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科技:中英科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2021-03-2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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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见证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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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于 2021 年 3 月 23 日在常州市钟楼区飞龙西路 2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罗端律师、黄雨桑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常州中英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 202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
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
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
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 202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 15 日以前
(2021 年 3 月 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发布公告通知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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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法律意见书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会议的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
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
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部门。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
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会议安排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23 日。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2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3 月 23 日在常州市钟楼区飞龙西路 28 号公司会
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公司本次 202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公司股份 47,610,100 股。
2、网络投票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6 人,
代表股份 14,482 股。
3、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
的律师等。
4、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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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
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记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
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公
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统计并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具
体表决结果如下:
单位:股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1 《关于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
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47,624,082 500 0
登记的议案》
2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47,624,082 500 0
的议案》
3 《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47,624,082 500 0
议案》
4 《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
47,624,082 500 0
议案》
5 《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47,624,082 500 0
的议案》
6 《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47,624,082 500 0
的议案》
7 《关于修改<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47,624,082 500 0
的议案》
8 《关于修改<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47,624,082 500 0
的议案》
9 《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47,624,082 500 0
的议案》
10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47,624,082 500 0
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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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法律意见书
11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
47,624,082 500 0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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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章)
负责人:李 强 经办律师:罗 端
经办律师:黄雨桑
202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