缆 取得 聚辰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房屋租赁情况 3-3-1-16 补充法律意见(六)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新增的主 要租赁房屋情况如下: 发行人子公司常州拓源在常州市向个人租赁房屋一处。根据 2020 年 7 月 1 日常州拓源与王奎芳签署的《房屋出租协议》,常州拓源承租常州市武进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兰陵南路 588 号 21 幢 510 室(常房权证武字第 01074412-1 号), 作为办公地点使用,面积为 95.48 平方米,租赁期限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租金为 1,000 元/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房屋租赁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 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的可能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资产、负债和权益产生显 著影响的重大合同主要包括: 1、借款合同 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新增的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1,000 万及以上的借款合同 如下: 借 序 贷款金额 款 贷款人 合同编号 期限 担保方式 号 (万元) 人 浦发银行 2020.09.02-2 1 84082020280477 3,000.00 保证 无锡分行 021.09.02 兴业银行 2020.09.10-2 2 11201Y320059 3,000.00 保证 中 无锡分行 021.09.09 辰 2020.09.11- 3 电 南京银行 BA154132009100140 5,000.00 2021.04.10、 保证 缆 2021.10.10 德州银行 2020 年德银陵城区字第 2020.09.07- 4 陵城区支 3,000.00 抵押、保证 8091820200907000021 号 2021.08.06 行 2、销售合同 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新增的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3,000 万及以上的销售合同 3-3-1-17 补充法律意见(六) 如下: 序 合同金额 合同名称 销售方 客户名称 合同标的 签约日期 号 (万元) 货物框架采购合同 贵州电网有限 1 中辰电缆 电力电缆等 3,664.13 2020.07.27 (框架协议) 责任公司 货物框架采购合同 广东电网有限 2 中辰电缆 电力电缆等 14,174.47 2020.08.20 (框架协议) 责任公司 货物框架采购合同 广东电网有限 3 中辰电缆 布电线等 3,826.42 2020.08.20 (框架协议) 责任公司 货物框架采购合同 海南电网有限 架空绝缘导 4 中辰电缆 7,327.24 2020.08.26 (框架协议) 责任公司 线等 中铁十五局集 架空绝缘导 5 工程物资购销合同 山东聚辰 团电气化工程 3,295.14 2020.09.01 线 有限公司 3、采购合同 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新增的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1,000 万及以上的重大采购合 同如下: 序 供应商名称 购买方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元) 签约日期 号 江苏鹏润电缆科技 1 山东聚辰 电缆 1,236.15 2020.09.01 有限公司 上海瑞禾贸易有限 2 江苏聚辰 铜杆 1,054 2020.9.17 公司 潞安宏泰新型铜材 3 江苏聚辰 电工用铜线坯 1,045.9 2020.9.17 科技宜兴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的内容及形 式均合法、有效。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无减资、合并、分立、重大收购 或出售重大资产的行为。 (二)发行人自设立至今,如补充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 本及其演变”部分所述,发行人历次增资扩股行为真实、有效,不存在纠纷及 潜在纠纷。 3-3-1-18 补充法律意见(六) (三)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及可预见的近期经营规划中, 发行人将不会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等行为。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 的制定及近三年的修改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 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系严格按照中国证 监会《章程指引》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草, 内容合法有效。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该等组织机构 的设置符合《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 决议的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其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 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综上,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符 合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 成及运作合法、合规。 3-3-1-19 补充法律意见(六)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发 生的变化符合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照法律程序设立了独立董事,其职权范 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符合现行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独立董事符合 证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且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 情形,也不存在被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人员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均具有 任职资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 程序,合法、有效。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一)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及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报 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 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而受到税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 的情形。 3-3-1-20 补充法律意见(六)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募集 资金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有权部门已出具确认意见。 (二)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 环境保护部门网站,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 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不存在新增的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 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关于环境保护的事项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 准的执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有新增的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而受到处罚的其他情形。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方案的议案》,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序 总投资 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名称 项目立项备案号 环评批复文号 号 (万元) 额(万元) 备 案 号 : 高端装备线缆研 宜兴发改备 1 2,320 2,320 2017320282000005 发中心建设项目 [2017]140 号 35 新能源用特种电 宜兴发改备 宜环表复【2017】 2 7,366 7,366 缆建设项目 [2017]141 号 (189)号 环保型轨道交通 宜兴发改备 宜环表复【2017】 3 用特种电缆建设 14,330 14,330 [2017]142 号 (190)号 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项 4 20,000 20,000 - - 目 3-3-1-21 补充法律意见(六) 合计 44,016 44,016 - -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招股说明书》,如本次首发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 项目募集资金拟投资额,其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募集资金到位后,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募集资金管理的制度使用、管理募集资金。本次发行上市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拟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暂以自筹资金实施该项目, 募集资金到位后由董事会按照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程序予以置换。 (二)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具有明确的使 用方向,并且主要用于发行人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 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施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情形;该等项目的实施不会导致发行人与关联方的 同业竞争。 (四)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是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的问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并已在有关政府部门完成立项及环评备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 集资金具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并且全部用于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 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审阅了《招股说明书》关于发行人业务发展规划和经营目标的相 关描述,根据发行人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业务发 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相吻合,且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3-3-1-22 补充法律意见(六)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 新增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发行人的实际 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新增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及讨论,已审阅《招股说明书》, 对发行人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和补充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已审阅;本所律师 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和补充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 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发行人《招股说 明书》及其摘要引用的本补充律师意见的内容适当、准确。 (以下无正文) 3-3-1-23 补充法律意见(六)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 小 辉 经办律师: 谢发友 任 浩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100032 年 月 日 3-3-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