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辰股份: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五)2022-03-18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五)
[2021]海字第 059-5 号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9/10/13/1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补充法律意见(五)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五)
[2021]海字第 059-5 号
致: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
则第 12 号一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执业办法》《律师
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所已出具了《北京海
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法律意见》([2021]海字第 059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北京海润天睿律师
事务所关于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
报告》([2021]海字第 060 号,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
务所关于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
见(一)》([2021]海字第 059-1 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北京海润
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2021]海字第 059-2 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三)》([2021]海字第 059-3 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
见(三)》)及《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四)》([2021]海字第 059-4 号,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四)》)《法律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一)》、 补充法律意见(二)》、
《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统称“法律意见”)。
2022 年 3 月 15 日,发行人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发出的《发行注
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2〕020050 号)(以下简称《落实防函》)。
现根据《落实函》要求,本所律师针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事宜进行进一步查
验的基础上,出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五)》([2021]海字第 059-5 号,以下
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或《补充法律意见(五)》),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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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五)
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
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系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
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所披露内容作出
相应的修改或补充,为《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
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之补充和不可分
割的一部分,若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本所律师在《法
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
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声明的事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除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使用的简称、定义和术语与《法
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
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的释义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
料一同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中辰股份为本次
交易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落实函》问题 1:针对交易所问询问题“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
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目前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发
行人回复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均未涉及参股公司情况。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目前是否从事房
地产开发业务。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取得并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营业执照,并经检索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复核,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未涉及房地
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
2.取得并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确认其不存在房地
产开发业务的相关收入;
3.取得并核查了发行人出具的《关于涉房事宜的书面说明》及德州陵城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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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五)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
(二)核查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
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下:
经营范围是否
涉及房地产开
公司名称 与发行人关系 经营范围
发相关业务类
型
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输配电及控
制设备、电气信号设备装置的研究、开发、
制造、销售;电缆附件、电缆盘、塑料粒子
的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
发行人 — 否
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
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电力技术、电力设备研发;电线电缆、电缆
附件,塑料电缆穿管,玻璃钢电缆穿管,波
纹电缆穿管制造、加工、销售;电缆附件安
江苏拓源 全资子公司 装服务;电力设备、塑料粒子、PVC 树脂(除 否
危险品)销售;电缆盘制造、销售。(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电线电缆、高低压开关、高低压电缆接头、
电缆附件、高分子材料、电缆设备、金具、
电缆盘、输变电设备的研究、开发、制造、
江苏聚辰 全资子公司 销售;电工器材、通用机械设备、电子产品、 否
有色金属的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电线、电缆、高低压电气成套设备、五金交
电、机械设备及配件、机电设备及配件、电
上海中辰 全资子公司 子产品、 金属材料及制品的销售,从事货物 否
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售电业务;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电力设施
运行维护;新能源技术开发。(依法须经批
润邦售电 全资子公司 否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电线电缆、铜线铜杆、风能用电缆、光伏电
缆、轨道交通用电缆、矿用电缆、国防电缆
制造、销售;铜、铝原材料销售;货物及技
山东聚辰 控股子公司 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 否
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需办理许可证的,
凭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经营(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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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五)
经营范围是否
涉及房地产开
公司名称 与发行人关系 经营范围
发相关业务类
型
动)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
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
德州陵城
发行人控股子 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理收付
农村商业
公司山东聚辰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从 否
银行股份
的参股公司 事银行卡业务(借记卡);经中国银行业监
有限公司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如上表所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均未涉及房地产开
发相关业务类型。
此外,公司出具了《关于涉房事宜的书面说明》,说明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股
公司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说明》,
说明其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三)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未涉及房
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二、《落实函》问题 2:请申请人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的工业自动化用高柔
性电缆和轨道交通用信号电缆建设项目是否涉及限制产能,如涉及,请说明该项
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查阅《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
等产业结构相关政策;
2.查阅《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自动化用高柔性电缆和轨道交通用信号
电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了解本次募投项目的产品种类、用途、特性、主
要设备等;
3.获取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项目备案、环评批复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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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五)
4.访谈发行人管理层和咨询上海电缆研究所有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了解本
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限制产能情况。
(二)核查内容
1.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限制产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通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以及配套的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明确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原则、方向和重点。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对限制类产业做了说明,“限制类主
要是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产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2019 年)》限制类产业中涉及电缆的是“十一、机械”之“15.6 千伏及以
上(陆上用)干法交联电力电缆制造项目”。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的工业自动化用高柔性电缆和轨道交通用信号电缆建
设项目主要生产工业自动化用高柔性电缆和轨道交通用信号电缆。工业自动化用
高柔性电缆项目产品包括高柔性电缆、机器人电缆、随行电梯电缆,轨道交通用
信号电缆产品包括铁路数字信号电缆、铁路信号电缆、漏泄同轴电缆、贯通地线,
以上电缆为 1 千伏及以下电气装备用电缆,不属于 6 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电缆;本
次募投建设项目使用的主要设备为多头小拉机、束线机、薄壁绝缘挤出机、发泡
绝缘生产线等,以上设备用于生产 1 千伏及以下的电气装备用电缆,且不涉及干
法交联工序,因此本次募投建设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
限制类目录中的“6 千伏及以上(陆上用)干法交联电力电缆制造项目”,不涉及限
制产能。
2.公司本次募投建设项目已取得建设项目备案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的工业自动化用高柔性电缆和轨道交通用信号电缆建
设项目已于 2021 年 6 月取得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经济发展局出具的《关于中辰电
缆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自动化用高柔性电缆和轨道交通用信号电缆建设项目备案的
通知》(中宜环科经备〔2021〕40 号),备案号:2106-320256-89-01-696472;于 2021
年 8 月取得无锡市行政审批局出具的《关于对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自动化
用高柔性电缆和轨道交通用信号电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锡行审环
许〔2021〕219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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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五)
综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的工业自动化用高柔性电缆和轨道交通用信号电缆
建设项目不属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中的限制类产业,不涉及限制产能,建设项目已取得备案,符合产业政策。
(三)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的工业自动化用高柔性
电缆和轨道交通用信号电缆建设项目不属于限制类产业,不涉及限制产能,建设
项目已取得备案,符合产业政策。
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本肆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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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五)
(本页无正文,专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五)》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颜克兵:_______________ 王肖东:________________
刘向坡: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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