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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瑞生物:关于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2023-04-26  

                        证券代码:300942         证券简称:易瑞生物          公告编号:2023-032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决定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对于剩余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作废,与之配套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一并终止。具体情况公告
如下: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1年9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
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何祚文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2、2021年9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年9月30日至2021年10月13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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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1年10月16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同日,
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
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1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
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
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同
意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因


    由于公司经营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与制定本次激励计划时相比发生了较大
变化,造成公司股价波动,继续推进和实施激励计划难以达到对激励对象的激励
效果。


    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发展情况、近期市场环境因素、并结合自身实际经营
情况及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计划,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拟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与之配套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一并终止,已经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全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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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需要确认的相关股份支付费用,由公司财务部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处理。公司本次终止实施2021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
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股权
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承诺自本次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
起3个月内,不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本次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后,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考虑行业、
市场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优化薪酬体系、完善绩效考核制度等方式调动
管理层和核心骨干的积极性,继续研究推出其他有效的激励方式,健全公司长效
激励机制,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四、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4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
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公司上述终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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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4月25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
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经核查,公司本次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并作废剩余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
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与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


    4、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终止实施的原因合理,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
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就本次激励计划终止
实施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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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终止实施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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