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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辰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1-02-23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
为,提高投资效益,合理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等公司制度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
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
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
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
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
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
司”,下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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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公
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
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的权
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对外投资权限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
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
投资的决定。
     (一)投资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投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办公
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二)以下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三)以下投资事项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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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6)收购出售资产,经按交易事项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对于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投资流通股票、期货、期权、
外汇及投资基金等金融衍生工具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风险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
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
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专门议事
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的
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等,并应及时向董事会
汇报投资进展情况,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
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
协调以及项目实施完成后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财务管理部门。公司对外投资项目
确定后,由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
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工作,并执行严格的借款、审批和付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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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对专业性很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专门项目可
行性调研小组来完成。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室及董事会办公室应对项目计划或分析报告进行审核
评估,决定组织实施或报董事长及总经理/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十八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赢利能力编
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公司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九条 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
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由总经理和证券部参加的联合控
制制度,并且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
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
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
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报董事长及
总经理初审。
     第二十四条 初审通过后,财务部按项目投资建议书,负责对其进行调研、
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送交董事会办公室和战略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和战略委员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协议
审核通过后提交予董事长及总经理再次审核。经理审核后将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
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投资审批机构授权公司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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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对外长期投资项目一经批准,一律不得随意增加投资,如确
需增加投资,必须重报投资意向书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经营管理班子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
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律顾问或法务进行审核才可对外签署。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
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十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三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投资建
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
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三十二条 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公司财务部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
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汇制报表,
及时向经理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
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审计部、财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
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
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交
(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经理负责整理归档。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三十五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三十六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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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
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
同。
       第三十九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
产的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
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公告并进行披
露。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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