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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英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1-03-05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
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上市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章程规定。

     第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五条     公司制订募集资金计划时应谨慎地考虑自身运用资金的能力和资
产负债结构,募集资金的数量、用途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
关文件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对募集资金投向及变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
的知情权。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或股东大会决
议和本办法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在该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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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部分
也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
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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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
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后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
该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内容应纳入前条所述的三方监管协议之中。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
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
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
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
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
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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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
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
因等。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
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审慎地选
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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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
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条     超过本次募集金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独立董事、保荐人须单独发表意见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
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
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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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
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
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
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
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
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
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投
向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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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
 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七条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
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
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
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
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
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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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指
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
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
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 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
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有权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本办法中有关上市的要求
和规定,在公司上市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