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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瑞生物: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2019年6月19日)2021-01-2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24、31、41 楼        邮编:518034

 24/F、31/F、41F, Tequbaoye Buliding,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电话/Tel: (+86)(755) 8351 5666   传真/Fax: (+86)(755) 8351 5333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一九年六月
                                                          目          录


释     义............................................................................................................................ 3

第一节        引      言 ........................................................................................................... 7

第二节        正      文 ......................................................................................................... 11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11

二、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2

三、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16

四、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17

五、发行人的设立...................................................................................................... 21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 29

七、发起人和股东...................................................................................................... 34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49

九、发行人的业务...................................................................................................... 82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89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03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40

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44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48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51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59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163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75


                                                              3-3-2-1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78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179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81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 183

二十三、本次发行并上市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183

二十四、结论意见.................................................................................................... 198

第三节       签署页 ....................................................................................................... 200




                                                          3-3-2-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易瑞生物         指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易瑞有限                 指   发行人前身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易准                 指   北京易准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检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检易网络技术
                              有限公司。 深圳检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 2019
检易网络                 指
                              年 3 月 12 日更名为“广东检易网络技术有限公
                              司”。
海瑞鉴定                 指   深圳海瑞司法鉴定技术有限公司
至秦仪器                 指   深圳至秦仪器有限公司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体外诊断分
体外诊断分公司           指
                              公司
西乡分公司               指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分公司
绍兴分公司               指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
黑龙江分公司             指
                              司
江西分公司               指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厦门分公司               指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武汉分公司               指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红杉智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红杉智盛                 指
                              (有限合伙)
深创投                   指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红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南山红土                 指
                              伙)
                              深圳市福田红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福田红土                 指
                              伙)
宝安基金                 指   深圳市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
易瑞控股                 指   深圳市易瑞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易凯瑞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深圳易凯瑞管理
                              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易凯瑞管理
易凯瑞                   指
                              咨询合伙企业”于 2019 年 1 月 9 日更名为“深
                              圳易凯瑞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3-2-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深圳易达瑞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深圳易达瑞管理
                              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易达瑞管理
易达瑞                   指
                              咨询合伙企业”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更名为“深
                              圳易达瑞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耐氪咨询                 指   深圳耐氪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通量检测                 指   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东兴证券/保荐人/主承销
                         指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商
立信会计师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大信会计师               指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京民信                 指   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本所                     指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本所为本次发行并上市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
本所律师                 指   律师工作报告签署页“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
                              的律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易瑞生物
律师工作报告             指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为本次发行并上市项目,与本律师工作报告
                              一同出具的《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
法律意见书               指   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
                              意见书》
                              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前制作的《深圳市易瑞生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指   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经立信会计师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出具的信会师
                              报字[2019]第 ZG11518 号《审计报告》审计的发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指
                              行人 2016-2018 年度以及 2019 年 1-3 月的财务报
                              告
                              立信会计师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543 号《深圳
《内控鉴证报告》         指
                              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
                              立信会计师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于 2019 年 5 月 10
                         指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545 号《深圳
《纳税审核报告》
                         指   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
                              况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

                                  3-3-2-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于 2017 年 9 月 27 日签订的
《发起人协议》             指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
                                议》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根据上下文意所需,指发
《公司章程》               指
                                行人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
                                经发行人于 2019 年 5 月 27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市易瑞生物技
《公司章程(草案)》       指   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
                                (草案)》将于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正式生效
                                成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以及 2019 年
报告期                     指
                                1-3 月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本次发行并上市             指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
                                相关法律行为发生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公司法》                 指
                                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8 年 6 月 6 日施行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 新 股 发 行体制改革意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
                           指
见》                            革的意见》
《 摊 薄 即 期回报指导意        《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
                           指
见》                            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且仅为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目
中国                       指   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
因造成。




                                     3-3-2-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编号:GLG/SZ/A3990/FB/2019-011



致: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易瑞生物”)的委托,指派王彩章律师、
张韵雯律师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发行并上
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
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3-3-2-6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节         引   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的前身为深圳市唐人律师事务所。经广东省司法厅
批准,于 1994 年 2 月组建,为深圳市首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经中华人民
共和国司法部批准,深圳市唐人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张涌涛律师事务所、上海市
万国律师事务所于 1998 年 6 月共同发起设立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2011 年 3 月,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更名为国浩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事务所在深圳、北京、上海、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
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
乌鲁木齐、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等二十五地设有执业机构。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的主要从业范围:证券与资本市场法律业务、公司
与商业法律业务、银行与金融法律业务、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国际投资与融资法
律业务、商业诉讼与商业仲裁法律业务。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现有合伙人 37 人,执业律师及支持保障人员 153
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定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42、41、31DE、2401、2403、240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先后为百余家公司提供企业改制、公司并购、资产
重组、股票发行上市及其他投资与融资业务。

     国浩律师(深圳)律师所曾于 1996 年 6 月获国家司法部、中国证监会授予
“可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资格。

     本所委派王彩章、张韵雯律师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经办律师。

     王彩章律师,本所合伙人,1998 年获得律师从业资格,2001 年获得律师执
业执照。主要为企业股份制改造、证券发行与上市、收购兼并及重组、投资业务
等提供法律服务。曾任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市场事业部首席律师,股票发
行内核小组成员。曾主持和参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机场股份

                                    3-3-2-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有限公司、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的法律服务工作。

     通讯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24、31、41 楼

     邮政编码:518009

     电话:0755-83515666

     传真:0755-83515333

     电子邮箱:wangcaizhang@grandall.com.cn

     张韵雯律师,2013 年获得法律职业资格,2016 年开始执业,主要为企业股
份制改造、证券发行与上市等提供法律服务。曾参与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科力尔
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的法律服务工作。

     通讯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24、31、41 楼

     邮政编码:518034

     电话:0755-83515666

     传真:0755-83515333

     电子邮箱:zhangyunwen@grandall.com.cn

     二、出具法律意见涉及的主要工作过程

     (一)本所律师于 2018 年 2 月开始与发行人接触,后接受发行人的聘请正
式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
主要参与了发行人上市辅导以及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审查工作。

     (二)本所律师参加了由东兴证券主持的历次发行人中介机构协调会,并就
发行人设立以来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讨论。本所律师专程赴发行人所在地进行现场
工作,调查了发行人的资产状况、业务经营情况,调阅了发行人、发行人各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的工商登记材料或身份证明材料,查阅了发行人历次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查阅了发行人历次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通知、会议签到本、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等文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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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发行人设立时的验资报告、近三年及一期的审计报告,与发行人聘请的本次发
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兴证券、为发行人进行会计审计的立信会计师、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认真阅读了发行人
本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本所律师本次提供证券法律服务的工
作时间约为 1400 个工作小时。

     (三)在调查工作中,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提出了其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
清单,并得到了发行人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该
等资料、文件和说明在经本所律师核查后,构成本所律师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
律意见书的基础。本所律师还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向发行
人有关人员做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或者通过向相关政府部门征询取得相
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此外,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发行并上市至关重要而
又缺少资料支持的问题,本所律师向发行人以及有关人员发出了书面询问、备忘
录,并取得了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确认。

     在索取资料、确认事实和问题的过程中,本所律师特别提示发行人以及相关
人员,其在承诺函中所作出的任何承诺、确认的事项及提供的信息将被本所律师
所信赖,其须对其承诺或确认之事项及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
担责任。发行人及相关人员所出具、本所律师所得到的证言、承诺及确认函亦构
成本所律师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材料。

     三、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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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三)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
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四)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对于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
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文件;

     (六)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不对发行人参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
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以及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
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
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
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作任
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申请之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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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正   文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系由易瑞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现持有深圳市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4403006641998843 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名称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桃花源科技创新园 11#研发中心(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        朱海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
                     生物制品的技术开发;实验室仪器设备、一类医疗器械的销售;机动车
                     的销售;快速检测车的销售;洁净工程、实验室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
                     程、机电工程的设计及施工;软件的技术开发、批发与零售;食品安全
                     咨询;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
    经营范围
                     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试剂、仪器设
                     备的技术开发、生产与销售(不含医药产品及其它限制项目);体外诊
                     断试剂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实验分析仪器的研发、生产与销售;食品
                     安全检测;餐饮服务(职工内部食堂)。
    成立日期         2007 年 7 月 24 日
    经营期限         永续经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易瑞控股                 15,100.1310                41.9448

    2              朱海                   6,278.6407                 17.4407

    3            红杉智盛                 2,632.1286                 7.3115

    4             易凯瑞                  2,354.4903                 6.5403

    5             易达瑞                  2,354.4903                 6.5403

    6              付辉                   1,486.6346                 4.1295

    7             王金玉                  1,242.7502                 3.4521

    8             卢和华                  1,219.7923                 3.3883

    9            南山红土                  967.6829                  2.6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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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0            林季敏          800.5267                  2.2237

   11            深创投          630.9513                  1.7526

   12            钟杰慧          317.1034                  0.8808

   13          福田红土          313.8630                  0.8718

   14          宝安基金          300.8147                  0.8356

             合计               36,000.0000               100.0000




       二、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一)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会议资料;

     (二)发行人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一)2019 年 5 月 10 日,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
理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和《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议案,
会议决定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将该等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
事会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

     (二)2019 年 5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4 名,代表股份 36,000 万股,占发行人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该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主要议案:

     1.《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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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具体方案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发行面值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3)发行数量

        本次拟发行 A 股数量不超过 4,086.00 万股,占发行后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
   不低于 10.00%。

        (4)发行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将通过向询价对象初步询价并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
   情况直接确定发行价格,或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关认可的其他合法可行的方
   式确定发行价格。

        (5)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为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符合《创业
   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和机构投
   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6)发行方式

        采用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
   式或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方式。

        (7)拟上市交易所及板块

        本次发行的 A 股拟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8)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所得的募集资金金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用于如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万元)    建设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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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万元)    建设期(月)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
 1       产品生产线建设项          21,346.71                     21,346.71                24
               目
            合计                   21,346.71                     21,346.71                24

          2.《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得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
     用于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

          鉴于募投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公司业务发展的紧迫性,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
     司将根据自身财务状况,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待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募集
     资金到账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

          3.《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
     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4.《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相关事宜:

          (1)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①聘请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中介机构;

          ②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情况以及市场情况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并上市的
     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询价区间、最终发行量,最终发行价格、发
     行起止日期,上市地点等与发行方案有关的其他一切事项;

          ③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在 2013 年 11 月 30 日《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
     改革的意见》后不时颁布的新规范性文件及政策的规定,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事项外,对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具体发行方
     案等相关事项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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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审阅、制作、修订及签署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相关法律文件以及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合同;

     ⑤办理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向
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
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所有
必要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保荐协议、承销协议、上
市协议、各种公告等);

     ⑥在本次发行并上市期间,根据具体情况修改公司章程(草案)相关条款,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

     ⑦决定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期间有关向战略投资者(若有)配售的相关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战略投资者的对象,与战略投资者进行谈判并签订相关协议;

     ⑧其他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事宜。

     (2)本次授权自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并上市议案之日起至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止。

     5.《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决
议有效期限的议案》

     同意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有关决议的有效期限为自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之日起二十四个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已依照法定程序批准了本次发行
并上市。

     (二)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行人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发
行并上市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
发行并上市的相关事宜,该项授权的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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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批准。



       三、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一)发行人历次取得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二)发行人目前有效的《公司章程》;

     (三)发行人及其前身易瑞有限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

     (四)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一)发行人成立于 2007 年 7 月 24 日,设立时为易瑞有限,2017 年 10 月
26 日,易瑞有限依法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设立及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详
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的设立”一节),发行人依法设立。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6641998843 的《营业执照》。根据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第七条的规定,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
情形,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三)发行人于 2007 年 7 月 24 日注册成立,设立时为易瑞有限,2017 年
10 月 26 日,易瑞有限依法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自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三
年。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
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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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系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一)《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1.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选举了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聘请了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设立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设置了研发部、采购部、生产部、销售部、质量部、财务部、行政部、内审部、
证券部等部门;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
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9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的
流动比率(倍)为 10.87、速动比率(倍)为 10.32、资产负债率(母公司)为
14.23%;2019 年 1-3 月,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次)为 0.80、存货周转率(次)
为 0.55;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以及 2019 年 1-3 月净利润分
别为 23,420,276.08 元、39,265,448.64 元、73,912,776.53 元以及 13,072,332.83 元;
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以及 2019 年 1-3 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36,313,068.04 元、23,602,808.80 元、57,930,984.18 元以及
-2,262,941.70 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518 号《审计报告》和工
商、税务、劳动与社保、安监、海关、外汇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
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
载,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
规定的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二)《管理办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根据发行人及其前身易瑞有限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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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成立于 2007 年 7 月 24 日,设立时为易瑞有限,2017 年 10 月 26 日,易瑞
有限依法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及整体变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的
设立”一节),目前合法存续(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一
节)。自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至今,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三年,符合《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即 2017 年度、
2018 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
净资产为 373,316,340.06 元,即不少于 20,000,000.00 元,且未分配利润为
71,743,873.90 元,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
规定。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号[2019]第 ZG11480 号《验资报告》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3 月 21 日,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360,000,000 元,即发
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0,000 元,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
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设立时及此后历次增资的验资报告、验资复核报告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的股本及
演变”一节),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的主要财
产”一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其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食品安全精准快速检测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及相关服务。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的业务”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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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一节),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的规定。

     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
有发生重大变化(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的业务”一节以及“发行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一节),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详见本
律师工作报告“发起人和股东”一节以及“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一节),符合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发行人控股股东易瑞控股及实际控制人
朱海、王金玉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
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一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
五条的规定。

     6.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
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建立健全了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了发行
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
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一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
定。

     7.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以及 2019 年 1-3 月财务报告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
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立
信会计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8.根据《内控鉴证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
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立信会计师已就本次发行并上市出具了无保留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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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的《内控鉴证报告》,该报告认为:发行人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
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9.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说明及其户籍所在地或
经常居住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本所律师对前述人员的访谈结果及在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查询结果,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10.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海、王金玉出具的书面说明以
及发行人所在地的工商、税务、安监、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外汇、劳动、社
保、公积金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
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
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
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其他发行上市的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议案已获发行人 2019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发行新股的规定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一节)。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聘请东兴证券担任其保荐人并委托东兴证券承
销本次发行的股票,双方签订了《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东兴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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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辅导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合作框架协议》,符合《证
券法》第十一条和第二十八条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在发行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完成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将超过四亿元,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发行人届时股份总数的 10%以上,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
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申请股票上市条件。

     4.根据发行人所在地的工商、税务、安监、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外汇、
劳动、社保、公积金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发行
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
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申请股票
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除须按照《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获得中国证监会核
准以及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批准外,已符合
《证券法》、《公司法》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
件。



       五、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及方式

     1.发行人设立的方式和程序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整体变更前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

     (2)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大信审字[2017]第 5-00443 号《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
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3)中京民信出具的京信评报字(2017)第 308 号《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
有限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资产负债表
列净资产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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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易瑞有限同意整体变更的股东会决议;

      (5)《发起人协议》;

      (6)发行人创立大会暨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7)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大信验字[2017]第 5-00018 号《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

      (8)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542 号《深圳市易瑞生物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专项复核报告》;

      (9)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易瑞有限系一家于 2007 年 7 月 24 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
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持有注册号为 440301102716840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截至 2017 年 5 月 31 日,易瑞有限的注册资本为 5,000.00 万元(详见本律
师工作报告“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一节),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1                 易瑞控股              2,405.00            48.10
  2                      朱海             1,000.00            20.00
  3                  易凯瑞                375.00             7.50
  4                  易达瑞                375.00             7.50
  5                      付辉              255.00             5.10
  6                  王金玉                250.00             5.00
  7                  卢和华                212.50             4.25
  8                  林季敏                127.50             2.55
                  合计                    5,000.00           100.00

      (2)2017 年 9 月 19 日,大信会计师出具了大信审字[2017]第 5-00443 号《深
圳市易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确认截至 2017 年 5 月 31 日,易瑞有限
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 77,216,914.74 元。

      (3)2017 年 9 月 20 日,中京民信出具了京信评报字(2017)第 308 号《深
圳市易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有
限公司资产负债表列净资产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确认截至 2017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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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瑞有限净资产评估值为 8,312.19 万元。

     (4)2017 年 9 月 27 日,易瑞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以经审计
的易瑞有限截至 2017 年 5 月 31 日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

     (5)2017 年 9 月 27 日,易瑞有限的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
协议》,各发起人决定以经审计的易瑞有限截至 2017 年 5 月 31 日的净资产值
77,216,914.74 元折合为整体变更后的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总额 5,000.00 万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差额部分 27,216,914.74 元作为
资本公积金由全体发起人按出资比例共享。各发起人将其在易瑞有限的权益所对
应的净资产投入拟设立的公司。其中各发起人的持股数、持股比例见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易瑞控股          2,405.00          48.10
      2                    朱海            1,000.00          20.00
      3                   易凯瑞            375.00            7.50
      4                   易达瑞            375.00            7.50
      5                    付辉             255.00            5.10
      6                   王金玉            250.00            5.00
      7                   卢和华            212.50            4.25
      8                   林季敏            127.50            2.55

                  合计                     5,000.00          100.00

     (6)2017 年 10 月 22 日,大信会计师出具了大信验字[2017]第 5-00018 号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7 年 10 月
22 日,易瑞生物(筹)已收到全体发起人以其拥有的易瑞有限的净资产折合的
股本 50,000,000.00 元;各发起人以易瑞有限经审计的截至 2017 年 5 月 31 日的
净资产 77,216,914.74 元折股投入,其中:5,000.00 万元折合为易瑞生物股本,划
分为等额股份共 500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上述净资产扣除折合股本后的余
额 27,216,914.74 元计入资本公积。2019 年 5 月 10 日,立信会计师出具了信会师
报字[2019]第 ZG11542 号《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专项复核报
告》,经复核,截至 2017 年 10 月 22 日,发行人(筹)已收到全体股东以其拥有
的易瑞有限的净资产折合的实收资本 50,000,000.00 元;由于在易瑞生物 IPO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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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中发现了新的调整事项,立信会计师对易瑞有限以 2017 年 5 月 31 日为改制基
准日的相关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净资产与 2017 年 5 月
31 日为改制基准日的《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17]第 5-00018 号)中的净资产
出 现 差 异 。 审 计 调 整 前 净 资 产 为 77,216,914.74 元 , 审 计 调 整 后 净 资 产 为
74,431,758.69 元,审计调整调减净资产 2,785,156.05 元,占“大信验字[2017]第
5-00018 号”《验资报告》验资净资产的 3.61%。经审计调整后,剩余净资产
24,431,758.69 元计入资本公积。

     (7)2017 年 10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筹建情况工作的报
告》、《关于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财产作价情况的报告》、《关于深圳市易瑞生物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的报告》、《关于制定<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议案》、《关于制定<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关于制定<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关于选举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
案》、《关于制定<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
案》、《关于制定<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
案》、《关于制定<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
案》、《关于制定<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的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案》、《关于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
或其委派的人员办理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商设立登记手续等相
关事宜的议案》,并选举产生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成员,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监事
并与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第一届监事会。

     (8)2017 年 10 月 26 日,发行人取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
执照》。公司名称为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其他股份有
限公司(未上市),住所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桃花源科技创新园 11#研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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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为朱海,成立日期为 2007 年 7 月 24 日。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和方式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2.设立的资格和条件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创立大会暨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2)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会议资料;

     (3)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的会议资料;

     (4)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关于推选职工代表担任监事的决议;

     (5)发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6)发行人创立大会暨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

     (7)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大信审字[2017]第 5-00443 号《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
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8)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大信验字[2017]第 5-00018 号《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

     (9)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542 号《深圳市易瑞生物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专项复核报告》;

     (10)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发行人共有 8 名发起人,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符合《公司法》第七
十六条第(一)项、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2)根据大信会计师于 2017 年 10 月 22 日出具的大信验字[2017]第 5-00018
号《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发行人的注册资本为
5,000.00 万元,股份总数为 5,000.00 万股,全体发起人认购了发行人的全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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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并于 2017 年 10 月 22 日缴足了发行人的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第(二)项的规定。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设立过程履行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要
程序,其设立方式、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的规
定。

     (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起人制定了《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并经发行人创立大会暨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
司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5)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产生了九名董事组成第一届董事会,选举产生了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
大会选举产生的一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了第一届监事会;发行人第一届董事
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董事长,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第一
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监事会主席;发行人建立了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
求的组织机构,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6)根据《发起人协议》、《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发
行人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取得的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营业执照》,发
行人继续使用易瑞有限的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
的规定。

     (7)根据大信会计师于 2017 年 9 月 19 日出具的大信审字[2017]第 5-00443
号《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于 2017 年 10 月 22 日出具的大
信验字[2017]第 5-00018 号《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
立信会计师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542 号《深圳市
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专项复核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易瑞有限整
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本总额不高于公司净资产额,符合《公司法》
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设立的资格、条件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二)《发起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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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2017 年 9 月 27 日,发行人的发起人朱海、付辉、王金玉、卢和华、林季敏、
易瑞控股、易凯瑞以及易达瑞签订了《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协议》的主要内容
包括发行人的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设立方式、股份及注册资本、发起人的权
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发起人协议》的签署和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及验资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中京民信评估出具的京信评报字(2017)第 308 号《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
有限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资产负债表
列净资产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2.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大信验字[2017]第 5-00018 号《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

     3.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542 号《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验资专项复核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根据中京民信于 2017 年 9 月 20 日出具的京信评报字(2017)第 308 号《深
圳市易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有
限公司资产负债表列净资产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至 2017 年 5 月 31 日,易瑞
有限净资产评估值为 8,312.19 万元。

     2.经大信会计师于 2017 年 10 月 22 日出具的大信验字[2017]第 5-00018 号《深
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7 年 10 月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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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易瑞生物(筹)已收到全体发起人以其拥有的易瑞有限的净资产折合的股本
5,000.00 万元;各发起人以易瑞有限经审计的截至 2017 年 5 月 31 日的净资产
77,216,914.74 元折股投入,其中:5,000.00 万元折合为易瑞生物股本,划分为等
额股份共 500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上述净资产扣除折合股本后的余额
27,216,914.74 元计入资本公积。

     3.2019 年 5 月 10 日,立信会计师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542 号《深
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专项复核报告》,经复核,截至 2017 年 10
月 22 日,发行人(筹)已收到全体股东以其拥有的易瑞有限的净资产折合的实
收资本 50,000,000.00 元;由于在易瑞生物 IPO 审计中发现了新的调整事项,立
信会计师对易瑞有限以 2017 年 5 月 31 日为改制基准日的相关资产和负债的账面
价值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净资产与 2017 年 5 月 31 日为改制基准日的《验资报
告》(大信验字[2017]第 5-00018 号)中的净资产出现差异。审计调整前净资产为
77,216,914.74 元,审计调整后净资产为 74,431,758.69 元,审计调整调减净资产
2,785,156.05 元,占“大信验字[2017]第 5-00018 号”《验资报告》验资净资产的
3.61%。经审计调整后,剩余净资产 24,431,758.69 元计入资本公积。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履行了必要的资产评估及验资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其
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创立大会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创立大会暨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于 2017 年 10 月 22 日召开创立大会暨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筹建情况的报告》、《关
于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财产作价情况的报告》、《关于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设立费用的报告》、《关于制定<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议案》、《关于制定<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关于制定<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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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案》、《关于制定<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选举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
选举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关
于制定<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
制定<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
定<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的议案》、《关于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易瑞生物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或其委派的人员
办理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商设立登记手续等相关事宜的议案》,
并选举产生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成员,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监事并与职工代表监事
共同组成第一届监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业务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2.发行人股东填写的自查表;

     3.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同时,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股东进行了访谈,并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对发行人的工商备案信息进行了查询。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的经营范围为:生物制品的技术开发;实验室仪器设备、一类医疗器械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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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的销售;快速检测车的销售;洁净工程、实验室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机电工程的设计及施工;软件的技术开发、批发与零售;食品安全咨询;国内贸
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
的项目除外)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试剂、仪器设备的技术开发、生产与销售(不含
医药产品及其它限制项目);体外诊断试剂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实验分析仪器
的研发、生产与销售:食品安全检测;餐饮服务(职工内部食堂)。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股东
单位和其他关联方,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详见
本律师工作报告“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一节)。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二)发行人资产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大信验字[2017]第 5-00018 号《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

     2.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542 号《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验资专项复核报告》;

     3.发行人主要财产的产权证书;

     4.发行人固定资产清单;

     5.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同时,本所律师实地勘察了发行人固定资产清单所列重要固定资产。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是由易瑞有限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的各发起
人是以其拥有的易瑞有限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投入发行人,该等出资
已经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大信验字[2017]第 5-00018 号《验资报告》验证,并经立


                                    3-3-2-3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542 号《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验资专项复核报告》复核,已足额缴纳。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
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房屋所有
权、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发行人的各项资产权利不存在产权归属
纠纷或潜在的相关纠纷(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一节)。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发行人生产、供应、销售系统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组织结构图;

     2.发行人关于各职能部门的介绍;

     3.发行人生产流程图;

     4.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设立了研发部、采
购部、生产部、销售部、质量部、财务部、行政部、内审部、证券部等部门。上
述部门构成了发行人完整的生产、供应、销售体系,各部门均独立运作。根据经
审计的财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在采购、生产及销售时依赖关
联方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

     (四)发行人人员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对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选举产生现任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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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行人聘任产生现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会议资料;

     3.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的决议;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出具的书面说明;

     5.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自查表;

     6.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
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五)发行人机构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组织结构图;

     2.发行人关于各职能部门的介绍;

     3.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发行人成立运作至今,已形成以下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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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
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存在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或机构混同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发行人财务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财务管理制度;

     2.发行人关于设立审计委员会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3.发行人关于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会会议资料;

     4.发行人开户许可证、基本存款账户;

     5.发行人的《营业执照》;

     6.发行人报告期内纳税申报表及纳税证明;

     7.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8.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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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决策独立,不存在股东违规
干预发行人资金使用的情况。发行人已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的
财务会计制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中国
建设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深 圳 南 油 支 行 开 立 了 独 立 的 账 号 为
4420159000052504493 的基本账户,财务核算独立于股东及任何其他单位或个
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取得深
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6641998843 的《营业执照》,独立进行纳税申报、独立纳税。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七)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资产完整,在人员、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
力。



       七、发起人和股东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易瑞有限同意整体变更的股东会决议;

     2.《发起人协议》;

     3.发行人设立时的《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4.发行人现行有效的《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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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5.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大信验字[2017]第 5-00018 号《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

        6.发行人的《股东名册》;

        7.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

        8.发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工商登记档案资料;

        9.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

        10.发起人填写的自查表。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发起人为易瑞控股、朱海、易凯瑞、易
 达瑞、付辉、王金玉、卢和华以及林季敏等 8 名股东,其中 5 名为自然人股东,
 3 名为非自然人股东。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发起人的基本情
 况如下:

        1.自然人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境外永久居留权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朱海      43262319730219****           否            6,278.6407         17.44
王金玉     41050319740430****           否            1,242.7502         3.45
 付辉      36012419840520****           否            1,486.6346         4.13
卢和华     36078219840227****           否            1,219.7923         3.39
林季敏     35052519851019****           否             800.5267          2.22

        根据朱海等 5 名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朱海等 5
 名自然人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发行人的全体自然人发起人具备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起人资格。

        2.非自然人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1)易瑞控股

        根据易瑞控股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易瑞控股成立
 于 2016 年 10 月 13 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核发
 的《营业执照》。易瑞控股现持有发行人 15,100.1310 万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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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41.9448%。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其情况如下表所示:

        名称            深圳市易瑞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凤凰岗社区宝安桃花源科技创新园蚝业分园 401
  法定代表人            朱海
      注册资本          5,050.5051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企业管理及咨询。
      成立日期          2016 年 10 月 13 日
      经营期限          永续经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易瑞控股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1                     朱海                   2,500.0000                49.50
  2                 王金玉                     2,500.0000                49.50
  3                 谢志团                      50.5051                  1.00
                 合计                          5,050.5051               100.00

       (2)易凯瑞

       根据易凯瑞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易凯瑞成立于
2016 年 11 月 15 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局宝安市场监督
管理局于 2019 年 5 月 23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易凯瑞现持有发行人 2,354.4903
万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6.5403%。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其情况如
下表所示:

       名称         深圳易凯瑞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凤凰岗社区宝安桃花源科技创新园蚝业分园综合楼
       住所
                    408
执行事务合伙人      王炳志
  注册资本          5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企业管理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
  成立日期          2016 年 11 月 15 日
  经营期限          永续经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易凯瑞的合伙人、出资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3-3-2-36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王炳志                  5.000000       1.000000
    2                    易瑞控股               250.000000     50.000000
    3                    耐氪咨询               116.666682     23.333336
    4                    颜文豪                 36.666666       7.333333
    5                    袁克湖                 20.000000       4.000000
    6                    全红花                  8.333333       1.666666
    7                    李细清                  8.333333       1.666666
    8                    王西丽                  8.333333       1.666666
    9                    严义勇                  5.833333       1.166666
   10                    杨年松                  3.333333       0.666666
   11                    杨星星                  3.333333       0.666666
   12                    邱复先                  3.333333       0.666666
   13                    欧阳海桥                1.666666       0.333333
   14                     何健                   1.666666       0.333333
   15                    安国玉                  1.666666       0.333333
   16                    李美霞                  1.666666       0.333333
   17                    张美娟                  1.666666       0.333333
   18                     马涛                   1.666666       0.333333
   19                    杨家豪                  1.666666       0.333333
   20                    蒋彩虹                  1.666666       0.333333
   21                    石锡莲                  1.666666       0.333333
   22                     李城                   1.666666       0.333333
   23                    黎宏彬                  1.666666       0.333333
   24                    赵昀祺                  0.833333       0.166666
   25                     林妍                   0.833333       0.166666
   26                    周志云                  0.833333       0.166666
   27                    魏世塨                  0.833333       0.166666
   28                    黄向阳                  0.833333       0.166666
   29                    曾玉苑                  0.833333       0.166666
   30                    刘超立                  0.833333       0.166666
   31                    刘亚西                  0.833333       0.166666
   32                    马红圳                  0.833333       0.166666
   33                    陈允玲                  0.833333       0.166666


                                     3-3-2-3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34                     王虹冰                      0.833333       0.166666
   35                     许稳健                      0.833333       0.166666
   36                     杨林林                      0.833333       0.166666
   37                     左永姿                      0.833333       0.166666
   38                     高荣健                      0.833333       0.166666
                  合计                               500.000000     100.000000

     (3)易达瑞

     根据易达瑞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易达瑞成立于
2016 年 11 月 15 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市场监督管
理局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易达瑞现持有发行人 2,354.4903
万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6.5403%。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其情况如
下表所示:

      名称          深圳易达瑞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凤凰岗社区宝安桃花源科技创新园蚝业分园综合
      住所
                    楼 409
执行事务合伙人      钟沐生
   注册资本         5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企业管理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
   成立日期         2016 年 11 月 15 日
   经营期限         永续经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易达瑞的合伙人、出资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钟沐生                  10.000000           2.000000

     2               易瑞控股                   250.000000          50.000000

     3               耐氪咨询                   186.666670          37.333334

     4                   杨耐钦                  20.000000           4.000000

     5                   高世涛                  8.333333            1.666666

     6                    沈晗                   5.000000            1.000000

     7                   秦会东                  3.333333            0.666666


                                          3-3-2-3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8                   黄乐意           3.333333          0.666666

     9                    李松            3.333333          0.666666

    10                   谢本华           3.333333          0.666666

    11                   王行众           3.333333          0.666666

    12                   曾祥翔           1.666666          0.333333

    13                   蒋清文           1.666666          0.333333

                 合计                    500.000000        100.00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非自然人发起人易瑞控股、易凯瑞以及易达瑞均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出资资格。

     根据易凯瑞和易达瑞出具的书面说明,易凯瑞和易达瑞的合伙人投入到易凯
瑞和易达瑞的资金以及易凯瑞和易达瑞投资于发行人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不存
在向他人募集资金的情形,易凯瑞和易达瑞的资产也未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管
理。易凯瑞和易达瑞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范的私募投资
基金,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本所律师认为:

     朱海等 8 名股东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的资格。

     (二)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起人协议》;

     2.发行人设立时的《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3.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大信验字[2017]第 5-00018《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筹)验资报告》;

     4.发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营业执照;

     5.发起人填写的自查表。

                                   3-3-2-3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设立时的发起人为 8 名,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持股比例符合
《发起人协议》的约定,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第七十八条的
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

     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三)发起人投入的资产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大信验字[2017]第 5-00018《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筹)验资报告》;

     2.《发起人协议》。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根据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大信验字[2017]第 5-00018《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发起人协议》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系以易瑞有限截至 2017 年 5 月 31 日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易瑞有限的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以其各自拥有的易瑞有限的
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起人已履行足额出资义务。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起人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
其资产折价入股,或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况。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相关权属证书已依法由发起人转移给发行
人,不存在法律障碍或法律风险。

     本所律师认为:

     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
法律障碍。各发起人对发行人的出资均真实、有效。


                                  3-3-2-4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四)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的《股东名册》;

     2.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

     3.发行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

     5.发行人股东填写的自查表。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目前的股东为易瑞控股、朱海、易凯瑞、易达瑞、付辉、王金玉、卢
和华、林季敏、钟杰慧、深创投、南山红土、福田红土、红杉智盛以及宝安基金
等 14 名股东。除 8 名发起人股东外,另外有 6 名股东,其中 1 名为自然人股东,
5 名为非自然人股东,基本情况如下:

     1.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所示:

     钟杰慧,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国居民身份证号码为
45010419720925****,现持有发行人 317.1034 万股,持股比例为 0.8808%。

     2.非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1)深创投

     根据深创投提供的《营业执照》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创投成立于
1999 年 8 月 25 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6 年 5 月 5 日核发的《营
业执照》。深创投现持有发行人 630.9513 万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7526%。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其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名称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9 号投资大厦 11 层 B 区
  法定代表人        倪泽望
   注册资本         542,090.1882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3-3-2-4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
                      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股权投资;投资股权投资基金;股
                      权投资基金管理、受托管理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
                      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受
      经营范围
                      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
                      及其他限制项目);投资咨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
                      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企业管理咨询;企业
                      管理策划;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业务;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
                      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成立日期        1999 年 8 月 25 日
      经营期限        1999 年 8 月 25 日至 2049 年 8 月 25 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深创投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认缴出资额(万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元)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1                                                      152,843.4070          28.1952
                        员会
 2          深圳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8,418.6696          20.0001
 3                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                 69,350.3415          12.7931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4                                                       58,543.8000          10.7996
                         司
 5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7,269.5179           5.0305
 6                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                 26,520.1015           4.8922
 7                深圳市立业集团有限公司                 26,520.1015           4.8922
 8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9,911.1101           3.6730
 9                深圳市亿鑫投资有限公司                 17,953.0529           3.3118
 10          深圳市福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3,253.1829           2.4448
 11              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                12,651.0909           2.3338
 12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7,590.6789            1.4003
 13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1,265.1335            0.2334
                      合计                              542,090.1882          100.0000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编号为 SD2401 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证明》并经本所律师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核查,深创投已根据《证券
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要求,于
2014 年 4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登记,基金编号
为 SD2401;并于 2014 年 4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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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人备案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00284。

       (2)南山红土

       根据南山红土提供的《营业执照》等文件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南山红
 土成立于 2018 年 5 月 25 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山市场
 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1 月 11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南山红土现持有发行人
 967.6829 万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6880%。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其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名称         深圳市南山红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红花园社区深南大道 12017 号劳动大厦 1101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南山红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50,0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投资管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
                    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股权投资、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
     经营范围       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
                    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
                    资产管理等业务)。
     成立日期       2018 年 5 月 25 日
     经营期限       2018 年 5 月 25 日至 2026 年 5 月 25 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南山红土的合伙人及出资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深圳市南山红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00.00         1.0000
 2       广东省粤科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有限公司                 10,000.00         6.6667
        深创投鸿瑞(珠海)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
 3                                                            60,000.00        40.0000
                        伙)
 4              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52,500.00        35.0000

 5            深圳市汇通金控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21,000.00        14.0000

 6              深圳市前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3,000.00         2.0000
        霍尔果斯基石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7                                                             2,000.00         1.3333
                        合伙)
                          合计                                150,000.00       100.0000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编号为 SEE756 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证明》并经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核查,南山红土已根据《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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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要求,于
 2018 年 7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登记,基金编号
 为 SEE756。

        南山红土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深圳市南山红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的查询结果,深圳市南山红土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要求,于 2018 年 2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67279。

        (3)福田红土

        根据福田红土提供的《营业执照》等文件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福田红
 土成立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福田红土现持有发行人 313.8630 万股,占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0.8718%。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其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名称                深圳市福田红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大道 4009 号投资大厦 8 层西侧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福田红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0,0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投资管理、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
                     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
 经营范围
                     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
                     业务);股权投资;投资咨询(以上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
                     院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成立日期            2016 年 12 月 29 日
 经营期限            2016 年 12 月 29 日至 2024 年 12 月 27 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福田红土的合伙人及出资结构如下表所示:

                                                            认缴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出资比例(%)
                                                             (万元)
 1        深圳市福田红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00.00            2.00
 2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000.00          40.00
 3           深圳市福田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12,500.00          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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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缴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出资比例(%)
                                                             (万元)
 4               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11,500.00          23.00
 5            共青城景鸿永昶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5,000.00           10.00
                          合计                                50,000.00          100.00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编号为 ST6576 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证明》并经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核查,福田红土已根据《证
 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要求,于
 2017 年 6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登记,基金编号
 为 ST6576。

       福田红土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深圳市福田红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的查询结果,深圳市福田红土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要求,于 2017 年 5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62817。

       (4)红杉智盛

       根据红杉智盛提供的《营业执照》等文件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红杉智
 盛成立于 2017 年 8 月 9 日,现持有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2
 月 22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红杉智盛现持有发行人 2,632.1286 万股,占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7.3115%。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其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名称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红杉智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401 室 B 区 G0172
执行事务合伙人       嘉兴红杉坤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资本        750,1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
     经营范围        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7 年 8 月 9 日
     经营期限        2017 年 8 月 9 日至 2029 年 8 月 8 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红杉智盛的合伙人及出资结构如下表所示:

                                            3-3-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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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缴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出资比例(%)
                                                        (万元)
 1       嘉兴红杉坤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0.00          0.01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红杉铭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2                                                     450,000.00          59.99
                       (有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红杉嘉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3                                                     300,000.00          39.99
                       (有限合伙)
                          合计                         750,100.00          100.00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编号为 SEN719 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证明》并经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核查,红杉智盛已根据《证
 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要求,于
 2018 年 12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登记,基金编号
 为 SEN719。

        红杉智盛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北京红杉坤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根
 据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的查询结果,北京红杉坤德投资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等法律、规章的要求,于 2015 年 7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1832。

        (5)宝安基金

        根据宝安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等文件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宝安基
 金成立于 2015 年 12 月 4 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11 月 21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宝安基金现持有发行人 300.8147 万股,占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0.8356%。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其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名称        深圳市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铁岗水库路 171 号桃花源科技创新园总园主楼 6
         住所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大勇
       注册资本      300,0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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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托管理产业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
                    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财务管理咨询;
     经营范围
                    经济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
                    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成立日期       2015 年 12 月 4 日
       期限         永续经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宝安基金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认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名称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万元)
 1        深圳市宝安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00,000.00          100.00
                   合计                             300,000.00          100.00

       根据宝安基金出具的书面说明,宝安基金股东投入到宝安基金的资金以及宝
安基金投资于发行人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向他人募集资金的情形,宝安
基金的资产也未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宝安基金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
法(试行)》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
记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五)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

       2.发行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发行人控股股东填写的自查表;

       4.发行人及其前身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发行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
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朱海和王金玉夫妇合计
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 26,229.85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72.86%,其中:
朱海直接持有发行人 6,278.64 万股股份,通过易瑞控股、易凯瑞、易达瑞间接持
有发行人 9,354.23 万股股份,朱海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 15,632.87 万股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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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43.42%;王金玉系朱海配偶,直接持有发行人 1,242.75 万
股股份,通过易瑞控股、易凯瑞、易达瑞间接持有发行人 9,354.23 万股股份,王
金玉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 10,596.98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29.44%;
朱海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职务,王金玉担任发行人的董事职务。据此,
朱海、王金玉夫妇能够实际支配发行人行为,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朱海,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址为广东
省深圳市福田区***,身份证号码为 43262319730219****;王金玉,女,中国国
籍 ,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 住 址 为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 , 身 份 证 号 码 为
41050319740430****。

     3.经本所律师核查,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朱海、王
金玉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均超过 50%,且发行人董事长/执行董事均由
朱海或王金玉担任,因此,发行人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朱海、王金玉夫妇,发行人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
变更。

     (六)发行人现有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发行人股东填写的自查表;

     3.易凯瑞、易达瑞合伙人填写的调查表及出具的声明。

     同时,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股东进行了访谈。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和发行人现有股东提供的资料、本所律师对相关人士的访谈结果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有股东之间存在如下关联关系:

     1.朱海、王金玉系夫妻关系;

     2.朱海、王金玉夫妇分别持有易瑞控股 49.50%的股权,合计持有易瑞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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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99.00%的股权;

     3.易瑞控股系易凯瑞、易达瑞的有限合伙人,持有易凯瑞 50.00%的财产份额,
持有易达瑞 50.00%的财产份额;

     4.朱海、王金玉夫妇合计持有耐氪咨询 100%的股权;耐氪咨询系易凯瑞、
易达瑞的有限合伙人,持有易凯瑞 23.33%的财产份额,持有易达瑞 37.33%的财
产份额;

     5.南山红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南山红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与福田红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福田红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均系
深创投持股 70%的企业;

     6.易凯瑞的有限合伙人王虹冰与赵昀祺系夫妻关系。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发行人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的股本设置及演变

     发行人系由易瑞有限通过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易瑞有限与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发行人属同一法人,发行人的股本设置及其演变应追溯
至易瑞有限阶段。

     1.易瑞有限的设立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易瑞有限设立时的股东决定;

     (2)易瑞有限设立时的《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章程》;

     (3)深圳恒瑞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深恒瑞验字[2007]130 号《验资报告》;

     (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07 年 5 月 18 日出具的[2007]第 898207 号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07 年 7 月 24 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

     同时,本所律师对王金玉进行了访谈。

                                   3-3-2-4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2007 年 7 月 9 日,王金玉作为唯一股东,制定并签署了《深圳市易瑞
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章程》。根据该《公司章程》,易瑞有限注册资本 20.00 万元,
全部由王金玉认缴。

       (2)根据深圳恒瑞会计师事务所于 2007 年 7 月 11 日出具的深恒瑞验字
[2007]130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7 年 7 月 11 日止,易瑞有限(筹)已
收到股东王金玉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 20.00 万元,其中以货币出资 20.00 万元。

       (3)根据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07 年 7 月 24 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易瑞有限的设立已经主管工商部门核准。

       (4)易瑞有限设立时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1          王金玉               20.00                    100.00
           合计                    20.00                    100.00

       2.第一次增资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易瑞有限关于本次增资的股东决定;

       (2)修改后的《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章程》;

       (3)深圳恒瑞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深恒瑞验字[2008]015 号《验资报告》;

       (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08 年 1 月 21 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

       同时,本所律师对王金玉进行了访谈。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2008 年 1 月 8 日,易瑞有限股东作出决定,同意将注册资本由 20.00
万元增加至 5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30.00 万元由王金玉全部认缴。

       (2)2008 年 1 月 8 日,易瑞有限法定代表人签署了修改后的《深圳市易瑞
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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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根据深圳恒瑞会计师事务所于 2008 年 1 月 11 日出具的深恒瑞验字
[2008]015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8 年 1 月 10 日止,易瑞有限已收到全
体股东缴纳的拟增注册资本以货币出资合计 30.00 万元;截至 2008 年 1 月 10 日
止,易瑞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拟增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 50.00 万元。。

       (4)根据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08 年 1 月 21 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易瑞有限本次增资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5)本次增资完成后,易瑞有限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1           王金玉                  50.00                    100.00

            合计                       50.00                    100.00

       3.第一次股权转让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易瑞有限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的股东决定;

       (2)修改后的《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章程》;

       (3)《股权转让协议书》;

       (4)深圳市宝安公证处于 2008 年 8 月 12 日出具的(2008)深宝证字第 8240
号、8241 号、8242 号、8243 号《公证书》;

       (5)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08 年 9 月 8 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同时,本所律师对王金玉、王豫生、付辉、卢和华、冯俊明进行了访谈。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2008 年 8 月 11 日,易瑞有限股东作出决定,同意王金玉将持有的易
瑞有限 15%的股权即 7.5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王豫生、将持有的易瑞有限 6.00%
的股权即 3.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付辉、将持有的易瑞有限 5.00%的股权即 2.5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卢和华、将持有的易瑞有限 3.00%的股权即 1.50 万元出资额转
让给冯俊明。

       (2)2008 年 8 月 11 日,王金玉与王豫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王


                                       3-3-2-5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金玉将持有的易瑞有限 15%的股权即 7.5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王豫生。该《股权
转让协议书》已经深圳市宝安公证处于 2008 年 8 月 12 日出具的(2008)深宝证
字第 8240 号《公证书》公证。

       (3)2008 年 8 月 11 日,王金玉与付辉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王金
玉将持有的易瑞有限 6.00%的股权即 3.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付辉。该《股权转让
协议书》已经深圳市宝安公证处于 2008 年 8 月 12 日出具的(2008)深宝证字第
8241 号《公证书》公证。

       (4)2008 年 8 月 11 日,王金玉与卢和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王
金玉将持有的易瑞有限 5.00%的股权即 2.5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卢和华。该《股权
转让协议书》已经深圳市宝安公证处于 2008 年 8 月 12 日出具的(2008)深宝证
字第 8242 号《公证书》公证。

       (5)2008 年 8 月 11 日,王金玉与冯俊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王
金玉将持有的易瑞有限 3.00%的股权即 1.5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冯俊明。该《股权
转让协议书》已经深圳市宝安公证处于 2008 年 8 月 12 日出具的(2008)深宝证
字第 8243 号《公证书》公证。

       (6)2008 年 8 月 28 日,易瑞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修改后的《深圳市易瑞
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章程》。

       (7)根据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08 年 9 月 8 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易瑞有限本次股权转让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8)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易瑞有限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1              王金玉                35.50                 71.00

   2              王豫生                7.50                  15.00

   3                 付辉               3.00                   6.00

   4              卢和华                2.50                   5.00

   5              冯俊明                1.50                   3.00

              合计                      50.00                 100.00

       4.第二次股权转让


                                    3-3-2-5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易瑞有限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

     (2)修改后的《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章程》;

     (3)《股权转让协议书》;

     (4)深圳市宝安公证处于 2009 年 2 月 11 日出具的(2009)深宝证字第 2135
号、2136 号、2137 号、2138 号、2139 号《公证书》;

     (5)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09 年 3 月 6 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同时,本所律师对王金玉、辛向阳、吉琼梅、苟晨、林季敏进行了访谈。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2009 年 2 月 1 日,易瑞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王金玉将其
持有的易瑞有限 12.00%的股权即 6.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辛向阳、将其持有的易
瑞有限 8.00%的股权即 4.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吉琼梅、将其持有的易瑞有限
4.00%的股权即 2.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郭宏春、将其持有的易瑞有限 2.00%的股
权即 1.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苟晨;同意冯俊明将其持有的易瑞有限 3.00%的股权
即 1.5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林季敏。

     (2)2009 年 2 月 10 日,王玉金与辛向阳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
王金玉将其持有的易瑞有限 12.00%的股权即 6.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辛向阳。该
《股权转让协议书》已经深圳市宝安公证处于 2009 年 2 月 11 日出具的(2009)
深宝证字第 2135 号《公证书》公证。

     (3)2009 年 2 月 10 日,王金玉与吉琼梅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王
金玉将其持有的易瑞有限 8.00%的股权即 4.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吉琼梅。该《股
权转让协议书》已经深圳市宝安公证处于 2009 年 2 月 11 日出具的(2009)深宝
证字第 2136 号《公证书》公证。

     (4)2009 年 2 月 10 日,王金玉与郭宏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王
金玉将其持有的易瑞有限 4.00%的股权即 2.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郭宏春。该《股
权转让协议书》已经深圳市宝安公证处于 2009 年 2 月 11 日出具的(2009)深宝
证字第 2137 号《公证书》公证。

                                   3-3-2-5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5)2009 年 2 月 10 日,王金玉与苟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王金
玉将其持有的易瑞有限 2.00%的股权即 1.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苟晨。该《股权转
让协议书》已经深圳市宝安公证处于 2009 年 2 月 11 日出具的(2009)深宝证字
第 2138 号《公证书》公证。

       (6)2009 年 2 月 10 日,冯俊明与林季敏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
冯俊明将其持有的易瑞有限 3.00%的股权即 1.5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林季敏。该
《股权转让协议书》已经深圳市宝安公证处于 2009 年 2 月 11 日出具的(2009)
深宝证字第 2139 号《公证书》公证。

       (7)2009 年 2 月 16 日,易瑞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修改后的《深圳市易瑞
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章程》。

       (8)根据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09 年 3 月 6 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易瑞有限本次股权转让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9)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易瑞有限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1          王金玉              22.50                      45.00

   2          王豫生               7.50                      15.00

   3          辛向阳               6.00                      12.00

   4          吉琼梅               4.00                      8.00

   5              付辉             3.00                      6.00

   6          卢和华               2.50                      5.00

   7          郭宏春               2.00                      4.00

   8          林季敏               1.50                      3.00

   9              苟晨             1.00                      2.00

           合计                   50.00                     100.00

       5.第三次股权转让、第二次增资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易瑞有限关于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的股东会决议;

       (2)《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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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股权转让协议书》;

     (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公证处于 2009 年 11 月 24 日出具的(2009)深宝证
字第 18556 号、18558 号《公证书》;

     (5)深圳飞扬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于 2010 年 3 月 1 日出具的深飞扬
验字[2010]第 28 号《验资报告》;

     (6)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0 年 3 月 5 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同时,本所律师对辛向阳、王金玉、王豫生、吉琼梅、付辉、卢和华、林季
敏、苟晨进行了访谈。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2009 年 11 月 22 日,易瑞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辛向阳将
其持有的易瑞有限 12.00%的股权即 6.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王金玉;同意郭宏春
将其持有的易瑞有限 4.00%的股权即 2.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王金玉。

     (2)2009 年 11 月 23 日,辛向阳与王金玉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
辛向阳将其持有的易瑞有限 12.00%的股权即 6.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王金玉。该
《股权转让协议书》已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公证处于 2009 年 11 月 24 日出具的
(2009)深宝证字第 18556 号《公证书》公证。

     (3)2009 年 11 月 23 日,郭宏春与王金玉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
郭宏春将其持有的易瑞有限 4.00%的股权即 2.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王金玉。该
《股权转让协议书》已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公证处于 2009 年 11 月 24 日出具的
(2009)深宝证字第 18558 号《公证书》公证。

     (4)2010 年 3 月 1 日,易瑞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易瑞有限注
册资本由 50.00 万元增加至 200.00 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 150.00 万元由王金
玉认缴 91.50 万元、王豫生认缴 22.50 万元、吉琼梅认缴 12.00 万元、付辉认缴
9.00 万元、卢和华认缴 7.50 万元、林季敏认缴 4.50 万元、苟晨认缴 3.00 万元。

     (5)根据深圳飞扬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于 2010 年 3 月 1 日出具的深
飞扬验字[2010]第 28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0 年 3 月 1 日止,易瑞有限
已收到股东王豫生、吉琼梅、付辉、卢和华、林季敏、苟晨、王金玉共同缴纳的


                                   3-3-2-5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150.00 万元,均以货币出资;截至 2010 年 3 月 1 日止,变更
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 200.00 万元。

       (6)2010 年 3 月 1 日,易瑞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有
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7)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0 年 3 月 5 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易瑞有限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8)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易瑞有限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1          王金玉              122.00                     61.00

   2          王豫生              30.00                      15.00

   3          吉琼梅              16.00                      8.00

   4              付辉            12.00                      6.00

   5          卢和华              10.00                      5.00

   6          林季敏               6.00                      3.00

   7              苟晨             4.00                      2.00

           合计                   200.00                    100.00

       6.第三次增资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易瑞有限关于本次增资的股东会决议;

       (2)《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3)深圳彦博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于 2011 年 1 月 12 日出具的深
彦博泰验字[2011]132 号《验资报告》;

       (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1 年 1 月 12 日出具的[2011]第 3292430
号《准予登记通知书》;

       (5)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1 年 1 月 12 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

       同时,本所律师对王金玉、王豫生、吉琼梅、付辉、卢和华、林季敏、苟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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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进行了访谈。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2011 年 1 月 12 日,易瑞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将注册资
本由 200.00 万元增加至 1,00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800.00 万元由王金玉认缴
488.00 万元、王豫生认缴 120.00 万元、吉琼梅认缴 64.00 万元、付辉认缴 48.00
万元、卢和华认缴 40.00 万元、林季敏认缴 24.00 万元、苟晨认缴 16.00 万元;
同意公司章程按本次股东会决议内容作有关条款的修改。

      (2)根据深圳彦博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于 2011 年 1 月 12 日出具
的深彦博泰验字[2011]132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1 年 1 月 12 日止,易
瑞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800.00 万
元,各股东以货币出资;截至 2011 年 1 月 12 日止,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实收金额为 1,000.00 万元。

      (3)2011 年 1 月 12 日,易瑞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
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4)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1 年 1 月 12 出具的[2011]第 3292430
号《准予登记通知书》并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易瑞有限本次增资已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5)本次增资完成后,易瑞有限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1                王金玉                 610.00                61.00
  2                王豫生                 150.00                15.00
  3                吉琼梅                 80.00                  8.00
  4                   付辉                60.00                  6.00
  5                卢和华                 50.00                  5.00
  6                林季敏                 30.00                  3.00
  7                   苟晨                20.00                  2.00
               合计                      1,000.00               100.00

      7.第四次股权转让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3-3-2-5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易瑞有限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

       (2)修改后的《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章程》;

       (3)《股权转让协议书》;

       (4)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7 月 26 日出具的编号为
JZ20110726079 的《股权转让见证书》;

       (5)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1 年 11 月 15 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

       同时,本所律师对吉琼梅、苟晨、朱海、汤凌霄进行了访谈。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2011 年,易瑞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吉琼梅将其持有的易
瑞有限 5.00%的股权即 50.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朱海、将其持有的易瑞有限 3.00%
的股权即 30.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汤凌霄;同意苟晨将其持有的易瑞有限 2.00%
的股权即 20.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汤凌霄,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2)2011 年 7 月 26 日,吉琼梅、苟晨、朱海、汤凌霄签署《股权转让协
议书》,约定吉琼梅将其持有的易瑞有限 5.00%的股权即 50.00 万元出资额转让
给朱海、将其持有的易瑞有限 3.00%的股权即 30.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汤凌霄;
苟晨将其持有的易瑞有限 2.00%的股权即 20.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汤凌霄。该《股
权转让协议书》已经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7 月 26 日出具
的编号为 JZ20110726079 的《股权转让见证书》见证。

       (3)2011 年 11 月 9 日,易瑞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修改后的《深圳市易瑞
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章程》。

       (4)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1 年 11 月 15 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易瑞有限本次股权转让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5)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易瑞有限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1          王金玉               610.00                    61.00

   2          王豫生               150.00                    15.00

                                     3-3-2-5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3              付辉              60.00                    6.00

   4          卢和华                50.00                    5.00

   5              朱海              50.00                    5.00

   6          汤凌霄                50.00                    5.00

   7          林季敏                30.00                    3.00

           合计                    1,000.00                 100.00

       8.第五次股权转让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易瑞有限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

       (2)修改后的《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章程》;

       (3)《股权转让协议书》;

       (4)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3 月 5 日出具的编号为
JZ20130305009 的《股权转让见证书》;

       (5)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3 年 5 月 23 日出具的[2013]第 4995829
号《准予登记通知书》;

       (6)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3 年 5 月 23 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

       同时,本所律师对王金玉、张聪慧进行了访谈。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2013 年 3 月 1 日,易瑞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王金玉将其
持有的易瑞有限 1.00%的股权即 10.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张聪慧,其他股东放弃
优先购买权。

       (2)2013 年 3 月 5 日,王金玉与张聪慧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王
金玉将其持有的易瑞有限 1.00%的股权即 10.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张聪慧。该《股
权转让协议书》已经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3 月 5 日出具
的编号为 JZ20130305009 的《股权转让见证书》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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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2013 年 3 月 1 日,易瑞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修改后的《深圳市易瑞生
物技术有限公司章程》。

       (4)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3 年 5 月 23 日出具的[2013]第 4995829
号《准予登记通知书》并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易瑞有限本次股权转让
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5)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易瑞有限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1          王金玉               600.00                      60.00

   2          王豫生               150.00                      15.00

   3              付辉              60.00                       6.00

   4          卢和华                50.00                       5.00

   5              朱海              50.00                       5.00

   6          汤凌霄                50.00                       5.00

   7          林季敏                30.00                       3.00

   8          张聪慧                10.00                       1.00

           合计                    1,000.00                    100.00

       9.第六次股权转让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易瑞有限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

       (2)修改后的《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章程》;

       (3)《股权转让协议书》;

       (4)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5 月 29 日出具的编号为
JZ20130530024 的《股权转让见证书》;

       (5)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3 年 6 月 8 日出具的编号为[2013]第
5263959 号《准予登记通知书》

       (6)《股权代持协议书》;

       (7)朱海、尹珍春出具的书面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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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同时,本所律师对王豫生、尹珍春、朱海进行了访谈。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2013 年 5 月 28 日,易瑞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王豫生将
其持有的易瑞有限 15.00%的股权即 150.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尹珍春,其他股东
放弃优先购买权。

       (2)2013 年 5 月 28 日,易瑞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修改后的《深圳市易瑞
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章程》。

       (3)2013 年 5 月 29 日,王豫生与尹珍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
王豫生将其持有的易瑞有限 15.00%的股权即 150.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尹珍春。
该《股权转让协议书》已经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5 月 29
日出具的编号为 JZ20130530024 的《股权转让见证书》见证。

       (4)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3 年 6 月 8 日出具的编号为[2013]第
5263959 号的《准予登记通知书》,易瑞有限本次股权转让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

       (5)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易瑞有限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1          王金玉              600.00                     60.00

   2          尹珍春              150.00                     15.00

   3              付辉            60.00                      6.00

   4          卢和华              50.00                      5.00

   5              朱海            50.00                      5.00

   6          汤凌霄              50.00                      5.00

   7          林季敏              30.00                      3.00

   8          张聪慧              10.00                      1.00

           合计                  1,000.00                   100.00

       根据本所律师对朱海和尹珍春的访谈结果及前述人员分别出具的声明、朱海
与尹珍春签署的《股权代持协议书》,易瑞有限本次股权转让过程,尹珍春持有
的易瑞有限 150.00 万元出资额系代朱海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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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0.第七次股权转让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易瑞有限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

     (2)修改后的《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章程》;

     (3)《股权转让协议书》;

     (4)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6 月 19 日出具的编号为
JZ20130619134 的《股权转让见证书》;

     (5)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3 年 7 月 2 日出具的编号为[2013]第
5350685 号《准予登记通知书》;

     ( 6 ) 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于 2013 年 7 月 2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44030110271684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股权代持协议书之解除协议》;

     (8)朱海、尹珍春出具的书面声明。

     同时,本所律师对尹珍春、陈平、朱海进行了访谈。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2013 年 6 月 18 日,易瑞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尹珍春将
其持有的易瑞有限 6.00%的股权即 60.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陈平、将其持有的易
瑞有限 9.00%的股权即 90.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朱海,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2)2013 年 6 月 18 日,易瑞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修改后的《深圳市易瑞
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章程》。

     (3)2013 年 6 月 19 日,尹珍春、陈平、朱海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
约定尹珍春将其持有的易瑞有限 6.00%的股权即 60.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陈平、
将其持有的易瑞有限 9.00%的股权即 90.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朱海。该《股权转
让协议书》已经深圳市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6 月 19 日出具的
编号为 JZ20130619134 的《股权转让见证书》见证。

     (4)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3 年 7 月 2 日出具的编号为[2013]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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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5350685 号《准予登记通知书》并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易瑞有限本次
股权转让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5)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易瑞有限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1          王金玉              600.00                    60.00

   2              朱海            140.00                    14.00

   3              付辉            60.00                     6.00

   4              陈平            60.00                     6.00

   5          卢和华              50.00                     5.00

   6          汤凌霄              50.00                     5.00

   7          林季敏              30.00                     3.00

   8          张聪慧              10.00                     1.00

           合计                  1,000.00                  100.00

       根据本所律师对朱海和尹珍春的访谈结果及前述人员分别出具的声明、朱海
与尹珍春签署的《股权代持协议书之解除协议》,易瑞有限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
存在如下解除股权代持的情形:

       根据实际股东朱海的指示,尹珍春将其持有的易瑞有限 6.00%的股权即 60.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陈平、将其持有的易瑞有限 9.00%的股权即 90.00 万元出资额
转让给朱海。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代持人尹珍春与委托人朱海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终
止。朱海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规范了发行人历史上存在的股权代持情形。

       朱海与尹珍春之间的股权代持系其二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截至 2013 年 7 月,
朱海与尹珍春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予以终止,本次股权转让
完成后,朱海与尹珍春之间不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双方就此不存在任
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就发行人历史上存在的股权代持情形,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法》及本所律师对相关当事人访谈的结果,发行人历
史上的股权代持系相关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相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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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委托持股关系不存在争议,委托持股未违反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截至 2013 年 7 月,上述股权代持情形已得到有效清理,委托持股关系已全
部解除,发行人目前的股权结构清晰,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风险;

     朱海已出具承诺,如因历史上的股权代持行为致使发行人受到任何形式的处
罚或被任何第三方追索,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或支出的费用由其本人予以全额补
偿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史上存在的股权代持情形不会对本次发
行并上市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11.第八次股权转让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易瑞有限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

     (2)修改后的《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章程》;

     (3)《股权转让协议书》;

     (4)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6 日出具的编号为
JZ20140106122 的《股权转让见证书》;

     (5)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4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编号为[2014]第
5899741 的《准予登记通知书》。

     同时,本所律师对陈平、罗国华进行了访谈。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2013 年 12 月 18 日,易瑞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陈平将其
持有的易瑞有限 6.00%的股权即 60.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罗国华,其他股东放弃
优先购买权。

     (2)2013 年 12 月 18 日,易瑞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修改后的《深圳市易瑞
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章程》。

     (3)2014 年 1 月 6 日,陈平与罗国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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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其持有的易瑞有限 6.00%的股权即 60.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罗国华。该《股权
转让协议书》已经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6 日出具的
编号为 JZ20140106122 的《股权转让见证书》见证。

       (4)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4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编号为[2014]第
5899741 号《准予登记通知书》,易瑞有限本次股权转让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

       (5)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易瑞有限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1          王金玉               600.00                    60.00

   2              朱海             140.00                    14.00

   3              付辉              60.00                    6.00

   4          罗国华                60.00                    6.00

   5          卢和华                50.00                    5.00

   6          汤凌霄                50.00                    5.00

   7          林季敏                30.00                    3.00

   8          张聪慧                10.00                    1.00

           合计                    1,000.00                 100.00

       12.第九次股权转让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易瑞有限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

       (2)修改后的《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章程》;

       (3)《股权转让协议书》;

       (4)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10 日出具的编号为
JZ20141210121 的《股权转让见证书》;

       (5)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4 年 12 月 11 日出具的编号为[2014]第
6750025 的《准予登记通知书》。

       同时,本所律师对王金玉、朱海进行了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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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2014 年 12 月 4 日,易瑞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王金玉将
其持有的易瑞有限 37.00%股权即 370.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朱海,其他股东放弃
优先购买权。

       (2)2014 年 12 月 4 日,易瑞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修改后的《深圳市易瑞
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章程》。

       (3)2014 年 12 月 10 日,王金玉与朱海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王
金玉将其持有的易瑞有限 37.00%股权即 370.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朱海。该《股
权转让协议书》已经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10 日出
具的编号为 JZ20141210121 的《股权转让见证书》见证。

       (4)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4 年 12 月 11 日出具的编号为[2014]
第 6750025 号《准予登记通知书》,易瑞有限本次股权转让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

       (5)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易瑞有限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1              朱海            510.00                     51.00

   2          王金玉              230.00                     23.00

   3              付辉            60.00                      6.00

   4          罗国华              60.00                      6.00

   5          卢和华              50.00                      5.00

   6          汤凌霄              50.00                      5.00

   7          林季敏              30.00                      3.00

   8          张聪慧              10.00                      1.00

           合计                  1,000.00                   100.00

       13.第十次股权转让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易瑞有限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

       (2)修改后的《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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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股权转让协议书》;

       (4)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5 日出具的编号为
JZ20151215012 的《股权转让见证书》。

       同时,本所律师对王金玉、林国权进行了访谈。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2015 年 12 月 2 日,易瑞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王金玉将
其持有的易瑞有限 2.00%的股权即 20.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林国权,其他股东放
弃优先购买权。

       (2)2015 年 12 月 2 日,易瑞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修改后的《深圳市易瑞
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章程》。

       (3)2015 年 12 月 15 日,王金玉与林国权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
王金玉将其持有的易瑞有限 2.00%的股权即 20.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林国权。该
《股权转让协议书》已经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5
日出具的编号为 JZ20151215012 的《股权转让见证书》见证。

       (4)根据易瑞有限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深圳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网站公示信息,易瑞有限本次股权转让已于 2016 年 1 月 6 日办理完毕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

       (5)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易瑞有限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1           朱海                510.00                    51.00

   2          王金玉               210.00                    21.00

   3           付辉                60.00                     6.00

   4          罗国华               60.00                     6.00

   5          卢和华               50.00                     5.00

   6          汤凌霄               50.00                     5.00

   7          林季敏               30.00                     3.00

   8          林国权               20.00                     2.00

   9          张聪慧               10.0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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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合计                    1,000.00                 100.00

       14.第十一次股权转让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易瑞有限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

       (2)修改后的《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章程》;

       (3)《股权转让协议书》;

       (4)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 日出具的编号为
JZ20160601039 的《股权转让见证书》。

       同时,本所律师对汤凌霄、朱海进行了访谈。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2016 年 5 月 23 日,易瑞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汤凌霄将
其持有的易瑞有限 5.00%的股权即 50.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朱海,其他股东放弃
优先购买权。

       (2)2016 年 5 月 23 日,易瑞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修改后的《深圳市易瑞
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章程》。

       (3)2016 年 6 月 1 日,汤凌霄与朱海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汤凌
霄将其持有的易瑞有限 5.00%的股权即 50.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朱海。该《股权
转让协议书》已经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 日出具的
编号为 JZ20160601039 的《股权转让见证书》见证。

       (4)根据易瑞有限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深圳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网站公示信息,本次变更已于 2016 年 6 月 6 日办理工商完毕变更登记手
续。

       (5)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易瑞有限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1              朱海             560.00                    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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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2          王金玉               210.00                    21.00

   3              付辉              60.00                    6.00

   4          罗国华                60.00                    6.00

   5          卢和华                50.00                    5.00

   6          林季敏                30.00                    3.00

   7          林国权                20.00                    2.00

   8          张聪慧                10.00                    1.00

           合计                    1,000.00                 100.00

       15.第十二次股权转让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易瑞有限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

       (2)修改后的《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章程》;

       (3)《股权转让协议书》;

       (4)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3 日出具的编号为
JZ20160613115、JZ20160613117 的《股权转让见证书》。

       同时,本所律师对林国权、张聪慧、朱海进行了访谈。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2016 年 6 月 8 日,易瑞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林国权将其
持有的易瑞有限 2.00%的股权即 20.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朱海;同意张聪慧将其
持有的易瑞有限 1.00%的股权即 10.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朱海;其他股东放弃优
先购买权。

       (2)2016 年 6 月 13 日,林国权与朱海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林
国权将其持有的易瑞有限 2.00%的股权即 20.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朱海。该《股
权转让协议书》已经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3 日出具
的编号为 JZ20160613115 的《股权转让见证书》见证。




                                      3-3-2-6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2016 年 6 月 13 日,张聪慧与朱海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张
聪慧将其持有的易瑞有限 1.00%的股权即 10.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朱海。该《股
权转让协议书》已经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3 日出具
的编号为 JZ20160613117 的《股权转让见证书》见证。

       (4)2016 年 7 月 18 日,易瑞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修改后的《深圳市易瑞
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章程》。

       (5)根据易瑞有限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深圳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网站公示信息,本次变更已于 2016 年 7 月 20 日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

       (6)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易瑞有限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1              朱海             590.00                    59.00

   2          王金玉               210.00                    21.00

   3              付辉              60.00                    6.00

   4          罗国华                60.00                    6.00

   5          卢和华                50.00                    5.00

   6          林季敏                30.00                    3.00

           合计                    1,000.00                 100.00

       16.第十三次股权转让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易瑞有限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

       (2)修改后的《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章程》;

       (3)《股权转让协议书》;

       (4)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于 2016 年 11 月 17 日出具的编号为(2016)
深证字第 168857 号《公证书》;

       同时,本所律师对罗国华、朱海进行了访谈。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3-3-2-7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2016 年 11 月 10 日,易瑞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罗国华将
其持有的易瑞有限 6.00%的股权即 60.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朱海,其他股东放弃
优先购买权。

       (2)2016 年 11 月 10 日,易瑞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修改后的《深圳市易瑞
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章程》。

       (3)2016 年 11 月 17 日,罗国华与朱海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罗
国华将其持有的易瑞有限 6.00%的股权即 60.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朱海。该《股
权转让协议书》已经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于 2016 年 11 月 17 日出具的(2016)
深证字第 168857 号《公证书》公证。

       (4)根据易瑞有限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深圳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网站公示信息,本次变更已于 2016 年 11 月 28 日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

       (5)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易瑞有限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1              朱海            650.00                    65.00

   2          王金玉              210.00                    21.00

   3              付辉            60.00                     6.00

   4          卢和华              50.00                     5.00

   5          林季敏              30.00                     3.00

           合计                  1,000.00                  100.00

       17.第四次增资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易瑞有限关于本次增资的股东会决议;

       (2)修改后的《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章程》;

       (3)深圳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验字[2017]第 001
号《深圳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4)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542 号《深圳市易瑞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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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专项复核报告》;

       (5)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同时,本所律师对易凯瑞、易达瑞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及朱海、王金玉、付
辉、卢和华、林季敏进行了访谈。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2017 年 3 月 1 日,易瑞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将注册资本
由 1,000.00 万元增加至 5,00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4,000.00 万元由易瑞控股认
缴 2,405.00 万元,易凯瑞认缴 375.00 万元,易达瑞认缴 375.00 万元,朱海认缴
350.00 万元,付辉认缴 195.00 万元,卢和华认缴 162.50 万元,林季敏认缴 97.50
万元,王金玉认缴 40.00 万元;同意 2017 年 3 月 1 日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2)2017 年 3 月 1 日,易瑞有限全部股东签署了修改后的《深圳市易瑞生
物技术有限公司章程》。

       (3)根据深圳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3 月 2 日出具
的深大信验字[2017]第 001 号《深圳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
有限公司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7 年 3 月 2 日止,易瑞有限已收到股东王金
玉、朱海、付辉、卢和华、林季敏、易瑞控股、易凯瑞、易达瑞缴纳的新增注册
资本(实收资本)合计 4,000.00 万元整;截至 2017 年 3 月 2 日止,变更后的累
计注册资本为 5,000.00 万元,实收资本为 5,000.00 万元。根据立信会计师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542 号《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验资专项复核报告》,经复核,截至 2017 年 3 月 2 日止,易瑞有限已收到
股东王金玉、朱海、付辉、卢和华、林季敏、易瑞控股、易凯瑞、易达瑞缴纳的
新增注册资本 40,000,000.00 元,累计注册资本为 50,000,000.00 元。

       (4)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易瑞有限本次增资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5)本次增资完成后,易瑞有限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1         易瑞控股            2,405.00                    4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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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2              朱海            1,000.00                    20.00

   3          易凯瑞              375.00                      7.50

   4          易达瑞              375.00                      7.50

   5              付辉            255.00                      5.10

   6          王金玉              250.00                      5.00

   7          卢和华              212.50                      4.25

   8          林季敏              127.50                      2.55

           合计                   5,000.00                   100.00

       (二)易瑞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大信审字[2017]第 5-00443 号《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有
限公司审计报告》;

       2.中京民信出具的京信评报字(2017)第 308 号《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有限
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资产负债表列净
资产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3.易瑞有限同意整体变更的股东会决议;

       4.《发起人协议》;

       5.发行人创立大会暨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6.发行人设立时的《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7.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大信验字[2017]第 5-00018 号《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

       8.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542 号《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验资专项复核报告》

       9.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2017 年 10 月 26 日,易瑞有限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为依据,整体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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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过程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的设立”一节),变更
完成后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易瑞控股               2,405.00                       48.10

   2              朱海               1,000.00                       20.00

   3           易凯瑞                 375.00                        7.50

   4           易达瑞                 375.00                        7.50

   5              付辉                255.00                        5.10

   6           王金玉                 250.00                        5.00

   7           卢和华                 212.50                        4.25

   8           林季敏                 127.50                        2.55

           合计                      5,000.00                      100.00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上述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法律风
险。易瑞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办理了相应
的工商登记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三)发行人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后的股本设置及演变

       1.整体变更后第一次增资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易瑞生物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书暨股份认购协议书》;

       (3)《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4)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 ZG50906 号《深圳市易瑞生物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 5 ) 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 出 具 的 编 号 为
201701084379 号《变更(备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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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同时,本所律师对朱海、王金玉、钟杰慧进行了访谈。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2017 年 11 月 23 日,易瑞生物与钟杰慧签署《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书暨股份认购协议书》,约定易瑞生物以 10 元/股的价格向
钟杰慧增发 50.5051 万股股份,增加注册资本 50.5051 万元。

       (2)2017 年 11 月 28 日,易瑞生物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50.5051 万股新股暨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等议案,并同时修订了公司章程。

       (3)2017 年 11 月 28 日,易瑞生物法定代表人签署了《深圳市易瑞生物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4)根据立信会计师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
ZG50906 号《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7 年
12 月 11 日,易瑞生物已收到钟杰慧缴纳出资 505.051 万元,其中实收资本为
50.5051 万元,其余 454.5459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变更后的实收资本总额为
5,050.5051 万元,注册资本为 5,050.5051 万元。

       (5)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出具的编号为
201701084379《变更(备案)通知书》,易瑞生物本次增资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

       (6)本次增资完成后,易瑞生物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易瑞控股            2,405.00                  47.6190

   2           朱海              1,000.00                  19.8000

   3          易凯瑞              375.00                   7.4250

   4          易达瑞              375.00                   7.4250

   5           付辉               255.00                   5.0490

   6          王金玉              250.00                   4.9500

   7          卢和华              212.50                   4.2075

   8          林季敏              127.50                   2.5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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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9          钟杰慧               50.5051                    1.0000

           合计                   5,050.5051                 100.0000

       2.整体变更后第二次增资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易瑞生物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合同书》;

       (3)修改后的《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4)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8]第 ZG11809 号《深圳市易瑞生物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5)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9 月 21 日出具的编号为 201802131415
号《变更(备案)通知书》。

       同时,本所律师对深创投、南山红土、福田红土的相关负责人及朱海、王金
玉进行了访谈。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2018 年 7 月 15 日,易瑞生物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

       (2)2018 年 7 月 16 日,深创投、南山红土、福田红土与易瑞控股、朱海、
王金玉、付辉、卢和华、林季敏、易凯瑞、易达瑞、钟杰慧、易瑞生物签署《关
于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合同书》,约定易瑞生物以 2,070.00
万元价格向深创投增发 52.0670 万股股份、以 3,105.00 万元价格向南山红土增发
78.1006 万股股份、以 1,035.00 万元价格向福田红土增发 26.0336 万股股份。

       (3)易瑞生物全部股东签署了修改后的《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4)根据立信会计师于 2018 年 10 月 31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8]第


                                      3-3-2-76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ZG11809 号《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止,易瑞生物已收到深创投缴纳出资 2,070.00 万元、福田红土缴纳出
资 1,035.00 万元、南山红土缴纳出资 3,105.00 万元;其中实收资本为 156.2012
万元,其余 6,053.7988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变更后的实收资本总额为 5,206.7063
万元,注册资本为 5,206.7063 万元。

       (5)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9 月 21 日出具的 201802131415
《变更(备案)通知书》,易瑞生物本次增资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6)本次增资完成后,易瑞生物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易瑞控股            2,405.00                   46.1903

   2              朱海           1,000.00                   19.2060

   3          易凯瑞                375.00                  7.2023

   4          易达瑞                375.00                  7.2023

   5              付辉              255.00                  4.8975

   6          王金玉                250.00                  4.8015

   7          卢和华                212.50                  4.0813

   8          林季敏                127.50                  2.4488

   9         南山红土             78.1006                   1.5000

  10          深创投              52.0670                   1.0000

  11          钟杰慧              50.5051                   0.9700

  12         福田红土             26.0336                   0.50000

           合计                 5,206.7063                 100.0000

       3.整体变更后第一次股权转让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深创投、南山红土与王金玉、付辉、卢和华签署的《深圳市易瑞生物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

       (2)易瑞生物本次变更后的《股东名册》。

       同时,本所律师对深创投、南山红土的相关负责人及王金玉、付辉、卢和华


                                      3-3-2-7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进行了访谈。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2018 年 7 月,深创投、南山红土与王金玉、付辉、卢和华签署《深圳
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王金玉将其持有的易瑞生物
520,670 股股份以 1,899.9978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南山红土,付辉将其持有的易瑞
生物 182,235 股股份以 665.0011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深创投,卢和华将其持有的易
瑞生物 182,235 股股份以 665.0011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深创投。前述《股权转让合
同》自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易瑞生物股改完成满一年之次日(即 2018 年 10
月 27 日)起生效。

     (2)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易瑞生物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易瑞控股           2,405.0000              46.1903

    2             朱海          1,000.0000              19.2060

    3          易凯瑞            375.0000                7.2023

    4          易达瑞            375.0000                7.2023

    5             付辉           236.7765                4.5475

    6          王金玉            197.9330                3.8015

    7          卢和华            194.2765                3.7313

    8          林季敏            127.5000                2.4488

    9        南山红土            130.1676                2.5000

   10          深创投            88.5140                 1.7000

   11          钟杰慧            50.5051                 0.9700

   12        福田红土            26.0336                0.50000

           合计                 5,206.7063              100.0000

     4.整体变更后第三次增资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易瑞生物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


                                    3-3-2-7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修改后的《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4)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0080 号《深圳市易瑞生物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5)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1 月 24 日出具的 21902630571《变
更(备案)通知书》。

     同时,本所律师对红杉智盛、宝安基金、深创投、南山红土、福田红土的相
关负责人进行了访谈。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2019 年 1 月 7 日,易瑞生物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

     (2)2019 年 1 月 22 日,红杉智盛、宝安基金、深创投、南山红土、福田
红土与易瑞控股、朱海、王金玉、付辉、卢和华、林季敏、钟杰慧、易凯瑞、易
达瑞、易瑞生物签署《关于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约
定红杉智盛以 17,500.00 万元价格认购发行人新增股本 419.2195 万股股份、宝安
基金以 2,000.00 万元价格认购发行人新增股本 47.9108 万股股份、深创投以
500.00 万元价格认购发行人新增股本 11.9777 万股股份、南山红土以 1,000.00 万
元价格认购发行人新增股本 23.9554 万股股份、福田红土以 1,000.00 万元价格认
购发行人新增股本 23.9554 万股股份。

     (3)2019 年 1 月 22 日,易瑞生物全体股东签署了修改后的《深圳市易瑞
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4)根据立信会计师于 2019 年 2 月 18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0080 号《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9 年
1 月 31 日止,易瑞生物已收到红杉智盛缴纳出资 17,500.00 万元、宝安基金缴纳
出资 2,000.00 万元、深创投缴纳出资 500.00 万元、南山红土缴纳出资 1,000.00
万元、福田红土缴纳出资 1,000.00 万元。其中,实收资本为 527.0188 万元,其
余 21,472.9812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变更后的实收资本总额为 5,733.7251 万元,
注册资本为 5,733.7251 万元。

                                  3-3-2-7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5)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1 月 24 日出具的 21902630571
《变更(备案)通知书》,易瑞生物本次增资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增资完成后,易瑞生物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易瑞控股           2,405.0000              41.9448

    2             朱海          1,000.0000              17.4407

    3        红杉智盛           419.2195                 7.3115

    4          易凯瑞           375.0000                 6.5403

    5          易达瑞           375.0000                 6.5403

    6             付辉          236.7765                 4.1295

    7          王金玉           197.9330                 3.4521

    8          卢和华           194.2765                 3.3883

    9        南山红土           154.1230                 2.6880

   10          林季敏           127.5000                 2.2237

   11          深创投           100.4917                 1.7526

   12          钟杰慧            50.5051                 0.8808

   13        福田红土            49.9890                 0.8718

   14        宝安基金            47.9108                 0.8356

           合计                 5,733.7251              100.0000

     5.第一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易瑞生物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修改后的《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480 号《深圳市易瑞生物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3 月 26 日出具的 21902795361《变
更(备案)通知书》。

     同时,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朱海、王金玉进行了访谈。


                                    3-3-2-8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2019 年 3 月 21 日,易瑞生物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
议案,同意易瑞生物以 2019 年 1 月 31 日总股本 57,337,251 股为基数,将截至
2019 年 1 月 31 日因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 279,813,259 元及净资产折股形成
的资本公积中的 22,849,490 元共计 302,662,749 元,向全体股东转增股本。本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后,易瑞生物股本总额由 57,337,251 股增加至 360,000,000
股;同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2)易瑞生物全体股东签署了修改后的《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3)根据立信会计师于 2019 年 3 月 25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480 号《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9 年
3 月 21 日,易瑞生物 30,266,2749 万元资本公积已经全部转增完毕,转增后易瑞
生物注册资本为 36,000.00 万元。

     (4)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3 月 26 日出具的 21902795361
《变更(备案)通知书》,易瑞生物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

     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后,易瑞生物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易瑞控股          15,100.1310               41.9448

    2           朱海           6,278.6407                17.4407

    3        红杉智盛          2,632.1286                 7.3115

    4          易凯瑞          2,354.4903                 6.5403

    5          易达瑞          2,354.4903                 6.5403

    6           付辉           1,486.6346                 4.1295

    7          王金玉          1,242.7502                 3.4521

    8          卢和华          1,219.7923                 3.3883

    9        南山红土             967.6829                2.6880



                                     3-3-2-8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0          林季敏          800.5267                  2.2237

   11          深创投          630.9513                  1.7526

   12          钟杰慧          317.1034                  0.8808

   13        福田红土          313.8630                  0.8718

   14        宝安基金          300.8147                  0.8356

           合计               36,000.0000              100.0000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及演变合法有效,
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法律纠纷和风险。发行人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后的历次
股份转让、增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且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股份质押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

     2.发行人的股东名册;

     3.发行人全体股东出具的书面说明。

     同时,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对发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
进行了检索。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全体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
的情形。



     九、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3-3-2-8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发行人现持有的《营业执照》;

     2.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3.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拥有的生产经营相关的资质及授权;

     4.发行人的主要业务经营合同;

     5.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6.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同时,本所律师现场走访了发行人生产车间,了解其业务流程。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

     发行人目前有效的《公司章程》中载明的经营范围为:生物制品的技术开发;
实验室仪器设备、一类医疗器械的销售;机动车的销售;快速检测车的销售;洁
净工程、实验室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工程的设计及施工;软件的技术
开发、批发与零售;食品安全咨询;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
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试剂、
仪器设备的技术开发、生产与销售(不含医药产品及其它限制项目);体外诊断
试剂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实验分析仪器的研发、生产与销售;食品安全检测;
餐饮服务(职工内部食堂)。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目前的主营业务为食品安全精准快速检测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及相关服务。
发行人的实际经营业务与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载明的经营范围相符。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经营方式为:公司
采购部门负责采购生产所用原材料以及生产研发所需的设备、耗材、化学试剂和
零星物料等物资;公司生产部门按照“以销定产,适量备货”的原则进行生产安
排,部分产品根据客户需求定制;公司销售部统筹公司的日常销售工作,各细分
部门根据自身客户特点,制定销售计划、优化销售模式、跟踪客户需求。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经营资质



                                    3-3-2-8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
  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资质如下表所示:

                   资质证书名
序号   公司名称                    编号/编码         发证机构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称
                   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报                       中华人民共和
 1      发行人                    4453067897                       2017.11.23       长期
                   关单位注册                         国深圳海关
                   登记证书
                   对外贸易经                       对外贸易经营
 2      发行人     营者备案登      03687368         者备案登记机   2017.11.13         -
                     记表                               关
                   出入境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
 3      发行人     检疫报检企     4700651967        国深圳出入境   2017.11.15         -
                   业备案表                           检验检疫局
                   中华人民共
                   和国制造计                       广东省质量技
 4     易瑞有限                  粤制 00001031                     2016.12.23     2019.12.22
                   量器具许可                         术监督局
                       证
                   食品经营许   JY3440306084295     深圳食品药品
 5      发行人                                                     2018.12.06     2023.12.05
                     可证              4              监督管理局

                                     粤             深圳市产品质
                   安全生产标
 6      发行人                  AQB440306XW2        量安全技术学   2018.10.15      2021.10
                   准化证书
                                  018000189             会
                                 (2019)兽药
                   兽药 GMP                         广东省农业农
 7      发行人                  GMP 证字 19010                     2019.04.19     2024.04.18
                     证书                               村厅
                                      号
                   兽药生产许   (2019)兽药生产    广东省农业农
 8      发行人                                                     2019.04.19     2024.04.18
                     可证         证字 19140 号         村厅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
  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的组织结构;

       2.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3.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4.《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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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5.《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6.《业务登记凭证》;

     7.SHEA LAW FIRM 的 Henry F. Hsieh 律师于 2019 年 5 月 13 日出具的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于 2019 年 1 月 3
日设立 Bioeasy USA, Inc。Bioeasy USA, Inc 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发
行人的主要财产”一节。

     根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19 年 1 月 30 日出具的深发改境外备
[2019]33 号《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发行人投资设立易瑞美国有限责任公
司(Bioeasy USA, Inc)搭建医疗行业毒品滥用快速检测产品销售平台项目已获
得备案。

     根据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于 2019 年 1 月 30 日出具的境外投资证
第 N4403201900062 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发行人境外投资的境外企业名称
为易瑞美国有限责任公司(英文名称:Bioeasy USA,Inc),国家/地区为美国,投
资总额为 5,430.00 万元人民币(折合 800.00 万美元),经营范围为“医疗行业毒
品滥用快速检测产品的销售经营,以及牛奶中抗生素快速检测试剂盒的销售。”

     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发行人
投资设立易瑞美国有限责任公司(Bioeasy USA, Inc)已办理了境外投资的外汇
登记。

     根据 SHEA LAW FIRM 的 Henry F. Hsieh 律师于 2019 年 5 月 13 日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Bioeasy USA, Inc 系一家根据特拉瓦州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责
任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无设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生产经营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任何行政处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美国设立 Bioeasy USA, Inc 已取得境内政府
主管部门必要的授权和批准,且 Bioeasy USA, Inc 系根据美国特拉瓦州的法律设
立并存续,生产经营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


                                   3-3-2-8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
营活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的业务变更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及其前身易瑞有限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

     2.发行人及其前身易瑞有限历次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修正案》;

     3.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4.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同时,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就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的备
案信息进行了查询。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自易瑞有限设立以来,经营范围经历如下变更过程:

     1.易瑞有限 2007 年 7 月 24 日成立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快速食品安全检
测试剂的技术开发与销售(不含实验室、医疗产品及其他限制项目);国内贸易
(以上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

     2.2010 年 3 月 18 日,易瑞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的经营范
围变更为“快速食品安全检测试剂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国内贸易,生物制品的技
术开发,实验室仪器设备销售,一类医疗器械的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并
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根据易瑞有限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易瑞有限本次经营范
围变更已办理工商备案登记手续。

     3.2011 年 3 月 30 日,易瑞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的经营范
围变更为“快速检测试剂及设备的技术开发、生产与销售(不含医药产品及其他
限制项目);实验室仪器设备、一类医疗器械的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
出口,生物科研技术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
准的项目除外)”。根据易瑞有限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易瑞有限本次经营范围
变更已办理工商备案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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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4.2014 年 7 月 18 日,易瑞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的经营范
围变更为“生物制品的技术开发;实验室仪器设备、一类医疗器械的销售;国内
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
项目除外);快速食品安全检测试剂的技术开发、生产与销售(不含医药产品及
其他限制项目);机动车销售,快速检测车的销售;洁净工程、实验室工程、建
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工程的设计及施工;体外诊断试剂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根据易瑞有限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易瑞有限本次经营范围变更已办理工商备案
登记手续。

     5.2014 年 10 月 23 日,易瑞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的经营范
围变更为“生物制品的技术开发;实验室仪器设备、一类医疗器械的销售;国内
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
项目除外);机动车销售,快速检测车的销售;洁净工程、实验室工程、建筑装
修装饰工程、机电工程的设计及施工;软件开发;软件批发;软件零售;实验分
析仪器研发、生产与销售;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试剂的、仪器设备的技术开发、生
产与销售(不含医药产品及其他限制项目);体外诊断试剂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食品安全咨询服务;食品安全检测服务”。根据易瑞有限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
易瑞有限本次经营范围变更已办理工商备案登记手续。

     6.2017 年 11 月 28 日,易瑞生物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的经营
范围变更为“一般经营项目:生物制品的技术开发;实验室仪器设备、一类医疗
器械的销售;机动车的销售;快速检测车的销售;洁净工程、实验室工程、建筑
装修装饰工程、机电工程的设计及施工;软件的技术开发、批发与零售;食品安
全咨询;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
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许可经营项目:以下项目涉及应取得许可审批的,
须凭相关审批文件方可经营: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试剂、仪器设备的技术开发、生
产与销售(不含医药产品及其它限制项目);体外诊断试剂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实验分析仪器的研发、生产与销售;食品安全检测;餐饮服务(职工内部食堂)”。
根据易瑞生物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易瑞生物本次经营范围变更已办理工商备案
登记手续。

     7.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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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人最近两年的主营业务为食品安全精准快速检测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及相关
服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历次经营范围变更均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且已经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3.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4.发行人关于主营业务的书面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目前的主营业务为食品安全精准快速检测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及相关服务。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以及 2019
年 1-3 月 的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分 别 为 85,030,365.89 元 、 134,602,806.48 元 、
195,114,214.22 元以及 39,348,671.54 元,发行人近三年及一期主营业务收入占同
期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7.68%、97.62%、95.21%以及 91.82%。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五)发行人持续经营的能力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发行人及其前身易瑞有限的工商登记档案材料;

     3.发行人订立的有关重大合同;


                                    3-3-2-8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4.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5.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同时,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对发行人的企业年度报告
信息进行了查询。

       本所律师查验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发行人订立的有关重大合同、《公司章程》
及其他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出
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其主要资产不存在被实施查封、
扣押、拍卖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发行人的股东名册;

     3.发行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

     4.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自查表;

     5.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

     6.认定为关联方的关联法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档案资料等文
件;

     7.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同时,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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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包括:

     1.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易瑞
控股、朱海、红杉智盛、易凯瑞、易达瑞(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发起人和股东”
一节)。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朱海、王金玉夫妇,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持
有发行人 26,229.85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72.86%。

     2.发行人的控股、参股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参股公司包
括北京易准、海瑞鉴定、检易网络、Bioeasy USA, Inc.、至秦仪器,具体情况见
本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一节。

     3.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其他企业为易瑞控股、耐氪咨询,易瑞控股具体情况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发起
人和股东”一节,耐氪咨询的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耐氪咨询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耐氪咨询成立
于 2016 年 10 月 13 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3 月 20 日核发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MA5DMKN25C 的《营业执照》。截至本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之日,耐氪咨询的基本情况如下所示:

      名称          深圳耐氪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凤凰岗社区宝安桃花源科技创新园蚝业分园综合
      住所
                    楼 402
   注册资本         375.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金玉
                    企业管理及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
   经营范围
                    定禁止和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营业期限         永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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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耐氪咨询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1                    朱海                       187.50                    50.00
     2                 王金玉                        187.50                    50.00
                   合计                              375.00                   100.00

         4.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发行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一节。

         上述自然人股东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均为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

         5.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
 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除本小节“3、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中披露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同时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
 企业外,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名称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生物(转基因生物、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除
                          外)、医药、化工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自有设备租
                          赁(不得从事金融租赁),生物仪器的维修,
         上海拓澳生
                          生物仪器、医疗器械(一类)、实验室设备、 发行人董事长朱海持有该
 1       物科技有限
                          化学试剂、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     企业 20%的股权
             公司
                          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
                          制毒化学品)、计算机软硬件的销售,从事货
                          物与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安阳市帕帕                                                     发行人董事王金玉弟弟王
                          教育咨询服务,文化艺术咨询服务,体育咨
         亚教育咨询                                                     忠玉持有该企业 100%股
 2                        询,会议及展览服务,日用品百货、办公用
         服务有限公                                                     权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
                          品、玩具零售。
             司                                                           理、法定代表人职务

 3       安阳市文峰       美术培训(有效期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董事王金玉弟弟王
         区益智培训                                                     忠玉持有该企业 40%股权

                                             3-3-2-9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名称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学校有限公                                                并担任董事长、总经理、
           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农业科技研究和试验发展;
                      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电子、通信与自动
                      控制技术研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技术
       内蒙古安瑞     开发、技术服务;教学设备的研究开发;农 发行人董事付辉的弟媳甘
 4     生物科技有     业技术咨询、交流服务;生物技术转让服务; 娟持有该企业 40%的股
         限公司       科技信息咨询服务;仪器仪表、汽车及配件 权,系该企业第一大股东
                      的销售;电子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集成电路
                      设计;化工产品检测服务(凭资质证书经营);
                      食品检测服务(凭资质证书经营);贸易代理
                      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销售自行开发后的产品;计算机
                      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
                      软件开发;软件咨询;产品设计;模型设计;
                      包装装潢设计;教育咨询(中介服务除外);
                      经济贸易咨询;文化咨询;体育咨询;公共
                      关系服务;会议服务;工艺美术设计;电脑
                      动画设计;企业策划、设计;设计、制作、
                      代理、发布广告;市场调查;企业管理咨询;
       中食检科技                                              发行人董事付辉的弟媳甘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文艺创作;承办展
 5     (北京)有限                                            娟持有该企业 40%的股
                      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影视策划;翻译服
           公司                                                权,系该企业第一大股东
                      务;自然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
                      研究与试验发展;农业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
                      医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数据处理(数据处理
                      中的银行卡中心、PUE 值在 1.5 以上的云计
                      算数据中心除外)。(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
                      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
                      目的经营活动。)
                      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
                      建帐记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
                                                                 发行人独立董事何祚文持
                      以及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     有该企业 70%的股权,并
       深圳市天业     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承办涉税鉴证业务。     担任该企业董事长、总经
 6     税务师事务     (凭深注税[2006]18 号、深注税[2007]12 号   理、法定代表人职务;发
                      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文件经营)。代办
       所有限公司                                                行人独立董事何祚文的配
                      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帐     偶罗又专担任该企业董事
                      记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
                                                                          职务
                      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
                      及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
                      训等涉税服务业务;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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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深注税[2006]18 号、深注税[2007]12 号深圳
                      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文件经营)。
                      生产、经营偏光片等光学膜产品;酒店、物
                      业租赁与经营管理;生产、加工纺织品、针
                      织品、服装、装饰布、带、商标带、工艺品
       深圳市纺织
                      (不含限制项目);百货、纺织工业专用设备、 发行人独立董事何祚文担
 7     (集团)股份
                      纺织器材及配件、仪表、标准件、纺织原材       任该企业独立董事职务
         有限公司
                      料、染料、电子产品、化工产品、机电设备、
                      轻纺产品、办公用品及国内贸易(不含专营、
                      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
                      光电子元器件、激光器、测量设备、激光加
                      工设备、自动化装备的技术开发和销售;普
       深圳市杰普
                      通货运;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均不含法   发行人独立董事何祚文担
 8     特光电股份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及规定需前       任该企业独立董事职务
         有限公司
                      置审批项目)光电子元器件、激光器、测量
                      设备、激光加工设备、自动化装备的生产。
                      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审批);塑胶制品的
                      销售;机械设备的销售;电子元器件,组件
                      及制品的销售;金属制品的销售;导热导电
                      材料的销售;软件产品的销售;国内商业、
                      物资供销业,货物及技术出口(不含法律、
       深圳市同益     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及决需前置审批
                                                               发行人独立董事何祚文担
 9     实业股份有     的项目)。技术服务(材料性能测试,金属、
                                                                 任该企业独立董事职务
         限公司       塑胶、无机非金属的物理、化学性能的测试
                      服务;产品及半成品模流分析、制作模具、
                      成型验证、表面处理、检测、失效问题定位
                      分析服务;硬件设计服务;工业设计,整机
                      设计服务;软件设计服务);普通货运;油漆
                      销售(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
       深圳市华鹏
       会计师事务                                            发行人独立董事何祚文持
                    审计(查帐、验证);会计咨询、会计服务;
 10    所有限责任                                            有该企业 7%的股权并担
                    证券、期货审计业务。
       公司(吊销,                                            任该企业董事职务
         未注销)
                      (一)直接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其他技术创
                      新产业;(二)受托管理和经营其他创业投资 发行人独立董事何祚文的
       大象创业投
 11                   公司的创业资本;(三)投资咨询业务;(四) 配偶罗又专担任该企业董
       资有限公司
                      直接投资或参与企业孵化器的建设;(五)法       事、总经理职务
                      律和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深圳市华诚                                                发行人独立董事何祚文的
       信企业管理     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信息咨询(不     配偶罗又专持有该企业
 12
       咨询有限公     含限制项目)。                             80%的股权,并担任执行
           司                                                      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
       沈阳安永商                                              发行人的副总经理高世涛
                      饮料、乳制品、食品、日用百货、家用电器、
 13    贸有限公司                                              持有该企业 20%的股权,
                      建筑材料、计算机及辅助设备、劳保用品批
       (吊销,未注                                            并担任该企业的总经理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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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销)        发、零售。                                          务
                      彩钢制品加工销售;机械设备维修;石油及     发行人的副总经理高世涛
                      天然气开采辅助活动;化工材料(有毒有害,   的哥哥高世海持有该企业
                      易燃易爆,危险品除外)、机电产品、五金交   55%的股权,并担任该企
       陕西兴庆集
                      电、工程机械销售;车床加工;室内外装饰     业执行董事、总经理、法
 14    团实业有限
                      装修及装饰设计(限分支机构经营);旅游管   定代表人职务;发行人的
           公司
                      理及项目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机械设备租     副总经理高世涛的哥哥的
                      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配偶杨瑞持有该企业 45%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
                                                                 发行人的副总经理高世涛
                                                                 的哥哥高世海持有该企业
                                                                 95.43%的股权,并担任该
       甘肃隆源房
                                                                 企业执行董事、总经理、
 15    地产开发有     房地产开发经营(凭资质经营)。
                                                                 法定代表人职务;发行人
         限公司
                                                                 的副总经理高世涛的哥哥
                                                                   的配偶杨瑞持有该企业
                                                                         4.57%股权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营销策划,物业管
                                                                 发行人的副总经理高世涛
                      理,楼盘代理服务,房产过户租赁托管及信
       海南海和丰                                                的哥哥高世海持有该企业
                      息技术咨询,文化及旅游产业开发,酒店开
 16    房地产开发                                                63%的股权,并担任该企
                      发管理,商务服务,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
         有限公司                                                业执行董事、总经理、法
                      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机械设备、装饰材料、
                                                                      定代表人职务
                      建筑材料、五金交电的销售。
                      旅游景区资源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旅游
                      商品开发销售、旅游景区配套设施建设、景
                      区游览服务、旅游项目投资、文化传播;环
                      境生态系统与人居环境建设、园林景观规划、
                      设计、施工;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
                      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培育、生     发行人的副总经理高世涛
       甘肃广成子     产和销售;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     的哥哥高世海持有该企业
 17    故里旅游开     服务;园林绿化工程中的项目配套工程;园     59%的股权,并担任该企
       发有限公司     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土石方工程;生态农     业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业开发建设、蔬菜、瓜果、花草、苗木种植、            职务
                      销售;瓶(桶)装天然矿泉水生产、加工、
                      销售、研发;其他饮用水、饮料生产、销售。
                      畜、禽养殖、畜牧业产品加工、畜禽相关产
                      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的副总经理高世涛
                                                                 的哥哥高世海及其配偶控
       庆阳大世界     物业管理;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制的企业甘肃隆源房地产
 18    物业管理有     水费、电费代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开发有限公司持有该企业
         限公司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0%的股权,高世海担任
                                                                 该企业执行董事、经理、
                                                                     法定代表人职务
 19    甘肃庆阳大     日用百货、五金建材批发、零售;房屋租赁; 发行人的副总经理高世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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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名称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世界商贸有     物业管理服务;代收水费、电费、暖气费。 的哥哥高世海持有该企业
         限公司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99%的股权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干鲜果的收购、加工、销售;葡萄及其产品
       敦煌市阳关     的加工与销售;蜜饯制品的生产、加工、销   发行人的副总经理高世涛
 20    果品有限责     售;种殖、养殖。锁阳及其产品的销售(依   的哥哥高世海持有该企业
         任公司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       66.67%的股权
                      可开展经营活动)
       深圳市宝安
                                                               发行人的监事李美霞的姐
       区西乡凯特
 21                   家具的零售。                             姐李美娥开办的个体工商
       衣柜建材商
                                                                         户
           行
                      计算机软硬件、智能视觉产品、机器人、电
       易视智瞳科     子产品的销售、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
                                                               发行人的监事张双文担任
 22    技(深圳)有   转让与技术服务(不含限制性和禁止性项目,
                                                                   该企业董事职务
         限公司       涉及许可证管理及其他专项规定管理的,取
                      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水、二氧化碳等矿产地质勘查;自来水生产
                      和供应;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运输);
                      生态监测;固体矿产地质勘查;室内环境治
                      理;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工程和技
                      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
                      险货物运输);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再生
       厦门东江环     物资回收与批发(不含危险废弃物和废旧电
                                                               发行人的监事张双文担任
 23    保科技有限     子电器);其他水的处理、利用与分配;固体
                                                                   该企业董事职务
           公司       废物治理(不含须经许可审批的项目);自然
                      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大气污染治理;其他
                      未列明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地质勘查技
                      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其他未列明污染治
                      理;水污染治理;其他化工产品批发(不含
                      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基础地质勘查;
                      能源矿产地质勘查。
                      危险废物治理;水、二氧化碳等矿产地质勘
                      查;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能源矿产地质勘查;
                      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货
                      物运输(含危险货物运输);废弃电器电子产
                      品的回收与处理;自来水生产和供应;非金
                      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
       厦门绿洲环     利用;其他水的处理、利用与分配;其他化 发行人的监事张双文担任
 24    保产业股份     工产品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       该企业董事职务
         有限公司     品);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不含危险废弃物
                      和废旧电子电器);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
                      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生态监测;
                      基础地质勘查;地质勘查技术服务;合同能
                      源管理;其他未列明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
                      (不含须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室内环境治

                                        3-3-2-9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名称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理;其他未列明污染治理;报废汽车回收。
                      执法记录仪产品、警用拍摄装备及器材、无
                      线影音传输产品、电子产品、拍摄装备、摄
                      像机产品、安防产品、无人飞行器系统及设
                      备、飞行器、飞行汽车、有人驾驶飞机、卫
                      星、直升机、自转旋翼飞机、航空电子设备、
                      手机、计算机软件的研发与销售;无人机教育
                      培训、无人机通讯指挥车及控制指挥平台、
                      民用航空器设计;芯片设计、销售;投资兴
       深圳一电航     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经济信息咨询
                                                               发行人的监事张双文担任
 25    空技术有限     (不含信托、证券、期货、保险及其它金融
                                                                   该企业董事职务
           公司       业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
                      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
                      目除外)民用航空器、执法记录仪产品、警
                      用拍摄装备及器材、无线影音传输产品、电
                      子产品、拍摄装备、摄像机产品、安防产品、
                      无人飞行器系统及设备、飞行器、有人驾驶
                      飞机、卫星、直升机、自转旋翼飞机、航空
                      电子设备、民用航空器、手机、计算机软件
                      的生产。芯片生产。

       6.报告期内转让或注销的关联方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转让或注销时间
                                       发行人曾持有该企业 15.00%的股
 1      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权;发行人董事长朱海曾持有该    2016 年 12 月转让
                                       企业 21.50%的股权
       深圳乐康环保有害生物管理有限    发行人曾持有该企业 75.00%的股
 2                                                                     2017 年 12 月注销
                   公司                权
                                       发行人曾持有该企业 67.50%的股
 3     深圳检易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注销
                                       权
       深圳市汇康瑞生物医药科技服务    发行人曾持有该企业 50.00%的股
 4                                                                     2017 年 12 月注销
                 有限公司              权
                                       发行人出资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
 5     深圳市易瑞生物医学技术研究院                                    2018 年 9 月注销
                                       位
                                       发行人的董事长朱海曾持有其
 6      深圳普瑞发洁净工程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转让
                                       45.00%的股权(为第一大股东)
       珠海易瑞生物医学检测科技有限    发行人的董事长朱海曾持有该企
 7                                                                     2016 年 10 月注销
                   公司                业 31.00%的股权
                                       发行人的董事长朱海曾持有该企
       深圳市中科赛瑞技术创新管理研
 8                                     业 67.00%的股权并担任董事长职   2017 年 12 月注销
               究院有限公司
                                       务

 9      深圳衡瑞功能性饮料有限公司     发行人的董事长朱海曾持有该企 2017 年 12 月注销
                                       业 65.00%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


                                        3-3-2-96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转让或注销时间
                                      职务
       深圳市派德生物医学工程有限公   发行人的董事长朱海曾持有该企
 10                                                                   2017 年 12 月注销
                   司                 业 44.00%的股权
                                      发行人的董事王金玉曾持有该企
                                      业 60.00%的股权,监事李美霞曾
 11     深圳市方予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持有该企业 40%的股权并担任执 2017 年 12 月注销
                                      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职
                                      务
                                      发行人的董事王金玉曾持有该企
 12     深圳市澳易瑞贸易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注销
                                      业 51.00%的股权
                                      发行人的董事王金玉曾持有该企
 13     深圳市瑞比达科技有限公司                                      2019 年 5 月注销
                                      业 30.00%的股权
                                      发行人的副总经理高世涛的哥哥
                                      高世海曾持有该企业 85.00%股
 14       甘肃兴庆实业有限公司        权;发行人的副总经理高世涛哥    2017 年 5 月注销
                                      哥的配偶杨瑞曾持有该企业
                                      15.00%的股权
                                      发行人的副总经理高世涛的哥哥
                                      高世海及其配偶控制的企业陕西
                                      兴庆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曾持有该
 15     甘肃兴庆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2018 年 6 月注销
                                      企业 66%的股权,高世海曾担任
                                      该企业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
                                      代表人职务
                                      发行人的副总经理高世涛的哥哥
                                      高世海曾持有该企业 100%的股权
 16     陕西兴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2018 年 9 月注销
                                      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
                                      代表人职务。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何祚文的儿子
                                      何伟桑曾持有该企业 40%的股权,
 17       成都树莓科技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注销
                                      并担任该企业担执行董事、法定
                                      代表人职务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何祚文的儿子
                                      何伟桑曾持有该企业股权并担该    2019 年 3 月转让
 18     台州市智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        并退出
                                      人职务

       (二)关联交易

       本律师工作报告所称“关联交易”系指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发行人的关
 联方之间的交易,不包括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之内的交易。本律师工作报告所称
 “重大关联交易”系指与关联法人的交易金额达到或超过 100 万元且占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0.5%以上、或与关联自然人的交易金额达到或超过 30 万元以


                                       3-3-2-9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上的关联交易,或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就交易性质而言对于交易一方或双方具
有重要意义的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关联交易协议;

     3.关联方个人账户明细;

     4.发行人对关联方应收款的记账凭证;

     5.发行人对关联方应付款的依据文件、银行回单及记账凭证。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在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重
大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关联销售和关联采购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
关联方      分类                     2019 年 1-3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内容

通量检    关联销售        销售商品                   -               -       100.29          23.39
  测      关联采购        检测服务                                             2.16           2.24

     (2)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1-3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59.82         375.81          210.60         34.10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关联担保

     2015 年 5 月 9 日,易瑞有限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编号
为平银(深圳)贷字第 C210201604270001(保 001)号保证担保合同,约定易
瑞有限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通量检测签署的编号为平银(深圳)

                                          3-3-2-9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贷字第 C210201604270001 号贷款合同项下通量检测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
或有债务)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保证担保,所担保的
主债权最高额为 300.00 万元,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后两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两年。截至
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前述保证担保已解除。

     (2)关联方股权转让

     2017 年 5 月 19 日,朱海、卢和华与易瑞有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
定朱海将其持有的海瑞鉴定 70%的股权即 350.00 万元出资额以 1 元价格转让给
易瑞有限,卢和华将其持有的海瑞鉴定 10%的股权即 50.00 万元出资额以 1 元价
格转让给易瑞有限。根据海瑞鉴定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深圳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信息,本次变更已于 2017 年 5 月 31 日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

     2017 年 5 月 19 日,朱海与易瑞有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朱海将
其持有的检易网络 97%的股权即 485.00 万元出资额以 1 元的价格转让给易瑞有
限。根据检易网络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站公示信息,本次变更已于 2017 年 5 月 25 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前述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一节。

     (3)关联方代收代付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19 年 1-3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代收货款       王金玉           -                      -        -          299.58

 代付费用       王金玉           -                      -                   223.41

     (4)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报告期各期末,关联方应收应付款余额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19.03.31        2018.12.31   2017.12.31   2016.12.31
 其他应收款       王金玉                                                    76.17
 其他应收款       卢和华         0.05                 0.05       -            -


                                           3-3-2-9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朱海      -               -      60.00           -

     (三)对关联交易的确认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及 2019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确认公司 2016-2018 年度以及 2019 年 1-3 月关联交
易情况的议案》及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发行人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
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27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 2016-2018 年度以及 2019 年 1-3 月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
对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确认。

     2.根据独立董事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出具的《关于<关于确认公司 2016-2018
年度以及 2019 年 1-3 月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对发行人
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审查并认为:“公司 2016-2018 年度及
2019 年 1-3 月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均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公司与关联方确定交
易价格时,参考了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账面价格或评估价值,关联交易是公允、
合理的,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关联
交易是合理的,且均已得到了独立董事确认,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关
联交易,不存在严重损害发行人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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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4.《董事会议事规则》;

     5.《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其《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关联
交易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等事项,该等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2.被认定为关联法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
司章程等文件;

     3.发行人控股股东易瑞控股及实际控制人朱海、王金玉出具的《避免同业竞
争的承诺函》;

     4.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之间不存在经营同种或类似业务的同业竞争情况。

     (六)同业竞争的避免措施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控股股东易瑞控股及实际控制人朱海、王金玉出具的《避免同业竞
争的承诺函》。

     本所律师核查后验证:

                                  3-3-2-10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为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易瑞控股及实际控制人朱海、王金
玉已作出如下书面承诺:

     1.截至本承诺签署之日,除发行人外,本人/本公司不存在从事任何与发行人
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业务经营的情形。

     2.为避免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或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
务竞争,本人/本公司承诺在本人/本公司作为发行人股东的期间:除发行人外,
本人/本公司将不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本人/本
公司将不会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
争的企业;本人/本公司保证将促使本人/本公司控股或本人/本公司能够实际控制
的企业(以下并称“控股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发行人的产
品生产和业务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本人/本公司所参股的企业,如从事与发
行人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本人/本公司将避免成为该等企业的控股
股东或获得该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如发行人此后进一步拓展产品或业务范围,
本人/本公司和控股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如本人/本公
司和控股企业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人/本公
司将亲自和促成控股企业采取措施,以按照最大限度符合发行人利益的方式退出
该等竞争,包括但不限于:

     (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

     (2)停止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3)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4)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来经营。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潜在同业竞争。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对关联交易的情
况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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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的控股、参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控股/参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档案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子公司深圳
乐康环保有害生物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19 日注销、深圳检易医学检验
中心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19 日注销、深圳市汇康瑞生物医药科技服务有限
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注销,子公司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对外转让;发行人的分公司武汉分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3 日注销。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下设 4 家控股子公司、1 家参股子公
司及 6 家分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北京易准

     (1)目前基本情况

     北京易准成立于 2016 年 8 月 19 日,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
于 2018 年 12 月 20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其基
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名称         北京易准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生命园路 29 号 1 幢 D202-007 室
 法定代表人      卢和华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生物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销售生物试剂(不含药品、危险化
                 学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经营范围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6 年 8 月 19 日
  经营期限       长期

     根据北京易准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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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北京易准的股东及股权结
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1                   发行人               100.00                  100.00

                 合计                       100.00                  100.00

       (2)历史沿革

       ①设立

       2016 年 8 月 10 日,发行人前身易瑞有限制定并签署了《北京易准生物技术
有限公司章程》。根据该《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易准的注册资本为 100.00 万
元,全部由易瑞有限认缴。

       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于 2016 年 8 月 19 日核发的《营业执
照》,北京易准的设立已经工商主管部门核准。

       根据北京易准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北京易准设立时的股
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1          易瑞有限            100.00                    100.00
                合计                  100.00                    100.00

       ②股东名称变更

       2018 年 12 月 16 日,北京易准股东作出决定,股东名称由易瑞有限变更为
易瑞生物。

       2018 年 12 月 16 日,北京易准股东签署了修改后的《北京易准生物技术有
限公司章程》。

       根据北京易准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名称变更已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东名称变更后,北京易准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1          发行人              100.0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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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合计                   100.00                   100.00

       2.海瑞鉴定

       (1)目前基本情况

       海瑞鉴定成立于 2015 年 12 月 8 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7
年 5 月 31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其基本情况如
下表所示:

       名称       深圳海瑞司法鉴定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桃花源科技创新园第四分园 301
 法定代表人       卢和华
  注册资本        5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司法鉴定技术研发,医学检测技术开发及相关咨询。
  成立日期        2015 年 12 月 8 日
  经营期限        永续经营

       根据海瑞鉴定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海瑞鉴定的股东及股权结
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1                易瑞有限                   400.00                  80.00

 2                  李运花                      50.00                10.00

 3                  李志方                      50.00                10.00

                 合计                        500.00                  100.00

       (2)历史沿革

       ①设立

       2015 年 11 月 27 日,朱海、卢和华制定并签署了《深圳海瑞司法鉴定技术
有限公司章程》。根据该《公司章程》的规定,海瑞鉴定的注册资本为 500.00 万
元,其中:朱海认缴出资额 45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90.00%;卢和华认缴出
资额 5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0.00%。


                                        3-3-2-10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海瑞鉴定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海瑞鉴定的设立已于 2015 年 12 月 8 日取得工商主管部门的核准。

       根据海瑞鉴定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海瑞鉴定设立时的股
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1                  朱海                   450.00               90.00
 2                卢和华                   50.00                10.00
                合计                       500.00              100.00

       ②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6 年 4 月 22 日,海瑞鉴定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朱海将其持有的
海瑞鉴定 10.00%的股权即 50.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李志方;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
买权;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2016 年 4 月 22 日,海瑞鉴定全体股东签署了修改后的《深圳海瑞司法鉴定
技术有限公司章程》。

       2016 年 5 月 5 日,朱海与李志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朱海将其
持有的海瑞鉴定 10.00%的股权即 50.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李志方。该《股权转让
协议书》已经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5 日出具的编号
为 JZ20160505054 的《股权转让见证书》见证。

       根据海瑞鉴定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海瑞鉴定本次股权转让已于 2016 年 6 月 12 日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海瑞鉴定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1                 朱海                   400.00               80.00
  2                卢和华                  50.00                10.00
  3                李志方                  50.00                10.00
                合计                       500.00              100.00

       ③第二次股权转让


                                    3-3-2-106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6 年 6 月 17 日,海瑞鉴定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朱海将其持有的
海瑞鉴定 10.00%的股权即 50.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李运花;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
买权;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2016 年 6 月 22 日,朱海与李运花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朱海将
其持有的海瑞鉴定 10.00%的股权即 50.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李运花。该《股权转
让协议书》已经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2 日出具的编
号为 JZ20160622226 的《股权转让见证书》见证。

       2016 年 6 月 27 日,海瑞鉴定全体股东签署了修改后的《深圳海瑞司法鉴定
技术有限公司章程》。

       根据海瑞鉴定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海瑞鉴定本次股权转让已于 2016 年 7 月 20 日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海瑞鉴定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1                 朱海                  350.00               70.00
  2                卢和华                 50.00                10.00
  3                李志方                 50.00                10.00
  4                李运花                 50.00                10.00
                合计                      500.00              100.00

       ④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7 年 5 月 19 日,海瑞鉴定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朱海将其持有的
海瑞鉴定 70.00%的股权即 350.00 万元出资额以 1 元价格转让给易瑞有限;同意
卢和华将其持有的海瑞鉴定 10.00%的股权即 50.00 万元出资额以 1 元价格转让给
易瑞有限;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2017 年 5 月 19 日,朱海、卢和华与易瑞有限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
约定朱海将其持有的海瑞鉴定 70.00%的股权即 350.00 万元出资额以 1 元的价格
转让给易瑞有限;卢和华将其持有的海瑞鉴定 10.00%的股权即 50.00 万元出资额
以 1 元的价格转让给易瑞有限。


                                   3-3-2-10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7 年 5 月 19 日,海瑞鉴定全体股东签署了修改后的《深圳海瑞司法鉴定
技术有限公司章程》。

       根据海瑞鉴定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海瑞鉴定本次股权转让已于 2017 年 5 月 31 日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海瑞鉴定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1                 易瑞有限                  400.00                 80.00
  2                  李志方                   50.00                  10.00
  3                  李运花                   50.00                  10.00
                合计                          500.00                100.00

       3.检易网络

       (1)目前基本情况

       检易网络成立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现持有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于 2019 年 3 月 12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其基
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名称       广东检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南平西路广东夏西国际橡塑城一期 5 号楼 20032(住
      住所
                 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      卢和华
  注册资本       5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大数据技术的研发;区块链技术的技术开发;信息技术的技术咨询;一卡
                 通技术的技术开发;互联网技术的技术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管理;物
                 联网技术的技术开发;网络技术的技术开发;虚拟网络技术的技术开发;
                 数字积分系统的技术开发;数据库及计算机网络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
  经营范围
                 件的设计、技术开发、销售;从事广告业务;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
                 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经营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信
                 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5 年 11 月 13 日
  经营期限       长期

       根据检易网络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

                                       3-3-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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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检易网络的股东及股权结
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1               发行人                485.00                 97.00
     2                   彭帅               15.00                 3.00
                  合计                     500.00                100.00

         (2)历史沿革

         ①设立

         2015 年 11 月 10 日,朱海制定并签署了《深圳检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章程》,
根据该《公司章程》的规定,检易网络注册资本为 500.00 万元,全部由朱海认
缴。

         根据检易网络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检易网络的设立已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取得了工商主管部门的核准。

         根据检易网络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检易网络设立时的股
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1                   朱海                   500.00                100.00

                  合计                      500.00                100.00

         ②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6 年 6 月 20 日,检易网络股东作出决定,同意朱海将其持有的检易网络
3.00%的股权即 15.00 万元出资额以 1 元的价格转让给彭帅;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2016 年 7 月 1 日,朱海与彭帅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朱海将其持
有的检易网络 3.00%的股权即 15.00 万元出资额以 1 元的价格转让给彭帅。该《股
权转让协议书》已经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于 2016 年 7 月 1 日出具的编号为
JZ2016070082 的《股权转让见证书》见证。

         2016 年 7 月 18 日,检易网络全体股东签署了修改后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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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检易网络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网站公示信息,检易网络本次股权转让已于 2016 年 8 月 8 日办理完毕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检易网络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1                 朱海                  485.00                 97.00

 2                 彭帅                   15.00                 3.00

               合计                      500.00                100.00

       ③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7 年 5 月 19 日,检易网络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朱海将其持有的
检易网络 97.00%的股权即 485.00 万元出资额以 1.00 元的价格转让给易瑞有限,
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2017 年 5 月 19 日,朱海与易瑞有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朱海将
其持有的检易网络 97.00%的股权即 485.00 万元出资额以 1.00 元价格转让给易瑞
有限。

       2017 年 5 月 19 日,检易网络全体股东签署了修改后的《深圳检易网络技术
有限公司章程》。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7 年 5 月 25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检易
网络本次股权转让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检易网络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1               易瑞有限                  485.00                97.00

 2                 彭帅                     15.00                 3.00

               合计                        500.00                100.00

       ④股东名称变更

       2018 年 9 月 3 日,检易网络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股东易瑞有限名
称变更为易瑞生物,同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2018 年 9 月 3 日,检易网络全体股东签署了修改后的《深圳检易网络技术

                                    3-3-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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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

       根据检易网络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网站公示信息,检易网络本次股东名称变更已于 2018 年 9 月 6 日办理完毕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东名称变更后,检易网络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1                  发行人                          485.00                        97.00

 2                   彭帅                            15.00                         3.00

                  合计                              500.00                        100.00

       4. Bioeasy USA, Inc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 SHEA LAW FIRM 的 Henry F. Hsieh 律师于
2019 年 5 月 13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Bioeasy USA, Inc 成立于 2019 年 1 月 3 日,
其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名称          Bioeasy USA, Inc

       成立日期          2019 年 1 月 3 日
       注册辖区          美国特拉瓦州

       注册地址          1715 Corrigan Court La Verne, California United States

       实收资本          400.00 万美元
截至 2019 年 5 月 13
日已发行在外股份         共 4,000 股,全数发给易瑞生物
    数量;股东
     法定代表人          朱海
     法定经营范围        任何合乎特拉瓦州公司法之合法活动。

       5.至秦仪器

       至秦仪器成立于 2018 年 10 月 17 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10 月 17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其基本情况
如下表所示:

       名称        深圳至秦仪器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中山园路 1001 号 TCL 国际 E 城 G4 栋 A 单元 901
       住所
                   室
 法定代表人        郭成安

                                             3-3-2-11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注册资本        532.94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电子产品、元器件、分析仪器及机械整机及配件、软件的研发、销售;空
                  气质量检测、水质检测、土壤检测及食品安全检测;信息系统集成;分析
  经营范围        仪器及机械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
                  分析仪器租赁(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
                  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成立日期        2018 年 10 月 17 日
  经营期限        永续经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秦仪器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认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万元)
          深圳秦至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1                                               251.1000             47.1160
                  (有限合伙)
          深圳同富裕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
 2                                                   54.9000          10.3013
                业(有限合伙)
 3        深圳力合清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9.5000          9.2881
          深圳市力合天使创业投资合伙企
 4                                                   40.0000          7.5055
                业(有限合伙)
 5                       唐飞                        30.1590          5.6590
 6                    发行人                         26.6470          5.0000
 7                       倪凯                        22.9590          4.3080
 8                       余泉                        18.8910          3.5447
 9                       钱翔                        16.5060          3.0972
          江门启迪之星投资中心(有限合
 10                                                  16.2930          3.0572
                      伙)
 11                   鲁信琼                         5.9850           1.1230
                  合计                           532.9400            100.0000

       6.体外诊断分公司

       体外诊断分公司成立于 2015 年 9 月 10 日,目前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于 2018 年 7 月 24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其基
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名称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体外诊断分公司
       经营场所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一路 2-1 号
       负责人         杨家豪


                                         3-3-2-11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生物制品的技术开发;实验室仪器设备、一类医疗器械的销售;机
                     动车的销售;快速检测车的销售;洁净工程、实验室工程、建筑装
                     修装饰工程、机电工程的设计及施工;软件的技术开发、批发与零
                     售;食品安全咨询;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
    经营范围
                     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食品安全快
                     速检测试剂、仪器设备的技术开发、生产与销售(不含医药产品及
                     其它限制项目);体外诊断试剂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实验分析仪
                     器的研发、生产与销售;食品安全检测,餐饮服务(职工内部食堂)。
    成立日期         2015 年 9 月 10 日
    经营期限         永续经营

     7.西乡分公司

     西乡分公司成立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目前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7 年 12 月 5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其基本
情况如下表所示:

       名称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分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铁岗水库桃花源科技创新园第四分园 1 栋厂
    经营场所
                     房
      负责人         卢和华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生物制品的技术开发;实验室仪器设备、一类医疗器械的销售;机
                     动车的销售;快速检测车的销售;洁净工程、实验室工程、建筑装
                     修装饰工程、机电工程的设计及施工;软件的技术开发、批发与零
    经营范围         售;食品安全咨询;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
                     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涉及行政许可
                     的,须取得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研发和生
                     产。
    成立日期         2017 年 8 月 28 日
    经营期限         永续经营

     8.黑龙江分公司

     黑龙江分公司成立于 2018 年 2 月 27 日,目前持有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开发区分局于 2019 年 5 月 23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之日,其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名称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营业场所         哈尔滨市南岗区银行街 2 号 1 号楼 1 层 E08-36 号
      负责人         卢和华


                                          3-3-2-11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生物制品的技术开发;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批发与零售;洁净
                     工程、实验室工程、机电工程的设计与施工;食品安全咨询;货物
                     及技术进出口;销售:实验室仪器设备、机动车、快速检测车;实
    经营范围
                     验室分析仪器、医疗器械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
                     计、施工;认证机构(食品安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8 年 2 月 27 日
    经营期限         长期

     9.江西分公司

     江西分公司成立于 2017 年 6 月 19 日,目前持有南昌市西湖区市场和质量监
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8 月 1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赣抚西堤龙韵大厦(龙韵花园)A 座一层东区
    经营场所
                     859 室
      负责人         李美霞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为隶属公司联系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经营范围
                     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7 年 6 月 19 日
    经营期限         2017 年 6 月 19 日至长期

     10.厦门分公司

     厦门分公司成立于 2017 年 5 月 12 日,目前持有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于 2018 年 12 月 4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其
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经营场所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 90 号 810B 单元
      负责人         卢和华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生物技术推广服务;其他未列明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农业科学
                     研究和试验发展;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专业化设计服务;
    经营范围         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
                     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软件开发;第一类
                     医疗器械批发;第二类医疗器械批发。


                                          3-3-2-11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成立日期         2017 年 5 月 12 日
    经营期限         长期

     11.绍兴分公司

     绍兴分公司成立于 2018 年 7 月 5 日,目前持有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于 2018 年 7 月 5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其基
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名称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营业场所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国茂大厦 1501 室-15
      负责人         卢和华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试剂、仪器设备的销售;食品安全检测;实验仪
    经营范围         器设备、快速检测车的销售;食品安全咨询;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8 年 7 月 5 日
    经营期限         2018 年 7 月 5 日至 9999 年 9 月 9 日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均依法设立、有效存续。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房产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 Bioeasy USA, Inc 与 Baron Hill,LLC 签署的《房产买卖协议》;

     2. SHEA LAW FIRM 的 Henry F. Hsieh 律师于 2019 年 5 月 13 日出具的法律
意见书;

     3.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及发行人提供的 Bioeasy USA, Inc 与 Baron
Hill,LLC 签署的房产买卖协议等相关文件,Bioeasy USA, Inc 购买了位于 1715
Corrigan Avenue, La Verne, CA 91750 的房产,面积 11,872ft2。

     根据 SHEA LAW FIRM 的 Henry F. Hsieh 律师于 2019 年 5 月 13 日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Bioeasy USA, Inc 对位于美国加州 La Verne 市 1715Corrigan 街之物业
                                          3-3-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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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所有权利为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

       Bioeasy USA, Inc 拥有的房产所有权利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的情况

       1.商标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持有的《商标注册证》;

       (2)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档案;

       (3)发行人与上海市集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商标事务委托合
 同》、《海外商标注册代理委托合同》及商标代理注册费用的支付凭证等文件;

       (4)商标代理机构上海市集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

       (5)发行人与共有专利权人签署的《关于共有专利的确认函》;

       (6)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同时,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马德里国
 家商标系统、阿根廷国家工业产权局网站/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网站检索了发行
 人注册商标的商标档案信息。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 17 项境内注册商标,13 项境外/
 国际注册商标。

       (1)境内注册商标

                                                  核定使用
序号    权利人            注册号     注册商标                  有效期限
                                                  商品类别




                                     3-3-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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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定使用
序号    权利人            注册号   注册商标               有效期限
                                               商品类别


                                                          2011.01.21-
 1      发行人        7869869                  第1类
                                                          2021.01.20



                                                          2011.01.21-
 2      发行人        7869836                  第1类
                                                          2021.01.20



                                                          2015.11.21-
 3      发行人       15463787                  第5类
                                                          2025.11.20



                                                          2015.11.21-
 4      发行人       15463332                  第 10 类
                                                          2025.11.20



                                                          2017.02.07-
 5      发行人       18789670                  第1类
                                                          2027.02.06



                                                          2017.05.21-
 6      发行人       18789805                  第5类
                                                          2027.05.20




                                                          2018.07.07-
 7      发行人       25124665                  第9类
                                                          2028.07.06




                                                          2018.07.07-
 8      发行人       25125825                  第9类
                                                          2028.07.06



                                                          2018.07.21-
 9      发行人       25114065                  第9类
                                                          2028.07.20



                                                          2018.08.07-
 10     发行人       25129128                  第9类
                                                          2028.08.06




                                   3-3-2-11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核定使用
序号    权利人            注册号              注册商标                     有效期限
                                                              商品类别


                                                                           2018.08.21-
 11     发行人       24414694                                 第9类
                                                                           2028.08.20



                                                                           2018.09.28-
 12     发行人       26406364                                 第1类
                                                                           2028.09.27



                                                                           2018.09.28-
 13     发行人       26406408                                 第9类
                                                                           2028.09.27



                                                                           2018.10.07-
 14     发行人       26417447                                 第1类
                                                                           2028.10.06



                                                                           2018.10.07-
 15     发行人       26417988                                 第1类
                                                                           2028.10.06



                                                                           2019.02.14-
 16     发行人       24433194                                 第9类
                                                                           2029.02.13



                                                                           2017.04.14-
 17    检易网络      19245792                                 第 35 类
                                                                           2027.04.13


       (2)境外/国际注册商标

                                                                核定使用
序号   权利人      注册号          注册地          商标名称                  有效期限
                                                                商品类别


                                                                            2016.06.07-
 1     发行人      1705565         澳大利亚                      第1类
                                                                            2025.07.08



                                                                            2017.01.10-
 2     发行人      1046213         新西兰                        第1类
                                                                            2026.07.07




                                              3-3-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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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定使用
序号   权利人      注册号     注册地          商标名称                 有效期限
                                                          商品类别

                              马德里国
                                                         第 1、5、10   2017.02.23-
 3     发行人      1358420    际注册商
                                                             类        2027.02.23
                                标


                                                                       2018.02.23-
 4     发行人      2927311    阿根廷                       第1类
                                                                       2028.02.23



                IDM0006053    印度尼西                                 2018.03.13-
 5     发行人                                             第 10 类
                    62          亚                                     2026.11.29



                                                                       2018.03.28-
 6     发行人      2931546    阿根廷                      第 10 类
                                                                       2028.03.28



                IDM0006102    印度尼西                                 2018.04.03-
 7     发行人                                              第5类
                    87          亚                                     2026.11.29



                IDM0006102    印度尼西                                 2018.04.03-
 8     发行人                                              第1类
                    88          亚                                     2026.11.29



                                                                       2018.07.17-
 9     发行人     911958649    巴西                        第1类
                                                                       2028.07.17



                                                                       2018.07.17-
 10    发行人     911958690    巴西                       第 10 类
                                                                       2028.07.17



                                                                       2019.01.01-
 11    发行人      5644747     美国                      第 5、10 类
                                                                       2029.01.01



                                                                       2019.02.22-
 12    发行人     017979820    欧盟           BioQuick     第9类
                                                                       2028.11.02




                                         3-3-2-11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核定使用
序号      权利人      注册号      注册地           商标名称                           有效期限
                                                                     商品类别


                                                                                     2019.05.25-
 13       发行人     018015562         欧盟                      第 5、10 类
                                                                                     2029.01.28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上述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内,合法
    拥有上述 17 项境内注册商标和 13 项境外/国际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专利权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目前持有的专利证书;

         (2)发行人专利的年费缴付凭证;

         (3)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发的《手续合格通知书》;

         (4)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发行人拥有的专利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登记
    簿所记载数据一致的证明文件;

         (5)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6)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同时,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检索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获授
    权的专利的档案信息、收费信息和法律状态。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专利证书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30 项专利,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专利                 授权公告      取得
        权利人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
号                                                            类型                     日        方式
                                         具有壳核结构的
                                         磁性荧光纳米颗                                          原始
1       发行人      ZL201110295605.4                          发明    2011.09.30   2015.04.08
                                         粒的制备方法及                                          取得
                                         应用
                                         一种提高竞争免
                                                                                                 原始
2       发行人      ZL201210233377.2     疫分析灵敏性的       发明    2012.07.06   2014.11.26
                                                                                                 取得
                                         方法


                                              3-3-2-12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专利                授权公告     取得
        权利人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
号                                                       类型                    日       方式
       中国科学
                                       一种荧光素酶互
       院深圳先
                                       补量子点生物传                                     原始
3      进技术研     ZL201410854006.5                     发明   2014.12.31   2017.07.28
                                       感器及其构建方                                     取得
       究院、发
                                       法及其应用
         行人
                                       一种用于检测
                                       MERS 的 荧 光
                                                                                          原始
4       发行人      ZL201510328748.9   RT-PCR 引物、探   发明   2015.06.15   2017.10.20
                                                                                          取得
                                       针和试剂盒及检
                                       测方法
                                       一种联苯菊酯半
                                       抗原及其快速检                                     原始
5       发行人      ZL201511019055.8                     发明   2015.12.29   2018.01.09
                                       验装置及其制备                                     取得
                                       方法
                                       一种甲氧苄啶半
                                       抗原及其胶体金                                     原始
6       发行人      ZL201511020191.9                     发明   2015.12.29   2018.02.06
                                       检测装置及其制                                     取得
                                       备方法
                                       一种头孢噻呋半
                                       抗原及其胶体金                                     原始
7       发行人      ZL201511016840.8                     发明   2015.12.29   2018.04.17
                                       检测装置及其制                                     取得
                                       备方法
                                       一种安乃近代谢
                                       物检测用半抗原                                     原始
8       发行人      ZL201511019269.5                     发明   2015.12.29   2018.11.23
                                       及其快速检验装                                     取得
                                       置及其制备方法
       深圳市药
       品检验研
                                       一种克百威和异
       究院(深
                                       丙威双联检免疫                                     原始
9      圳市医疗     ZL201710638925.2                     发明   2017.07.31   2018.10.02
                                       荧光试纸条和试                                     取得
       器械检测
                                       剂盒及其应用
       中心)、发
         行人
                                       一种过滤装置及
                                       其在食品安全检                                     原始
10      发行人      ZL201710126547.X                     发明   2017.03.06   2019.03.26
                                       测固体样品前处                                     取得
                                       理中的应用
                                       一种生物材料玻
                                                         实用                             原始
11      发行人      ZL201120564772.X   璃化冷冻保存承           2011.12.29   2012.11.07
                                                         新型                             取得
                                       载工具
                                       光学件载体、光
                                                         实用                             原始
12      发行人      ZL201420395185.6   学模块及光学测           2014.07.17   2014.11.26
                                                         新型                             取得
                                       量仪


                                           3-3-2-12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专利                授权公告     取得
      权利人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
号                                                       类型                    日       方式
     福建出入
     境检验检
     疫局检验                         布鲁氏菌免疫层     实用                             原始
13                ZL201520026357.7                              2015.01.15   2015.05.13
     检疫技术                         析检测试纸条       新型                             取得
     中心、发
       行人
                                      一种手持试纸条     实用                             原始
14    发行人      ZL201621402059.4                              2016.12.20   2017.06.13
                                      检测装置           新型                             取得
                                      用于处理固体样     实用                             原始
15    发行人      ZL201720215271.8                              2017.03.07   2018.01.02
                                      本的均质杯         新型                             取得
                                      用于处理固体样     实用                             原始
16    发行人      ZL201720215943.5                              2017.03.07   2018.01.02
                                      本的均质管         新型                             取得
                                      一体化食品药品
                                                         实用                             原始
17    发行人      ZL201720880091.1    安全快速检测系            2017.07.20   2018.04.17
                                                         新型                             取得
                                      统
                                      便携式食品安全     实用                             原始
18    发行人      ZL201720880163.2                              2017.07.20   2018.03.30
                                      快速检测仪         新型                             取得
                                      生物能量转移发     实用                             原始
19    发行人      ZL201721017575.X                              2017.08.15   2018.03.30
                                      光分析仪           新型                             取得
                                      模块化八连管
                                      架、模块化支撑     实用                             原始
20    发行人      ZL201721333922.X                              2017.10.17   2018.06.05
                                      底座及模块化八     新型                             取得
                                      连管磁力架
                                      一种 96 孔板用磁   实用                             原始
21    发行人      ZL201721349881.3                              2017.10.17   2018.05.11
                                      力底座             新型                             取得
                                      一种高通量农兽
                                                         实用                             原始
22    发行人      ZL201721680447.3    药残留的免疫层            2017.12.06   2018.05.08
                                                         新型                             取得
                                      析检测装置
                                      一种便携式农兽
                                                         实用                             原始
23    发行人      ZL201721681169.3    药残留的免疫层            2017.12.06   2018.06.15
                                                         新型                             取得
                                      析检测装置
                                      免疫层析检测装     实用                             原始
24    发行人      ZL201820114729.5                              2018.01.23   2018.09.25
                                      置                 新型                             取得
     广东省药
     品检验所
     (广东省
     药品质量                         一种凉茶中吡唑
                                                         实用                             原始
25   研究所、     ZL 201820163834.8   酮类解热镇痛药            2018.01.30   2018.09.25
                                                         新型                             取得
     广东省口                         物的快筛试剂盒
     岸药品检
     验所)、发
       行人

                                          3-3-2-12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专利                 授权公告     取得
     权利人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
号                                                       类型                     日       方式
                                                         外观                              原始
26   发行人     ZL201430133058.4    试纸条托架                  2014.05.15    2014.09.10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27   发行人     ZL201430132522.8    试纸条扫描仪                2014.05.15    2014.11.05
                                                         设计                              取得
                                    食品药品安全快       外观                              原始
28   发行人     ZL201730071512.1                                2017.03.13    2017.08.04
                                    速检测系统           设计                              取得
                                    便携式食品安全       外观                              原始
29   发行人     ZL201730179011.5                                2017.05.16    2018.05.11
                                    快速检测仪           设计                              取得
                                    生物能量转移发       外观                              原始
30   发行人     ZL201730373743.8                                2017.08.15    2018.05.01
                                    光分析仪             设计                              取得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 30 项
 专利权。

      3.软件著作权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目前持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登记事项变更或补充
 证明;

      (2)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同时,本所律师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检索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获
 授权的软件著作权的档案信息和法律状态。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软件著作权证书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10 项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著作权                                                        首次发表日     登记批准日
                  证书号          登记号               名称
号     人                                                              期             期
                                                时间分辨荧光定
               软著登字第
 1   发行人                    2013SR069006     量检测系统软件       未发表       2013.07.19
               0574768 号
                                                V1.0
                                                易瑞食品安全快
                                                速检测监管信息
               软著登字第
 2   发行人                    2016SR044338     系统[简称:食品      未发表       2016.03.04
               1222955 号
                                                快 检 监 管 系
                                                统]V1.0


                                           3-3-2-12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著作权                                                     首次发表日    登记批准日
                  证书号       登记号               名称
号     人                                                           期            期
                                             易瑞农产品检测
               软著登字第                    实验室信息管理
3    发行人                 2016SR071105                          未发表       2016.04.07
               1249722 号                    系统[简称:实验
                                             室管理系统]V1.0
                                             易瑞食品安全检
               软著登字第                    测工作站软件[简
4    发行人                 2016SR071042                          未发表       2016.04.07
               1249659 号                    称:检测工作
                                             站]V1.0
                                             易瑞农药残留果
                                             蔬对比数据库软
               软著登字第
5    发行人                 2016SR243119     件[简称:农残果      未发表       2016.08.31
               1421736 号
                                             蔬对比数据库软
                                             件]V1.0
                                             易瑞食品安全检
                                             测监督管理信息
               软著登字第
6    发行人                 2017SR162541     系统[简称:食品    2017.01.24     2017.05.05
               1747825 号
                                             安全检测监管系
                                             统]V1.0
                                             生物能量转移发
               软著登字第                    光分析仪软件[简
7    发行人                 2017SR313124                          未发表       2017.06.27
               1898408 号                    称:生物能量发光
                                             控制软件]V1.0.0
                                             易瑞车载食品安
                                             全检测监督管理
               软著登字第
8    发行人                 2018SR249228     信息系统[简称:      未发表       2018.04.12
               2578323 号
                                             车载食品安全检
                                             测监管系统]V1.0
                                             易瑞拉曼光谱智
               软著登字第                    能分析软件[简
9    发行人                 2018SR283537                          未发表       2018.04.26
               2612632 号                    称:拉曼光谱智能
                                             分析软件]V1.0
                                             易瑞恒温扩增荧
               软著登字第                    光检测仪软件[简
10   发行人                 2018SR780763                        2017.11.15     2018.09.26
               3109858 号                    称:恒温荧光检测
                                             仪软件]V1.0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软件著
 作权。

      4.域名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3-3-2-12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发行人目前持有的域名证书;

       (2)发行人在 ICP/IP 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备案的网站域名;

       (3)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同时,本所律师在 ICP/IP 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检索的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网站备案信息。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 6 项域名,具体
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域名/网站域名     注册所有人/主板单位   注册日期     到期日期
   1         易瑞生物.com            发行人         2018.08.23   2023.08.23
   2         易瑞生物.net            发行人         2018.08.23   2023.08.23
   3         易瑞生物.vip            发行人         2018.08.23   2023.08.23
   4        易瑞生物.中国            发行人         2018.08.23   2023.08.23
   5          易瑞生物.cn            发行人         2018.08.23   2023.08.23
             bioeasy.com.cn
   6         bioeasy.net.cn          发行人         2018.01.03       -
              bioeasy.com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对上述域名具有合法
权利。

       5.非专利技术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提供的《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及支付凭证;

       (2)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2019 年 1 月 2 日,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
所与发行人签署《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约定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
医研究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将其拥有的布鲁氏菌 cELISA 检测试剂盒生产技
术项目的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给发行人,技术秘密使用费为八十万元,实施期限

                                     3-3-2-12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为 10 年。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支付完毕全部的技术秘密使
用费。

     (四)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情况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固定资产清单;

     2.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3.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
营设备账面价值共计 15,967,705.94 元,包括:(1)机器设备,账面价值为
13,176,217.49 元;(2)运输设备,账面价值为 1,890,119.85 元;(3)办公设备,
账面价值为 901,368.60 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生产经营
设备均处于正常使用中,且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发行人的主要在建工程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的主要在建工程账面余额为
996,432.72 元,主要系一楼胶体金试纸条自动化产线费用。

     (六)发行人上述财产的产权状况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财产的权利证书;

     2.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3-3-2-126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及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上述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七)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权利受限情况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发行人的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证书;

     3.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
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无限制,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3-3-2-12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房屋的情况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与出租方签署的《租赁合同》;

     2.权利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相关产权情况的说明;

     3.出租方取得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及出具的说明;

     4.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5.发行人关于其自身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租赁房产的说明;

     6.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房屋的
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租赁面积                                     产权证书编            租赁备案登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期限        房屋坐落                               租金(元/月)                         用途
号                                                      (平方米)                                         号                    记
                                                                        2014.05.15-2017
                                                                                          339,060.54
                                       深圳市宝安区                          .05.31
              深圳市资                                                                                 深房地字第
                         2014.05.15-   宝城 67 区安顺                                                                        宝 AH017684
1    发行人   安实业有                                   8,693.86       2017.06.01-2019
                                                                                          359,404.17   5000685649     综合
                         2024.05.14    达车辆维护中                          .05.31                                             (备)
              限公司                                                                                       号
                                         心综合楼
                                                                        2019.06.01-2021   380,968.42


                                                                    3-3-2-12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租赁面积                                               产权证书编                  租赁备案登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期限        房屋坐落                                 租金(元/月)                                    用途
号                                                      (平方米)                                                   号                          记
                                                                                .05.31

                                                                        2021.06.01-2023
                                                                                                    403,826.53
                                                                             .05.31
                                                                        2023.06.01-2024
                                                                                                    428,056.12
                                                                             .05.14
                                       深圳市宝安区                     2016.01.15-2016
              深圳市宝                 西乡铁岗水库                                                 137,928.00                                深房租宝安
                                                                             .12.14
              安区科技   2016.01.15-   桃花源科技创                                                                             办公、研发、 2017085283;
2    发行人                                              4,926.00                                                    无
              创业服务   2021.12.15    新园第四分园                                                                                 生产      深房租宝安
                                                                        2016.12.15-2021
                中心                   1 栋厂房、1 栋                                               147,790.00                                2017085274
                                                                             .12.15
                                           宿舍楼
                                                                        2019.04.01-2020
                                                                                                    53,366.00
                                                                             .03.31
                                                                        2020.04.01-2021
                                                                                                    56,034.00
              深圳市桃                 深圳市宝安区                          .03.31
              花源物业   2019.04.01-   西乡街道桃花                     2021.04.01-2022
3    发行人                                               592.95                                    58,838.00        无         办公、研发       无
              运营有限   2024.03.31    源科技创新园                          .03.31
                公司                   11 号研发中心                    2022.04.01-2023
                                                                                                    61,779.00
                                                                             .03.31
                                                                        2023.04.01-2024
                                                                                                    64,869.00
                                                                             .03.31
                                       深圳市宝安区
              深圳市桃
                                       西乡街道桃花
              花源物业   2019.04.01-
4    发行人                            源科技创新园       60.00                          3,600.00                    无            宿舍          无
              运营有限   2020.03.31
                                       公寓楼 409、
                公司
                                       412 孵化场地


                                                                    3-3-2-12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租赁面积                                        产权证书编                  租赁备案登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期限        房屋坐落                                租金(元/月)                              用途
号                                                        (平方米)                                            号                          记
                                        深圳市宝安区
              深圳市桃
                                        西乡街道桃花
              花源物业   2019.03.25-2
5    发行人                             源科技创新园        30.00                   1,800.00                    无           宿舍           无
              运营有限    020.03.31
                                        5 号公寓楼 301
                公司
                                            宿舍
                                        深圳市宝安区
              承兴发服
                         2018.04.01-    西乡铁岗水库
6    发行人   装(深圳)                                   1,300.00                 32,500.00                   无           宿舍           无
                         2020.08.31     路 149 号三至
              有限公司
                                        五楼宿舍 30 间
                                        深圳市宝安区
              深圳市华
                                        西乡铁岗水库
              臻工业工    2017.03.01-                                     49,500.00;第三年开始总费用
7    发行人                             路 149 号(原      1,500.00                                             无           仓库           无
              程有限公    2020.08.30                                      递增 10%(视当时的情况而定)
                                          承兴发制衣
                司
                                        厂)三楼厂房
                                        深圳市宝安区
                                        西乡铁岗水库
              深圳众联
                          2019.03.15-   路 149 号四楼                                                                      实验品及样
8    发行人   达贸易有                                     1,344.80                 38,,615.00                  无                          无
                          2020.08.31    厂房分租南侧                                                                         品存储
              限公司
                                        三格及北侧三
                                             格
                                        深圳市宝安区                      2018.01.20-2020
              深圳市新                  新安街道 67 区                                           1,645.00
                                                                               .01.19
              安甲岸股    2018.01.20-   留仙一路甲岸
9    发行人                                                 47.00                                               无           宿舍           无
              份合作公    2021.01.19    科技工业园 2
                                                                          2020.01.20-2020
                司                      号宿舍 6 楼 604                                          1,809.50
                                                                              1.01.19
                                              房



                                                                      3-3-2-13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租赁面积                                     产权证书编                     租赁备案登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期限        房屋坐落                               租金(元/月)                              用途
号                                                        (平方米)                                         号                             记
              绍兴市蔬
                                                                                                         绍房权证绍
              菜果品批                  绍兴市越东南
                         2018.10.21-                                                                       市字第        实验室及通
10   发行人   发交易市                  路 200 号蔬菜       700.00                 7,500.00                                                 无
                         2019.10.20                                                                      F000025754          道
              场有限公                  市场内的房间
                                                                                                             号
                司

                                                                         2019.01.01-2019
                          2019.01.01-   深圳市龙华区                                            免租期
                                                                              .12.31                     粤(2016)深
              深圳市银    2029.08.31    观澜街道观光
                                                                                                         圳市不动产      办公、研发、
11   发行人   星数码有    (房屋交付    路 1301 号银星    18,929.29                        1,325,050.3                                      无
                                                                                                         权第 0212840        生产
              限公司        期限为      科技园银星智                     2020.01.01-2029   0;之后每年
                                                                                                              号
                         2019.09.01)      谷 4 号楼                          .08.31       增加月租金
                                                                                                8%
                                        厦门市思明区                                                     厦国土房证
                         2018.11.26-
12   发行人   周牡丹                    湖滨南路 90 号      95.10                  7,410.00              第 01117692        办公            无
                         2020.11.25
                                          810B 单元                                                           号
                                        深圳市南山区                                                     深房地字第
                         2018.11.01-2                                                                                                   深房租福田
13   发行人   马秀敏                    碧海云天花园        155.18                 8,200.00              4000158801         宿舍
                          019.10.31                                                                                                     2018045546
                                          10 栋 6C                                                           号
              北京福宸                  北京市朝阳区                                                     X 京房权证
                         2018.07.01-2
14   发行人   物业管理                  朝阳路 8 号 11      49.53                  3,800.00                朝字第           宿舍            无
                          019.06.30
              有限公司                  层 2 单元 1107                                                   984799 号
                                        江阴市南街蒋
              叶建平、   2019.05.15-2                                                                    澄房权字第
15   发行人                               家巷新村          76.00                  1,300.00                                 宿舍            无
              陈玉娣      019.11.15                                                                      0190892 号
                                            17-404
              北京中关                  北京市昌平区
                                                                                                         京房权证昌
     北京易   村生命科   2019.01.15-    科技园区生命
16                                                          135.88                 26,,573.73            国字第 31316       研发            无
       准     学院生物   2019.07.14     园路 29 号 1 幢                                                      号
              医药科技                  D 座 202-002、

                                                                     3-3-2-13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租赁面积                                      产权证书编                   租赁备案登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期限        房屋坐落                                 租金(元/月)                            用途
号                                                        (平方米)                                          号                           记
              孵化有限                  D202-007(昌
                公司                     平示范园)
                                        北京市大兴区
                                                                         2019.06.01-2019
                                        中关村科技园                          .12.31
                                                                                              15,579.20
              北京华卫
                                        区大兴生物医                                                      X 京房权证
     北京易   天和生物   2019.06.01-2
17                                      药产业基地庆        156.00                                          兴字第        研发及办公       无
       准     科技有限    022.05.31
                                        丰西路 29 号 1                   2020.01.01-2022                  204978 号
                公司                                                                          13,286.00
                                        号楼一层 E 区                         .05.31
                                            1102 室
                                        佛山市南海区
              佛山蚁米
                                        桂城街南平西                                                      粤房地证字
     检易网   价值孵化   2019.02.15-2
18                                      路广东夏西国          11                         0                第 C 5973248      办公           无
       络     器有限公    023.07.31
                                        际橡塑城一期                                                           号
                司
                                        5 号楼 20032 房
                                        江西省南昌市
                                        西湖区赣抚西                                                      洪房权证西
              江西企服
     江西分              2018.06.13-      堤龙韵大厦                                                        湖区字第
19            通科技有                                      18.00                        0                                  办公           无
     公司                2023.06.12     (龙韵花园)A                                                     1000774589
              限公司
                                          座一层东区                                                          号
                                            859 室
              黑龙江创                  哈尔滨市南岗
                                                                                                          哈房权证南
     黑龙江   孵云企业   2019.03.12-    区银行街 2 号 1
20                                                            -                  1,000.00(年租金)           字第          办公           无
     分公司   管理有限   2020.03.11       号楼 1 层
                                                                                                          00015014 号
                公司                      E08-36 号
                                        绍兴市越城区                                                       绍房权证绍
     绍兴分              2018.07.05-
21            王永梅                    国贸大厦 1501       20.00                4,000.00(年租金)          市字第         办公           无
     公司                2019.07.04
                                            室-15                                                         F0000245435

                                                                     3-3-2-13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租赁面积                          产权证书编            租赁备案登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期限        房屋坐落                       租金(元/月)                  用途
号                                                  (平方米)                              号                    记
                                                                                            号


     注:上述合同 11 的产权证书载明的事项系建设用地使用权,目前租赁房产正在建设中;合同 12、14、16、19 所涉的所有权人
分别系均已委托出租方租赁房产;合同 18 系所有权人委托的管理方同意而由出租方进行转租;上述合同 20 系承租方授权出租方管
理并由出租方进行出租。




                                                            3-3-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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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合同 3-12、14-21 未办理房屋租
赁登记备案手续,本所律师认为,前述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不是租赁合同生效
的前提条件,前述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相关房屋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合同 2-9 的租赁房产未取得房屋
权属证书,发行人租赁无产权证书的房产的行为存在法律瑕疵;上述合同 10 所涉房产
的规划用途系市场停车但实际用途为实验室及通道,合同 14 所涉租赁房产的规划用途
为办公但实际用途为宿舍,发行人租赁的前述房产存在实际用途不符合规划用途的情
况。前述租赁合同存在被认定无效以及不存在持续租用的风险。针对上述风险,本所
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根据宝安区西乡街道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信息普查工作办公室提供的
《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收件回执》,发行人承租的上述合同
2、6、7、8 所涉房产已经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申报了深圳市历史遗留违法建筑,
该单位对此予以确认。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相关证明,发行人租赁的上述合同 2、6、
7、8 所涉房产的规划功能为工业用地及居住用地、居住用地、工业用地、工业用地,
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已对前述房产申报了深圳市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租赁的上述
合同 3、4、5 所涉房产所在的地块规划功能分别为工业用地、居住用地、居住用地,
该房产系深圳市宝安区政府物业。未来五年内,前述无产权证房屋所在地的坐标范围
内的房产未被纳入政府建设项目计划实施的拆迁范围,办事处也尚未收到上述合同 2、
6、7、8 的权利人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的申请,且前述无产权证房屋未申报
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和计划,不涉及深圳市及宝安区已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不会
影响易瑞生物在租赁期限内对相关租赁房产的使用。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于 2019 年 5 月 31 日出具的《证明》,发
行人租赁的上述合同 2-8 所涉房产,尚未经该局纳入城市更新拆除重建范围。

     2.产权方及出租方出具的相关声明

     (1)关于上述合同2:



                                      3-3-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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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根据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出具的《声明函》,上述合同2系深圳市铁岗股份
合作公司所有,尚未取得房产证,租赁房产系用于生产经营和宿舍之用,该等房产的
建设未经国土部门的批准,手续不完备,且此类情况在深圳市其他原农村地区属于普
遍现象,系形成深圳市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建的重要原因,租赁房产属于深圳市农
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已向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农
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信息普查工作办公室进行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
的申报,并已于2010年3月22日取得了该单位分别出具的编号为0312658、031265的《深
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收件回执》,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已经
履行了产权确认的初步申报手续。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已将前述房产租赁给深圳
市宝安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并对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转租给易瑞生物的
事宜予以同意并认可;2016年9月1日,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科技
创业服务中心及深圳市桃花源科技创新园服务有限公司签署《合同主体变更三方协
议》,约定深圳市桃花源科技创新园服务有限公司(后名称变更为“深圳市桃花源物业
运营有限公司”)承接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在租赁上述房产的租赁合同项下
的全部权利义务。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会无故解除
相关租赁合同或提前收回房产;如租赁房产在租赁期内被强制拆迁或无法使用,深圳
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在收到拆除或无法续租的通知后,立刻通知深圳市桃花源物业运
营有限公司及易瑞生物,并给予易瑞生物一个月的搬迁时间。

     ②根据深圳市桃花源物业运营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函》,该公司出租的上述租赁
房产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所有的房产,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已将前述房产租
赁给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并对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转租给易
瑞生物的事宜予以同意并认可;2016年9月1日,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宝
安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及深圳市桃花源科技创新园服务有限公司签署《合同主体变更
三方协议》,约定深圳市桃花源科技创新园服务有限公司(后名称变更为“深圳市桃花
源物业运营有限公司”)承接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在租赁上述房产的租赁合
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因此深圳市桃花源物业运营有限公司对前述房产享有出租权,
有权向易瑞生物转租该租赁房产,且转租行为已经取得了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的
同意,转租行为合法有效;且在与易瑞生物签署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之
前,深圳市桃花源物业运营有限公司没有对租赁房产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计划,其将


                                   3-3-2-13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会无故解除与易瑞生物签署的租赁合同或提前收回房
产;如因其自身过错导致租赁房屋被强制拆迁或无法租用(不包括政府按规定和计划
的拆除),深圳市桃花源物业运营有限公司在收到拆除或无法续租的通知后,立即通知
易瑞生物并给予易瑞生物合理的搬迁时间;除因政府产业调整外,租赁期届满后,易
瑞生物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2)关于上述合同3、4、5:

     ①根据深圳市宝安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函》,上述合同3、4、5所
涉房产系深圳市宝安区财政投资建设的物业,且根据深圳市宝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核发的《关于印发<深圳市桃花源科技创新园物业注入区产服公司工作方案>的
通知》(深宝国资委「2016」72号),该房产已划转注入深圳市宝安产业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且所有权人系深圳市宝安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前述房产系分别用于生产经
营、宿舍、宿舍使用,产权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深圳市宝安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已委托深圳市桃花源物业运营有限公司对前述租赁房产进行管理,并认可深圳市桃
花源物业运营有限公司将租赁房产出租为易瑞生物使用之事项。在易瑞生物租赁房产
的租赁期限届满前,深圳市宝安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没有租赁房产改变用途或拆除
的计划。如租赁房产被强制拆迁或无法租用,深圳市宝安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收
到拆除或无法续租的通知后,将立刻通知深圳市桃花源物业运营有限公司及易瑞生物,
并给予易瑞生物合理的搬迁时间。

     ②根据深圳市桃花源物业运营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函》,该公司出租的上述租赁
房产系深圳市宝安区财政投资建设的物业,所有权人系深圳市宝安区产业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深圳市桃花源物业运营有限公司已经取得深圳市宝安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的授权委托,对上述租赁房产进行管理,深圳市桃花源物业运营有限公司对租赁房
产享有出租权,有权出租该租赁房产,出租行为合法有效;且在与易瑞生物签署的租
赁合同所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之前,深圳市桃花源物业运营有限公司没有对租赁房产
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计划,其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会无故解除与易瑞生
物签署的租赁合同或提前收回房产;如租赁房屋被强制拆迁或无法租用,深圳市桃花
源物业运营有限公司在收到拆除或无法续租的通知后,立即通知易瑞生物并给予易瑞
生物合理的搬迁时间;租赁期届满后,易瑞生物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3-3-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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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于上述合同6、7、8

     ①根据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出具的《声明函》,上述合同6、7、8所涉租赁房
产系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集资股东所有,尚未取得房产证,集资股东委托深圳市
铁岗股份合作公司管理,该等房产的建设未经国土部门的批准,手续不完备,且此类
情形在深圳市其他原农村地区属于普遍现象,系形成深圳市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建
的重要原因,该等租赁房产属于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深圳市铁岗股
份合作公司受集资股东委托,已向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
筑信息普查工作办公室进行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申报,并已于2010年3
月22日取得了该单位分别出具的编号为0312741、0312742的《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
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收件回执》,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已经履行了产权确认的初
步申报手续。上述合同6、7、8所涉房产,已由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租赁给承兴发
服装(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对于承兴发服装(深圳)有限公司
将房产转租给易瑞生物使用之事项予以同意并认可。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会按照
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会无故解除相关房屋租赁合同或提前还收回房产;如租赁房产
在租赁期内被强制拆迁或无法使用,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在收到拆除或无法续租
的通知后,立刻通知承兴发服装(深圳)有限公司及易瑞生物,并给予易瑞生物一个
月的搬迁时间。

     ②根据承兴发服装(深圳)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函》,上述合同6所涉房产系承
兴发服装(深圳)有限公司出租给易瑞生物使用;上述合同7所涉房产系承兴发服装(深
圳)有限公司出租给深圳市华臻工业工程有限公司后,由深圳市华臻工业工程有限公
司转租给易瑞生物使用;上述合同8所涉房产系承兴发服装(深圳)有限公司出租给深
圳市华臻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且深圳市华臻工业工程有限公司转租给深圳众联达贸易有
限公司后,由深圳众联达贸易有限公司转租给易瑞生物使用。上述合同6、7、8所涉租
赁房产系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所有的房产,且承兴发服装(深圳)有限公司将前
述房产转租给易瑞生物及深圳市华臻工业工程有限公司的事宜,不会导致租赁合同无
法履行,已不存在房产被收回的风险,承租方有权在相关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使用
上述租赁房产。同时对于深圳市华臻工业工程有限公司、深圳众联达贸易有限公司的
前述转租行为,承兴发服装(深圳)有限公司均予以同意并无任何异议;在其签署的




                                   3-3-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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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其没有对租赁房产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计划,且其将严格
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会无故解除相关租赁合同或提前收回房产。如租赁房产被
强制拆迁或无法租用,承兴发服装(深圳)有限公司在收到拆除或者无法续租的通知
后,立即通知易瑞生物,并给予易瑞生物合理搬迁时间。

     根据深圳市华臻工业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函》,上述合同7所涉房产系承兴
发服装(深圳)有限公司出租给深圳市华臻工业工程有限公司后,由深圳市华臻工业
工程有限公司转租给易瑞生物使用;上述合同8所涉房产系承兴发服装(深圳)有限公
司出租给深圳市华臻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且深圳市华臻工业工程有限公司转租给深圳众
联达贸易有限公司后,由深圳众联达贸易有限公司转租给易瑞生物使用。深圳市华臻
工业工程有限公司转租上述合同7、8所涉租赁房产事宜已经取得了承兴发服装(深圳)
有限公司的同意,承租方有权在相关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使用上述租赁房产。同时
对于深圳众联达贸易有限公司的前述转租行为,深圳市华臻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予以同
意并无任何异议;在其签署的相关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其暂未收到承兴发服装(深
圳)有限公司对租赁房产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计划,且其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
务,不会无故解除相关租赁合同或提前收回房产。如租赁房产被强制拆迁或无法租用,
深圳市华臻工业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拆除或者无法续租的通知后,提前三个月通知易
瑞生物,并给予易瑞生物合理搬迁时间。

     根据深圳众联达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函》,上述合同8所涉房产系承兴发服
装(深圳)有限公司出租给深圳市华臻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且深圳市华臻工业工程有限
公司转租给深圳众联达贸易有限公司后,由深圳众联达贸易有限公司转租给易瑞生物
使用。深圳市华臻工业工程有限公司转租上述合同8所涉租赁房产事宜已经取得了承兴
发服装(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臻工业工程有限公司的同意,承租方有权在相关
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使用上述租赁房产。同时对于深圳众联达贸易有限公司在其签
署的相关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没有对租赁房产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计划,且其将严
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会无故解除相关租赁合同或提前收回房产。如租赁房产
被强制拆迁或无法租用,深圳市华臻工业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拆除或者无法续租的通
知后,立即通知易瑞生物,并给予易瑞生物合理搬迁时间。

     (4)关于上述合同9



                                   3-3-2-13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深圳市新安甲岸股份合作公司出具的《声明函》,上述合同9所涉房产系深圳
市新安甲岸股份合作公司所有,尚未取得产权证明,用途系居住用途,产权清晰,不
存在产权纠纷;在前述租赁合同所约定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其没有对租赁房产改
变用途或者拆除的计划,且其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会无故解除相关租赁
合同或提前收回房产。如因深圳市新安甲岸股份合作公司自身过错导致租赁房屋被强
制拆迁或无法租用(不包括政府按规定和计划的拆除),其在收到拆除或者无法续租的
通知后,立即通知易瑞生物,并给予易瑞生物合理的搬迁时间;租赁期届满后,易瑞
生物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3.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朱海、王金玉承诺:若发行人所租赁的房产根据相关主管部门
的要求被拆除或拆迁,或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者出现任何纠纷,给发行人造成经济
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拆除、搬迁的成本与费用等直接损失,拆除、搬迁期间因此造
成的经营损失,被有权部门罚款或者被有关当事人追索而支付的赔偿等),实际控制人
承诺将在毋需发行人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承担上述损失,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此
产生的经济损失或支出的费用予以全额补偿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以保证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免于遭受损失。

     4.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租赁房产中,存在的实际用途不符合规划用途的
情况所涉房产系办公及宿舍用途,面积较小,寻找替代地址较为方便;且若发行人目
前租赁的生产场所在租赁合同期内被要求拆迁,发行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寻找适应发行
人发展需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并组织实施拆迁工作,上述存在不能续租风险的厂房及
宿舍整体搬迁,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及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发行人存在不能持续租用无产权证房屋的风险,但鉴于相关政府部门
出具了相关无产权证房屋未列入拆迁范围的证明,租赁房产的所有权人和转租方亦出
具了相应声明;发行人存在实际用途不符合规划用途的情况,但相关房产均系办公及
宿舍用途,面积较小,寻找替代地址较为方便;同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承诺承担发
行人因租赁无产权证房屋及实际用途不符合规划用途可能遭受的损失,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租赁无权属证书的房产及租赁房产的实际用途不符合规划用途的行为不会对发


                                   3-3-2-13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并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销售合同;

       2.采购合同;

       3.其他重大合同;

       4.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重大合同或协议等文件及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除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一节中所述及的正在履行的关联交易合
同或协议之外,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
同还包括以下合同:

       1.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分为框
架合同和订单合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主要框架合同
和订单合同如下表所示:

       (1)框架合同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商品    签署日期

 1      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快检试剂   2018.05.20
 2         陕西红星美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快检试剂   2019.04.01
 3             南京卫岗乳业有限公司                快检试剂   2018.08.18
 4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快检试剂   2019.01.01
 5        陕西优利士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快检试剂   2019.03.28
 6             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快检试剂   2019.01.01




                                           3-3-2-14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7           陕西瑞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快检试剂                 2019.03.28
                                                     快检试剂、快检仪
        8        天津市德丰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19.01.04
                                                           器

              (2)主要订单合同

                                                                       销售金额(元)/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商品                                    签署时间
                                                                             数量
            上海大通汽车有限公司、无锡申联专   快检仪器、快检试
 1                                                                       7,274,488.00           2018.7.30
                    用汽车有限公司                   剂
                                               快检仪器、快检试
 2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5,344,394.00           2018.3.28
                                                     剂
                                               快检仪器、快检试
 3            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1,444,734.00           2018.5.31
                                                     剂
 4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快检服务           不超过 73 万批次         2018.09.30

              2.重大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正在履行或者将要履行的重大
       采购合同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货物          签署时间       合同性质

        1       大龙兴创试验仪器(北京)有限公司       枪头、移液管        2019.01.01      框架合同

                                                       原材料、仪器半
        2           厦门开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19.03.29      订单合同
                                                           成品

        3             杭州奥盛仪器有限公司               前处理设备        2019.03.26      订单合同

        4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原材料       2019.03.26      订单合同

        5           上海杰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原材料       2019.03.25      订单合同

        6         默克化工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硝酸纤维素膜        2018.09.28      订单合同

              3.技术转让合同

              2019 年 1 月 2 日,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与发
       行人签署《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约定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中
       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将其拥有的布鲁氏菌 cELISA 检测试剂盒生产技术项目的技术秘密
       使用权转让给发行人,技术秘密使用费为八十万元,实施期限为 10 年。

              4.其他合同



                                                  3-3-2-14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9 年 5 月 30 日,发行人与深圳秦至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
同富裕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力合清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唐飞、
倪凯、余泉、钱翔、鲁信琼、深圳市力合天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门启
迪之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至秦仪器签署《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
圳力合清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唐飞、倪凯、余泉、钱翔、鲁信琼、深圳秦至创业投
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同富裕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
市力合天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门启迪之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关于
深圳至秦仪器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约定发行人合计以总额 875 万元认购至秦仪器增
加的注册资本 562,548 元,投资分两期进行,其中第一期发行人出资 375.00 万元认购
新增注册资本 266,470 元,增资完成后,发行人持有至秦仪器 5%的股权即 266,470 元
出资额;第二期发行人出资 500.00 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296.078 元,增资完成后,
发行人持有至秦仪器 10%的股权即 562,548 元出资额。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签署的上述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
同的内容和形式均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风险;发行人不存在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
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

     (二)重大侵权之债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所在地的工商、税务、劳动、社保、安监、质监、海关、外汇、出入境
检验检疫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
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的情况




                                    3-3-2-14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
 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披露的关
 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尚未履行完毕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发行
 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的合法性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
 为 7,425,661.29 元。其中,账户余额前五名总计为 3,678,051.38 元,占其他应收款账面
 余额的 49.38%,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单位名称            金额(元)     比例(%)        性质

 1        深圳市银星数码有限公司      1,325,050.30     17.79          押金

 2        深圳市资安实业有限公司      778,121.08       10.45          押金

 3     绍兴市越城区机关会计核算中心   770,000.00       10.34       履约保证金

 4       山东卓舜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410,480.00       5.51        投标保证金

 5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94,400.00       5.29        履约保证金

                 合计                 3,678,051.38     49.38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的其他应付款余额为
 7,615,242.89 元。



                                        3-3-2-14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
涉及的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合法有
效。



       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及其前身易瑞有限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

     2.发行人及其前身易瑞有限关于增资的相关决议/决定;

     3.发行人及其前身历次增资的《验资报告》;

     4.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曾进行过 8 次增资扩股,(详见
本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一节),该等增资扩股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
已披露的增资扩股情形外,发行人设立至今不存在其他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
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等行为。

       (二)发行人已发生的重大资产变化、收购或者出售资产的行为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及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收购或出售资产所涉实体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

     2.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收购或出售资产的相关交易文件;

     3.发行人及其前身易瑞有限关于重大资产变化、收购或者出售资产的相关决议/决
定;

     4.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3-3-2-14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同时,本所律师对朱海、周守安、卢和华进行了访谈。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存在 4 次收购资产行为和 1 次
出售资产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收购通量检测股权

     2013 年 11 月 21 日,通量检测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朱海将其持有的通量
检测 15.00%的股权即 76.50 万元出资额以 1 元的价格转让给易瑞有限,其他股东放弃
优先购买权。

     2013 年 11 月 21 日,易瑞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易瑞有限收购通量检
测 15.00%的股权即 76.50 万元出资。

     2013 年 11 月 25 日,朱海与易瑞有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朱海将其持
有的通量检测 15.00%的股权即 76.50 万元出资额以 1 元的价格转让给易瑞有限。该《股
权转让协议书》已经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于同日出具的编号为
JZ20131125076 的《股权转让见证书》见证。

     根据工商登记主管部门于 2013 年 11 月 27 日出具的[2013]第 5778982 号《准予登
记通知书》,通量检测本次股权转让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易瑞有限持有通量检测 15.00%的股权即 76.50 万元出资额。

     2.转让通量检测股权

     2016 年 12 月 9 日,通量检测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朱海将其持有的通量
检测 21.50%的股权即 109.65 万元出资额以 135.938079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周守安,易
瑞有限将其持有的通量检测 15.00%的股权即 76.50 万元出资额以 94.84052 万元的价格
转让给周守安,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2016 年 12 月 9 日,易瑞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易瑞有限以 94.84052
万元的价格出售其持有的通量检测 15.00%的股权即 76.50 万元出资额。

     2016 年 12 月 19 日,朱海、易瑞有限与周守安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朱
海将其持有的通量检测 21.50%的股权即 109.65 万元出资额以 135.938079 万元的价格



                                     3-3-2-14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转让给周守安,易瑞有限将其持有的通量检测 15.00%的股权即 76.50 万元出资额以
94.84052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周守安。该《股权转让协议书》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
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于同日出具的编号为(2016)深证字第 186110 号《公证书》进行
了公证。

     根据通量检测的工商档案资料,通量检测本次股权转让已于 2016 年 12 月 22 日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支付凭证,周守安已于 2016 年 12 月 8 日支
付完毕全部的股权转让价款。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易瑞有限不再持有通量检测股权。

     3.收购海瑞鉴定股权

     2017 年 5 月,发行人受让朱海和卢和华持有的海瑞鉴定合计 80.00%的股权即
400.00 万元出资额,该次股权转让已于 2017 年 5 月 31 日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发行人收购海瑞鉴定股权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一
节。

     4.收购检易网络股权

     2017 年 5 月,发行人受让朱海持有的检易网络 97.00%的股权即 485.00 万元出资
额,该次股权转让已于 2017 年 5 月 25 日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发行人收购检
易网络股权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一节。

     5.投资至秦仪器

     2019 年 5 月 20 日,至秦仪器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注册资本由原 5,062,930
元增加至 5,625,478 元且发行人以总额 875 万元认购全部的新增注册资本 562,548 元;
同意发行人的投资分两期进行,第一期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266,470 元,第二期认购新
增注册资本 296.078 元;原股东就本次增资扩股放弃优先认购权;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的相应条款。

     2019 年 5 月 30 日,至秦仪器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增加注册资本 266,470
元,发行人以 375.00 万元价格认缴全部新增注册资本,并取得增资完成后的 5%的股
权;原股东就本次增资扩股放弃优先认购权;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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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9 年 5 月 30 日,发行人与深圳秦至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
圳同富裕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力合清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唐
飞、倪凯、余泉、钱翔、鲁信琼、深圳市力合天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江门启迪之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至秦仪器签署《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与深圳力合清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唐飞、倪凯、余泉、钱翔、鲁信琼、深圳秦
至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同富裕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深圳市力合天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门启迪之星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关于深圳至秦仪器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约定发行人合计以总额 875 万元
认购至秦仪器增加的注册资本 562,548 元,投资分两期进行,其中第一期发行人出资
375.00 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266,470 元,增资完成后,发行人持有至秦仪器 5%的股
权即 266,470 元出资额;第二期发行人出资 500.00 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296.078 元,
增资完成后,发行人持有至秦仪器 10%的股权即 562,548 元出资额。

     2019 年 5 月 30 日,至秦仪器全体股东签署了修改后的《深圳至秦仪器有限公司
章程》。根据该《公司章程》,发行人持有至秦仪器 5%的股权即 266,470 元出资额。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6 月 11 日出具的 201903129178《变更(备
案)通知书》,发行人对至秦仪器的第一期投资已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根据
发行人提供的支付凭证,发行人已于 2019 年 6 月 5 日向至秦仪器支付了第一期投资款
375 万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持有至秦仪器 5.00%的股权即 266,470 元出资额;截至本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尚未完成对至秦仪器的第二期投资。

     (三)发行人拟进行的重大资产变化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
已披露的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对至秦仪器的第二期投资外,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
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计划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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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章程近三年的修改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易瑞有限成立时的《公司章程》;

     2.易瑞有限历次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

     3.易瑞有限历次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发行人创立大会暨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5.发行人创立大会暨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

     6.发行人历次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7.发行人历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8.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9.发行人及其前身易瑞有限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07 年,易瑞生物前身易瑞有限的股
东王金玉签署了《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章程》。该《公司章程》系易瑞有限设
立时制定的章程。自 2016 年 1 月 1 日以来,易瑞有限/易瑞生物的《公司章程》的修
改情况如下:

     1.2016 年 5 月 23 日,易瑞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汤凌霄将其持有的易
瑞有限 5.00%的股权即 50.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朱海,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日,
易瑞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修改后的《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章程》。2016 年 6
月 6 日,该章程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备案登记。

     2.2016 年 6 月 8 日,易瑞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林国权将其持有的易
瑞有限 2.00%的股权即 20.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朱海;同意张聪慧将其持有的易瑞有限
1.00%的股权即 10.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朱海;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2016 年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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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18 日,易瑞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修改后的《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章程》。
2016 年 7 月 20 日,该章程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备案登记。

     3.2016 年 11 月 10 日,易瑞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罗国华将其持有的
易瑞有限 6.00%的股权即 60.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朱海,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并
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同日,易瑞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修改后的《深圳市易瑞
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章程》。2016 年 11 月 28 日,该章程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
备案登记。

     4.2017 年 3 月 1 日,易瑞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将注册资本由 1,000.00
万元增加至 5,000.00 万元等相关事宜,同意 2017 年 3 月 1 日修改后的公司章程。2017
年 3 月 1 日,易瑞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修改后的《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章程》。
2017 年 4 月 28 日,该章程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备案登记。

     5.2017 年 10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制定<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2017 年 10 月
22 日,易瑞生物全体股东签署了《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
年 10 月 26 日,该章程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备案登记。

     6.2017 年 11 月 28 日,易瑞生物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50.5051 万股新股暨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并同时修改了公
司章程的相应条款。2017 年 11 月 28 日,易瑞生物法定代表人签署了《深圳市易瑞生
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2017 年 12 月 25 日,该章程修正案已在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办理了备案登记。

     7.2018 年 7 月 15 日,易瑞生物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等议案。易瑞生物全体股东签署了修改后的《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8 年 9 月 21 日,该章程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备案登记。

     8.2019 年 1 月 7 日,易瑞生物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等议案。2019 年 1 月 22 日,易瑞生物全体股东签署了修改后的《深圳市易瑞生物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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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 年 1 月 24 日,该章程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备
案登记。

     9.2019 年 3 月 21 日,易瑞生物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易瑞生物
全体股东签署了修改后的《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 年 3 月 26
日,该章程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备案登记。

     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近三年的修改已履行相应程序。

     2.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发行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进行全面修订,
形成了《公司章程(草案)》。2019 年 5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
案》,该《公司章程(草案)》将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
效实施。

     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已履行法定程序。

     2.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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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会议资料;

     3.发行人组织结构图;

     4.发行人股东大会选举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会议资料;

     5.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决议;

     6.发行人董事会选举董事长及聘请高级管理人员的会议资料;

     7.发行人监事会选举监事会主席的会议资料;

     8.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和监事
会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
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等健全的组织机构,
各组织机构的人员及职责明确,具体情况如下:

     1.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发行人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代表股东的利益,根据《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有股
东 14 名。

     2.董事会

     发行人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大会负责,根据《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
中有 3 名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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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监事会

     发行人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2 名监事由股东代表担任,通过股东大会选
举产生,1 名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会主
席 1 名。监事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4.总经理及副总经理

     发行人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发行人设副总经理 3 名,协助总经理工作。

     5.董事会秘书

     发行人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
构,上述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
总经理工作细则和董事会秘书制度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
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
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所律师核查后验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17 年 10 月 22 日召开的创
立大会暨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定<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定<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
事规则>的议案》,该三项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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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
会议事规则》进行了相应修订,并于 2019 年 5 月 27 日召开的发行人 2019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议案》、《关于修订<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关于修订<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三
项议事规则(修订)将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17 年 10 月 22 日召开的创
立大会暨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并于同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易
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和《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该等制度或细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
规定,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以及《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进
行了相应修订,并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和《关于修
订<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于 2019 年 5 月
27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该等细则或制度(修订)将自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总经理工作细
则、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及其相应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情况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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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股份公司
设立以来,共召开 12 次股东大会、12 次董事会、7 次监事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
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的合法性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创立大会暨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发行人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3.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以来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授权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17 年 10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或其委派的人员办理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商
设立登记手续等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或其委派的人员办理与发行人的工商设
立登记手续及领取营业执照的相关事宜。

     2.2017 年 11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暨增加注册资本工
作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办理向特定对象增发股份暨增加注册资本的相关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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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2018 年 2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工商登记手续
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办理发行人黑龙江分公司工商设立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4.2018 年 7 月 5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工商登记手续的议
案》,授权董事会办理发行人绍兴分公司工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5.2018 年 7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办理发行人与
该次增资扩股工商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6.2019 年 1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办理与该次增资
扩股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事宜。

     7.2019 年 3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议案》,授权董事会
办理与该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8.2019 年 5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
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办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相关
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五)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运行情况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创立大会暨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
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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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资料;

     3.发行人独立董事的简历;

     4.发行人独立董事出具的声明;

     5.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
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6.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
细则》;

     7.发行人各专门委员会历次会议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验证: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7 年 10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创
立大会暨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
案》;2017 年 10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制定<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选举审
计委员会成员的议案》;2018 年 1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在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
门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成员的议案》、 关于制定<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
名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议案》;2018 年 1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在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成员的议案》。根据上述会议决议,发行人在董
事会下设了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四个专门委员会。

     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2019 年 5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各专门
委员会的工作细则〉的议案》,修订后的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将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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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2.各专门委员会运行情况

     (1)审计委员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审计委员会由何祚文、向军俭、朱海 3 名董事组成,其
中何祚文、向军俭为独立董事,且何祚文为会计专业人士。何祚文为审计委员会主任
委员(召集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审计委员会已召开 3 次会议。

     (2)战略委员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战略委员会由朱海、付辉、颜文豪 3 名董事组成。董事
长朱海为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战略委员会
已召开了 1 次会议。

     (3)提名委员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名委员会由向军俭、何祚文、朱海 3 名董事组成,其
中向军俭、何祚文为独立董事。向军俭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ZHANG HUA-TANG、向军俭、朱
海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ZHANG HUA-TANG、向军俭为独立董事。ZHANG HUA-TANG
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已召开 2 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专门委员会的构成及历次专门委员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

     (六)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安排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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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工作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信息披
露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投
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等制度。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参与权作
出制度安排,该等制度安排为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享有投资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
权利提供保障。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上市,对《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并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股
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信息披露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年报信息
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等,上述《公司章程
(草案)》及其他修订或新制定的制度将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公司章程
(草案)》明确规定了发行人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应当单独计票。发行人股东大会在审议法定或章程
规定的事项时,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发行人制定
的《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完善了投诉处理机制,建立了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
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上述《公司章程(草案)》和制度切实保障了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
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对投资者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的
制度安排。

     本所律师认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依法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的规定严格公司
治理,发行人建立健全了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了发行人与股东之间多元化纠纷解
决机制,切实保障了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
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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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发行人选举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3.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决议;

     4.发行人选举董事长及聘请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会议资料;

     5.发行人选举监事会主席的监事会会议资料;

     6.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7.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

     8.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自查表;

     9.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部门出具
的证明。

     同时,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并在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是否存在行政处罚或公开谴责情况进行了检索。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有 9 名董事,包括朱海、卢和华、王金玉、付辉、
颜文豪、林季敏、ZHANG HUA-TANG、何祚文以及向军俭;其中,朱海为董事长,
ZHANG HUA-TANG、何祚文以及向军俭为独立董事。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有 3 名监事,包括王西丽、李美霞以及张双文;其
中,王西丽为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有 5 名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朱海、颜文豪、高世涛、
XIE MINGYUAN 以及王广生;其中,朱海为总经理,颜文豪、高世涛为副总经理,
XIE MINGYUAN 为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广生为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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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的结果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最近二年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资料;

     2.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决议;

     3.发行人及易瑞有限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

     4.发行人前身易瑞有限的股东决议/股东会决议、执行董事决定/董事会决议、监事
会决议;

     5.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发行人董事的任职变化情况

     (1)2007 年 7 月 9 日,易瑞有限股东作出决定,选举王金玉担任执行董事。

     (2)2009 年 2 月 1 日,易瑞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选举辛向阳为执
行董事。

     (3)2010 年 3 月 1 日,易瑞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选举吉琼梅为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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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董事。

     (4)2010 年 12 月 20 日,易瑞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选举王金玉为
执行董事。

     (5)2011 年 1 月 13 日,易瑞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选举吉琼梅为执
行董事。

     (6)2011 年 11 月 9 日,易瑞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选举朱海为执行
董事。

     (7)2013 年 3 月 1 日,易瑞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选举王金玉为执
行董事。

     (8)2017 年 3 月 1 日,易瑞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设立董事会,朱
海、付辉、卢和华、王金玉、颜文豪为董事。同日,易瑞有限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
同意选举朱海为董事长。

     (9)2017 年 10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选举朱海、卢和华、王金玉、付辉、颜文豪、林季敏、ZHANG HUA-TANG、何祚文
以及向军俭等 9 名董事组成第一届董事会,其中 ZHANG HUA-TANG、何祚文、向军
俭为独立董事。发行人 2017 年 10 月 22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朱海为
董事长。

     2.发行人监事的任职变化情况

     (1)2007 年 7 月 9 日,易瑞有限股东作出决定,同意选举于江为监事。

     (2)2013 年 3 月 1 日,易瑞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选举朱海为监事。

     (3)2017 年 3 月 1 日,易瑞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选举李美霞为监
事。

     (4)2017 年 10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选举李美霞、袁克湖 2 名股东代表监事,与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民主方式选举产
生的职工代表监事王西丽,组成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发行人于同日召开第一届监事
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王西丽为监事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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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5)2018 年 7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袁克湖
辞去监事职位,并选举张双文为监事。

     3.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发行人的总经理、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公司章程》及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整体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易瑞有限的高级管理人员为总经理。

     (1)2007 年 7 月 9 日,易瑞有限执行董事作出决定,同意聘任于水为经理。

     (2)2013 年 3 月 1 日,易瑞有限执行董事作出决定,同意聘任卢和华为总经理。

     (3)2017 年 3 月 1 日,易瑞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聘任朱海为总经理。

     (4)2017 年 10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朱海为总
经理,XIE MINGYUAN 为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颜文豪、高世涛为副总经理。

     (5)2018 年 1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聘任王广生为财
务总监。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近两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发
行人最近两年增选董事、增聘高级管理人员属于发行人内部治理结构的逐步完善,因
此,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制度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3.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4.发行人现行有效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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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资料;

     6.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7.独立董事的简历;

     8.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证明文件;

     9.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及候选人声明;

     10.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同时,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进行了访谈。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独立董事进行访谈的结果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 3 名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相关制度的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未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独立董事自任职以来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谨慎、认真、勤勉地履行其权利和义务,历次董事会均
能积极参加,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了相应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独立董事对完善发行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和经营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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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纳税审核报告》;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子公司纳税申报表;

     4.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验证: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纳税审核报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和税率如下: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如下表所示:

        税种                                  计税依据                           具体税率情况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
                       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        0%、3%、6%、
       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自 2018 年 5 月 1 日开始执行财税[2018]32 号     16%、17%
                       文,增值税率自 17%调整至 16%。)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及消费税计缴                         7%
   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                                         15%、25%

     前述企业所得税中,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税率如下表所示:

                纳税主体名称                                    所得税税率
发行人                                                             15%
北京易准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25%
深圳海瑞司法鉴定技术有限公司                                       25%
深圳检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25%
Bioeasy USA, Inc.                                                8.84-21%

    注:发行人在美国设立的子公司 Bioeasy USA, Inc 执行当地的税务政策,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
率为:联邦企业所得税按 21%、加利福尼亚州企业所得税按 8.84%计缴。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

       (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政策及其合法性


                                             3-3-2-16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纳税审核报告》;

     (2)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518 号《审计报告》;

     (3)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
方税务局联合核发的编号为 GF201544200360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深圳市科技创
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 税务局联合核发的编号为
GR201844203820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4)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西乡税务分局下发的编号为深国税宝西简征
[2013]0049 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通知书》;

     (5)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下发的编号为深国税宝西简征[2016]0015 号《深圳市国家
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通知书》;

     (6)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下发的编号为深国税宝西税通〔2017〕73980 号《税务事
项通知书》(增值税即征退备案通知书);

     (7)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8)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 号,已废止)、《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 号)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16]32 号);

     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 号);

     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

     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 号)。

     本所律师核查后验证:



                                    3-3-2-16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纳税审核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
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情况如下:

     (1)增值税优惠

     ①简易征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 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
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4.用微生物、微生物
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根据《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 号)第二条的规定,财税
[2009]9 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 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 3%征收率”。

     2013 年 4 月 18 日,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西乡税务分局下发编号为深国税宝
西简征[2013]0049 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通知书》,易
瑞有限生物制品生产在政策不改变的情况下,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所属时期从
2013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2016 年 2 月 16 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下发编号为深国税宝西简征[2016]0015 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通知书》,易瑞有限生物制品生产
在政策不改变的情况下,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所属时期从 2016 年 3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
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税
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017 年 7 月 19 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下发编号为深国税宝西税通〔2017〕73980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通知书),易瑞有限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
即退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要求,准予备案。

     (2)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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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
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5 年 10 月 19 日,发行人经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
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核发的编号为 GF201544200360 的《高新技术
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2018 年 11 月 9 日,发行人经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国家
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核发的编号为 GR201844203820 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有效期为三年。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政策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发行人及项目合作方享受财政补贴的政策依据;

     (3)发行人及项目合作方享受财政补贴的批文;

     (4)发行人与项目合作方签署的共同开发协议;

     (5)发行人收到财政补贴项目及合作方支付经费的银行回单。

     本所律师核查后验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
内享受财政补贴政策的具体情况如下:

     (1)科技计划项目补贴

     ①根据《关于下达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计字〔2013〕2207 号)、
《关于下达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计字〔2013〕869 号)、深圳市检
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发行人与深圳市博英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农产品安全快
速检测技术研发”联合实施协议》、发行人提供的平安银行业务回单及中国建设银行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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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专用回单等文件,发行人于 2013 年 8 月 8 日收到深圳国库拨付的双功能荧光纳米颗
粒免疫层析技术平台及其对四种重要病原菌高灵敏现场检测的研究项目资助 150.00 万
元、于 2013 年 12 月 13 日收到深圳市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支付的项目合作费 140.00
万元,共计 290.00 万元。

     ②根据《关于下达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计字〔2012〕706 号)、
发行人提供的平安银行业务回单等文件,发行人于 2014 年 6 月 13 日收到深圳市财政
委员会账户拨付的 2012 年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五批扶持资金 14.00 万元。

     ③根据《关于下达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计字〔2015〕0190 号)、
《关于下达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计字〔2015〕0287 号)、发行人提
供的平安银行业务回单等文件,发行人于 2015 年 2 月 16 日分别收到深圳市财政委员
会拨付的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12.00 万元、400.00 万元,共计 412.00 万元。

     ④根据《关于下达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计字〔2016〕5385 号)、
发行人提供的平安银行业务回单等文件,发行人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收到深圳市财政
委员会拨付的孔雀计划广东省第五批团队配套资助资金 2,000.00 万元。

     ⑤根据《关于下达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计字〔2016〕5616 号)、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与发行人签署的《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
合同书(多方合作项目)》、发行人提供的平安银行业务回单等文件,发行人于 2016
年 7 月 1 日收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拨付的科技研发资金 60.00 万元。

     (2)企业研究开发补贴

     ①根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 2016 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第一批资助企
业的公示、关于办理 2017 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第二批资助资金拨款的通知、关于
2018 年第一批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拟资助企业的公示、发行人提供的中国民生银行
及中国建设银行业务回单等文件,发行人于 2016 年 12 月 22 日收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
员会拨付的示范区小微资金 140.30 万元,于 2018 年 1 月 30 日收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
员会拨付的企业资助资金 123.10 万元,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收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
会拨付的企业研发资助资金 119.80 万元。

     (3)项目配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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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根据《关于 2016 年宝安区创新平台配套补助等 29 个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对的通
知》(深宝科〔2016〕67 号)、发行人提供的中国民生银行业务回单,发行人于 2016
年 10 月 31 日收到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拨付的配套补贴资金 150.00 万元。

     ②根据《关于下达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计字〔2017〕9483 号)、
发行人提供的平安银行业务回单,发行人于 2017 年 5 月 27 日收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
员会拨付的 2017 年第一批国家省计划配套资金 35.00 万元。

     ③根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 2019 年国家和广东省科技奖配套奖励拟奖名
单的通知、发行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业务回单,发行人于 2018 年 8 月 3 日收到深圳
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拨付的 2019 年省科技奖配套资金 30.00 万元。

     ④根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 2019 年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第一批拟
资助项目的公示、发行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业务回单,发行人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收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拨付的国家配套资金 7.00 万元。

     ⑤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深宝规〔2018〕3 号)、深圳市
宝安区科技创新局“宝安区 2018 年信息化项目配套奖励拟立项公示”的公告、发行人
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业务回单,发行人于 2018 年 12 月 21 日收到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
新局拨付的 2018 年宝安区信息化项目配套奖励资金 10.50 万元。

     (4)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资助

     根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 2017 年度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
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的通知》(深市质〔2018〕20 号)、《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
局关于做好 2018 年宝安区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项目资金拨付相关工作的通知》、《深圳
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 2018 年度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资助
计划的通知》(深市质〔2019〕17 号)、发行人提供的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业
务回单等文件,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收到的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资助如下:

     ①2018 年 1 月 26 日,发行人收到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拨付的 2017
年度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资助 24.00 万元。

     ②2018 年 12 月 24 日,发行人收到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拨付的完成 10 项标准制
修订资金 1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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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2019 年 1 月 31 日,发行人收到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拨付的 2018
年度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资助 43.20 万元。

     (5)协同创新与平台环境建设专项资金补贴

     ①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 2015 年度省协同创新与平台环境建设专项资金分
配方案的公示》(粤科公示〔2015〕17 号)、发行人提供的平安银行业务回单等文件,
发行人于 2015 年 11 月 23 日收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拨付的 2015 年度省协同创新
与平台环境建设专项资金 50.00 万元。

     ②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16 年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协同创新与平台环境建设
方向)分配方案的公示”的公告、发行人提供的平安银行业务回单等文件,发行人于
2016 年 6 月 12 日收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拨付的 2016 年科技发展资金(协同创新
与平台建设)30.00 万元、100.00 万元,合计 130.00 万元。

     (6)人才专项资金补贴

     ①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下达第一批广东特支计划专项资金的通知》(深财
社〔2015〕45 号)、发行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南油支行客户回单等文件,发
行人于 2015 年 8 月 3 日收到深圳市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 80.00 万元。

     ②根据《关于印发“珠江人才计划”引进第五批创新创业团队和领军人才人选名
单的通知》(粤人才办〔2015〕21 号)、发行人提供的平安银行深圳香蜜湖支行业务回
单等文件,发行人于 2015 年 12 月 9 日收到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拨付的珠江人才计划引
进第五批创新创业团队资金 2,000.00 万元。

     ③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拟发放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人员名
单(2017 年第一批)”的公告、发行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业务回单,发行人于 2017
年 6 月 27 日收到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拨付的 2017 年博士后设站单位补助资
金 5.00 万元。

     ④根据《关于 2017 年宝安区“凤凰团队”资助等五类人才项目立项及资金安排计
划的通知》(深宝科〔2018〕25 号)、发行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南油支行业务回
单,发行人于 2018 年 6 月 14 日收到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拨付的 2017 年高层次科技创
新补贴资金 80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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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根据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关于发放 2018 年深圳市院士年度业务经费和生活津
贴补助的通知》、发行人提供的中国民生银行业务回单,发行人于 2018 年 12 月 18 日
收到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拨付的市院士津贴 1.25 万元。

     (7)科技奖奖励

     ①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 2014 年度深圳市宝安区科学技术奖励的通
报》(深宝府〔2016〕5 号)、发行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业务回单,发行人于 2016 年
3 月 22 日收到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拨付的科技进步奖励资金 20.00 万元。

     ②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 2016 年度深圳市科学技术奖的通报》(深府
〔2017〕50 号)、发行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业务回单,发行人于 2017 年 6 月 23 日
收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拨付的 2016 年度科学技术奖资金 100.00 万元。

     ③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 2017 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通报》(粤府
〔2018〕24 号)、发行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业务回单,发行人于 2018 年 7 月 5 日收
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拨付的 2017 年度广东省科技奖资 20.00 万元。

     (8)其他财政补贴

     ①根据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关于“2013 年立项项目公
告”、发行人提供的北京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业务回单,发行人分别于 2013 年 12
月 16 日收到深圳市财政拨付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49.00 万元、2017 年 10
月 31 日收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拨付的 21.00 万元,共计 70.00 万元。

     ②根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 深圳市财政
委关于下达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2014 年第二批扶持计划的通知》(深
发改〔2014〕939 号)、发行人提供的平安银行业务回单,发行人于 2014 年 8 月 1 日
收到深圳市财政拨付的财政拨款 300.00 万元。

     ③根据《关于对深圳市新一代信息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深圳市新一代信息技
术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 33 个项目科技研发资金安排的通知》(深宝科〔2014〕62 号)、
发行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南油支行业务回单,发行人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收到
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拨付的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补贴 24.50 万元。

     ④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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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费管理的通知》、发行人提供的平安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业务回单,发行人分别于
2016 年 5 月 11 日、2018 年 1 月 31 日收到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务局拨付的三代税款手
续费 9,976.16 元、57,935.84 元,合计 67,912.00 元。

     ⑤根据《关于 2017 年宝安区太赫兹器件与微系统重点实验室补贴等 57 个项目资
金安排计划的通知》(深宝科〔2017〕9 号)、发行人提供的中国民生银行业务回单,
发行人于 2017 年 3 月 30 日收到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拨付的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补贴
资金 50.00 万元。

     ⑥根据《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深宝发
〔2016〕5 号)、“宝安区 2016 年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补贴项目拟立项公示”的公告、发
行人提供的中国民生银行业务回单,发行人于 2017 年 3 月 28 日收到深圳市宝安区科
技创新局拨付的信息化项目配套资金 25.00 万元。

     ⑦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公布 2016 年度深圳市第三批境外商标注册申请资助周转金拨款名单的通知”、
发行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业务回单,发行人于 2017 年 3 月 20 日收到深圳市市场和
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拨付的资助 1.00 万元。

     ⑧根据市社保局关于拟发放 2015 至 2017 年度稳岗补贴企业名单公示、深圳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工
作的通知、发行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业务回单,发行人于 2017 年 10 月 13 日、2018
年 1 月 31 日分别收到稳岗补贴资金 23,530.76 元、41,022.67 元,合计 64,553.43 元。

     ⑨根据《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畜禽重大疫病防控与高效安全养殖综合技术研
发”重点专项 2017 年度项目立项的通知》、吉林大学与易瑞有限签署的《国家重点研
发计划“畜禽重大疫病防控与高效安全养殖综合技术研发”专项“畜禽重要人兽共患
寄生虫病源头防控与阻断技术研究”项目组织实施协议》、新疆畜牧科学院兽医研究所
(新疆畜牧科学院动物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与易瑞有限签署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畜
禽重大疫病防控与高效安全养殖综合技术研发”专项“畜禽重要人兽共患寄生虫病源
头防控与阻断技术研究”项目“包虫病快速诊断、基因工程与细胞系疫苗创制”课题
合作协议》、发行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业务回单,发行人分别于 2017 年 12 月 15 日、
2018 年 11 月 21 日和 2018 年 11 月 23 日收到新疆畜牧科学院兽医研究所(新疆畜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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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院动物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支付的经费 15.00 万元、3.75 万元、4.80 万元,共计
23.55 万元。

     ⑩根据《关于印发<昌平区小微企业房租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昌双创办发
〔2018〕1 号)、发行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业务回单,北京易准于 2018 年 6 月 22 日
收到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管理委员会拨付的小微企业房租补助资金 10.24 万元。

     根据《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关于下达 2017 年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产品质量安
全检测项目资助计划的通知》(深市质〔2018〕574 号)、发行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
业务回单,发行人于 2018 年 11 月 29 日收到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拨付的
2017 年农业发展专项资金 147.00 万元。

     根据《市经贸信息委关于下达 2018 年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
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计划的通知》(深经贸信息中小字〔2018〕96 号)、发行人提供的
中国建设银行业务回单,发行人于 2018 年 7 月 31 日收到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拨付
的 2018 年企业信息化项目资助资金 21.00 万元。

     根据《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
施>的通知》(深发[2016]8 号)、发行人提供的中国民生银行业务回单,发行人于 2019
年 3 月 27 日收到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拨付的 2018 年第一季度出口信用保
险保费资助资金 4.95 万元。

     根据《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
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7〕8 号)、发行人
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业务回单,发行人于 2019 年 1 月 31 日收到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
署拨付的改制上市项目资助资金 50.00 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纳税情况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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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纳税证明;

     3.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无违规证明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验证:

     1.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1)发行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出具的深税违证
[2019]16858 号《税务违法记录证明》,发行人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期间,暂未发现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2)北京易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出具的《涉
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5 月 17 日,北京易准存在一项
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2018 年 12 月 17 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出具京昌城南税简罚
[2018]233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因北京易准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
报和报送纳税资料,逾期 820 天,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
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北京易准处以 1000 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
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
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北京易准受到的前述 1,000 元的行政处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固定的情形严重的情形,罚款金额较小,且北京易准已足额缴纳
1000 元罚款,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北京易准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
罚。

     (3)检易网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出具的深税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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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9]16868 号《税务违法记录证明》,检易网络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间,暂未发现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4)海瑞鉴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出具的深税违证
[2019]16872 号《税务违法记录证明》,海瑞鉴定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间,暂未发现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税务违法行为。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情况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编号为深宝环批[2009]605479 号的《深圳市宝
安区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

     2.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出具的编号为深宝环水批[2015]600881 号的《深
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

     3.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出具的编号为深宝环水批[2016]600464 号的《深
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

     4.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出具的编号为深宝环水批[2017]600579 号的《深
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

     5.深圳市龙华区环保和水务局出具了《深圳市龙华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深龙华环批[2019]100106 号);

     6.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颁发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7.本所律师就发行人、体外诊断分公司、西乡分公司建设项目是否需要进行环评
验收及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相关事项走访了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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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核查后验证:

     1.2019 年 1 月 28 日 , 发 行 人 取 得 深 圳 市 环 通 认 证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颁 发 的
02419E31010078R0M 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至 2022 年 1 月 27 日。

     2.2010 年 1 月 11 日,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局出具了编号为深宝环批[2009]605479
号的《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同意易瑞有限在深圳
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桃花源科技创新园 11#研发中心开办。

     2016 年 1 月 11 日,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出具了编号为深宝环水批
[2015]600881 号的《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同
意体外诊断分公司在深圳市宝安区宝城 67 区安顺达车辆维护中心综合楼开办。

     2016 年 9 月 6 日,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出具了编号为深宝环水批
[2016]600464 号的《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同
意体外诊断分公司在深圳市宝安区宝城 67 区安顺达车辆维护中心综合楼扩建。

     2017 年 11 月 3 日,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出具了编号为深宝环水批
[2017]600579 号的《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同
意西乡分公司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铁岗水库桃花源科技创新园第四分园 1 栋厂房
开办。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体外诊断分公司、西乡分公司的前述建设项目未办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经本所律师走访深圳市宝安区环
境保护和水务局,该局工作人员在审阅前述环评批复后明确表示,根据前述文件,发
行人、体外诊断分公司、西乡分公司的前述建设项目无环保设施,无需进行环评验收,
无需办理《排污许可证》。

     3.2019 年 3 月 14 日,深圳市龙华区环保和水务局出具了编号为深龙华环批
[2019]100106 号的《深圳市龙华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同
意发行人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 1301 号银星科技园银星智谷 4 号楼一层、二
层、三层建设“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发行人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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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情况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颁发的《反贿赂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深市监信证〔2019〕001866 号、001935
号、001932 号《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4.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昌市监证字 2019 年 0031《证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取得的质量管
理方面的证书情况如下:2018 年 5 月 23 日,发行人取得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
司颁发的 02418Q31011374R2M 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至 2021 年 5 月
22 日。

     2.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出具的《违法违规记
录证明》(深市监信证〔2019〕001866 号),发行人于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没有违反市场和质量(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
化妆品和价格检查等)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根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出具的《违法违规记
录证明》(深市监信证〔2019〕001935 号),检易网络于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2
月 15 日(迁出日)没有违反市场和质量(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食品药品、
医疗器械、化妆品和价格检查等)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根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出具的《违法违规记
录证明》(深市监信证〔2019〕001932 号),海瑞鉴定于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没有违反市场和质量(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
化妆品和价格检查等)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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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出具的《证明》[昌市监证
字 2019(年)0031],北京易准自成立之日(2016 年 8 月 19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无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案件记录。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发行人近三年不存在因违
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批准或授权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可
行性研究报告》;

      2.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3.深圳市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于 2018 年 12 月 14 日核发的编号为深龙华发改备案
﹝2018﹞0294 号《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证》。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所得的募集资金金额扣除
发行费用后净额将投资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建设期(月)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产品生产线
  1                                      21,346.71      21,346.71          24
                  建设项目
                  合计                   21,346.71      21,346.71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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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批准或授权

     (1)根据发行人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 2019
年 5 月 27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已经获得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

     (2)根据深圳市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于 2018 年 12 月 14 日核发的编号为深龙华
发改备案﹝2018﹞0294 号《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证》,发行人拟以本次公开发行
所募集资金投资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已向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办理
备案登记。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及授权并已办理必要的备案手
续。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合作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不
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的一致性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2.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的业务发展规划及目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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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以“维护全人类的食品安全健康”为经营使命,秉持“勇敢、专注、创未
来”的工作理念,始终致力于食品安全精准快速检测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当前,
发行人牢牢抓住国家大力推进食品安全进程的契机,以市场为导向,通过自主创新、
产学研合作等多种创新路径,紧跟国际先进技术和趋势,不断创新和发展新技术的应
用研究,逐步稳定和提升技术平台,拓展并丰富产品线,优化产品结构,开发适用于
多领域、多规格、高质量的检测试剂和仪器,努力将发行人打造成食品安全快速检测
领域内技术领先、产品一流、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快速检测产品和服务提供商。

     未来三年,发行人将首先立足于已经占据竞争优势地位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领域,
在关注技术创新与产品质量的同时,注重为客户提供系统性的食品安全检测风险评估、
优质的咨询维修服务,精准配置快速检测方案,打造“抗原抗体核心原材料+试剂+仪
器+检测方案”的闭环快速检测体系,巩固并不断扩大发行人已有产品的市场份额。除
此之外,发行人将尝试突破现有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业务,适当布局体外诊断试剂业
务,整合资源,发挥不同业务领域在研发、生产等方面的协同作用,力求在体外诊断
领域有所突破。

     围绕上述发展规划,发行人的具体的业务发展目标为:依托已有核心技术,全面
拓展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产品线;依托技术升级,聚焦操作更为简便、检测时间更短的
高质量产品生产,发展定量检测产品;寻求技术拓展,稳步推进生物传感器、均相系
统、微流控等高端技术研发,占领中高端快检产品市场;加快布局动物疫病业务模块,
培育新兴利润增长点;进军体外诊断领域,实现食品安全与体外诊断的协同发展;优
化国内营销网络布局,加快拓展海外市场。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食品安全精准快速检测产品的
研发、生产与销售及相关服务。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

     (二)业务发展目标的合法性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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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3.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2011 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有
关条款的决定》,发行人主营的食品安全精准快速检测不属于国家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
项目。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对已经存在的诉讼、仲裁的调查和了解受到下列因素的限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管辖的有关规定,基于中国法院、仲
裁机构的案件受理程序和公告体制,本所律师对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发行
人 5%以上的主要股东、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已经存在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案件情况的核查尚无法穷尽;

     2.本所律师的结论是基于确信下述各方所提供的书面说明是按照诚实和信用的原
则作出的。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所在地的市监、税务、土地、劳动与社保、安监、海关、外汇、出入境
检验检疫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出具的承诺函。

     本所律师核查后验证:

     1.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北京易准最近三年受到一笔税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具体情况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十七、发行人的税务”之“(三)发行人及其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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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纳税情况”。

     除前述行政处罚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未受到其他行政处罚。

     2.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以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的市监、税务、
安监、海关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
罚案件。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
处罚案件。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出具的承诺函。

     本所律师核查后验证: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
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本所律师认为: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访谈记录;

     2.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出具的承诺函;

     3.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经常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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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
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案件。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本所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编制和讨论,但对其进行了总括性的
审阅,对《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
作了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会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和本
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三、本次发行并上市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发行人其
他股东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声明与承诺。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本次发行并上市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主要承诺及约束措施如下:

     (一)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及锁定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总经理朱海,实际控制人兼董事王金玉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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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股份。

     (2)在前述承诺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
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

     (3)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六个月。

     若未能履行作出的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则违规减持股份所
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2.发行人控股股东易瑞控股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六个月。

     若未能履行作出的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则违规减持股份所
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3.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易凯瑞、易达瑞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
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若未能履行作出的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则违规减持股份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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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发行人股东深创投、南山红土、福田红土、红杉智盛、宝安基金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2)本企业在发行人申报前六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发
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5.发行人股东钟杰慧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未能履行作出的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则违规减持股份所
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6.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付辉、卢和华、林季敏,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颜文豪、高世涛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前述承诺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在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若未能履行作出的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则违规减持股份所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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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7.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王西丽、李美霞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前述承诺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在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未能履行作出的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则违规减持股份所
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二)关于持股意向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易瑞控股及实际控制人朱海、王金玉承诺:

     (1)将本着价值投资,长线投资的目的,鼎力支持发行人发展壮大。

     (2)本人/本企业持股限售期满两年内减持的,除履行本次公开发行中作出的各
种锁定和限售承诺以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外,本人/本企业每年减持股份数
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人/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且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4)以上承诺事项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如声
明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以上承诺不因声明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
而改变或无效。

     (5)如违反上述承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未履
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其他
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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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行人的股东易凯瑞、易达瑞承诺:

     (1)将本着价值投资,长线投资的目的,鼎力支持发行人发展壮大。

     (2)本企业持股限售期满两年内减持的,除履行本次公开发行中作出的各种锁定
和限售承诺以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外,本企业每年减持股份数不超过本次
发行前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且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4)以上承诺事项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

     (5)如违反上述承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未履行上
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3.发行人的股东红杉智盛承诺:

     (1)本企业作为发行人股东,对其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
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

     (2)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限售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除履行本企业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作出的相关承诺以及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外,本企业每年减持股份数不超过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100%。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二级市场的价格及交
易方式确定。本企业在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将提前
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低于 5%
时除外。

     (3)以上承诺事项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发行人股东的持股及股份变
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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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付辉、卢和华、林季敏,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颜文豪、高世涛承诺:

     (1)将本着价值投资,长线投资的目的,鼎力支持发行人发展壮大。

     (2)本人持股限售期满两年内减持的,除履行本次公开发行中作出的各种锁定和
限售承诺以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外,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价格,且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4)以上承诺事项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且不
因本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无效。

     (5)如违反上述承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
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

     发行人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
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其主要内容如下:

     (1)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目的

     为增强发行人上市后发行人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投资者投资股票信心,发行人
结合自身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制定稳
定发行人股价的预案。

     (2)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发行人股票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
易日低于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
项致使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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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即可实施本预案,以使发行人股
票稳定在合理价值区间。

     (3)稳定股价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①发行人回购股票;②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发
行人股票;③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票。选用前述
方式时应考虑:①不能导致发行人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②不能迫使控股股东、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发行人回购股票。如因发行人回购股票将导致发行人不满足法定上市
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发行人股票。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将启动第
二选择:

     ①发行人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不会导致发行人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②在发行人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发行人股票仍未满足连续 3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已高于发行人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回购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发行
人股票。

     第三选择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发行人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发行人股票仍未满足连续 3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发行人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发行人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4)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发行人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3-3-2-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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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发行人股价。

     ①发行人回购

     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
条件,并依法履行有关回购股份的具体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发行人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以其控
制的股份投赞成票。

     发行人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的资
金总额;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 2%;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年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
股份业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
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并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用于增持发行人股票的货币总额不低于
其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10%;单次及连续十二个月增
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 2%(如前述二项有冲突的,以本项为准)。

     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发行人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发
行人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相关文件的
规定,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并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及时进行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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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义务增持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货币资
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发行人领取薪酬总和的 20%,但不超过该
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发行人领取的薪酬总和。

     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
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
做出的相应承诺。

     (5)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①发行人回购

     A、发行人董事会应在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作出实
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

     B、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
案(应包括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
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C、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实施回购的,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
内实施完毕。

     D、发行人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发行人股份变动报告,
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E、发行人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发行人股票若连续 3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发行人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A、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
易日内,就其增持发行人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
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发行人并进行公告。

     B、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

     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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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在发行人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
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发行人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
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发行人并进行公告。

     B、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
施完毕。

     (6)约束措施

     如未履行上述增持措施,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不得领取当年分红,发
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不得领取当年薪酬。

     2.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本人/本公司自愿依法履行《深圳市易瑞生物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所规定的
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

     如本人/本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承诺的,本人/本公司将继续
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1)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

     (2)及时提出新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方案,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表决,直至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

     (3)如因本人/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的社会公众投资者(指发起人
以外之其他股东)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向社会公众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

     (四)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
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制定并
公告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全部新股的计划,购回价格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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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发生除权、除息行为,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作
相应调整),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回购计划。

     (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
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承诺的原因并公开道歉,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朱海、王金玉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
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之日起十日内,通过适
当的方式依法及时提议召集召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制定并公告回购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全部新股的计划,购回价格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
发生除权、除息行为,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本人将通
过投赞同票的方式促使发行人履行已作出的承诺,并提请发行人予以公告后实施。

     如发行人股东已公开发售股票或转让原限售股的,本人亦将依照相关股份发售或
转让价格购回已公开发售或转让的股票。

     (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
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对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的损失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
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准),但是能够证明本人没有过错的
除外。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承诺的原因并公开道歉,本人同意发行人自本人违反承诺之日起有权扣减应向本人发
放的现金红利、工资、奖金和津贴等,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直至本人履行承诺
或弥补完应由本人承担的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同时,在此期间,本人所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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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全部股份按照已承诺锁定期和至本人履行完本承诺止的孰长进行锁定。

     3.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易瑞控股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
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之日起十日内,通过
适当的方式依法及时提议召集召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制定并公告回购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全部新股的计划,购回价格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如发生除权、除息行为,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本公
司将通过投赞同票的方式促使发行人履行已作出的承诺,并提请发行人予以公告后实
施。

     如发行人股东已公开发售股票或转让原限售股的,本公司亦将依照相关股份发售
或转让价格购回已公开发售或转让的股票。

     (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
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对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的损失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准),但是能够证明本公司没有
过错的除外。

     如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承诺的原因并公开道歉,本公司同意发行人自本公司违反承诺之日起有权扣减应向
本公司发放的现金红利,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直至本公司履行承诺或弥补完应
由本公司承担的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同时,在此期间,本公司所持发行人全
部股份按照已承诺锁定期和至本公司履行完本承诺止的孰长进行锁定。

     4.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
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及
时提议召集召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并通过在相关会议中就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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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促使发行人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3)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的最终处
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对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的损失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准),但是能够证明本人没有
过错的除外。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承诺的原因并公开道歉,本人同意发行人自本人违反承诺之日起有权扣减应向本人发
放的现金红利(如有)、工资、奖金和津贴等,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直至本人履
行承诺或弥补完应由本人承担的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同时,在此期间,本人
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按照已承诺锁定期和至本人履行完本承诺止的孰长进行锁定。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将
大幅增加。尽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建立在充分的市场调研、慎重的可行性分析研究
基础上,并结合发行人实际生产经营状况而确定,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
周期,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在此期间内,发行人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
将出现一定幅度下降的风险,投资者即期回报可能被摊薄。为了降低本次公开发行对
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发行人拟通过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努
力提高销售收入、提高管理水平、提升发行人运行效率,增厚未来收益,以填补本次
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具体如下:

     (1)确保募集资金规范使用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将严格按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
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
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为保障发行人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
发行人董事会将继续监督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
投资项目、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



                                     3-3-2-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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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发行人未来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
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节省发行人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发行人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
和盈利能力。

     (2)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保证募投项目实施效果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募投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行人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本次募
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
效益。

     随着项目逐步进入回收期后,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有助
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发行人未来将加强对上述已投资项目的日常
管理,努力提升上述投资项目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保障投资项目经济效益的顺利
实现,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全面提升发行人管理水平,完善员工激励机制

     发行人将不断改进和完善生产流程,提高生产效率,提高发行人资产运营效率和
资金周转效率;同时,发行人将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发行人的采购审批制度,进
一步提高成本和费用控制能力。

     此外,发行人将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通过建立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体系和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引进市场优秀人才,并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挖掘发行人员工
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

     通过以上措施,发行人将全面提升发行人的运营效率,降低成本,并提升发行人
的经营业绩。

     (4)加强核心技术研发

     发行人计划在未来进一步加强核心技术研发、推动技术创新,为客户提供更高附
加值的产品,保证发行人的市场竞争力,提升自身盈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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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和投资回报机制

     根据《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发行人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
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发行人的可持续发展。发行人将结合自身盈
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

     同时,发行人于 2019 年 5 月 27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还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上市后三年的利润分配进行了具体安
排。发行人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强化对投资者的权益保障,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发行人的可持续发展。

     未来,发行人将严格执行上述利润分配政策,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发行人
股东的利润分配力度,通过多种方式努力提高股东整体回报水平。

     2.实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本企业在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不得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
管理活动,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发行人利益,不得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2)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
害发行人利益;

     ②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③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④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
钩;

     ⑤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
钩。

     (3)发行人承诺:




                                     3-3-2-19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承诺确保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切实履行,尽最大努力保障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如未能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人将在股东
大会及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向股东致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六)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相关
责任主体”)承诺:

     1.自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承诺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由
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充分披露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
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由相关责任主体及时作出合法、合理及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其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主体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就其未能履行在本次
发行并上市中作出的承诺提出了相关约束措施,符合《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对责
任主体作出公开承诺同时提出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相关要求;发行人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履
行出具了承诺,符合《摊薄即期回报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符
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十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申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有关条件,其本次发行并上市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中国证



                                    3-3-2-19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监会的核准,其在创业板上市也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

     本律师工作报告经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3-3-2-19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之签
署页)



     本律师工作报告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    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卓檀                                    王彩章




                                                                 张韵雯




                                                                      年    月       日




                                          3-3-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