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易瑞生物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彩章律师、张韵雯律 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 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1年5月20 日(星期四)下午14:3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1年4月29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向公司股东发布《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 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司已按相 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1年5月20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深圳市宝安区留 仙一路2-1号易瑞生物5楼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5月20日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朱海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 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311,399,2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7.682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 称“中小投资者”)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1,029,914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2.751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308,375,0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6.9284%;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3,024,1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544%。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 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前提下,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具有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 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王金玉 女士因工作原因委托董事朱海先生代为出席,董事朱素萍女士因个人原因未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肖昭理先生因工作安排未列席本次股东大 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以现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在表决结束后,按《公 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指定了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 师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1,399,2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1,399,2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3、《关于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1,399,2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1,399,2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1,399,2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029,9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拟续聘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1,387,8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3%;反对1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018,5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6%;反对1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确认2020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7.01 董事长朱海2020年度薪酬 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深圳市易瑞控股有限公司、朱海、王 金玉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85,172,5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6%;反对1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018,5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6%;反对1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7.02 董事王金玉2020年度薪酬 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深圳市易瑞控股有限公司、朱海、王 金玉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85,172,5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6%;反对1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018,5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6%;反对1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议案获得通过。 7.03 董事颜文豪2020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311,387,8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3%;反对1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018,5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6%;反对1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7.04 董事卢和华2020年度薪酬 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卢和华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99,189,88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2%;反对1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018,5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6%;反对1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7.05 董事付辉2020年度薪酬 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付辉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96,521,46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2%;反对1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018,5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6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6%;反对反对11,400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4%;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7.06 董事林季敏2020年度薪酬 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林季敏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03,382,54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2%;反对1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13,24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31%;反对1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6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7.07 独立董事何祚文2020年度津贴 表决结果:同意311,387,8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3%;反对1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018,5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6%;反对1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7.08 独立董事向军俭2020年度津贴 表决结果:同意311,387,8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3%;反对1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018,5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6%;反对1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7.09 独立董事 ZHANG HUA-TANG(张华堂)2020年度津贴 表决结果:同意311,387,8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3%;反对1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018,5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6%;反对1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7.10 监事王西丽2020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311,387,8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3%;反对1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018,5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6%;反对1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7.11 监事李美霞2020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311,387,8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3%;反对1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018,5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6%;反对1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7.12 监事张双文2020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311,387,8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3%;反对1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018,5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6%;反对1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制定公司董事、监事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1,387,8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3%;反对1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018,5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6%;反对1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深圳市易瑞控股有限公司、朱海、王 金玉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85,183,9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029,9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1,387,8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3%;反对1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018,5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6%;反对1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 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 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1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马卓檀 王彩章 张韵雯 年 月 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