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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英科技: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1-08-23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1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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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基本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
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提供财务资助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
司;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
行。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
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应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
供充分担保或者充分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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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
助。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未经公司
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
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时,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关联方应当
回避表决。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
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
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
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
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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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
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
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   公司在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
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
定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公司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
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以及是否已采
取可行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
收回风险的判断。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
资助。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并不得
低于同期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根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和
时间期限,收取合理的资金占用费。

    第十六条   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逾期未按要求还款及支付资金占用费的,
须收取一定比例的逾期费用。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操作程序及内部控制

    第十七条   向公司申请财务资助的单位应以其单位名义向公司提交财务资
助申请报告及其关于申请财务资助的内部决策文件,上述申请报告应由申请单位
财务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   财务资助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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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本次财务资助的原因;
    (二)对本次申请财务资助用途的说明;
    (三)本次财务资助的偿还计划及偿还保证措施;
    (四)上一会计年度发生类似业务的金额;
    (五)本次财务资助的其他股东的义务,包括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
的关联关系及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如适用)。

    第十九条     财务资助申请报告附件材料:
    (一)申请单位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二)与公司签订的协议或合同样本;
    (三)其它应提供的资料等。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是公司负责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为:
    (一)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前,财务部门应当做好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
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内部
审计部门对财务部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二) 公司财务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相关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的手续;
    (三) 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
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报告总经理、董
事长、董事会秘书,由公司采取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相关协议。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
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相关协议。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
本制度有关规定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
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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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
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
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
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
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
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对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
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
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
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
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
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 以及
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
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如适用) 。
    (七)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如适用)。
    (八)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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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
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本节规定的财务资助情形,应当及时
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及后续安排。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公司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申请、审批和管理上述财务资助事项。违反以上规
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对有关责任人员处
以警告处罚,并可以解除其职务,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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