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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瑞生物: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2022-08-2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24、31、41、42 楼         邮编:518034

24/F、31/F、41/F、42/F, Tequbaoye Buliding,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电话/Tel: (+86)(755) 8351 5666   传真/Fax: (+86)(755) 8351 5333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二年八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 3

第一节        引言 ............................................................................................................... 6

第二节        正文 ............................................................................................................... 9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9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9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10

四、发行人的设立...................................................................................................... 15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5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17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9

八、发行人的业务...................................................................................................... 20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7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40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43

十二、发行人最近三年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44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44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45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46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49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50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51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52




                                                               4-1-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十、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52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文件的评价.......................................................... 53

二十二、结论意见...................................................................................................... 53

第三节        签署页 ......................................................................................................... 54




                                                            4-1-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公司、
                    指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易瑞生物

 易瑞有限           指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北京易准           指   北京易准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检易网络           指   广东检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秀朴生物           指   深圳秀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爱医生物           指   深圳市爱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海南信易           指   海南信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深圳稷安           指   深圳稷安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珠海稷拓           指   珠海稷拓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间接控股公司

 珠海稷安           指   珠海稷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间接控股公司

 深镧科技           指   深圳深镧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易瑞美国           指   Bioeasy USA,Inc.,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秀朴美国           指   Superbio Laboratory Inc.,系秀朴生物控股子公司

 秀朴香港           指   Sunbio(HK)Biotech Co.,Limited,系秀朴生物控股子公司

                         PT SUPERBIO LABORATORY BIOTECHNOLOGY,系秀朴生物间
 秀朴印尼           指
                         接控股公司

 韩国萨易           指   PCLEASY Co. Ltd,系发行人参股子公司

 至秦仪器           指   深圳至秦仪器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参股子公司

 科源电子           指   上海科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参股子公司

 易科新创           指   苏州易科新创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参股子公司

 深圳芮海           指   深圳市芮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参股子公司

 正瑞投资           指   深圳正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参股子企业

 鼎瑞投资           指   深圳鼎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参股子企业

 圣辉生物           指   湖南圣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间接参股子公司

 体外诊断分公司     指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体外诊断分公司

 西乡分公司         指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分公司

 绍兴分公司         指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嵊州分公司         指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



                                          4-1-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检易网络深圳分
                    指   广东检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

 易瑞控股           指   深圳市易瑞控股有限公司

 耐氪咨询           指   深圳耐氪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易凯瑞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深圳易凯瑞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
 易凯瑞             指   限合伙)。“深圳易凯瑞管理咨询合伙企业”于 2019 年 1 月 9 日更
                         名为“深圳易凯瑞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易达瑞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深圳易达瑞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
 易达瑞             指   限合伙)。“深圳易达瑞管理咨询合伙企业”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
                         更名为“深圳易达瑞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红杉智盛           指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红杉智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东兴证券、保荐
                    指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人、主承销商

 立信会计师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大信会计师         指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京民信           指   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本所               指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本所为本次发行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经办
 本所律师           指
                         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指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

                         本所为本次发行项目,与本法律意见书一同出具的《国浩律师(深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募集说明书》     指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于 2017 年 9 月 27 日签订的《深圳市易瑞生物
 《发起人协议》     指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在法律意见书中,根据上下文意所需,指当时有效的发行人《公司
 《公司章程》       指
                         章程》

 《募集资金管理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根据上下文意所需,指当时有效的发行人《募
                    指
 制度》                  集资金管理制度》

 可转债             指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本次发行           指
                         债券

                         发行人于 2021 年 1 月 12 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公开发行
 首次公开发行并
                    指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086 万股,并于 2021 年 2 月 9 日在
 上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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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次募集资金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

 报告期             指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的期间

 《公司法》         指   相关法律行为发生时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审核关注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 3 号——创业
 点》                    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

 《自律监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指
 第 2 号》               司规范运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且仅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中国               指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证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
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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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法律意见书


                                          编号:GLG/SZ/A3990/FY/2022-411


致: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瑞生物”、“公司”或“发行人”)签署的《专项
法律顾问合同》,担任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参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
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格式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发行人进行了详细的尽职调查,查阅了本所律
师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
资料和证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就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的有关事项向发行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作了询问和讨论,对有关问题
进行了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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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证明或说明文件。

     二、发行人已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重大遗漏和隐瞒情况;其所提供的副
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以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及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
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同意发行人
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
意见书全部或部分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
歧义或曲解。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已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保证副本材料或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五、本所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
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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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对经审计的财务报
告等文件中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
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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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已依照法定程序批准了本次发行。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
内容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
发行的相关事宜,该项授权的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三)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通
过和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深交所上市

    1.发行人成立于 2007 年 7 月 24 日,设立时为易瑞有限,2017 年 10 月 26 日,
易瑞有限依法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设立及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详见本法
律意见书“四、发行人的设立”一节),发行人依法设立。

    2.2021 年 1 月 12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证监许可[2021]87 号《关于同意深圳
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发行人的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1〕177 号文批准,
发行人的股票于 2021 年 2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证券简称:
易瑞生物,证券代码:300942。

     (二)发行人有效存续,其股票在深交所持续交易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8 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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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6641998843 的《营业执照》。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需要解散的情形。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票现仍在深交所上市交易,证券代码:300942;
证券简称:易瑞生物。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及
《上市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且依法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
理办法》规定的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属于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股票的债券,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
质条件,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资料,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 A 股后的股份,与发行人已经
发行的 A 股股份同股同权,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本次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
件:

     (1)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选举了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聘
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设立了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设置了研发部、采购部、生产部、销售部、质量部、财务部、行政
部、内审部、证券部等部门;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能,发行人具备健
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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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20]第 ZL10044 号、信会
师报字[2021]第 ZL10057 号、信会师报字[2022]第 ZL10146 号《审计报告》(前
述三份报告以下统称为“《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分别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9,230.84 万元、6,544.51 万元、
23,650.74 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13,142.03 万元,本次可转换债券拟
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8,003.12 万元(含 48,003.12 万元),参考近期债券
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
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系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产业化项目(二期)、
体外诊断快速检测产业化项目、动物诊断产品产业化项目、快检技术研发中心建
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且前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发行人制定的《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中已约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本次发行筹集
的资金,用于核准的用途,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证券法》第
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4)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
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在报告期内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
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2.发行人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债券的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
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至(六)项、第十
三条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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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完整的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等业务体系,在资产、人
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
公允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
项的规定。

     (3)发行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发行人组织结构清晰,
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发行人建立了专门的
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管理体制、工作职责、会计培训制度、财务审批、预算成
本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的规定和控制。发行人建立了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
构的设立、职责和权限、审计工作程序、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信息披露等方面
进行了的规定。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
报表编制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的财务报告经立
信会计师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四)项的规定。

     (4)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
别为 6,544.51 万元、23,650.74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5,687.78 万元、21,369.85 万元,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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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
责明确,并已明确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发行人已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开展日常经营业务所需的其他必要内部机构,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依法建立健全了研发、采购、生
产、销售、管理和财务等内部组织机构和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具备健全且
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及相应的管理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
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7)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
度,发行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9,230.84 万元、6,544.51 万元、
23,650.74 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13,142.03 万元。本次可转换债券拟
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8,003.12 万元(含 48,003.12 万元),参考近期债券
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
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8)2019 年末、2020 年末、2021 年末及 2022 年 3 月末,发行人合并口径
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14.74%、15.91%、17.87%及 19.79%,资产负债率相对较低,
资产负债结构合理。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以及 2022 年 1-3 月,发行
人的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6,724.36 万元、6,379.39 万元、25,542.50 万
元及-5,117.72 万元,现金流量情况正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
项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
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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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
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
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5)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
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情形;

     (6)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3.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关于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

     (1)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本次募
集资金拟用于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产业化项目(二期)、体外诊断快速检测产业化
项目、动物诊断产品产业化项目、快检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发行人
作为非金融性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存在直接或
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
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本次募
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
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
行方案,本次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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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各项实
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及方式

     1.发行人的设立方式和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前身易瑞有限系一家于 2007 年 7 月 24 日经深圳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系由易瑞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及方式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
规定。

     (二)《发起人协议》

     2017 年 9 月 27 日,发起人朱海、付辉、王金玉、卢和华、林季敏、易瑞控
股、易凯瑞以及易达瑞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发
行人的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设立方式、股份及注册资本、发起人的权利和义
务、违约责任等。《发起人协议》的签署和内容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的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及验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已履行必要的资产评估及验资程序,符
合当时有效之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创立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业务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和其他关联方,具备直接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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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
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二)发行人资产的独立完整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
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房屋所有权、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发行人的各项资产权利不存在产权归属纠纷或潜在的相关纠纷。发行人
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发行人生产、供应、销售系统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完整的生产、供应、销售体系,各部门均独立
运作。发行人不存在在采购、生产及销售时依赖关联方的情况。发行人的生产、
供应、销售系统独立。

     (四)发行人人员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五)发行人机构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
权,不存在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
形。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发行人财务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制定
了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决策独立;发行人已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
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发行人开立了独立的基本账户,财务核算独立于股东及任何
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
账户的情形。发行人独立进行纳税申报、独立纳税。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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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
方面均独立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
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2017 年 10 月 26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发行人核发注册号为
914403006641998843 的《营业执照》,易瑞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易瑞
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股本总额为 5,000.00 万股,其中发起人及
发起设立时的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易瑞控股                      2,405.00            48.10

   2                         朱海                        1,000.00            20.00

   3                        易凯瑞                         375.00             7.50

   4                        易达瑞                         375.00             7.50

   5                         付辉                          255.00             5.10

   6                        王金玉                         250.00             5.00

   7                        卢和华                         212.50             4.25

   8                        林季敏                         127.50             2.55

                         合计                            5,000.00           100.00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设立时,各发起人均具有作为发起人及进行出资的权利能力和
行为能力,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
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均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股份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以持有易瑞有限的权益出资,发起人依法
拥有该等权益,该等出资的权属关系明晰。各发起人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关系清
晰,上述出资资产已全部投入并移交至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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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发行人系由易瑞有限整体变更而成。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后,
易瑞有限资产或权利已经相应变更权属证书至股份公司名下。

       (二)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总股本为 400,860,000 股。
发行人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易瑞控股                    15,100.1310            37.67

   2                         朱海                       7,521.3909            18.76

          北京红杉坤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红杉智盛股权投资合伙企        2,625.4586             6.55
                      业(有限合伙)

   4                        易凯瑞                      2,354.4903             5.87

   5                        易达瑞                      2,354.4903             5.87

   6                         付辉                       1,486.6346             3.71

   7                        卢和华                      1,219.7923             3.04

          深圳市南山红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        -深圳市南山红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858.6600              2.14
                       (有限合伙)

   9                        林季敏                       800.5267              2.00

  10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89.2200              1.22

       (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易瑞控股直接持有发行人
15,100.13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37.6693%,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朱
海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 21,866.04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4.5478%,
其中:直接持有发行人 7,521.39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8.7631%,通
过易瑞控股、易凯瑞、易达瑞间接持有发行人 14,344.65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35.7847%;朱海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长;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市
后的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年度/半年度报告等公开披露的信息,朱海
依其可实际控制的发行人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朱海能够实际支配发行人行为,为发行人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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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控制人。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易瑞控股将其持有发行人的 1,888.00 万股股
份设置了质押,占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2.50%,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4.71%;
除前述股份质押外,朱海及易瑞控股持有的发行人剩余股份均不存在质押、冻结
或任何权属争议的情形。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发行人的设立

     发行人的设立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四、发行人的设立”部分。

     (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87 号文批复及深交所深证上[2021]177 号文同
意,发行人于 2021 年 1 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86 万股,每股发行价
格 5.31 元,募集资金总额 21,696.66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4,161.33 万元,募集资
金净额为 17,535.33 元。根据立信会计师于 2021 年 2 月 5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
[2021]第 ZL10004 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中的 38,364,876 股股票于 2021 年 2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
简称:易瑞生物,证券代码:30094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人注册资本增至 40,086.00 万元,股本总额增至
40,086.00 万股。2021 年 4 月 12 日,发行人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毕注
册资本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股本演变

     经查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未发生股本演变。

     (四)发行人的股本结构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293,603,226         73.24

     境内自然人持股                        95,512,110          23.82



                                  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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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比例(%)

        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                        198,091,116               49.42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07,256,774               26.76

三、股份总数                                      400,860,000           100.00

        (五)发行人的股份质押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存在下列股份质押情况:

  序号         出质人              质权人                  质押证券数量(万股)

    1         易瑞控股       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1,888.00

                         合计                                    1,888.00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易瑞控股直接持有发行人 15,100.13 万股股份,
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37.67%,其质押的股份占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2.50%,
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4,71%,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朱海及易瑞控股出具的书面说
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控制权不存在因上述股份质押而发生变化的潜在
风险。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发行人及其重要控股公司、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根据发行人的公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中国大陆以内控股公司 9 家(即北京易准、检易
网络、秀朴生物、爱医生物、海南信易、深圳稷安、珠海稷拓、珠海稷安、深镧
科技)、分支机构 5 家,其中发行人的分支机构 4 家(即体外诊断分公司、西乡
分公司、嵊州分公司、绍兴分公司),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检易网络的分支机构
1 家(即检易网络深圳分公司);中国大陆以外控股公司 4 家(即易瑞美国、秀朴
美国、秀朴香港、秀朴印尼)。报告期内,前述控股子公司中仅有秀朴生物对发
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占比超过 5%,属于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
具有重要影响的重要控股公司,其他控股子公司均不属于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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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净利润具有重要影响的重要控股公司。

     根据发行人及其重要控股公司、分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重要控股公司、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①发行人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生物制品的技术开发;实验室仪器设备、一
类医疗器械的销售;机动车的销售;快速检测车的销售;洁净工程、实验室工程、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工程的设计及施工;软件的技术开发、批发与零售;食
品安全咨询;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药品委托生产;
专用设备修理。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经营项目是: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试剂、仪器设备的技术开发、生产与销售(不
含医药产品及其它限制项目);检测仪器设备租赁;体外诊断试剂的研发、生产
与销售;动物诊断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兽药生产、销售(凭许可
证在核定期限内经营)。实验分析仪器的研发、生产与销售;食品安全检测;餐
饮服务(职工内部食堂)。

     ②秀朴生物

     根据秀朴生物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秀
朴生物的经营范围为:化学试剂和助剂销售(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
生物产品的销售(不含许可经营项目)、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
转让;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
准的项目除外),许可经营项目是:生物制品、体外诊断试剂及设备、医疗器械
的研究、开发、生产与销售;生物诊断试剂及试剂盒的研发(不含许可审批项目)。

     ③体外诊断分公司

     根据体外诊断分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体外诊断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生物制品的技术开发;实
验室仪器设备、一类医疗器械的销售;机动车的销售;快速检测车的销售;洁净
工程、实验室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工程的设计及施工;软件的技术开
发、批发与零售;食品安全咨询;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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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许可经营项目是:食品安
全快速检测试剂、仪器设备的技术开发、生产与销售(不含医药产品及其它限制
项目);体外诊断试剂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实验分析仪器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食品安全检测,餐饮服务(职工内部食堂)。

     ④西乡分公司

     根据西乡分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西乡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生物制品的技术开发;实验室仪器
设备、一类医疗器械的销售;机动车的销售;快速检测车的销售;洁净工程、实
验室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工程的设计及施工;软件的技术开发、批发
与零售;食品安全咨询;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
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涉及行政许可的,须取得行政许可文
件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体外诊断试剂的研发和生产。

     ⑤绍兴分公司

     根据绍兴分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绍兴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试剂、仪器设备的销售;食品安全
检测;实验仪器设备、快速检测车的销售;食品安全咨询;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⑥嵊州分公司

     根据嵊州分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嵊州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生物制品的技术开发;实验室仪器
设备、一类医疗器械的销售;机动车(不含二手车)的销售;快速检测车的销售;
洁净工程、实验室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工程的设计及施工;软件的技
术开发、批发与零售;食品安全咨询;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
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许可经营项目是:食
品安全快速检测试剂、仪器设备的技术开发、生产与销售(不含医药产品及其它
限制项目);体外诊断试剂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实验分析仪器的研发、生产与
销售;食品安全检测;餐饮服务(职工内部食堂)。(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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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2021 年年度报告》及《2022 年
    一季度报告》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食品安全精准快速
    检测产品、体外诊断快速检测(POCT)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服务。
    发行人的实际经营业务与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载明的经营范围相符。

         (3)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经营方式为
    公司采购部门负责采购生产所用原材料以及生产研发所需的设备、耗材、化学试
    剂和零星物料等物资;公司生产部门按照“以销定产,适量备货”的原则进行生
    产安排,部分产品根据客户需求定制;公司销售部统筹公司的日常销售工作,各
    细分部门根据自身客户特点,制定销售计划、优化销售模式、跟踪客户需求。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及其重要控股公司的主要经营资质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重要控股公司持
    有的资质证书如下表所示:

         (1)医疗器械相关的资质/证明/许可

序     公司
                 资质证书名称      编号/编码        发证机构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号     名称

       发行    医疗器械生产许   粤食药监械生产     广东省食品药
1                                                                 2022.03.28    2023.08.26
       人          可证         许 20183219 号     品监督管理局

       发行    医疗器械经营许                      深圳市市场监
2                                  粤 328566                      2020.08.17    2023.11.19
       人          可证                              督管理局

       发行    第二类医疗器械   粤深食药监械经     深圳市市场监
3                                                                 2021.05.06         -
       人        经营备案凭证   营备 20160092 号     督管理局

       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粤械注准        广东省食品药
4                                                                 2017.10.16    2022.10.15
       人      医疗器械注册证     20172401717      品监督管理局

       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械注准        国家药品监督
5                                                                 2021.08.16    2026.08.15
       人      医疗器械注册证     20213400620        管理局

       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械注准        国家药品监督
6                                                                 2022.03.23    2023.03.22
       人      医疗器械注册证     20223400394        管理局

       秀朴    医疗器械生产许   粤食药监械生产     广东省食品药
7                                                                 2022.04.02    2027.04.01
       生物        可证         许 20224691 号     品监督管理局

8      秀朴    医疗器械产品出    粤深 20210647     深圳市市场监   2021.12.14         -



                                          4-1-2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     公司
                 资质证书名称      编号/编码       发证机构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号     名称
       生物        口备案表                        督管理局

       秀朴    医疗器械产品出                     深圳市市场监
9                               粤深 20210661                    2021.12.16         -
       生物        口备案表                         督管理局

       秀朴    医疗器械产品出                     深圳市市场监
10                              粤深 20210664                    2021.12.17         -
       生物        口备案表                         督管理局

       秀朴    医疗器械产品出                     深圳市市场监
11                              粤深 20210665                    2021.12.17         -
       生物        口备案表                         督管理局

       秀朴    医疗器械产品出                     深圳市市场监
12                              粤深 20210666                    2021.12.17         -
       生物        口备案表                         督管理局

       秀朴    医疗器械产品出                     深圳市市场监
13                              粤深 20210667                    2021.12.17         -
       生物        口备案表                         督管理局

       秀朴    医疗器械产品出                     深圳市市场监
14                              粤深 20210668                    2021.12.17         -
       生物        口备案表                         督管理局

       秀朴    医疗器械产品出                     深圳市市场监
15                              粤深 20210669                    2021.12.17         -
       生物        口备案表                         督管理局

       秀朴    医疗器械产品出                     深圳市市场监
16                              粤深 20220027                    2022.01.13         -
       生物        口备案表                         督管理局

       秀朴    医疗器械产品出                     深圳市市场监
17                              粤深 20220110                    2022.04.15         -
       生物        口备案表                         督管理局

       秀朴    医疗器械产品出                     深圳市市场监
18                              粤深 20220113                    2022.04.15         -
       生物        口备案表                         督管理局

        注: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于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的查询
    结果,发行人及秀朴生物已例入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医疗物资企业清单。

         (2)兽药相关的资质/证明/许可

序     公司
                 资质证书名称      编号/编码       发证机构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号     名称

       爱医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9)兽药生    广东省农业农
1                                                                2022.05.13    2024.04.18
       生物    兽药生产许可证   产证字 19140 号       村厅

                                 (2019)兽药
       爱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农业农
2                               GMP 证字 19010                   2022.05.13    2024.04.18
       生物    兽药 GMP 证书                          村厅
                                      号

       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20)新兽药    中华人民共和
3                                                                2020.10.21    2025.10.20
       人      新兽药注册证书     证字 51 号      国农业农村部

         (3)其他资质/证明/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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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公司                                                             发证/备案
              资质证书名称            编号/编码            发证机构                有效期至
号   名称                                                               日期

                                                           对外贸易
     发行    对外贸易经营者                                经营者备
1                                      04995674                       2020.04.30          -
     人        备案登记表                                  案登记机
                                                             关

             海关进出口货物     海关编码:4453067897       中华人民
     发行
2            收发货人备案回                                共和国深   2011.04.13          -
     人                       检验检疫备案号:4700651967
                   执                                      圳海关
                              BE-CA01/1-16522-00001-IVD
                              BE-CA01/1-16522-00002-IVD
                              BE-CA01/1-16522-00003-IVD
                              BE-CA01/1-16522-00004-IVD
                              BE-CA01/1-16522-00005-IVD
                              BE-CA01/1-16522-00006-IVD
     发行
3                             BE-CA01/1-16522-00007-IVD       /       2019.09.17          -
     人
                              BE-CA01/1-16522-00008-IVD
                              BE-CA01/1-16522-00009-IVD
                              BE-CA01/1-16522-00010-IVD
                              BE-CA01/1-16522-00011-IVD
                              BE-CA01/1-16522-00012-IVD
                              BE-CA01/1-16522-00013-IVD
                              BE-CA01/1-16522-00014-IVD
                              BE-CA01/1-16522-00017-IVD
                              BE-CA01/1-16522-00018-IVD
     发行        CE 认证      BE-CA01/1-16522-00019-IVD
4                                                             /       2020.01.15          -
     人                       BE-CA01/1-16522-00020-IVD
                              BE-CA01/1-16522-00022-IVD
                              BE-CA01/1-16522-00023-IVD
                              BE-CA01/1-16522-00024-IVD

     发行                     BE-CA01/1-16522-00015-IVD
5                                                             /       2020.02.06          -
     人                       BE-CA01/1-16522-00016-IVD

     发行
6                             BE-CA01/1-16522-00021-IVD       /       2020.02.06          -
     人
                              BE-CA01/1-16522-00025-IVD
                              BE-CA01/1-16522-00026-IVD
     发行
7                             BE-CA01/1-16522-00028-IVD       /       2020.04.02          -
     人
                              BE-CA01/1-16522-00029-IVD
                              BE-CA01/1-16522-00030-IVD

     发行                      DE/CA20/IVD-Caretechion-
8                                                             /       2020.08.25          -
     人                                 44/20




                                           4-1-2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   公司                                                               发证/备案
               资质证书名称            编号/编码             发证机构                有效期至
号   名称                                                                 日期

     发行
9                                       K182530                 /       2018.09.09          -
     人

     发行
10                                      K192301                 /       2019.09.20          -
     人
                FDA 认证
     发行
11                                      K192515                 /       2019.10.11          -
     人

     发行
12                                      K193480                 /       2020.01.31          -
     人

     发行
13            TV SD 认证          Q51020380001Rev.00            /       2019.07.12   2022.07.11
     人

     发行     IVDD List A CE   V7 102039 0003 Rev. 00; V1
14                                                              /       2022.05.13   2025.05.26
     人           认证             102039 0002 Rev. 00

     秀朴     TV Rheinland
15                                    MD2361492-1               /       2022.03.07   2024.12.29
     生物        认证

     秀朴
16            IVDD CE 认证         1434-IVDD-254/2022           /       2022.05.25   2025.05.27
     生物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就其生产经营取得了
     必要的许可和授权,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共设立 4 家控
     股公司,即易瑞美国、秀朴美国、秀朴香港、秀朴印尼;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
     设立 1 家参股公司,即韩国萨易。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境外设立控股公司、
     参股公司已取得现阶段境内政府主管部门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发行人的业务变更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为食品安全精准快速检测产品、体外诊断快速检测(POCT)
     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服务。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更。



                                            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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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 1-3 月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23,478.32 万元、23,610.20 万元、58,313.95 万元、
29,083.76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8.16%、91.35%、97.59%、98.92%。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持续经营的能力

     根据发行人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发行人订立的有关重大合同、《公司章程》
及其他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其主要资产
不存在被查封、扣押、拍卖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
营的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突出且未发生重大变更,不存
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 号)、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主要关联方包括:

     1.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为易瑞控股、朱海、红杉智盛、易凯瑞、易达瑞,且朱海为发行人的实
际控制人。

     2.发行人的控股企业及合营、联营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企业包括北京
易准、检易网络、秀朴生物、海南信易、深圳稷安、珠海稷拓、珠海稷安、爱医
生物、易瑞美国、秀朴美国、秀朴香港、秀朴印尼;发行人的合营、联营企业包


                                     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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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括至秦仪器、易科新创、科源电子、深圳芮海、韩国萨易。

       3.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朱海控
 制的其他企业为易瑞控股、耐氪咨询、珠海鼎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4.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一节)。

       上述自然人股东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均为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

       5.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或者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小节“3.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披
 露的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
 自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如下:

序号       名称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生物(转基因生物、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除
                      外)、医药、化工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自有设备租
                      赁(不得从事金融租赁),生物仪器的维修,
        上海拓澳生
                      生物仪器、医疗器械(一类)、实验室设备、 发行人董事长朱海持有该
 1      物科技有限
                      化学试剂、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   企业 20.00%的股权
            公司
                      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
                      制毒化学品)、计算机软硬件的销售,从事货
                      物与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智能仪器仪表制造;智能机器人
                                                               发行人参股子公司,发行
                      的研发;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仪器仪表制造;
 2       易科新创                                              人董事长朱海担任该企业
                      实验分析仪器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执行董事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4-1-2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号       名称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
                      智能仪器仪表销售;智能机器人销售;通用
                      设备修理;人工智能硬件销售;实验分析仪
                      器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
                      器械销售;特种设备出租;租赁服务(不含
                      出版物出租);机械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一般经营项目是:茶具销售;餐饮管理;工
                      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
                      外);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办公用品销售;
                      家具销售;家具零配件销售;互联网销售(除
                      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建筑装饰材料销售;
                      日用百货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
                      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国内贸易代理;信息
                      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深圳柒茶肆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
                                                                 发行人董事王金玉持有该
 3     文化科技有     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商
                                                                   企业 70.00%的股权
         限公司       务信息咨询(不含投资类咨询)。(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出版物零售;
                      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餐饮服务;
                      食品、饮料零售(除烟草制品零售)。(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农产品的生产、销售、
                      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安阳市文峰                                                  发行人董事王金玉妹妹王
       区益智培训                                                  忠玉持有该企业 40.00%
 4                    美术培训(有效期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学校有限公                                                    股权并担任该企业董事
           司                                                          长、总经理职务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销售自行开发后的产品;计
                      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
                      务;软件开发;软件咨询;产品设计;模型       发行人董事付辉的弟媳甘
       中食检科技
                      设计;包装装潢设计;教育咨询(中介服务       娟持有该企业 40.00%的
 5     (北京)有
                      除外);经济贸易咨询;文化咨询;体育咨       股权,系该企业第一大股
         限公司
                      询;公共关系服务;会议服务;工艺美术设                 东
                        计;电脑动画设计;企业策划、设计;设
                      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市场调查;企
                      业管理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文艺



                                          4-1-2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号       名称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创作;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影视
                        策划;翻译服务;自然科学研究与试验发
                      展;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农业科学
                      研究与试验发展;医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数
                        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
                      值在 1.5 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企
                      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
                      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
                        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一般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
                      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
                      发,软件开发,医用口罩零售,医用口罩批      发行人董事付辉的弟弟付
                      发,轴承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医      鹏辉持有该企业 30.00%
       江西璟思医
                      疗设备租赁,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      的股权、弟媳甘娟持有该
 6     疗器械有限
                      品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消毒剂销      企业 70.00%的股权,甘
           公司
                      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租赁,专      娟担任该企业执行董事、
                      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增材制造装备销            总经理职务
                      售,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电子专
                      用材料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
                      专用设备修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
                        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一般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
                      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
                      发,软件开发,医用口罩零售,医用口罩批      发行人董事付辉的弟弟付
                      发,轴承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医      鹏辉持有该企业 30.00%
       江西璟坤医
                      疗设备租赁,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      的股权、弟媳甘娟持有该
 7     疗器械有限
                      品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消毒剂销      企业 70.00%的股权,甘
           公司
                      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租赁,专      娟担任该企业执行董事、
                      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增材制造装备销            总经理职务
                      售,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电子专
                      用材料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
                      专用设备修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
                        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江西欧若拉     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二类医      发行人董事付辉的弟弟付
 8     医疗器械有     疗器械生产,消毒器械销售,Ⅰ类射线装置      鹏辉持有该企业 98.00%
         限公司         销售,医用口罩生产,各类工程建设活动      的股权,并担任该企业执



                                         4-1-3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号       名称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行董事、总经理职务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第二类医疗
                      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医用口罩
                      零售,医用口罩批发,机械设备租赁,医疗
                      设备租赁,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特种劳
                      动防护用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
                      学品),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照明器具
                      销售,专用设备修理,教学用模型及教具销
                      售,办公用品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
                      设备销售,五金产品批发,网络与信息安全
                      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
                      玻璃仪器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体
                      育用品及器材批发,机械设备销售,软件销
                      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制冷、空调设
                      备销售,光学仪器销售,计算器设备销售,
                      电子元器件批发,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
                      危险化学品),办公设备销售,汽车新车销
                      售,消防器材销售,水质污染物监测及检测
                      仪器仪表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橡胶制
                      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安防设备销售,建
                      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互联网销
                      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许可业务
                      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
                                      的项目)

                      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二类医
                      疗器械生产,消毒器械销售,Ⅰ类射线装置
                        销售,医用口罩生产,各类工程建设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第二类医疗
                      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医用口罩
                      零售,医用口罩批发,机械设备租赁,医疗
                      设备租赁,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特种劳   发行人董事付辉的弟弟付
       江西清泉医
                      动防护用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   鹏辉持有该企业 98.00%
 9     疗器械有限
                      学品),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照明器具   的股权,并担任该企业执
           公司
                      销售,专用设备修理,教学用模型及教具销     行董事、总经理职务
                      售,办公用品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
                      设备销售,五金产品批发,网络与信息安全
                      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
                      玻璃仪器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体
                      育用品及器材批发,机械设备销售,软件销
                      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制冷、空调设
                      备销售,光学仪器销售,计算器设备销售,



                                        4-1-3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号       名称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电子元器件批发,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
                      危险化学品),办公设备销售,汽车新车销
                      售,消防器材销售,水质污染物监测及检测
                      仪器仪表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橡胶制
                      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安防设备销售,建
                      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互联网销
                      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许可业务
                      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
                                      的项目)

                      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二类医
                      疗器械生产,消毒器械销售,Ⅰ类射线装置
                        销售,医用口罩生产,各类工程建设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第二类医疗
                      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医用口罩
                      零售,医用口罩批发,机械设备租赁,医疗
                      设备租赁,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特种劳
                      动防护用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
                      学品),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照明器具
                      销售,专用设备修理,教学用模型及教具销
                      售,办公用品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
                                                               发行人董事付辉的弟弟付
       江西端点医     设备销售,五金产品批发,网络与信息安全
                                                               鹏辉持有该企业 2.00%股
 10    疗器械有限     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
                                                                 权并担任该企业执行董
           公司       玻璃仪器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体
                                                                   事、总经理职务
                      育用品及器材批发,机械设备销售,软件销
                      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制冷、空调设
                      备销售,光学仪器销售,计算器设备销售,
                      电子元器件批发,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
                      危险化学品),办公设备销售,汽车新车销
                      售,消防器材销售,水质污染物监测及检测
                      仪器仪表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橡胶制
                      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安防设备销售,建
                      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互联网销
                      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许可业务
                      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
                                      的项目)

                      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 发行人独立董事何祚文持
       深圳市天业     建帐记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有该企业 70.00%的股
 11    税务师事务     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权,并担任该企业董事
       所有限公司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 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及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 职务;发行人独立董事何



                                        4-1-3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号       名称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训等涉税服务业务;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凭 祚文的配偶罗又专担任该
                      深注税[2006]18 号、深注税[2007]12 号深圳     企业董事职务
                      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文件经营)。代办税务
                      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帐记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
                      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
                      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
                      税服务业务;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凭深注税
                      [2006]18 号、深注税[2007]12 号深圳市注册
                      税务师管理中心文件经营)。

       深圳市华鹏
       会计师事务
                                                               发行人独立董事何祚文持
       所有限责任     审计(查帐、验证);会计咨询、会计服务;
 12                                                            有该企业 7.00%的股权并
         公司(吊     证券、期货审计业务。
                                                                 担任该企业董事职务
         销,未注
           销)

                      一般经营项目是:(一)投资兴办实业(具体
                      项目另行申报);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二)创业投资业务;(三)受托管理创业投 发行人独立董事何祚文的
       大象创业投
 13                   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以上 配偶罗又专担任该企业董
       资有限公司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       事、总经理职务
                      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
                      营)

                                                                 发行人独立董事何祚文的
       深圳市华诚
                                                                   配偶罗又专持有该企业
       信企业管理     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信息咨询(不
 14                                                              80.00%的股权,并担任
       咨询有限公     含限制项目)。
                                                                 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职
           司
                                                                           务

                      一般经营项目是: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
                      活动);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
       泰晤士留学
                      管理;礼仪服务;翻译服务;商务信息咨询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何祚文
         咨询(深
 15                   (不含投资类咨询);图文设计制作;数字文 的儿子何伟桑担任该企业
       圳)有限公
                      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     担总经理职务
           司
                      咨询策划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
                      议及展览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
                      广告制作;网络技术服务;互联网销售(除
                      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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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沈阳安永商                                              发行人的副总经理高世涛
                      饮料、乳制品、食品、日用百货、家用电器、
       贸有限公司                                              持有该企业 20.00%的股
 16                   建筑材料、计算机及辅助设备、劳保用品批
       (吊销,未                                              权,并担任该企业的总经
                      发、零售。
         注销)                                                        理职务

                      彩钢制品加工销售;机械设备维修;石油及
                                                                 发行人的副总经理高世涛
                      天然气开采辅助活动;化工材料(有毒有害,
                                                                 的哥哥高世海持有该企业
                      易燃易爆,危险品除外)、机电产品、五金交
       陕西兴庆集                                                55.00%的股权,并担任
                      电、工程机械销售;车床加工;室内外装饰
 17    团实业有限                                                  该企业执行董事、总经
                      装修及装饰设计(限分支机构经营);旅游管
           公司                                                  理、法定代表人职务;高
                      理及项目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机械设备租
                                                                 世海的配偶杨瑞持有该企
                      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业 45.00%股权。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的副总经理高世涛
                                                                 的哥哥高世海持有该企业
       甘肃隆源房                                                95.43%的股权,并担任
 18    地产开发有     房地产开发经营(凭资质经营)。               该企业执行董事、总经
         限公司                                                  理、法定代表人职务;高
                                                                 世海的哥哥的配偶杨瑞持
                                                                     有该企业 4.57%股权

                                                                 发行人的副总经理高世涛
                                                                 的哥哥高世海及其配偶控
       庆阳大世界     物业管理;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水   制的企业甘肃隆源房地产
 19    物业管理有     费、电费代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开发有限公司持有该企业
         限公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0.00%的股权,高世海
                                                                 担任该企业执行董事、经
                                                                   理、法定代表人职务

                      许可项目:旅游业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
                      现制现售饮用水;动物饲养。(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
                      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休闲观光活动;游
       甘肃广成子                                              发行人的副总经理高世涛
                      览景区管理;森林固碳服务;旅游开发项目
 20    故里旅游开                                              的哥哥高世海持有该企业
                      策划咨询;旅行社服务网点旅游招徕、咨询
       发有限公司                                                  92.00%的股权
                      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
                      树木种植经营;草种植;中草药种植;水果
                      种植;花卉种植;蔬菜种植;油料种植;豆
                      类种植;谷物种植。(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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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日用百货、五金建材批发、零售;房屋租赁;
          甘肃庆阳大                                              发行人的副总经理高世涛
                         物业管理服务;代收水费、电费、暖气费。
 21       世界商贸有                                              的哥哥高世海持有该企业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限公司                                                    99.00%的股权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干鲜果的收购、加工、销售;葡萄及其产品
          敦煌市阳关     的加工与销售;蜜饯制品的生产、加工、销          发行人的副总经理高世涛
 22       果品有限责     售;种殖、养殖。锁阳及其产品的销售(依          的哥哥高世海持有该企业
            任公司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              66.67%的股权
                         可开展经营活动)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营销策划,物业管
          海南海和丰                                              发行人的副总经理高世涛
                         理,楼盘代理服务,房产过户租赁托管及信
          房地产开发                                              的哥哥高世海持有该企业
                         息技术咨询,文化及旅游产业开发,酒店开
 23         有限公司                                              63.00%的股权,并担任
                         发管理,商务服务,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
          (吊销,未                                                该企业执行董事、总经
                         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机械设备、装饰材料、
              注销)                                                理、法定代表人职务
                         建筑材料、五金交电的销售。

          深圳市宝安
                                                                         发行人的监事李美霞的姐
          区西乡凯特
 24                      家具的零售。                                    姐李美娥开办的个体工商
          衣柜建材商
                                                                                   户
              行

        6.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1

        报告期内,发行人曾经的关联方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名称                           关联关系                      变更时间

 1                  林季敏            发行人原董事                             2021 年 3 月离任

 2                  王西丽            发行人原监事                             2021 年 3 月离任

 3                  张双文            发行人原监事                             2022 年 1 月离任

 4                  王广生            发行人原财务总监                         2021 年 12 月离任

 5                  卢和华            发行人原董事、总经理                     2022 年 8 月离任

 6                  朱素萍            发行人原董事                             2022 年 8 月离任

 7                  张煜堃            发行人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22 年 8 月离任

 8           XIE MINGYUAN             发行人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21 年 3 月离任

         深圳海瑞司法鉴定技术有
 9                                    发行人曾持有该企业 80.00%的股权          2019 年 10 月注销
                 限公司

 1   本部分包含根据《上市规则》第 7.2.6 条之规定应视同为发行人关联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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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名称                           关联关系                             变更时间

        深圳市瑞比达科技有限公      发行人的董事王金玉曾持有该企业
 10                                                                                   2019 年 5 月注销
                  司                30.00%的股权

                                    发行人董事王金玉妹妹王忠玉曾持有
        安阳市帕帕亚教育咨询服
 11                                 该企业 100%股权并曾担任该企业执行                 2021 年 1 月注销
              务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职务

        内蒙古安瑞生物科技有限      发行人董事付辉的弟媳甘娟曾持有该
 12                                                                                  2019 年 11 月注销
                公司                企业 40%的股权,系该企业第一大股东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何祚文的儿子何伟
 13      成都树莓科技有限公司       桑曾持有该企业 40%的股权,并曾担任                2019 年 1 月注销
                                    该企业担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何祚文的儿子何伟
        台州市智塾信息科技有限                                                       2019 年 3 月转让并
 14                                 桑曾持有该企业股权并担该企业执行
                公司                                                                        退出
                                    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职务

       (二)关联交易

       本法律意见书所称“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与
 关联法人的交易标的达到或超过 300 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上、或与关联自然人的交易标的达到或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或虽未达到
 上述金额,但从交易性质而言对于交易一方或双方具有重要意义的关联交易,但
 不包括发行人与控股企业之间发生的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关联采购
                                                                                          单位:万元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22 年 1-3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易科新创       电子天平                    1.71               -                -               -

       (2)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3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92.30                736.71          359.77           38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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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关联担保

     ①2020 年 3 月 19 日,朱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签署了编
号为 2020 圳中银布普保字第 0000053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朱海、王金玉
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与发行人签署的编号为 2020 圳中银布
额协字第 70000053 号《授信额度协议》项下发行人所应承担的主债权以及基于
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债务人
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提供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
权最高额为 3,000.00 万元,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保证担保已解除。

     ②2020 年 3 月 20 日,朱海、王金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分行签署了编号为 ZB791920200000000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朱海、王金
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发行人签署的编号为
BC2020031800000934 号《融资额度协议》项下发行人所应承担的主债权以及基
于主债权之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
行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以及经债
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等提供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为
5,000.00 万元,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
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止。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保证担保已解除。

     (2)关联投资

     2021 年 10 月 14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发行人与上海科
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畅合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及朱海等 5 名自然人签署
《合资协议》,各方共同出资设立苏州易科新创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初始注册资
本为人民币 2,000 万元,其中发行人出资金额为 400 万元,持有易科新创 20%股
权,出资方式为自有资金货币出资。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实缴
完毕 400 万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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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昆山市行政审批局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83MA27AF58XT 的《营业执照》,苏州易科新创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的设立
已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

     (3)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报告期各期末,关联方应收应付款余额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2.03.31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卢和华       -                   -        0.006        0.006
 其他应付款
                   付辉       4.74               0.0235       --           -

 其他应收款       高世涛      8.77                6.27        -            -

  合同负债      至秦仪器     28.23               28.23        -            -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在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的重大经常性关联交易进行了审议;发行人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在相关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议案时回避了表决;发行人独立董事对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在报告期内,上述交易价格经双方协商确认,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形,
未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其《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
决策制度》中明确规定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等事项,该等
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现行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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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发行人实际
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经营同种或类似业务的同业竞
争情况。

     (五)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为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易瑞控股及实际控制人朱海已作
出如下书面承诺:

     1.截至本承诺签署之日,除发行人外,本人/本公司不存在从事任何与发行人
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业务经营的情形。

     2.为避免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或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
竞争,本人/本公司承诺在本人/本公司作为发行人股东的期间:除发行人外,本
人/本公司将不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本人/本公
司将不会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
的企业;本人/本公司保证将促使本人/本公司控股或本人/本公司能够实际控制的
企业(以下并称“控股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发行人的产品生
产和业务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本人/本公司所参股的企业,如从事与发行人
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本人/本公司将避免成为该等企业的控股股东
或获得该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如发行人此后进一步拓展产品或业务范围,本人
/本公司和控股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如本人/本公司和
控股企业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人/本公司将
亲自和促成控股企业采取措施,以按照最大限度符合发行人利益的方式退出该等
竞争,包括但不限于:

     (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

     (2)停止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3)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4)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来经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
潜在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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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披露

     根据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按照重要性原
则恰当地披露了重大关联交易,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的情形。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中国大陆以内控股公司 9 家(即北京易准、检易网络、秀朴生物、爱医生
物、海南信易、深圳稷安、珠海稷拓、珠海稷安、深镧科技)、分支机构 5 家,
其中发行人的分支机构 4 家(即体外诊断分公司、西乡分公司、嵊州分公司、绍
兴分公司,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检易网络的分支机构 1 家(即检易网络深圳分公
司);中国大陆以外控股公司 4 家(即易瑞美国、秀朴美国、秀朴香港、秀朴印
尼);中国大陆以外参股公司 1 家(即韩国萨易)。报告期内,前述控股子公司中
仅有秀朴生物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占比超过 5%,属于对发行人主营
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具有重要影响的重要控股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重要控股公司、分支机构均依法成立,合法存续,
发行人合法拥有对重要控股公司、分支机构的权益。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拥有的房产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公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截至
目前的控股公司中,报告期内,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占比超过 5%的
重要控股子公司为秀朴生物。

     根据发行人的公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
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重要控股企业秀朴生物未拥有任何房产;发行人
非重要子公司易瑞美国拥有一项房产。

     (三)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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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1 宗国有土地使用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土地使用权,有权按照相应的权属证书
所载明的用途占有、使用、出租、抵押、转让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处分该等土地使
用权。

     (四)发行人拥有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情况

     1.商标专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重要控股子公司拥有 20 项境内注册商标,17 项境外
/国际注册商标。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重要控股子公司在上述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内,
合法拥有上述 20 项境内注册商标和 17 项境外/国际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及其重要控股子公司拥有 89 项境内专利(包括共有专利),3 项
国际专利。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重要控股子公司在上述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合
法拥有上述 89 项境内专利权,3 项国际专利。

     3.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重要控股子公司拥有 35 项软件著作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重要控股子公司在上述软件著作权的有效期限内,
合法拥有上述 26 项软件著作权。

     4.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域名证书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6 项域名。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上述域名的有效期限内,合法拥有上述 6 项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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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非专利技术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及支付凭证等文件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3 项非专利技术的技术秘
密使用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上述非专利技术的有效期限内,合法拥有相关合同
授予发行人的上述 3 项非专利技术的相应权利。

     (五)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2022 年一季度报告》及其出具的书面说明,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账面价值共计 10,082.40 万元,包括:(1)
机器设备,账面价值为 4,121.70 万元;(2)运输设备,账面价值 178.22 万元;
(3)办公设备,账面价值 269.37 万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生产经营
设备均处于正常使用中,且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发行人上述财产的产权状况

     根据发行人的相关文件及其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上
述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七)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权利受限情况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发行人拥有的资产产权证书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所拥有的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
行使无限制,不存在担保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八)发行人房屋租赁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等文件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重要控股子公司租赁的房屋共 32 处。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存在不能持续租用无产权证房屋的风险,但鉴于部
分租赁房产的所有权人和出租方出具了相应声明;相关房产面积占发行人全部生
产经营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大,寻找替代地址较为方便;同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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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承担发行人因租赁无产权证房屋可能遭受的损失。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租
赁无权属证书的房产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
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除非特别说明,发行人的重大合同是指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及其控股企业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合同金额在 100.00 万元以上(包括 100.00
万元)或者合同金额不足 100.00 万元,但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重大
合同或协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重大合同或协议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在本法律意
见书“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节中所述及的本次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协议及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一节中所述及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外,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还包括 19 份主要订单
合同、18 份主要框架合同、11 份重大采购合同、1 份土地使用权购买合同、2 份
重大施工合同。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签署的上述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的内容和
形式均合法、有效;发行人不存在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

     (二)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及其重要控股公司所在地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重
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的情况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本法律意见书“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一节中披露
的关联交易,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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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的情形(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一节),但不存在发行人为除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情形。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的合法性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涉及的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经
营活动而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最近三年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近三年发生的合并、分立、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三年不存在合并、分立及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
其历次增资扩股均经公司内部权力机构审议批准,获得了相关监管部门的核准,
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

       (二)发行人近三年发生的资产处置及收购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近三年发行人实施了 2 项收购行
为,秀朴生物实施了 1 项收购行为,前述收购行为均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办
理完毕变更登记,发行人的上述重大资产收购行为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拟进行的重大资产变化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本法律意见书
已披露的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外,发行人没有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
产出售或收购的计划或安排,也没有签订此类协议或作出承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

     2017 年 10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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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日,易瑞生物
全体股东签署了《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该章程系发行人整
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章程,已经工商部门备案。

     2020 年 6 月 8 日,易瑞生物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
案的议案》、《关于修订<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等议案。该《公司章程(草案)》将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二)近三年发行人章程的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发行人对其《公司章程》共进行了 6 次修改。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公司章程》的历次修订已履行必要的法定
程序;其现行有效的章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合法有效。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
委员会和监事会会议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健全的组织机构,各组织机构的人员及职责明确,具
体情况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其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
度、总经理工作细则和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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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等规则的制订及其相应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近三年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 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
共召开了 21 次股东大会、33 次董事会会议、26 次监事会会议。发行人该等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内
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2019 年以来发行人股东大会历次授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 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
发生过 10 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重大授权行为均履行了《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治理制度所规定的程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任职资格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姓名                               任职情况

           朱海                                董事长

          肖昭理                             董事、总经理

          颜文豪                            董事、副总经理

          王金玉                                董事

           付辉                             董事、副总经理

          池雅琴                            董事、副总经理

          何祚文                               独立董事

          向军俭                               独立董事

   ZHANGHUA-TANG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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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华堂)

          王炳志                              监事

          李美霞                              监事

          严义勇                              监事

          高世涛                            副总经理

          陈智英                            副总经理

           万凯                             财务总监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的变化情况

     1.董事任职变化

     (1)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换届
选举,选举朱海、王金玉、付辉、卢和华、颜文豪、朱素萍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选举何祚文、向军俭、ZHANG HUA-TANG(张华堂)为第二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林季敏在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后不再担任发行人非独立董事。

     (2)2022 年 8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由于发
行人原董事、总经理卢和华、原董事朱素萍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选举肖昭理、
池雅琴担任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与第二届董事会一致。

     2.监事任职变化

     (1)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换届
选举,选举张双文、李美霞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
会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王炳志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王西丽任期
届满不再担任发行人监事。

     (2)2022 年 1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张
双文辞去监事职务并选举严义勇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3.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变化

     (1)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卢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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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总经理、高世涛为副总经理、颜文豪为副总经理、肖昭理副总经理、张煜堃
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王广生为财务总监;朱海任期届满不再担任总经理,
XIE MINYUNA(谢明远)任期届满不再担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2021 年 12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由于原财
务总监王广生因个人原因辞去财务总监职务,聘任万凯为发行人财务总监。

     (3)2022 年 5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聘任付辉、
陈智英、池雅琴为公司副总经理。

     (4)2022 年 7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由于原
董事、总经理卢和华因个人原因辞职,决定聘任肖昭理为发行人总经理。

     (5)2022 年 8 月 9 日,发行人发布《关于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辞职的公
告》,发行人原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张煜堃因个人原因,辞去发行人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发行人任何职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近三年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变
化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
律程序。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制度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独立董事进行访谈的结果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
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 3 名独立董事的
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独立董事自任职以来认真履行其权利和义务,积极
参加董事会,对选举公司董事、外聘审计机构、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
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了相应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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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独立董事对完善发行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和经营管
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享受税收优惠
的具体情况如下:

     1.增值税优惠

     根据《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 号),优化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优惠方
式,加大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除依法需要核准或办理备案的事项外,推行“自
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享受
政策红利和服务便利的获得感。发行人检测类试剂产品无需备案,即可享受 3%
的增值税税率。

     根据《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规定: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
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发行人 2017 年 7 月 19 日收到深
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西乡税务分局下发的深国税宝西税通[2017]73980 号《税
务事项通知书》(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通知书),发行人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
即退优惠政策。

     发行人外销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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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 11 月 9 日,发行人取得经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
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核发的编号为“GR201844203820”的《高新技
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
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减至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21 年 12 月 23 日,发行人取得经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
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核发的编号为“GR202144206881”的《高
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税收优惠期限为 2021 年至 2023 年;根据《企
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
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至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等政
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及其重要控股公司报告期内的纳税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重要控股公司报告期内已依法纳税,不存
在因违反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情况

     1.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保护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重要控股公司的生产
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发行人及其重要控股公司近三
年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产品符合国家有
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的标准,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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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根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发行人 2022 年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次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6,003.12 万元,
用于以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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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项目投资总   拟使用募集资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号                                                       额         金投资额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产业化项目(二
  1                                         易瑞生物    8,800.71      8,800.71
                     期)

  2        体外诊断快速检测产业化项目       秀朴生物    11,483.45     11,483.45

  3          动物诊断产品产业化项目         爱医生物    11,262.66     11,262.66

  4         快检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易瑞生物    8,994.92      6,756.31

  5                补充流动资金             易瑞生物    7,700.00      7,700.00

                          合计                          48,241.73     46,003.12

       项目投资总额高于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金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
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发行人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以
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若
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发行人将根据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轻重缓急,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上述项目
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批准和授权

       1.根据发行人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2
年 5 月 25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获得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

       2.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得到有权部
门的批准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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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合作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
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

     (四)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以募集资金
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使用
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已履行了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
在违法违规的情形。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一季度报告》,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为:根据发行人整体发展战略,结合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建设,发行人将首先立足于已经占据竞争优势地位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领
域,完善“抗原抗体核心原材料+试剂+仪器+检测方案”的闭环快速检测体系,巩
固并不断扩大发行人已有产品的市场份额。同时,发行人将坚持整合资源,发挥
不同业务领域在研发、生产等方面的协同作用,推进公司业务在体外诊断、动物
诊断领域的持续扩张,实现食品安全、体外诊断、动物诊断三大业务板块的协同
发展。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食品安
全精准快速检测产品、体外诊断快速检测(POCT)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
相关服务。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相一致,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存在的 2 项尚未了结
的诉讼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业务活动等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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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发行并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重要控股子公司秀朴生物受到一笔
海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鉴于发行人及其控股重要子公司受到的前述行政处罚
系接近相关规定的下限进行的处罚,相关规定或处罚决定并未认定该行为处于情
节严重,罚款金额较小,发行人已足额缴纳了罚款,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
人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除前述行政处罚外,报告期内,发
行人及其重要控股公司未受到其他行政处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重要控股子公司秀朴生物、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董事长、总经理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文件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及讨论,但审阅了《募集说明书》,
特别对发行人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经本所律师
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募集说明书》及其他申报文件对本所出具的
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的引用真实、准确,不存在因引用本所律师工作报告
和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
险。



       二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核准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经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
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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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肆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马卓檀                                        张韵雯




                                                             _______________

                                                                 李德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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