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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英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2021-01-0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引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作为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

人”、“公司”或“中英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常州

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

简称“《法律意见书》”)及相应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常州中英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0 年 7 月 22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

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0 年 8 月 12 日出

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中心”)20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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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月 19 日下发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0〕010815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律师对《反馈意见》中发行人律师需说

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称“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四)”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的补充,须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一并使用,前述《法律

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修改的内

容仍然有效,《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四)》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为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使用的释义、简称、

声明事项及第一部分引言部分的内容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仅限于中英科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向中国

证监会申报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相

关资料进行查验的基础上,现依法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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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正文
     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申请情况的信息披露。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于

2019 年 11 月 30 日到期,在 2019 年 7 月进行了申报,但未通过认证。招股书显

示,“公司已提交 2020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申请及相关申请文件,目前正在审

核中。”根据发行人的其他申报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主要流程为自我评价、

注册登记、提交材料、专家评审、认定报备、公示、备案及公告颁发证书等。其

中,注册登记、提交材料由市科技局主持,专家评审、认定报备、公示由江苏省

认定机构主持,备案、公示、颁发证书由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

组主持。

     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公示一般在当年的 11 月至 12 月,但各年度最晚公示

时间、批次会有变动,高新技术企业的备案和正式公告一般在次年的 3 月至 4

月。

     (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申请、续期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主要工作流程及

时间节点,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办理的最新进展情况,发行人拟取得高新技术企业

资质的时间。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在招股书中补充披露发行人拟取得高新技

术企业资质时间等事项的核查意见。

     (2)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官网发布的信息统计,2020 年至今共

有 135 家高企被取消资格,其中有 85 家企业被税务机关追缴其税款。江苏省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高新技术企业日常管理

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20】5 号)文件,要求各高新技术企业

对近三年内的高新企业日常管理开展自查自纠,并开展实地检查。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相关自查自纠工作、实地检查等工作的情况,发

行人报告期内曾享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取得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骗取相

关资质的情形,曾享有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是否存在被追缴的情形,是否存在被

处罚的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前述情形对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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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一) 补充披露申请、续期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主要工作流程及时间节点,

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办理的最新进展情况,发行人拟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时

间。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在招股书中补充披露发行人拟取得高新技术企业

资质时间等事项的核查意见。

     1、申请、续期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主要工作流程及时间节点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有关规定,申请、续期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主要工作流程及时间节点如下:




     根据《关于组织申报 2020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20〕

3 号),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集中受理各市、县、国家

和省级高新区科技局报送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7 月 31

日、8 月 31 日和 9 月 15 日;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管理工作网相关信息,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申报、续期一般在 10 月至 11 月期间

完成专家评审,11 月完成认定报备,并在 11 月至 12 月期间完成高新技术企业

审核结果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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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办理的最新进展情况,拟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时

间

     2020 年 12 月 2 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示

《2020 年江苏省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公司已进入江苏省第一批拟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中,公示期为 10 个工作日。公示期过后,将进入“备案、

公告、颁发证书”环节。

     根据公司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的查询结果,截至 2020 年

12 月 21 日,公司已通过江苏省认定机构办公室的高新技术企业评审环节、认定

环节、报备环节,进入待备案环节。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备案、公告、颁发证书”为公司通过认定且公示无

异议后,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申请的最后一个环节,公司预计将于 2020 年底至 2021

年初正式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证书,公司 2020 年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

惠。




     (二) 补充说明并披露相关自查自纠工作、实地检查等工作的情况,发行

人报告期内曾享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取得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骗取相

关资质的情形,曾享有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是否存在被追缴的情形,是否存在

被处罚的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前述情形对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不利

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根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高新

技术企业日常管理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自查对象为“2017 年至 2019 年三年

内,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经外省

市认定机构认定、整体迁移进入我省辖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发行人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则上不属于江苏省

此次自查自纠及实地检查工作的范围。

     公司参照《关于做好高新技术企业日常管理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针对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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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取得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自查,并取得了当地区科学

技术局出具的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取得合法合规性的证明。具体情况如下:

     1、自查自纠工作情况

     发行人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的条件,针对其持有的有效期自 2016 年 11 月 30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9 日的《高

新技术企业证书》(GR201632002702)取得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自查。具体情

况如下:

                                                                                是否符合
               法规规定                         公司具体情况
                                                                                法定要求
1                                 公司前身为常州中英科技有限公司,成立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      日期为 2006 年 3 月 28 日,2016 年 10 月
                                                                                符合
    一年以上                      25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其注册成立时
                                  间一年以上。
2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      截至 2016 年 9 月申报之时,公司拥有 2
    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      项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均为自主研发。前
    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      述专利技术均为对其主要产品在技术上            符合
    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      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
    产权的所有权
3                                 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与工作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
                                  指引,对公司主要产品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
                                  技术选择为“电子信息/通信技术/微波通          符合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
                                  信系统技术”,前述技术属于《国家重点
    领域》规定的范围
                                  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                                 根据公司 2015 年员工花名册及说明文件,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
                                  中 英 科技 2015 年 全 年平 均 在 职人 数 为
    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
                                  105 人,研发人员 17 人,研发人员占公司        符合
    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当年全年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10%。
5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      根据公司的说明及 2014 年、2015 年审计
    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      结果,2013 年、2014 年、2015 年的研发
    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      费用分别为 310.12 万元、425.31 万元、
    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      410.21 万元,销售收入分别为 7,437.84 万
    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        元、8,795.01 万元、9,285.82 万元,三年        符合
    求:                          研发费用总额占三年销售收入总额的比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例为 4.49%。公司最近一年销售收入为
    万元至 2 亿元(含)的企业, 9,285.82 万 元 , 在 5,000 万 元 至 2 亿 元
    比例不低于 4%;               (含),其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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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
6                                根据公司的说明及 2015 年审计结果,公
                                 司高新技术产品为高频覆铜板和高频聚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合物基复合材料,2015 年上述产品收入合
    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                                                    符合
                                 计 8,049.82 万 元 , 企 业 同 期 总 收 入 为
    例不低于 60%
                                 9,285.82 万元,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


                                 ①拥有 2 项为发明专利。前述专利技术均
                                 为 86.69%,不低于 60%。
7
                                 为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


                                 ②建立常州市高频微波材料工程技术研
                                 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 ;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
                                                                                符合
    应要求
                                 究中心,拥有完善的研发管理制度和优秀
                                 的研发人员,并常年与常州工学院保持产
                                 学研合作 。
8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开具的合法合规证明,
    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     公司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           符合
    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同时,发行人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参照《关于做好高新技

术企业日常管理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进行了自查,发行人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资

质期间,不存在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关于做好高新技术企业

日常管理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1)不存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取消高新技术

企业资格的情形,包括:

     1   不存在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情形;

     2   不存在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形;

     3   不存在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

度发展情况报表的情形。

     (2)不存在《关于做好高新技术企业日常管理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第二

条自查内容规定的相关情形,包括:

     1   不存在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情况(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

业务发生变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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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发行人于 2016 年 10 月由“常州中英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常州中英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17 年 3 月及时报告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3   提交的知识产权、研发费用归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人员等

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

     4   申请认定前一年内以及认定后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

环境违法行为;

     5   按时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6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并

在各年度取得了税务主管机构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

     2、当地区科学技术局出具的相关说明

     公司取得了常州市科技局出具的《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
企业事项的说明》,说明中明确:“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有效期自
2016 年 11 月 30 日 至 2019 年 11 月 29 日 的 《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
(GR201632002702)的取得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存续期间因不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而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或被处罚的情形。同时,公司各项条
件符合 2020 年高企申报要求,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
重环境违法行为,并于今年 7 月份按流程申报了 2020 年高新技术企业,目前正
在等待高企公告批示中。”

     3、2016 年至 2018 年,公司依法享有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不存在被

追缴相关优惠或处罚的风险

     发行人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到期后,于 2019 年向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申请新一期的资质,未获通过。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相关

部门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情形,公司 2019 年重新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未获通

过不影响公司 2016 年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取得的合法合规性。

     发行人 2016 年度至 2018 年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享受

优惠税率,不存在被追缴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出具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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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证明,证明公司“按时申报缴纳税款,所执行税种、税率及享受的税收优惠符

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无欠缴任何税款,或因违反国家税收

法律、法规及政策或其他税务问题被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取得合法合规,不存在骗取相关资质的

情形,曾享有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不存在被追缴的情形,也不存在被处罚的风险,

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本所律师通过以下方式对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取得合法合规及是否存

在税收优惠被追缴、处罚等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

     1、查阅了公司 2016 年 9 月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相关材料,包括高企认定申

请书、自我评价表、知识产权资料、研发活动证明材料、科研成果转化材料等。

     2、查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

引》,详细了解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条件、认定流程、时间安排等,并对发行人

是否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条件进行逐一核查。

     3、通过实地观察发行人产品生产线,深入了解发行人产品及相关技术,核

查公司产品所涉及的技术领域,并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

范围进行匹配。

     4、查阅了公司的专利证书。

     5、核查了公司近年来的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核查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情况。

     6、获取了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走访当地环保部门,查阅

网上公开信息,核查公司近年来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

法行为。

     7、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照中英科技 2013 年-2015 年三年

的经营情况、研发情况,核查公司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

     8、核查公司报告期内所得税计提情况,取得了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收无

违法违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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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9、取得了常州市科技局出具的《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

企业事项的说明》。

     10、查阅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示的《2020 年

江苏省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11、查询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网申报系统的结果,截至 2020 年 12 月 21 日,

公司已通过江苏省认定机构办公室的高新技术企业评审环节、认定环节、报备环

节,进入待备案环节。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被公示为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资

质取得确定性较高,发行人预计将于 2020 年底 2021 年初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曾享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取得合法合规,

不存在骗取相关资质的情形,曾享有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不存在被追缴的情形,

不存在被处罚的风险,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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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于2020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伍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章)




     负责人:李      强                     经办律师:秦桂森




                                            经办律师:罗   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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