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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英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08-23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1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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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
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的要求,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
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
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
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依法、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
的义务。公司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
信息。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公
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
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
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
理由。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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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
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证券事务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
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对履行以上
基本义务以及本规则规定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咨询。公司在
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由证券交易所审
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
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活动进行监督,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
督。

    第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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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
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的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
时间。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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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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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
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
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 深交所规则等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
知时,公司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之外的报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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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11)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3)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4)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5)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6)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17)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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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9)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20)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1)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2)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3)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4)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5)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6)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7)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8)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9)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应
指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二十七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
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
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
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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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会同公司财务等部门制订出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工
作时间表,组织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编制
定期报告初稿;
    (二)审计委员会审议定期报告并形成审阅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形成决议;
    (四)监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形成书面审阅意见;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披露。
    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意见,完成定期报告编制,于规定时间将报告全文和
摘要、相应决议文件及深交所要求报送和披露的其他文件,报送深交所,并于规
定时间在指定媒体披露及报送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备案。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不得影响定期报告的正常编制和披
露,不得以此逃避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

    (一)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
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重大信息的收集和内部报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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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知悉重大事项后应尽早通知董事
会秘书,同时以书面形式将具体情况报告给董事长。
    公司证券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传闻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情况,收集信息。
    (二)临时报告的起草
    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临时报告。
    (三)临时报告的审批
    对于无须经董事会审批的事项,由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后披露。监
事会发布的临时报告,由监事会审批后披露。
    对于须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按照《公司章程》及
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核批准程序后进行信息披露。
    (四)临时报告披露
    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正职领导为重大信息报
告第一责任人。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
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
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
其他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
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
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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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
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
下条件的,应向深交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
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认为无法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披露信
息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免予按照证券交易
所规则规定披露:
    (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且该信息对其股
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的;
    (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四)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
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交
易所报告,依据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
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
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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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http://www.szse.cn、巨潮资
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新闻媒介或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定期发布公司
有关信息,但不得以答记者问和发布新闻的形式代替履行公司的报告和公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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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除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根据需
要在公司网站和其他媒体上披露信息,但应保证:
   (一)指定媒体披露时间不晚于非指定媒体;
   (二)媒体披露的同一信息内容一致。

    第四十四条   公司将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应备置于公司住所等指定
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
责任;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和参
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予以积
极配合和支持;
    (四)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准备和提交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
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
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
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
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四)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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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五十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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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以下
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和《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制度》
以及公司关于保密工作的纪律,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本制度所称“内幕信
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
公开的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
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五十九条     公司在聘请有关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
顾问、券商等)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其因特定的工作关系获得的有
关公司的重大信息在正式公开披露前完全保密,不得利用内幕消息为自已或他人
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
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十一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
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
可以合并处罚。

    第六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证管部门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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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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