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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英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1-01-0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引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作为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

“公司”或“中英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特聘专

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编报规则第 12

号》、《格式准则第 9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中英科技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

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已据此出具了《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

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中心”)2020 年

7 月 10 日下发的《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0〕010026 号)(以下简称“《反

馈意见》”),本所律师对《反馈意见》中发行人律师需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

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或“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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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是对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须与

原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原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改的内

容仍然有效,原法律意见书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为准。

     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释义、简称、声明事项及第一部分引言部分的

内容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仅限于中英科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向中国证监

会申报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相关资料进行查验的基础上,现依法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第二节          正文
     一、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续期未获通过。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2019 年高新

技术企业资质续期未获通过的具体原因,是否对公司承接业务造成不利影响,目

前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进展情况,以及预计 2020 年可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

资质的依据是否充分。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 2019 年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续期未获通过的具体原因

     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三年,2016

年、2017 年、2018 年适用 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公司于 2019 年再次进行了高

新技术企业申报,但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认证,2019 年按照 25%的税率缴纳

企业所得税。

     针对公司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情况,公司进行了详细自查,并向常州

市科技局以及多位从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专家进行了多方了解和沟通,公司此

次未通过高企认定主要是申报材料的技术领域划分与公司主营业务情况存在偏

差:公司 2019 年申报的技术领域选择为“微波通信系统技术”(2016 年通过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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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时选择的领域并获得通过),在高新技术企业技术领域认定更为严谨的背景下,

公司选择“新型功能高分子材料的制备及应用技术”更符合公司的主营业务、产

品研发的实际情况,技术领域选择的偏差导致公司科研成果转化能力未能恰当体

现进而影响了申报结果。

     常州市钟楼区科学技术局对上述情况出具了说明:“2019 年企业申报的技

术领域为‘微波通信系统技术’,微波通信系统技术包括‘新型微波通信系统技

术;微波通信天线馈线、发射接收、测试、应用等技术;微波应急通信系统技术;

微波通信系统关键模块/器件设计与制造技术等’。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办法与工作指引,对企业主要产品发挥核心支持作用技术建议选择‘新型功能高

分子材料的制备及应用技术’中的‘具有特殊功能、高附加值的高分子材料制备

技术及以上材料的应用技术等’更为合适”。

     (二)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未对公司承接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公司承接业务主要依赖其核心竞争优势

     公司在承接业务过程中,客户最为看重公司实质性的竞争优势。公司的核心

竞争优势体现在如下方面:

     (1)技术优势

     公司深耕于高频通信材料研发领域多年,完全掌握了高频覆铜板系列产品的

加工工艺,拥有自主研发的产品配方、加工工艺、生产设备,生产的产品品质优

越,在电性能和物理性能方面已具备了跟国际大型厂商竞争的能力。

     (2)本土品牌优势

     高频通信材料在未来信息通讯中战略地位显著,在国内应用领域中实现产品

的国产化替代对国家信息安全和信息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近年来,国内通信

行业设备制造商在国际市场中发挥着重要、积极的作用,占有较大市场份额,且

其生产基地主要在国内,也为公司提供了一定的本土优势。公司作为国内知名的

高频通信材料生产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实现了国内在该领域的技术突破,未来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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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在国内市场,如移动通信基站网络、北斗导航终端系统、军事雷达等领域有

更突出的表现。

     (3)生产工艺优势

     公司通过自主研发,对高频覆铜板的生产技术进行了改造升级,生产自动化

程度显著提高,产品的稳定性提升,次品率减少;公司独创联体在线烘干烧结技

术,降低了环境对产品的影响且节约了成本。

     (4)产品认证优势

     公司通过前期技术积累,公司的高频覆铜板产品已通过了多项国际、国内标

准的认定,并进入国内外知名通信设备生产商康普、京信通信、罗森伯格、通宇

通讯等公司的产品采购目录。目前,公司已与上述终端设备制造商建立了良好的

合作关系,为公司主营业务规模的扩大奠定了有利的市场基础。

     (5)价格优势

     目前,国内高频 PCB 加工厂商使用的高频通信材料主要来自于罗杰斯等国

外厂商。对于同样规格的产品,公司生产的产品相对进口产品存在一定的价格优

势。

     (6)团队优势

     核心团队的组建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公司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团队在行

业内经验丰富,且均在公司服务多年,为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公司设立以来,核心团队通过对市场发展方向的把握和专业判断,从设立初期的

普通覆铜板行业经过多年的研发,成功完成产业升级并转型。公司的核心团队具

有行业的前瞻性。同时,中英科技管理团队经验丰富,能充分发挥多年积淀形成

的核心竞争力,具有管理团队优势。

     2、公司自 2019 年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到期至今,业务未受到影响

     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到期,对公司的影响主要为公司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税

率,使得公司净利润减少。但公司的生产、研发、销售和采购活动均不受是否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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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影响。

     2019 年及 2020 年 1-6 月,公司与主要客户、供应商的合作稳定,未发生客

户因为公司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而流失的情形,也未发生供应商限制对公司

供应原材料的情形。公司的研发团队稳定,各项研发工作开展正常,与终端天线

厂商、客户的各项技术交流、沟通等未受到影响。

     公司承接业务时,主要终端天线厂商、客户未要求公司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

书,不存在因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续期未通过导致失去任何商业机会的情形。2020

年至今,公司 8000 型新产品新通过通宇通讯、罗森伯格、京信通信等天线厂商

的认证,为公司未来拓展新增长点提供了支撑,未通过高新技术的认证并没有影

响公司的业务拓展。

     综上所述,公司自 2019 年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到期至今,除公司经营业绩受

所得税率上升而有所下降外,公司的业务开展未受到其他不利影响。

     (三)目前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进展情况

     根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 2020 年 3 月 27 日发布的

《关于组织申报 2020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江苏省 2020 年度的高新技术

企业申报工作已经开始,根据公司提供的申报材料,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

准备,并请常州市科技局的相关专家予以指导和协助。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截图,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目前,

公司已提交 2020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申请及相关申请文件,尚处于等待评审

状态。

     四、预计 2020 年可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依据是否充分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

中英科技符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及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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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
                 法规规定                                         公司具体情况
                                                                                                      法定
                                                                                                      要求
1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               公司前身为常州中英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日                    符合
    一年以上                               期为 2006 年 3 月 28 日,2016 年 10 月 25 日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其注册成立时间一年
                                           以上。
2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             截至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日,公司拥有 8 项发                   符合
                                                    1
    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             明专利 ,均为自主研发。前述专利均为对其
    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             主要产品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
    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               产权。
    所有权
3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             根据常州市钟楼区科学技术局出具的情况说                    符合
    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             明,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与工作
    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指引,对公司主要产品发挥核心支持作用技
    规定的范围                             术应选择“新型功能高分子材料的制备及应
                                           用技术”中的“具有特殊功能、高附加值的
                                           高分子材料制备技术及以上材料的应用技术
                                           等”,前述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
                                           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               根据中英科技员工花名册及说明文件,中英                    符合
    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               科技 2019 年全年平均在职人数为 106 人,研
    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发人员 18 人,研发人员占公司当年全年平均
    10%                                    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5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             公司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的研发费用                  符合
    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               分别为 666.25 万元、898.65 万元、950.63 万
    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             元,研发费用率分别为 4.58%、5.14%、5.39%,
    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               三年研发费用总额占三年销售收入总额的比
    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例为 5.06%。公司最近一年销售收入为 1.7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亿元,在 5,000 万元至 2 亿元(含),其研
    万元至 2 亿元(含)的企业, 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
    比例不低于 4%;                        不低于 4%。
6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公司高新技术产品为高频覆铜板和高频聚合                                符合
    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               物基复合材料,2019 年上述产品收入合计
    例不低于 60%                           17,467.67 万元,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为
                                           98.97%,不低于 60%。




1
  根据公司提供的专利权证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拥有 11 项专利,其中 9 项为发明专利,2 项为实用新型
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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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     截至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日,公司创新能力情     符合
    应要求                       况如下:
                                 ① 拥有 8 项为发明专利。前述专利技术均为
                                    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
                                    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
                                 ② 建立常州市高频微波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
                                    心,拥有完善的研发管理制度和优秀的研
                                    发人员,并常年与常州大学保持产学研合
                                    作。
8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开具的合法合规证明,公     符合
    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   司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分析,公司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续期未获通过,系由于申报材

料的技术领域划分与公司主营业务情况存在偏差,前述情形未对公司承接业务造

成不利影响,截至目前,公司已提交 2020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申请及相关证

明文件,尚处于等待评审状态,预计 2020 年可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依据

充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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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20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伍份,无副

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章)




     负责人:李      强                            经办律师:秦桂森




                                                   经办律师:罗   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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