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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瑞生物: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2019年6月19日)2021-01-2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           于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24、31、41 楼        邮编:518034

24/F、31/F、41F, Tequbaoye Buliding,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电话/Tel: (+86)(755) 8351 5666   传真/Fax: (+86)(755) 8351 5333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一九年六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 3

第一节          引言 ............................................................................................................................... 7

第二节          正文 ............................................................................................................................... 9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 9

二、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0

三、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 10

四、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 11

五、发行人的设立......................................................................................................................... 15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 16

七、发起人和股东......................................................................................................................... 17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19

九、发行人的业务......................................................................................................................... 20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22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31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39

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46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46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47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48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49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58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58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58




                                                                       3-3-1-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59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 ......................................................... 59

二十三、本次发行并上市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 59

二十四、结论意见......................................................................................................................... 60

第三节          签署页......................................................................................................................... 61




                                                                   3-3-1-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易瑞生物         指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易瑞有限                 指   发行人前身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易准                 指   北京易准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检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检易网络技术
                              有限公司。 深圳检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 2019
检易网络                 指
                              年 3 月 12 日更名为“广东检易网络技术有限公
                              司”。
海瑞鉴定                 指   深圳海瑞司法鉴定技术有限公司
至秦仪器                 指   深圳至秦仪器有限公司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体外诊断分
体外诊断分公司           指
                              公司
西乡分公司               指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分公司
绍兴分公司               指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
黑龙江分公司             指
                              司
江西分公司               指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厦门分公司               指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武汉分公司               指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红杉智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红杉智盛                 指
                              (有限合伙)
深创投                   指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红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南山红土                 指
                              伙)
                              深圳市福田红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福田红土                 指
                              伙)
宝安基金                 指   深圳市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
易瑞控股                 指   深圳市易瑞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易凯瑞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深圳易凯瑞管理
                              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易凯瑞管理
易凯瑞                   指
                              咨询合伙企业”于 2019 年 1 月 9 日更名为“深
                              圳易凯瑞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3-1-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深圳易达瑞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深圳易达瑞管理
                              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易达瑞管理
易达瑞                   指
                              咨询合伙企业”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更名为“深
                              圳易达瑞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耐氪咨询                 指   深圳耐氪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通量检测                 指   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东兴证券/保荐人/主承销
                         指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商
立信会计师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大信会计师               指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京民信                 指   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本所                     指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本所为本次发行并上市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
本所律师                 指   法律意见书签署页“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
                              律师
                              本所为本次发行并上市项目,与本法律意见书一
                              同出具的《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
律师工作报告             指   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
                              作报告》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易瑞生物
法律意见书               指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制作的《深圳市易瑞生物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指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经立信会计师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出具的信会师
                              报字[2019]第 ZG11518 号《审计报告》审计的发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指
                              行人 2016-2018 年度以及 2019 年 1-3 月的财务报
                              告
                              立信会计师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543 号《深圳
《内控鉴证报告》         指
                              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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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立信会计师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于 2019 年 5 月 10
                           指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545 号《深圳
《纳税审核报告》
                           指   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
                                况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
                                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于 2017 年 9 月 27 日签订的
《发起人协议》             指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
                                议》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根据上下文意所需,指发行
《公司章程》               指
                                人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
                                经发行人于 2019 年 5 月 27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市易瑞生物技
《公司章程(草案)》       指   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
                                (草案)》将于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正式生效
                                成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以及 2019 年
报告期                     指
                                1-3 月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本次发行并上市             指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
                                相关法律行为发生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公司法》                 指
                                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8 年 6 月 6 日施行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 新 股 发 行体制改革意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
                           指
见》                            革的意见》
《 摊 薄 即 期回报指导意        《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
                           指
见》                            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且仅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目的,
中国                       指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
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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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编号:GLG/SZ/A3990/FY/2019-159



致: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
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发行人进行了详细的尽职调查,查阅了本所
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
记录、资料和证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就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事项向发行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作了询问和讨论,
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核实。




                                  3-3-1-6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证明或说明文件。

     二、发行人已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重大遗漏和隐瞒情况;其所提供
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以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必备
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同
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
用本法律意见书全部或部分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
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已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保证副本材料或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五、本所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
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


                                 3-3-1-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对经
审计的财务报告等文件中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
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
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
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3-3-1-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正文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系由易瑞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现持有深圳市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4403006641998843 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名称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桃花源科技创新园 11#研发中心(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             朱海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
                           生物制品的技术开发;实验室仪器设备、一类医疗器械的销售;机动
                           车的销售;快速检测车的销售;洁净工程、实验室工程、建筑装修装
                           饰工程、机电工程的设计及施工;软件的技术开发、批发与零售;食
                           品安全咨询;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
     经营范围
                           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试剂、
                           仪器设备的技术开发、生产与销售(不含医药产品及其它限制项目);
                           体外诊断试剂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实验分析仪器的研发、生产与销
                           售;食品安全检测;餐饮服务(职工内部食堂)。
     成立日期              2007 年 7 月 24 日
     经营期限              永续经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易瑞控股                 15,100.1310               41.9448

    2               朱海                   6,278.6407                17.4407

    3             红杉智盛                 2,632.1286                7.3115

    4              易凯瑞                  2,354.4903                6.5403

    5              易达瑞                  2,354.4903                6.5403

    6               付辉                   1,486.6346                4.1295

    7              王金玉                  1,242.7502                3.4521

    8              卢和华                  1,219.7923                3.3883

    9             南山红土                  967.6829                 2.6880

    10             林季敏                   800.5267                 2.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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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1           深创投          630.9513                  1.7526

    12           钟杰慧          317.1034                  0.8808

    13          福田红土         313.8630                  0.8718

    14          宝安基金         300.8147                  0.8356

             合计               36,000.0000               100.0000




     二、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已依照法定程序批准了本次发行
并上市。

     (二)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行人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本
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
发行并上市的相关事宜,该项授权的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四)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批准。



     三、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成立于 2007 年 7 月 24 日,设立时为易瑞有限,2017 年 10 月
26 日,易瑞有限依法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设立及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详
见本法律意见书“发行人的设立”一节),发行人依法设立。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6641998843 的《营业执照》。根据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第七条的规定,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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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
情形,发行人依法合法存续。

     (三)发行人于 2007 年 7 月 24 日注册成立,设立时为易瑞有限,2017 年
10 月 26 日,易瑞有限依法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自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三年。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
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四、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系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一)《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1.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选举了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聘请了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设立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设置了研发部、采购部、生产部、销售部、质量部、财务部、行政部、内审部、
证券部等部门;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
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9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的
流动比率(倍)为 10.87、速动比率(倍)为 10.32、资产负债率(母公司)为
14.23%;2019 年 1-3 月,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次)为 0.80、存货周转率(次)
为 0.55;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以及 2019 年 1-3 月净利润分
别为 23,420,276.08 元、39,265,448.64 元、73,912,776.53 元以及 13,072,332.83 元;
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以及 2019 年 1-3 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36,313,068.04 元、23,602,808.80 元、57,930,984.18 元以及
-2,262,941.70 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518 号《审计报告》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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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税务、劳动与社保、安监、海关、外汇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
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
载,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
规定的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二)《管理办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根据发行人及其前身易瑞有限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成立于 2007 年 7 月 24 日,设立时为易瑞有限,2017 年 10 月 26 日,易瑞
有限依法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及整体变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发行人的设
立”一节),目前合法存续(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一节)。
自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至今,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三年,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即 2017 年度、
2018 年度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
净资产为 373,316,340.06 元,即不少于 20,000,000.00 元,且未分配利润为
71,743,873.90 元,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
规定。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号[2019]第 ZG11480 号《验资报告》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3 月 21 日,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360,000,000 元,即发
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0,000 元,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
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设立时及此后历次增资的验资报告、验资复核报告并经本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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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核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发行人的股本及演
变”一节),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
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其出具的书面说明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食品安全精准快速检测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
售及相关服务。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发行人的业务”一
节以及“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一节),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的规定。

     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
有发生重大变化(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发行人的业务”一节以及“发行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一节),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详见本法律
意见书“发起人和股东”一节以及“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一节),符合《管理
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发行人控股股东易瑞控股及实际控制人
朱海、王金玉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
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一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
条的规定。

     6.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
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建立健全了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了发行
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
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发行人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一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7.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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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以及 2019 年 1-3 月财务报告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
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立
信会计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8.根据《内控鉴证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
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立信会计师已就本次发行并上市出具了无保留结
论的《内控鉴证报告》,该报告认为:发行人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
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9.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说明及其户籍所在地或
经常居住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本所律师对前述人员的访谈结果及在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查询结果,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10.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海、王金玉出具的书面说明以
及发行人所在地的工商、税务、安监、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外汇、劳动、社
保、公积金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
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
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
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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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发行上市的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议案已获发行人 2019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发行新股的规定
(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一节)。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聘请东兴证券担任其保荐人并委托东兴证券承
销本次发行的股票,双方签订了《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东兴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辅导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合作框架协议》,符合《证
券法》第十一条和第二十八条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在发行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完成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将超过四亿元,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发行人届时股份总数的 10%以上,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
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申请股票上市条件。

     4.根据发行人所在地的工商、税务、安监、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外汇、
劳动、社保、公积金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发行
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
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申请股票
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除须按照《证券法》第十
条的规定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及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获得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批准外,已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五、发行人的设立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以发起设立方式,由易瑞有限全体股东为
发起人共同发起,易瑞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的程序和
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
批准,发行人设立的资格、条件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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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2017 年 9 月 27 日,发行人的发起人朱海、付辉、
王金玉、卢和华、林季敏、易瑞控股、易凯瑞以及易达瑞签订了《发起人协议》。
《发起人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设立方式、股
份及注册资本、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发起人协议》的签署和内
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的设立行为存
在潜在纠纷。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履行了必要的资产评估及验资程
序,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
股东单位和其他关联方,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详
见本法律意见书“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一节)。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
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房屋
所有权、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发行人的各项资产权利不存在产
权归属纠纷或潜在的相关纠纷(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一节)。
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设立了研发部、
采购部、生产部、销售部、质量部、财务部、行政部、内审部、证券部等部门。
上述部门构成了发行人完整的生产、供应、销售体系,各部门均独立运作。根据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在采购、生产及销售时依赖
关联方的情况。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

     (四)根据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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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
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
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内
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存在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机构混同的情况。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决策独立,不存在股东
违规干预发行人资金使用的情况。发行人已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
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发行人开立了独立的基本账户,财务核算独立于股东及任何
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
账户的情况,发行人独立进行纳税申报、独立纳税。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在人员、财务、业务、机构等
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
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七、发起人和股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为易瑞控股、朱海、易凯瑞、易达
瑞、付辉、王金玉、卢和华以及林季敏。其中,易瑞控股、易凯瑞、易达瑞不存
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合伙协议》规定需要终止
的情形,合法存续;朱海、付辉、王金玉、卢和华、林季敏等 5 名自然人均为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发行人的全体自然人股东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发起人资格。本所律师认为,朱海等 8 名股东具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的资格。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 8 名发起人全部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
人持股比例符合《发起人协议》的约定,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公司
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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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以易瑞有限截至 2017 年 5 月 31 日经审计
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易瑞有限全体股东作为发
起人,以各自拥有的易瑞有限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根据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大信验字[2017]第 5-00018 号《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发起人已履行足额出资义务。本所律师认为,发起
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前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
碍。各发起人对发行人的出资均真实、有效。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起人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
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或以其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况。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相关权属证书已依法由发起人转移给发
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或法律风险。

     (六)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自然人朱海、王金玉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
行人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七)发行人现有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有股东之间存在如下关联关系:

     1.朱海、王金玉系夫妻关系;

     2.朱海、王金玉夫妇分别持有易瑞控股 49.50%的股权,合计持有易瑞控股
99.00%的股权;

     3.易瑞控股系易凯瑞、易达瑞的有限合伙人,持有易凯瑞 50.00%的财产份额,
持有易达瑞 50.00%的财产份额;

     4.朱海、王金玉夫妇合计持有耐氪咨询 100%的股权;耐氪咨询系易凯瑞、
易达瑞的有限合伙人,持有易凯瑞 23.33%的财产份额,持有易达瑞 37.33%的财
产份额;

     5.南山红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南山红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与福田红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福田红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均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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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创投持股 70%的企业;

       6.易凯瑞的有限合伙人王虹冰与赵昀祺系夫妻关系。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发行人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的股本设置及演变

       发行人系由易瑞有限通过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从易瑞有限设
立至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易瑞有限共经历了四次增资、十三次股权转让。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易瑞有限的设立行为以及此后的历次股本演变已经履
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易瑞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0 月 26 日,易瑞有限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为依据,整体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完成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易瑞控股              2,405.00                 48.10

   2           朱海                1,000.00                 20.00

   3          易凯瑞                375.00                   7.50

   4          易达瑞                375.00                   7.50

   5           付辉                 255.00                   5.10

   6          王金玉                250.00                   5.00

   7          卢和华                212.50                   4.25

   8          林季敏                127.50                   2.55

           合计                    5,000.00                 100.00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上述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
定和确认不存在法律纠纷和风险。易瑞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
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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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变更为股份有
限公司之后共经历了三次增资、一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一次股份转让。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后的历次股本演变已经
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全体股东所持
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的情形。



     九、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目前有效的《营业执照》、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生物制品的技术开发;实验室仪器设备、一类医疗器械的
销售;机动车的销售;快速检测车的销售;洁净工程、实验室工程、建筑装修装
饰工程、机电工程的设计及施工;软件的技术开发、批发与零售;食品安全咨询;
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
经批准的项目除外)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试剂、仪器设备的技术开发、生产与销售
(不含医药产品及其它限制项目);体外诊断试剂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实验分
析仪器的研发、生产与销售;食品安全检测;餐饮服务(职工内部食堂)。发行
人目前的主营业务为食品安全精准快速检测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及相关服
务。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经营方式为:发行
人采购部门负责采购生产所用原材料以及生产研发所需的设备、耗材、化学试剂
和零星物料等物资;发行人生产部门按照“以销定产,适量备货”的原则进行生
产安排,部分产品根据客户需求定制;发行人销售部统筹公司的日常销售工作,
各细分部门根据自身客户特点,制定销售计划、优化销售模式、跟踪客户需求。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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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

       根据 SHEA LAW FIRM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美
国设立全资子公司 Bioeasy USA, Inc.。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美国设立 Bioeasy
USA, Inc 已取得境内政府主管部门必要的授权和批准,且 Bioeasy USA, Inc 系根
据美国特拉瓦州的法律设立并存续,生产经营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真实、有
效。

       (三)发行人的业务变更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易瑞有限成立至今,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共经历了五次经
营范围变更。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为食品安全精准快速检测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
售及相关服务。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经营范围变更均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已经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最近
两年内未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以及 2019
年 1-3 月 的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分 别 为 85,030,365.89 元 、 134,602,806.48 元 、
195,114,214.22 元以及 39,348,671.54 元,发行人近三年及一期主营业务收入占同
期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7.68%、97.62%、95.21%以及 91.82%。本所律
师认为,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五)发行人持续经营的能力

       根据发行人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发行人订立的有关重大合同、《公司章程》
及其他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出现
《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其主要资产不存在被实施查封、扣
押、拍卖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本
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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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
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
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关联方包括:

     1.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易瑞控
股、朱海、红杉智盛、易凯瑞、易达瑞(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发起人和股东”一
节)。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朱海、王金玉夫妇,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持有
发行人 26,229.85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72.86%。

     2.发行人的控股、参股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参股公司包括
北京易准、海瑞鉴定、检易网络、Bioeasy USA, Inc、至秦仪器,具体情况见本
法律意见书“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一节。

     3.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为易瑞控股、耐氪咨询。

     4.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发行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一节。

     上述自然人股东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均为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

     5.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
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除本小节“3、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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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企业”中披露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同时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
 企业外,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名称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生物(转基因生物、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除
                          外)、医药、化工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自有设备租
                          赁(不得从事金融租赁),生物仪器的维修,
       上海拓澳生
                          生物仪器、医疗器械(一类)、实验室设备、 发行人董事长朱海持有该
 1     物科技有限
                          化学试剂、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     企业 20%的股权
           公司
                          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
                          制毒化学品)、计算机软硬件的销售,从事货
                          物与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安阳市帕帕                                                      发行人董事王金玉弟弟王
                          教育咨询服务,文化艺术咨询服务,体育咨
       亚教育咨询                                                      忠玉持有该企业 100%股
 2                        询,会议及展览服务,日用品百货、办公用
       服务有限公                                                      权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
                          品、玩具零售。
           司                                                            理、法定代表人职务
       安阳市文峰                                                      发行人董事王金玉弟弟王
       区益智培训                                                      忠玉持有该企业 40%股权
 3                        美术培训(有效期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学校有限公                                                      并担任董事长、总经理、
           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农业科技研究和试验发展;
                          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电子、通信与自动
                          控制技术研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技术
       内蒙古安瑞         开发、技术服务;教学设备的研究开发;农 发行人董事付辉的弟媳甘
 4     生物科技有         业技术咨询、交流服务;生物技术转让服务; 娟持有该企业 40%的股
         限公司           科技信息咨询服务;仪器仪表、汽车及配件 权,系该企业第一大股东
                          的销售;电子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集成电路
                          设计;化工产品检测服务(凭资质证书经营);
                          食品检测服务(凭资质证书经营);贸易代理
                          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销售自行开发后的产品;计算机
                          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
       中食检科技         软件开发;软件咨询;产品设计;模型设计; 发行人董事付辉的弟媳甘
                          包装装潢设计;教育咨询(中介服务除外);
 5     (北京)有限                                                娟持有该企业 40%的股
           公司           经济贸易咨询;文化咨询;体育咨询;公共 权,系该企业第一大股东
                          关系服务;会议服务;工艺美术设计;电脑
                          动画设计;企业策划、设计;设计、制作、
                          代理、发布广告;市场调查;企业管理咨询;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文艺创作;承办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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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影视策划;翻译服
                          务;自然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
                          研究与试验发展;农业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
                          医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数据处理(数据处理
                          中的银行卡中心、PUE 值在 1.5 以上的云计
                          算数据中心除外)。(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
                          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
                          目的经营活动。)
                          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
                          建帐记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
                          以及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
                                                                     发行人独立董事何祚文持
                          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承办涉税鉴证业务。
                                                                     有该企业 70%的股权,并
                          (凭深注税[2006]18 号、深注税[2007]12 号
       深圳市天业                                                    担任该企业董事长、总经
                          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文件经营)。代办
 6     税务师事务                                                    理、法定代表人职务;发
                          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帐
       所有限公司                                                    行人独立董事何祚文的配
                          记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
                                                                     偶罗又专担任该企业董事
                          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
                                                                              职务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
                          及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
                          训等涉税服务业务;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凭
                          深注税[2006]18 号、深注税[2007]12 号深圳
                          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文件经营)。
                          生产、经营偏光片等光学膜产品;酒店、物
                          业租赁与经营管理;生产、加工纺织品、针
                          织品、服装、装饰布、带、商标带、工艺品
       深圳市纺织
                          (不含限制项目);百货、纺织工业专用设备、 发行人独立董事何祚文担
 7     (集团)股份
                          纺织器材及配件、仪表、标准件、纺织原材     任该企业独立董事职务
         有限公司
                          料、染料、电子产品、化工产品、机电设备、
                          轻纺产品、办公用品及国内贸易(不含专营、
                          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
                          光电子元器件、激光器、测量设备、激光加
                          工设备、自动化装备的技术开发和销售;普
       深圳市杰普
                          通货运;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均不含法   发行人独立董事何祚文担
 8     特光电股份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及规定需前     任该企业独立董事职务
         有限公司
                          置审批项目)光电子元器件、激光器、测量
                          设备、激光加工设备、自动化装备的生产。
                          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审批);塑胶制品的
                          销售;机械设备的销售;电子元器件,组件
       深圳市同益         及制品的销售;金属制品的销售;导热导电 发行人独立董事何祚文担
 9     实业股份有         材料的销售;软件产品的销售;国内商业、
                                                                   任该企业独立董事职务
         限公司           物资供销业,货物及技术出口(不含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及决需前置审批
                          的项目)。技术服务(材料性能测试,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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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塑胶、无机非金属的物理、化学性能的测试
                          服务;产品及半成品模流分析、制作模具、
                          成型验证、表面处理、检测、失效问题定位
                          分析服务;硬件设计服务;工业设计,整机
                          设计服务;软件设计服务);普通货运;油漆
                          销售(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
       深圳市华鹏
       会计师事务                                            发行人独立董事何祚文持
                    审计(查帐、验证);会计咨询、会计服务;
 10    所有限责任                                            有该企业 7%的股权并担
                    证券、期货审计业务。
       公司(吊销,                                            任该企业董事职务
         未注销)
                          (一)直接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其他技术创
                          新产业;(二)受托管理和经营其他创业投资 发行人独立董事何祚文的
       大象创业投
 11                       公司的创业资本;(三)投资咨询业务;(四) 配偶罗又专担任该企业董
       资有限公司
                          直接投资或参与企业孵化器的建设;(五)法       事、总经理职务
                          律和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深圳市华诚                                                    发行人独立董事何祚文的
       信企业管理         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信息咨询(不    配偶罗又专持有该企业
 12
       咨询有限公         含限制项目)。                             80%的股权,并担任执行
           司                                                         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
       沈阳安永商                                                  发行人的副总经理高世涛
                          饮料、乳制品、食品、日用百货、家用电器、
       贸有限公司                                                  持有该企业 20%的股权,
 13                       建筑材料、计算机及辅助设备、劳保用品批
       (吊销,未注                                                并担任该企业的总经理职
                          发、零售。
           销)                                                              务
                          彩钢制品加工销售;机械设备维修;石油及     发行人的副总经理高世涛
                          天然气开采辅助活动;化工材料(有毒有害,   的哥哥高世海持有该企业
                          易燃易爆,危险品除外)、机电产品、五金交   55%的股权,并担任该企
       陕西兴庆集
                          电、工程机械销售;车床加工;室内外装饰     业执行董事、总经理、法
 14    团实业有限
                          装修及装饰设计(限分支机构经营);旅游管   定代表人职务;发行人的
           公司
                          理及项目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机械设备租     副总经理高世涛的哥哥的
                          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配偶杨瑞持有该企业 45%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
                                                                     发行人的副总经理高世涛
                                                                     的哥哥高世海持有该企业
                                                                     95.43%的股权,并担任该
       甘肃隆源房
                                                                     企业执行董事、总经理、
 15    地产开发有         房地产开发经营(凭资质经营)。
                                                                     法定代表人职务;发行人
         限公司
                                                                     的副总经理高世涛的哥哥
                                                                      的配偶杨瑞持有该企业
                                                                            4.57%股权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营销策划,物业管     发行人的副总经理高世涛
       海南海和丰         理,楼盘代理服务,房产过户租赁托管及信     的哥哥高世海持有该企业
 16    房地产开发         息技术咨询,文化及旅游产业开发,酒店开     63%的股权,并担任该企
         有限公司         发管理,商务服务,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     业执行董事、总经理、法
                          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机械设备、装饰材料、        定代表人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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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建筑材料、五金交电的销售。
                          旅游景区资源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旅游
                          商品开发销售、旅游景区配套设施建设、景
                          区游览服务、旅游项目投资、文化传播;环
                          境生态系统与人居环境建设、园林景观规划、
                          设计、施工;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
                          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培育、生     发行人的副总经理高世涛
       甘肃广成子         产和销售;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     的哥哥高世海持有该企业
 17    故里旅游开         服务;园林绿化工程中的项目配套工程;园     59%的股权,并担任该企
       发有限公司         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土石方工程;生态农     业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业开发建设、蔬菜、瓜果、花草、苗木种植、            职务
                          销售;瓶(桶)装天然矿泉水生产、加工、
                          销售、研发;其他饮用水、饮料生产、销售。
                          畜、禽养殖、畜牧业产品加工、畜禽相关产
                          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的副总经理高世涛
                                                                     的哥哥高世海及其配偶控
       庆阳大世界         物业管理;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制的企业甘肃隆源房地产
 18    物业管理有         水费、电费代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开发有限公司持有该企业
         限公司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0%的股权,高世海担任
                                                                     该企业执行董事、经理、
                                                                         法定代表人职务
                          日用百货、五金建材批发、零售;房屋租赁;
       甘肃庆阳大                                                  发行人的副总经理高世涛
                          物业管理服务;代收水费、电费、暖气费。
 19    世界商贸有                                                  的哥哥高世海持有该企业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限公司                                                          99%的股权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干鲜果的收购、加工、销售;葡萄及其产品
       敦煌市阳关         的加工与销售;蜜饯制品的生产、加工、销     发行人的副总经理高世涛
 20    果品有限责         售;种殖、养殖。锁阳及其产品的销售(依     的哥哥高世海持有该企业
         任公司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         66.67%的股权
                          可开展经营活动)
       深圳市宝安
                                                                     发行人的监事李美霞的姐
       区西乡凯特
 21                       家具的零售。                               姐李美娥开办的个体工商
       衣柜建材商
                                                                               户
           行
                          计算机软硬件、智能视觉产品、机器人、电
       易视智瞳科         子产品的销售、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
                                                                   发行人的监事张双文担任
 22    技(深圳)有       转让与技术服务(不含限制性和禁止性项目,
                                                                       该企业董事职务
           限公司         涉及许可证管理及其他专项规定管理的,取
                          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厦门东江环         水、二氧化碳等矿产地质勘查;自来水生产
       保科技有限         和供应;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运输); 发行人的监事张双文担任
 23
                          生态监测;固体矿产地质勘查;室内环境治       该企业董事职务
           公司
                          理;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工程和技



                                            3-3-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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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
                          险货物运输);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再生
                          物资回收与批发(不含危险废弃物和废旧电
                          子电器);其他水的处理、利用与分配;固体
                          废物治理(不含须经许可审批的项目);自然
                          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大气污染治理;其他
                          未列明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地质勘查技
                          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其他未列明污染治
                          理;水污染治理;其他化工产品批发(不含
                          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基础地质勘查;
                          能源矿产地质勘查。
                          危险废物治理;水、二氧化碳等矿产地质勘
                          查;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能源矿产地质勘查;
                          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货
                          物运输(含危险货物运输);废弃电器电子产
                          品的回收与处理;自来水生产和供应;非金
                          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
                          利用;其他水的处理、利用与分配;其他化
        厦门绿洲环
                          工产品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 发行人的监事张双文担任
 24     保产业股份
                          品);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不含危险废弃物 该企业董事职务
          有限公司
                          和废旧电子电器);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
                          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生态监测;
                          基础地质勘查;地质勘查技术服务;合同能
                          源管理;其他未列明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
                          (不含须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室内环境治
                          理;其他未列明污染治理;报废汽车回收。
                          执法记录仪产品、警用拍摄装备及器材、无
                          线影音传输产品、电子产品、拍摄装备、摄
                          像机产品、安防产品、无人飞行器系统及设
                          备、飞行器、飞行汽车、有人驾驶飞机、卫
                          星、直升机、自转旋翼飞机、航空电子设备、
                          手机、计算机软件的研发与销售;无人机教育
                          培训、无人机通讯指挥车及控制指挥平台、
                          民用航空器设计;芯片设计、销售;投资兴
        深圳一电航        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经济信息咨询
                                                                   发行人的监事张双文担任
 25     空技术有限        (不含信托、证券、期货、保险及其它金融
                                                                       该企业董事职务
            公司          业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
                          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
                          目除外)民用航空器、执法记录仪产品、警
                          用拍摄装备及器材、无线影音传输产品、电
                          子产品、拍摄装备、摄像机产品、安防产品、
                          无人飞行器系统及设备、飞行器、有人驾驶
                          飞机、卫星、直升机、自转旋翼飞机、航空
                          电子设备、民用航空器、手机、计算机软件
                          的生产。芯片生产。

       6.报告期内转让或注销的关联方


                                            3-3-1-2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转让或注销时间
                                      发行人曾持有该企业 15.00%的股
 1     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权;发行人董事长朱海曾持有该    2016 年 12 月转让
                                      企业 21.50%的股权
       深圳乐康环保有害生物管理有限   发行人曾持有该企业 75.00%的股
 2                                                                    2017 年 12 月注销
                   公司               权
                                      发行人曾持有该企业 67.50%的股
 3     深圳检易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注销
                                      权
       深圳市汇康瑞生物医药科技服务   发行人曾持有该企业 50.00%的股
 4                                                                    2017 年 12 月注销
                 有限公司             权
                                      发行人出资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
 5     深圳市易瑞生物医学技术研究院                                   2018 年 9 月注销
                                      位
                                      发行人的董事长朱海曾持有其
 6     深圳普瑞发洁净工程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转让
                                      45.00%的股权(为第一大股东)
       珠海易瑞生物医学检测科技有限   发行人的董事长朱海曾持有该企
 7                                                                 2016 年 10 月注销
                   公司               业 31.00%的股权
                                      发行人的董事长朱海曾持有该企
       深圳市中科赛瑞技术创新管理研
 8                                    业 67.00%的股权并担任董事长职   2017 年 12 月注销
               究院有限公司
                                      务
                                      发行人的董事长朱海曾持有该企
 9     深圳衡瑞功能性饮料有限公司     业 65.00%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   2017 年 12 月注销
                                      职务
       深圳市派德生物医学工程有限公   发行人的董事长朱海曾持有该企
 10                                                                2017 年 12 月注销
                   司                 业 44.00%的股权
                                      发行人的董事王金玉曾持有该企
                                      业 60.00%的股权,监事李美霞曾
 11    深圳市方予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持有该企业 40%的股权并担任执    2017 年 12 月注销
                                      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职
                                      务
                                      发行人的董事王金玉曾持有该企
 12      深圳市澳易瑞贸易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注销
                                      业 51.00%的股权
                                      发行人的董事王金玉曾持有该企
 13      深圳市瑞比达科技有限公司                                     2019 年 5 月注销
                                      业 30.00%的股权
                                      发行人的副总经理高世涛的哥哥
                                      高世海曾持有该企业 85.00%股
 14        甘肃兴庆实业有限公司       权;发行人的副总经理高世涛哥    2018 年 3 月注销
                                      哥的配偶杨瑞曾持有该企业
                                      15.00%的股权
                                      发行人的副总经理高世涛的哥哥
                                      高世海及其配偶控制的企业陕西
 15      甘肃兴庆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2018 年 6 月注销
                                      兴庆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曾持有该
                                      企业 66%的股权,高世海曾担任




                                       3-3-1-2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转让或注销时间
                                        该企业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
                                        代表人职务
                                        发行人的副总经理高世涛的哥哥
                                        高世海曾持有该企业 100%的股权
 16     陕西兴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2018 年 9 月注销
                                        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
                                        代表人职务。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何祚文的儿子
                                        何伟桑曾持有该企业 40%的股权,
 17        成都树莓科技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注销
                                        并担任该企业执行董事、法定代
                                        表人职务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何祚文的儿子
                                        何伟桑曾持有该企业股权并担任              2019 年 3 月转让
 18     台州市智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该企业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                  并退出
                                        表人职务

       (二)关联交易

       本法律意见书所称“关联交易”系指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发行人的关联
 方之间的交易,不包括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之内的交易。本法律意见书所称“重大
 关联交易”系指与关联法人的交易金额达到或超过 100 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值 0.5%以上、或与关联自然人的交易金额达到或超过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或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就交易性质而言对于交易一方或双方具有重要意
 义的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在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重
 大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关联销售和关联采购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
 关联方       分类                   2019 年 1-3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内容

 通量检    关联销售       销售商品                   -                 -      100.29         23.39
   测      关联采购       检测服务                                              2.16          2.24

       (2)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




                                          3-3-1-2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项目                  2019 年 1-3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59.82           375.81       210.60         34.10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关联担保

     2015 年 5 月 9 日,易瑞有限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编号
为平银(深圳)贷字第 C210201604270001(保 001)号保证担保合同,约定易
瑞有限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通量检测签署的编号为平银(深圳)
贷字第 C210201604270001 号贷款合同项下通量检测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
或有债务)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保证担保,所担保的
主债权最高额为 300.00 万元,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后两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两年。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保证担保已解除。

     (2)关联方股权转让

     2017 年 5 月 19 日,朱海、卢和华与易瑞有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
定朱海将其持有的海瑞鉴定 70%的股权即 350.00 万元出资额以 1 元价格转让给
易瑞有限,卢和华将其持有的海瑞鉴定 10%的股权即 50.00 万元出资额以 1 元价
格转让给易瑞有限。根据海瑞鉴定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深圳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信息,本次变更已于 2017 年 5 月 31 日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

     2017 年 5 月 19 日,朱海与易瑞有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朱海将
其持有的检易网络 97%的股权即 485.00 万元出资额以 1 元的价格转让给易瑞有
限。根据检易网络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站公示信息,本次变更已于 2017 年 5 月 25 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关联方代收代付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19 年 1-3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代收货款         王金玉           -                    -                -             299.58
  代付费用         王金玉           -                    -                              223.41



                                            3-3-1-3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19.03.31        2018.12.31   2017.12.31   2016.12.31
 其他应收款        王金玉                                                 76.17
                   卢和华      0.05                 0.05       -            -
 其他应收款
                    朱海        -                    -       60.00          -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遵循平等、资源原
则,关联交易是合理的,且均已得到了独立董事确认并经股东大会审核确认通过,
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其《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明确规定
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等事项,该等规定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根据发行人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现行有效的营业
执照、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等文件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之间不存在经营同种或类似业务的同业竞争情况。

     (六)为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有效措
施避免潜在同业竞争。

     (七)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对关联交
易的情况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的控股、参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下设 4 家控股子公司、1 家参股子公司及 6 家分公司,发行人的子公司、分
公司均依法设立、有效存续。




                                         3-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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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房产

       根据 SHEA LAW FIRM 的 Henry F. Hsieh 律师于 2019 年 5 月 13 日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Bioeasy USA, Inc 对位于美国加州 La Verne 市 1715Corrigan 街之物业
的所有权利为合法有效。本所律师认为,Bioeasy USA, Inc 拥有的前述房产所有
权利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的情况

       1.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 17 项境内注册商标,13 境外/国际注
册商标。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上述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内,合法
拥有上述 17 项境内注册商标和 13 项境外/国际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30 项专利。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 30 项专
利权。

       3.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10 项软件著作权。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软件著作
权。

       4.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域名证书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6 项域名。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对上述域名具有合法权



                                     3-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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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5.非专利技术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及支付凭证等文件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布鲁氏菌 cELISA 检测试
剂盒生产技术项目的技术秘密使用权。

       (四)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情况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
营设备账面价值共计 15,967,705.94 元,包括:(1)机器设备,账面价值为
13,176,217.49 元;(2)运输设备,账面价值为 1,890,119.85 元;(3)办公设备,
账面价值为 901,368.60 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生产经营设备均
处于正常使用中,且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在建工程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的主要在建工程账
面余额为 996,432.72 元,主要系一楼胶体金试纸条自动化产线费用。

       (六)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及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上述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七)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及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无限制,不存
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3-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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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房屋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房屋的情况
如下表所示:

 序                                                          租赁面积                                                             租赁备案登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期限        房屋坐落                              租金(元/月)        产权证书编号      用途
 号                                                        (平方米)                                                                 记
                                                                           2014.05.15-
                                                                                          339,060.54
                                                                           2017.05.31
                                                                           2017.06.01-
                                                                                          359,404.17
                                          深圳市宝安区                     2019.05.31
                 深圳市资
                            2014.05.15-   宝城 67 区安顺                   2019.06.01-                  深房地字第                宝 AH017684
  1    发行人    安实业有                                   8,693.86                      380,968.42                     综合
                            2024.05.14    达车辆维护中                     2021.05.31                  5000685649 号                 (备)
                   限公司
                                            心综合楼                       2021.06.01-
                                                                                          403,826.53
                                                                           2023.05.31
                                                                           2023.06.01-
                                                                                          428,056.12
                                                                           2024.05.14
                                          深圳市宝安区                     2016.01.15-
                 深圳市宝                 西乡铁岗水库                                    137,928.00                               深房租宝安
                                                                           2016.12.14
                 安区科技   2016.01.15-   桃花源科技创                                                                 办公、研   2017085283;
  2    发行人                                               4,926.00                                        无
                 创业服务   2021.12.15    新园第四分园 1                                                               发、生产    深房租宝安
                                                                           2016.12.15-
                   中心                   栋厂房、1 栋宿                                  147,790.00                               2017085274
                                                                           2021.12.15
                                              舍楼

                 深圳市桃                 深圳市宝安区                     2019.04.01-
                            2019.04.01-                                                   53,366.00                    办公、研
  3    发行人    花源物业                 西乡街道桃花       592.95        2020.03.31                       无                        无
                            2024.03.31                                                                                     发
                 运营有限                 源科技创新园                     2020.04.01-    56,034.00




                                                                       3-3-1-3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                                                           租赁面积                                                       租赁备案登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期限         房屋坐落                              租金(元/月)       产权证书编号   用途
 号                                                         (平方米)                                                           记
                   公司                   11 号研发中心                     2021.03.31

                                                                            2021.04.01-
                                                                                           58,838.00
                                                                            2022.03.31
                                                                            2022.04.01-
                                                                                           61,779.00
                                                                            2023.03.31
                                                                            2023.04.01-
                                                                                           64,869.00
                                                                            2024.03.31
                                          深圳市宝安区
                 深圳市桃
                                          西乡街道桃花
                 花源物业   2019.04.01-
  4    发行人                             源科技创新园        60.00                  3,600.00               无        宿舍       无
                 运营有限   2020.03.31
                                          公寓楼 409、412
                   公司
                                            孵化场地
                                          深圳市宝安区
                 深圳市桃
                                          西乡街道桃花
                 花源物业   2019.03.25-
  5    发行人                             源科技创新园 5      30.00                  1,800.00               无        宿舍       无
                 运营有限   2020.03.31
                                          号公寓楼 301 宿
                   公司
                                                舍
                                          深圳市宝安区
                承兴发服
                           2018.04.01-    西乡铁岗水库
  6    发行人   装(深圳)                                   1,300.00                32,500.00              无        宿舍       无
                           2020.08.31     路 149 号三至五
                有限公司
                                            楼宿舍 30 间

                 深圳市华   2017.03.01-   深圳市宝安区                     49,500.00;第三年开始总
  7    发行人    臻工业工                 西乡铁岗水库       1,500.00      费用递增 10%(视当时的           无        仓库       无
                            2020.08.30
                 程有限公                 路 149 号(原                           情况而定)




                                                                        3-3-1-3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                                                            租赁面积                                                                  租赁备案登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期限        房屋坐落                                租金(元/月)          产权证书编号        用途
 号                                                          (平方米)                                                                      记
                    司                    承兴发制衣厂)
                                            三楼厂房
                                          深圳市宝安区
                 深圳众联                 西乡铁岗水库
                            2019.03.15-                                                                                       实验品及
  8    发行人    达贸易有                 路 149 号四楼厂     1,344.80                 38,,615.00                无                          无
                            2020.08.31                                                                                        样品存储
                   限公司                 房分租南侧三
                                          格及北侧三格

                                          深圳市宝安区                        2018.01.20-
                 深圳市新                                                                      1,645.00
                                          新安街道 67 区                      2020.01.19
                 安甲岸股   2018.01.20-
  9    发行人                             留仙一路甲岸         47.00                                             无             宿舍         无
                 份合作公   2021.01.19
                                          科技工业园 2 号                    2020.01.20-
                   司                                                                          1,809.50
                                          宿舍 6 楼 604 房                   20201.01.19

                 绍兴市蔬
                 菜果品批                 绍兴市越东南
                            2018.10.21-                                                                    绍房权证绍市字第   实验室及
 10    发行人    发交易市                 路 200 号蔬菜市      700.00                  7,500.00                                              无
                            2019.10.20                                                                       F000025754 号      通道
                 场有限公                   场内的房间
                   司

                                                                              2019.01.01-
                            2019.01.01-  深圳市龙华区                                          免租期
                                                                              2019.12.31
                 深圳市银    2029.08.31  观澜街道观光                                                      粤(2016)深圳市
                                                                                                                              办公、研
 11    发行人    星数码有   (房屋交付 路 1301 号银星         18,929.29                      1,325,050.3     不动产权第                      无
                                                                                                                              发、生产
                   限公司     期限为     科技园银星智                         2020.01.01-    0;之后每年       0212840 号
                            2019.09.01)   谷 4 号楼                          2029.08.31     增加月租金
                                                                                                  8%




                                                                          3-3-1-36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                                                             租赁面积                                                              租赁备案登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期限         房屋坐落                               租金(元/月)        产权证书编号        用途
 号                                                           (平方米)                                                                  记
                                          厦门市思明区
                            2018.11.26-                                                                   厦国土房证第
 12    发行人     周牡丹                  湖滨南路 90 号        95.10                 7,410.00                               办公         无
                            2020.11.25                                                                    01117692 号
                                            810B 单元
                                           深圳市南山区
                            2018.11.01-                                                                   深房地字第                  深房租福田
 13    发行人     马秀敏                   碧海云天花园         155.18                8,200.00                               宿舍
                            2019.10.31                                                                   4000158801 号                2018045546
                                             10 栋 6C
                 北京福宸                 北京市朝阳区
                            2018.07.01-                                                                 X 京房权证朝字第
 14    发行人    物业管理                 朝阳路 8 号 11        49.53                 3,800.00                               宿舍         无
                            2019.06.30                                                                      984799 号
                 有限公司                 层 2 单元 1107
                                           江阴市南街蒋
                 叶建平、   2019.05.15-                                                                   澄房权字第
 15    发行人                                家巷新村           76.00                 1,300.00                               宿舍         无
                   陈玉娣   2019.11.15                                                                    0190892 号
                                               17-404
                 北京中关                  北京市昌平区
                 村生命科                  科技园区生命
       北京易    学院生物   2019.01.15-   园路 29 号 1 幢 D                                             京房权证昌国字第
 16                                                             135.88                26,573.73                              研发         无
         准      医药科技   2019.07.14      座 202-002、                                                    31316 号
                 孵化有限                 D202-007(昌平
                   公司                       示范园)
                                          北京市大兴区                       2019.06.01-
                                                                                            15,579.20
                                          中关村科技园                       2019.12.31
                 北京华卫
                                          区大兴生物医
       北京易    天和生物   2019.06.01-                                                                 X 京房权证兴字第   研发及办
 17                                       药产业基地庆          156.00                                                                    无
         准      科技有限   2022.05.31                                       2020.01.01-                    204978 号          公
                                          丰西路 29 号 1                                    13,286.00
                   公司                                                      2022.05.31
                                          号楼一层 E 区
                                              1102 室




                                                                         3-3-1-3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                                                            租赁面积                                                      租赁备案登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期限         房屋坐落                             租金(元/月)     产权证书编号      用途
 号                                                          (平方米)                                                          记
                                          佛山市南海区
                 佛山蚁米
                                          桂城街南平西
       检易网    价值孵化   2019.02.15-                                                             粤房地证字第 C
 18                                       路广东夏西国           11                    0                              办公       无
         络      器有限公   2023.07.31                                                                5973248 号
                                          际橡塑城一期 5
                   司
                                          号楼 20032 房
                                          江西省南昌市
                 江西企服                 西湖区赣抚西
       江西分               2018.06.13-                                                            洪房权证西湖区字
 19              通科技有                 堤龙韵大厦(龙       18.00                   0                              办公       无
         公司               2023.06.12                                                             第 1000774589 号
                   限公司                 韵花园)A 座一
                                          层东区 859 室
                 黑龙江创                 哈尔滨市南岗
       黑龙江    孵云企业   2019.03.12-   区银行街 2 号 1                                           哈房权证南字第
 20                                                              -            1,000.00(年租金)                      办公       无
       分公司    管理有限   2020.03.11    号楼 1 层 E08-36                                            00015014 号
                   公司                          号
                                          绍兴市越城区
       绍兴分               2018.07.05-                                                            绍房权证绍市字第
 21               王永梅                  国贸大厦 1501        20.00          4,000.00(年租金)                      办公       无
         公司               2019.07.04                                                               F0000245435 号
                                              室-15

      注:上述合同 11 的产权证书载明的事项系建设用地使用权,目前租赁房产正在建设中;合同 12、14、16、19 所涉的所有权人分
别系均已委托出租方租赁房产;合同 18 系所有权人委托的管理方同意而由出租方进行转租;上述合同 20 系承租方授权出租方管理并
由出租方进行出租。




                                                                       3-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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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合同 3-12、14-21 未办理房
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本所律师认为,前述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不是租赁
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前述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相关房屋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租
赁合同的效力。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合同 2-9 的租赁房产未取得
房屋权属证书,发行人租赁无产权证书的房产的行为存在法律瑕疵;上述合同
10 所涉房产的规划用途系市场停车但实际用途为实验室及通道,合同 14 所涉租
赁房产的规划用途为办公但实际用途为宿舍,发行人租赁的前述房产存在实际用
途不符合规划用途的情况。前述租赁合同存在被认定无效以及不存在持续租用的
风险。针对上述风险,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根据宝安区西乡街道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信息普查工作办公室提
供的《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收件回执》,发行人承租的
上述合同 2、6、7、8 所涉房产已经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申报了深圳市历史
遗留违法建筑,该单位对此予以确认。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相关证明,发行人租赁的上述合同
2、6、7、8 所涉房产的规划功能为工业用地及居住用地、居住用地、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已对前述房产申报了深圳市历史遗留违法建
筑;租赁的上述合同 3、4、5 所涉房产所在的地块规划功能分别为工业用地、居
住用地、居住用地,该房产系深圳市宝安区政府物业。未来五年内,前述无产权
证房屋所在地的坐标范围内的房产未被纳入政府建设项目计划实施的拆迁范围,
办事处也尚未收到上述合同 2、6、7、8 的权利人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
的申请,且前述无产权证房屋未申报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和计划,不涉及深圳
市及宝安区已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不会影响易瑞生物在租赁期限内对相关租赁
房产的使用。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于 2019 年 5 月 31 日出具的《证
明》,发行人租赁的上述合同 2-8 所涉房产,尚未经该局纳入城市更新拆除重建
范围。



                                  3-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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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产权方及出租方出具的相关声明

       (1)关于上述合同 2:

       ①根据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出具的《声明函》,上述合同 2 系深圳市铁
岗股份合作公司所有,尚未取得房产证,租赁房产系用于生产经营和宿舍之用,
该等房产的建设未经国土部门的批准,手续不完备,且此类情况在深圳市其他原
农村地区属于普遍现象,系形成深圳市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建的重要原因,租
赁房产属于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已向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信息普查工作办公室进行
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申报,并已于 2010 年 3 月 22 日取得了该单位
分别出具的编号为 0312658、031265 的《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
查申报收件回执》,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已经履行了产权确认的初步申报手
续。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已将前述房产租赁给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业服务中
心,并对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转租给易瑞生物的事宜予以同意并认
可;2016 年 9 月 1 日,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业服务
中心及深圳市桃花源科技创新园服务有限公司签署《合同主体变更三方协议》,
约定深圳市桃花源科技创新园服务有限公司(后名称变更为“深圳市桃花源物业
运营有限公司”)承接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在租赁上述房产的租赁合
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
会无故解除相关租赁合同或提前收回房产;如租赁房产在租赁期内被强制拆迁或
无法使用,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在收到拆除或无法续租的通知后,立刻通知
深圳市桃花源物业运营有限公司及易瑞生物,并给予易瑞生物一个月的搬迁时
间。

       ②根据深圳市桃花源物业运营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函》,该公司出租的上
述租赁房产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所有的房产,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已将
前述房产租赁给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并对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业服
务中心转租给易瑞生物的事宜予以同意并认可;2016 年 9 月 1 日,深圳市铁岗
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及深圳市桃花源科技创新园服务
有限公司签署《合同主体变更三方协议》,约定深圳市桃花源科技创新园服务有
限公司(后名称变更为“深圳市桃花源物业运营有限公司”)承接深圳市宝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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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在租赁上述房产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因此深圳市
桃花源物业运营有限公司对前述房产享有出租权,有权向易瑞生物转租该租赁房
产,且转租行为已经取得了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的同意,转租行为合法有效;
且在与易瑞生物签署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之前,深圳市桃花源物业
运营有限公司没有对租赁房产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计划,其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
履行义务,不会无故解除与易瑞生物签署的租赁合同或提前收回房产;如因其自
身过错导致租赁房屋被强制拆迁或无法租用(不包括政府按规定和计划的拆除),
深圳市桃花源物业运营有限公司在收到拆除或无法续租的通知后,立即通知易瑞
生物并给予易瑞生物合理的搬迁时间;除因政府产业调整外,租赁期届满后,易
瑞生物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2)关于上述合同 3、4、5:

     ①根据深圳市宝安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函》,上述合同 3、
4、5 所涉房产系深圳市宝安区财政投资建设的物业,且根据深圳市宝安区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印发<深圳市桃花源科技创新园物业注入区产
服公司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宝国资委「2016」72 号),该房产已划转注入深
圳市宝安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且所有权人系深圳市宝安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前述房产系分别用于生产经营、宿舍、宿舍使用,产权清晰,不存在产权纠
纷。深圳市宝安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委托深圳市桃花源物业运营有限公司对
前述租赁房产进行管理,并认可深圳市桃花源物业运营有限公司将租赁房产出租
为易瑞生物使用之事项。在易瑞生物租赁房产的租赁期限届满前,深圳市宝安产
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没有租赁房产改变用途或拆除的计划。如租赁房产被强制拆
迁或无法租用,深圳市宝安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拆除或无法续租的通知
后,将立刻通知深圳市桃花源物业运营有限公司及易瑞生物,并给予易瑞生物合
理的搬迁时间。

     ②根据深圳市桃花源物业运营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函》,该公司出租的上
述租赁房产系深圳市宝安区财政投资建设的物业,所有权人系深圳市宝安区产业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桃花源物业运营有限公司已经取得深圳市宝安区产业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对上述租赁房产进行管理,深圳市桃花源物业运
营有限公司对租赁房产享有出租权,有权出租该租赁房产,出租行为合法有效;


                                   3-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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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在与易瑞生物签署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之前,深圳市桃花源物业
运营有限公司没有对租赁房产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计划,其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
履行义务,不会无故解除与易瑞生物签署的租赁合同或提前收回房产;如租赁房
屋被强制拆迁或无法租用,深圳市桃花源物业运营有限公司在收到拆除或无法续
租的通知后,立即通知易瑞生物并给予易瑞生物合理的搬迁时间;租赁期届满后,
易瑞生物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3)关于上述合同 6、7、8

     ①根据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出具的《声明函》,上述合同 6、7、8 所涉
租赁房产系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集资股东所有,尚未取得房产证,集资股东
委托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管理,该等房产的建设未经国土部门的批准,手续
不完备,且此类情形在深圳市其他原农村地区属于普遍现象,系形成深圳市历史
遗留生产经营性违建的重要原因,该等租赁房产属于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
违法建筑。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受集资股东委托,已向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
道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信息普查工作办公室进行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
留违法建筑的申报,并已于 2010 年 3 月 22 日取得了该单位分别出具的编号为
0312741、0312742 的《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收件回执》,
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已经履行了产权确认的初步申报手续。上述合同 6、7、
8 所涉房产,已由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租赁给承兴发服装(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对于承兴发服装(深圳)有限公司将房产转租给易瑞生
物使用之事项予以同意并认可。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
务,不会无故解除相关房屋租赁合同或提前还收回房产;如租赁房产在租赁期内
被强制拆迁或无法使用,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在收到拆除或无法续租的通知
后,立刻通知承兴发服装(深圳)有限公司及易瑞生物,并给予易瑞生物一个月
的搬迁时间。

     ②根据承兴发服装(深圳)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函》,上述合同 6 所涉房
产系承兴发服装(深圳)有限公司出租给易瑞生物使用;上述合同 7 所涉房产系
承兴发服装(深圳)有限公司出租给深圳市华臻工业工程有限公司后,由深圳市
华臻工业工程有限公司转租给易瑞生物使用;上述合同 8 所涉房产系承兴发服装
(深圳)有限公司出租给深圳市华臻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且深圳市华臻工业工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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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转租给深圳众联达贸易有限公司后,由深圳众联达贸易有限公司转租给易
瑞生物使用。上述合同 6、7、8 所涉租赁房产系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所有的
房产,且承兴发服装(深圳)有限公司将前述房产转租给易瑞生物及深圳市华臻
工业工程有限公司的事宜,不会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已不存在房产被收回的
风险,承租方有权在相关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使用上述租赁房产。同时对于深
圳市华臻工业工程有限公司、深圳众联达贸易有限公司的前述转租行为,承兴发
服装(深圳)有限公司均予以同意并无任何异议;在其签署的相关租赁合同期限
届满前,其没有对租赁房产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计划,且其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
履行义务,不会无故解除相关租赁合同或提前收回房产。如租赁房产被强制拆迁
或无法租用,承兴发服装(深圳)有限公司在收到拆除或者无法续租的通知后,
立即通知易瑞生物,并给予易瑞生物合理搬迁时间。

     根据深圳市华臻工业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函》,上述合同 7 所涉房产
系承兴发服装(深圳)有限公司出租给深圳市华臻工业工程有限公司后,由深圳
市华臻工业工程有限公司转租给易瑞生物使用;上述合同 8 所涉房产系承兴发服
装(深圳)有限公司出租给深圳市华臻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且深圳市华臻工业工程
有限公司转租给深圳众联达贸易有限公司后,由深圳众联达贸易有限公司转租给
易瑞生物使用。深圳市华臻工业工程有限公司转租上述合同 7、8 所涉租赁房产
事宜已经取得了承兴发服装(深圳)有限公司的同意,承租方有权在相关租赁合
同约定的期限内使用上述租赁房产。同时对于深圳众联达贸易有限公司的前述转
租行为,深圳市华臻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予以同意并无任何异议;在其签署的相关
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其暂未收到承兴发服装(深圳)有限公司对租赁房产改变
用途或者拆除的计划,且其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会无故解除相关租
赁合同或提前收回房产。如租赁房产被强制拆迁或无法租用,深圳市华臻工业工
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拆除或者无法续租的通知后,提前三个月通知易瑞生物,并给
予易瑞生物合理搬迁时间。

     根据深圳众联达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函》,上述合同 8 所涉房产系承
兴发服装(深圳)有限公司出租给深圳市华臻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且深圳市华臻工
业工程有限公司转租给深圳众联达贸易有限公司后,由深圳众联达贸易有限公司
转租给易瑞生物使用。深圳市华臻工业工程有限公司转租上述合同 8 所涉租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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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事宜已经取得了承兴发服装(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臻工业工程有限公司
的同意,承租方有权在相关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使用上述租赁房产。同时对于
深圳众联达贸易有限公司在其签署的相关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没有对租赁房产
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计划,且其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会无故解除相
关租赁合同或提前收回房产。如租赁房产被强制拆迁或无法租用,深圳市华臻工
业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拆除或者无法续租的通知后,立即通知易瑞生物,并给予
易瑞生物合理搬迁时间。

     (4)关于上述合同 9

     根据深圳市新安甲岸股份合作公司出具的《声明函》,上述合同 9 所涉房产
系深圳市新安甲岸股份合作公司所有,尚未取得产权证明,用途系居住用途,产
权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在前述租赁合同所约定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其没
有对租赁房产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计划,且其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
会无故解除相关租赁合同或提前收回房产。如因深圳市新安甲岸股份合作公司自
身过错导致租赁房屋被强制拆迁或无法租用(不包括政府按规定和计划的拆除),
其在收到拆除或者无法续租的通知后,立即通知易瑞生物,并给予易瑞生物合理
的搬迁时间;租赁期届满后,易瑞生物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3.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朱海、王金玉承诺:若发行人所租赁的房产根据相关主管
部门的要求被拆除或拆迁,或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者出现任何纠纷,给发行人
造成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拆除、搬迁的成本与费用等直接损失,拆除、搬
迁期间因此造成的经营损失,被有权部门罚款或者被有关当事人追索而支付的赔
偿等),实际控制人承诺将在毋需发行人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承担上述损失,
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或支出的费用予以全额补偿并对此承
担连带责任,以保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免于遭受损失。

     4.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租赁房产中,存在的实际用途不符合规划用
途的情况所涉房产系办公及宿舍用途,面积较小,寻找替代地址较为方便;且若
发行人目前租赁的生产场所在租赁合同期内被要求拆迁,发行人将根据实际情况



                                 3-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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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适应发行人发展需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并组织实施拆迁工作,上述存在不能
续租风险的厂房及宿舍整体搬迁,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及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发行人存在不能持续租用无产权证房屋的风险,但鉴于相关政府
部门出具了相关无产权证房屋未列入拆迁范围的证明,租赁房产的所有权人和转
租方亦出具了相应声明;发行人存在实际用途不符合规划用途的情况,但相关房
产均系办公及宿舍用途,面积较小,寻找替代地址较为方便;同时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已承诺承担发行人因租赁无产权证房屋及实际用途不符合规划用途可能遭
受的损失,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租赁无权属证书的房产及租赁房产的实际用途
不符合规划用途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
对本次发行并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重大合同或协议等文件及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除在本法律意见书“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一节中所述及的关联交易合同
或协议之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
同主要包括 8 份框架合同、4 份主要订单合同、6 份重大采购合同、1 份技术转
让合同和 1 份投资合同。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正在履行或将要
履行的重大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均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风险;发行人不存在虽
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

     (二)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
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的情况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



                                   3-3-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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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本法律意见书之“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披露
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尚未履行完毕的重大债权债务关
系。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的合法性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涉及的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
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合法有效。



     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之前,曾进行过 8 次增资扩股,该等增资扩股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法律意见书已披
露的增资扩股情形外,发行人设立至今不存在其他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
注册资本等行为。

     (二)发行人已发生的重大资产变化、收购或者出售资产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实施了 4 次收
购资产行为和 1 次出售资产行为,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办理完毕变更登记,
发行人的上述重大资产收购和出售行为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拟进行的重大资产变化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本法律意见书
已披露的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对至秦仪器的第二期投资外,发行人不存在拟
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计划或安排。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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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行人章程近三年的修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
程》的制定及近三年的修改均已履行法定程序,《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当时有
效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

     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发行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进
行全面修订,形成了《公司章程(草案)》。2019 年 5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该《公司章程(草案)》将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已履行法定程序,发行
人《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
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上述组
织机构的设置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及
其相应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股份公司设立以
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召开股东大会共 12 次,召开董事会共 12 次,召开
监事会共 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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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自股份公司
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五)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专门委员会
的构成及历次专门委员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六)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
依法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的规定严格公司治理,发行人建
立健全了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了发行人与股东之间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
实保障了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的结
果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两年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变化,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
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最近两年增选董
事、增聘高级管理人员属于发行人内部治理结构的逐步完善,因此,发行人最近
两年内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三)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独立董事进行访谈的结果及发行人出具的书
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 3 名独立董
事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以及《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未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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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独立董事自任职以来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谨慎、认真、勤勉地履行其权利和义务,历次
董事会均能积极参加,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了核
查验证,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了相应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独立董事对完善发行人治理结构、规范公
司运作和经营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
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政策及其合法
性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纳税审核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情况如下:

     (1)增值税优惠

     ①简易征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
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 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
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
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57 号)第二条的规定,财税[2009]9 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
照 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 3%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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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 年 4 月 18 日,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西乡税务分局下发编号为深国
税宝西简征[2013]0049 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通
知书》,易瑞有限生物制品生产在政策不改变的情况下,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
税,所属时期从 2013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2016 年 2 月 16 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下发编号为深国税宝西简征[2016]0015
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通知书》,易瑞有限生物
制品生产在政策不改变的情况下,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所属时期从 2016
年 3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100 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
软件产品,按 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
即征即退政策。

     2017 年 7 月 19 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下发编号为深国税宝西税通〔2017〕
73980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通知书),易瑞有限软件产
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要求,准予备案。

     (2)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需要
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5 年 10 月 19 日,发行人经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核发的编号为 GF201544200360 的《高
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2018 年 11 月 9 日,发行人经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核发的编号为 GR201844203820 号《高新技术企
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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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政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
告期内享受财政补贴政策的具体情况如下:

       (1)科技计划项目补贴

       ①根据《关于下达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计字〔2013〕2207
号)、《关于下达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计字〔2013〕869 号)、
深圳市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发行人与深圳市博英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
《“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研发”联合实施协议》、发行人提供的平安银行业
务回单及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等文件,发行人于 2013 年 8 月 8 日收到深
圳国库拨付的双功能荧光纳米颗粒免疫层析技术平台及其对四种重要病原菌高
灵敏现场检测的研究项目资助 150.00 万元、于 2013 年 12 月 13 日收到深圳市检
验检疫科学研究院支付的项目合作费 140.00 万元,共计 290.00 万元。

       ②根据《关于下达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计字〔2012〕706
号)、发行人提供的平安银行业务回单等文件,发行人于 2014 年 6 月 13 日收到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账户拨付的 2012 年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五批扶持资金
14.00 万元。

       ③根据《关于下达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计字〔2015〕0190
号)、《关于下达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计字〔2015〕0287
号)、发行人提供的平安银行业务回单等文件,发行人于 2015 年 2 月 16 日分别
收到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拨付的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12.00 万元、400.00 万元,
共计 412.00 万元。

       ④根据《关于下达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计字〔2016〕5385
号)、发行人提供的平安银行业务回单等文件,发行人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收到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拨付的孔雀计划广东省第五批团队配套资助资金 2,000.00 万
元。

       ⑤根据《关于下达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计字〔2016〕5616
号)、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与发行人签署的《深圳市科
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多方合作项目)》、发行人提供的平安银行业务回单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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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于 2016 年 7 月 1 日收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拨付的科技研发资金 60.00
万元。

     (2)企业研究开发补贴

     ①根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 2016 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第一批资
助企业的公示、关于办理 2017 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第二批资助资金拨款的
通知、关于 2018 年第一批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拟资助企业的公示、发行人提
供的中国民生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业务回单等文件,发行人于 2016 年 12 月 22
日收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拨付的示范区小微资金 140.30 万元,于 2018 年 1
月 30 日收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拨付的企业资助资金 123.10 万元,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收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拨付的企业研发资助资金 119.80 万元。

     (3)项目配套补贴

     ①根据《关于 2016 年宝安区创新平台配套补助等 29 个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对
的通知》(深宝科〔2016〕67 号)、发行人提供的中国民生银行业务回单,发
行人于 2016 年 10 月 31 日收到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拨付的配套补贴资金 150.00
万元。

     ②根据《关于下达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计字〔2017〕9483
号)、发行人提供的平安银行业务回单,发行人于 2017 年 5 月 27 日收到深圳市
科技创新委员会拨付的 2017 年第一批国家省计划配套资金 35.00 万元。

     ③根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 2019 年国家和广东省科技奖配套奖励拟
奖名单的通知、发行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业务回单,发行人于 2018 年 8 月 3
日收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拨付的 2019 年省科技奖配套资金 30.00 万元。

     ④根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 2019 年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第一
批拟资助项目的公示、发行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业务回单,发行人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收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拨付的国家配套资金 7.00 万元。

     ⑤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深宝规〔2018〕3 号)、
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宝安区 2018 年信息化项目配套奖励拟立项公示”的
公告、发行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业务回单,发行人于 2018 年 12 月 21 日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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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拨付的 2018 年宝安区信息化项目配套奖励资金 10.50
万元。

     (4)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资助

     根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 2017 年度深圳市打造深
圳标准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的通知》(深市质〔2018〕20 号)、《深圳市市场和
质量监管委宝安局关于做好 2018 年宝安区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项目资金拨付相
关工作的通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 2018 年度深圳
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的通知》(深市质〔2019〕17 号)、发行人
提供的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业务回单等文件,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收到的
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资助如下:

     ①2018 年 1 月 26 日,发行人收到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拨付的
2017 年度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资助 24.00 万元。

     ②2018 年 12 月 24 日,发行人收到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拨付的完成 10 项标
准制修订资金 150.00 万元。

     ③2019 年 1 月 31 日,发行人收到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拨付的
2018 年度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资助 43.20 万元。

     (5)协同创新与平台环境建设专项资金补贴

     ①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 2015 年度省协同创新与平台环境建设专项
资金分配方案的公示》(粤科公示〔2015〕17 号)、发行人提供的平安银行业
务回单等文件,发行人于 2015 年 11 月 23 日收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拨付的
2015 年度省协同创新与平台环境建设专项资金 50.00 万元。

     ②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16 年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协同创新与平台环
境建设方向)分配方案的公示”的公告、发行人提供的平安银行业务回单等文件,
发行人于 2016 年 6 月 12 日收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拨付的 2016 年科技发展
资金(协同创新与平台建设)30.00 万元、100.00 万元,合计 130.00 万元。

     (6)人才专项资金补贴

     ①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下达第一批广东特支计划专项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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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财社〔2015〕45 号)、发行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南油支行客户回
单等文件,发行人于 2015 年 8 月 3 日收到深圳市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 80.00 万
元。

       ②根据《关于印发“珠江人才计划”引进第五批创新创业团队和领军人才人
选名单的通知》(粤人才办〔2015〕21 号)、发行人提供的平安银行深圳香蜜
湖支行业务回单等文件,发行人于 2015 年 12 月 9 日收到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拨付
的珠江人才计划引进第五批创新创业团队资金 2,000.00 万元。

       ③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拟发放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人
员名单(2017 年第一批)”的公告、发行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业务回单,发
行人于 2017 年 6 月 27 日收到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拨付的 2017 年博士
后设站单位补助资金 5.00 万元。

       ④根据《关于 2017 年宝安区“凤凰团队”资助等五类人才项目立项及资金
安排计划的通知》(深宝科〔2018〕25 号)、发行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深圳
南油支行业务回单,发行人于 2018 年 6 月 14 日收到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拨付的
2017 年高层次科技创新补贴资金 800.00 万元。

       ⑤根据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关于发放 2018 年深圳市院士年度业务经费和
生活津贴补助的通知》、发行人提供的中国民生银行业务回单,发行人于 2018
年 12 月 18 日收到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拨付的市院士津贴 1.25 万元。

       (7)科技奖奖励

       ①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 2014 年度深圳市宝安区科学技术奖励
的通报》(深宝府〔2016〕5 号)、发行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业务回单,发行
人于 2016 年 3 月 22 日收到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拨付的科技进步奖励资金
20.00 万元。

       ②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 2016 年度深圳市科学技术奖的通报》(深
府〔2017〕50 号)、发行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业务回单,发行人于 2017 年 6
月 23 日收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拨付的 2016 年度科学技术奖资金 100.00 万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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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 2017 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通报》(粤
府〔2018〕24 号)、发行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业务回单,发行人于 2018 年 7
月 5 日收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拨付的 2017 年度广东省科技奖资 20.00 万元。

     (8)其他财政补贴

     ①根据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关于“2013 年立项项
目公告”、发行人提供的北京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业务回单,发行人分别于
2013 年 12 月 16 日收到深圳市财政拨付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49.00 万
元、2017 年 10 月 31 日收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拨付的 21.00 万元,共计 70.00
万元。

     ②根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 深圳
市财政委关于下达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2014 年第二批扶持计划
的通知》(深发改〔2014〕939 号)、发行人提供的平安银行业务回单,发行人
于 2014 年 8 月 1 日收到深圳市财政拨付的财政拨款 300.00 万元。

     ③根据《关于对深圳市新一代信息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深圳市新一代信
息技术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 33 个项目科技研发资金安排的通知》(深宝科
〔2014〕62 号)、发行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南油支行业务回单,发行人
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收到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拨付的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
补贴 24.50 万元。

     ④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
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发行人提供的平安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业务回单,发
行人分别于 2016 年 5 月 11 日、2018 年 1 月 31 日收到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务局
拨付的三代税款手续费 9,976.16 元、57,935.84 元,合计 67,912.00 元。

     ⑤根据《关于 2017 年宝安区太赫兹器件与微系统重点实验室补贴等 57 个项
目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深宝科〔2017〕9 号)、发行人提供的中国民生银行
业务回单,发行人于 2017 年 3 月 30 日收到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拨付的产学研科
技合作项目补贴资金 50.00 万元。

     ⑥根据《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深
宝发〔2016〕5 号)、“宝安区 2016 年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补贴项目拟立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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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告、发行人提供的中国民生银行业务回单,发行人于 2017 年 3 月 28 日收到
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拨付的信息化项目配套资金 25.00 万元。

     ⑦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公布 2016 年度深圳市第三批境外商标注册申请资助周转金拨款名
单的通知”、发行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业务回单,发行人于 2017 年 3 月 20 日
收到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拨付的资助 1.00 万元。

     ⑧根据市社保局关于拟发放 2015 至 2017 年度稳岗补贴企业名单公示、深圳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
位有关工作的通知、发行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业务回单,发行人于 2017 年 10
月 13 日、2018 年 1 月 31 日分别收到稳岗补贴资金 23,530.76 元、41,022.67 元,
合计 64,553.43 元。

     ⑨根据《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畜禽重大疫病防控与高效安全养殖综合技
术研发”重点专项 2017 年度项目立项的通知》、吉林大学与易瑞有限签署的《国
家重点研发计划“畜禽重大疫病防控与高效安全养殖综合技术研发”专项“畜禽
重要人兽共患寄生虫病源头防控与阻断技术研究”项目组织实施协议》、新疆畜
牧科学院兽医研究所(新疆畜牧科学院动物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与易瑞有限签署
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畜禽重大疫病防控与高效安全养殖综合技术研发”专项
“畜禽重要人兽共患寄生虫病源头防控与阻断技术研究”项目“包虫病快速诊断、
基因工程与细胞系疫苗创制”课题合作协议》、发行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业务
回单,发行人分别于 2017 年 12 月 15 日、2018 年 11 月 21 日和 2018 年 11 月 23
日收到新疆畜牧科学院兽医研究所(新疆畜牧科学院动物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支
付的经费 15.00 万元、3.75 万元、4.80 万元,共计 23.55 万元。

     ⑩根据《关于印发<昌平区小微企业房租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昌双创办
发〔2018〕1 号)、发行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业务回单,北京易准于 2018 年 6
月 22 日收到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管理委员会拨付的小微企业房租补助资金
10.24 万元。

     根据《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关于下达 2017 年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产品质
量安全检测项目资助计划的通知》(深市质〔2018〕574 号)、发行人提供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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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建设银行业务回单,发行人于 2018 年 11 月 29 日收到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
管理委员会拨付的 2017 年农业发展专项资金 147.00 万元。

     根据《市经贸信息委关于下达 2018 年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
金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计划的通知》(深经贸信息中小字〔2018〕96 号)、
发行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业务回单,发行人于 2018 年 7 月 31 日收到深圳市中
小企业服务署拨付的 2018 年企业信息化项目资助资金 21.00 万元。

     根据《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
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8 号)、发行人提供的中国民生银行业务回单,
发行人于 2019 年 3 月 27 日收到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拨付的 2018 年
第一季度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资金 4.95 万元。

     根据《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
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7〕8
号)、发行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业务回单,发行人于 2019 年 1 月 31 日收到深
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拨付的改制上市项目资助资金 50.00 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纳税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出具
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5 月 17 日,北京
易准存在一项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2018 年 12 月 17 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出具京昌城南税简
罚[2018]233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因北京易准未按照规定期限
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逾期 820 天,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北京易准处以 1000 元的行政
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
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
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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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

     鉴于北京易准受到的前述 1,000 元的行政处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固定的情形严重的情形,罚款金额较小,且北京易准已
足额缴纳 1000 元罚款,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北京易准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不
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税务
违法行为。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情况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发行人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
情形。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情况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
准,发行人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
处罚的情形。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得到有权部门
的批准及授权并已办理必要的备案手续。

     (二)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募集资
金拟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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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
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
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北京易准
最近三年受到一笔税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参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十
七、发行人的税务”之“(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纳税情况”),
除前述行政处罚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未受到其他行政处罚。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案件。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不
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
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编制和讨论,但对其进行了总
括性的审阅,对《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和本
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作了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
摘要不会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和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三、本次发行并上市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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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就其未能履行在
本次发行并上市中作出的承诺提出了相关约束措施,符合《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
见》对责任主体作出公开承诺同时提出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相关要求;发
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
即期回报措施的履行出具了承诺,符合《摊薄即期回报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
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十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申请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有关条件,其本次发行并上市不存在
法律障碍。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其在创业板上市也需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



     本法律意见书经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
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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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签
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肆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马卓檀                                      王彩章




                                                         _______________
                                                                张韵雯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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