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ZHEJIANG T&C LAW FIRM)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邮编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0 传真:0571-87902008 3-3-1-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编号: TCYJS2020H1027 号 致: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震裕科技”、“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已出具 TCYJS2019H1161号《法律意见书》 和 TCLG2019H1439号《律师工作报告》(以下一并简称“原法律意见”)。 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发行人将补充上报2019年度财务报 告,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会计师”、“中汇”) 出具了中汇会审[2020]1600《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中汇审 [2020]1602号《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以下简 称《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中汇审[2020]1603号《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以下简称《税务报告》)。 除另有说明外,本所律师对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期 间”)发行人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 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3-3-1-2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除非单独说明,本所 TCYJS2019H1161号《法律意见书》和 TCLG2019H1439 号《律师工作报告》中所述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 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1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并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 1.1.1 发行人已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职 工代表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1.1.2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 以及 2019 年度连续盈利,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1.3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 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1.1.4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1.2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符合《管理办 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1.2.1 发行人前身宁波震大钢针制造有限公司于 1994 年 10 月 18 日注册成 立;1999 年 4 月 18 日,宁波震大钢针制造有限公司更名为宁波震裕模具有限公 司;2012 年 11 月 28 日,宁波震裕模具有限公司按经审计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3-3-1-3 1.2.2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二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 不少于一千万元。 1.2.3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净资产(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1.2.4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总股本为 6,981 万股,根据本次发 行上市方案,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2,327 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 1.2.5 根据中汇会计师于 2012 年 11 月 19 日出具的“中汇会验[2012]2707 号”《验资报告》,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行人系由有限公司整体变 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的原有资产已由发行人合 法承继。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1.2.6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精密级进冲压 模具及下游精密结构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1.2.7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1.2.8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 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1.2.9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 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已经建立股东投票计票 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 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 1.2.10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 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 3-3-1-4 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2.11 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 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1.2.12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下列 情形: (1)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的; (3)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1.2.13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 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 持续状态的情形。 1.3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逐条比照《证券法》《管理办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条件,结合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税 务报告》等文件披露的相应内容,分别针对发行人的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 作、财务与会计、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单独或综合运用了必要的书面核查、查 证、面谈、实地调查、函证等查验方式进行了查验。 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所 律师经查验后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3-3-1-5 二、 发起人和股东 2.1 发行人股东的变化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机构股东提供的最新工商登记资料,核查了发行人机 构股东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件等资料, 取得了发行人股东出具的《股东调查表》,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 询了发行人机构股东的工商登记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的变更情况 如下: (一)烟台真泽 发行人股东烟台真泽的出资人及出资情况发生了变更:原出资人郎光辉将其 持有的烟台真泽的 1,0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郎诗雨;出资人山东蜀贵商贸有限公 司将其持有的烟台真泽的 5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了北京融新源创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本次变更完成后,烟台真泽的基本情况如下: 烟台真泽成立于 2016 年 9 月 13 日,现持有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600MA3CGQN32P 的《营业执照》,主要 经营场所为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 28 号,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北京 融新源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彭立果),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对股权进行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 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烟台真泽全体合伙人的出资总额为 5,198 万元,出 资情况如下: 出资额 财产份额 序号 合伙人名称/姓名 合伙人类别 (万元) (%) 3-3-1-6 1 北京融新源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00 11.54 普通合伙人 2 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48 39.40 有限合伙人 3 山东蜀贵商贸有限公司 1,550 29.82 有限合伙人 4 郎诗雨 1,000 19.24 有限合伙人 合 计 5,198 100.00 (二)宁波秋晖 发行人股东宁波秋晖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发生了变更:原合 伙人桐庐秋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迁址变更企业名称为嘉兴秋阳股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秋晖于 2020 年 3 月 26 日完成了股东名称变更的工商登记,并取得了宁 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三、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3.1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中汇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营业收入状况为: (单位:元) 项 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683,390,828.66 553,554,594.43 292,494,909.95 其他业务收入 66,143,717.31 43,613,867.37 12,642,775.95 合 计 749,534,545.97 597,168,461.80 305,137,685.90 本所律师书面核查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同时查阅了中汇出 具的《审计报告》。根据发行人的上述会计资料,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 人主营业务突出。 3-3-1-7 四、 发行人在期间内关联交易情况 4.1 发行人的关联方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 属主要的对外投资或任职的关联方中新增企业如下: 序 公司名称 关联关系的变更 号 1. 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秦珂担任董事 4.2 关联交易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关联担保情况如下: 序号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1 蒋震林、洪瑞娣[注 1] 本公司 4,000,000.00 2019/6/27 2020/6/26 2 蒋震林、洪瑞娣[注 1] 本公司 4,000,000.00 2019/7/18 2020/7/17 3 蒋震林、洪瑞娣[注 1] 本公司 7,000,000.00 2019/8/5 2020/8/4 4 蒋震林、洪瑞娣[注 1] 本公司 21,000,000.00 2019/8/15 2020/8/14 5 蒋震林、洪瑞娣[注 1] 本公司 19,000,000.00 2019/8/16 2020/8/15 6 蒋震林、洪瑞娣[注 1] 本公司 10,500,000.00 2019/8/14 2020/8/13 7 蒋震林、洪瑞娣[注 1] 本公司 9,000,000.00 2019/8/30 2020/8/29 8 蒋震林、洪瑞娣[注 1] 本公司 15,000,000.00 2019/9/2 2020/9/1 9 蒋震林、洪瑞娣[注 1] 本公司 15,000,000.00 2019/9/3 2020/9/2 10 蒋震林、洪瑞娣[注 1] 本公司 37,000,000.00 2019/12/18 2020/12/17 11 蒋震林、洪瑞娣[注 2] 本公司 10,000,000.00 2019/7/19 2020/1/9 12 蒋震林、洪瑞娣[注 3] 本公司 10,000,000.00 2019/12/20 2020/12/19 13 蒋震林、洪瑞娣[注 4] 本公司 30,000,000.00 2019/9/25 2020/9/24 14 蒋震林、洪瑞娣[注 4] 本公司 20,000,000.00 2019/10/16 2020/10/15 15 蒋震林、洪瑞娣[注 5] 本公司 25,000,000.00 2019/10/25 2020/10/24 16 蒋震林、洪瑞娣[注 5] 本公司 25,000,000.00 2019/10/28 2020/10/27 17 蒋震林、洪瑞娣[注 6] 本公司 50,000,000.00 2019/10/30 2020/8/31 [注 1] 根据蒋震林、洪瑞娣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签署的编号为(332601)浙商银高 保字(2018)第 00011 号合同,自 2018 年 6 月 26 日起至 2023 年 4 月 12 日止的期间内,蒋震林和洪瑞娣 为公司不超过 27,500 万元最高债权限额的所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3-1-8 [注 2] 根据蒋震林、洪瑞娣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署的编号为(2018)甬银综授额字第 000236 号-担保 09 号合同,自 2018 年 10 月 11 日起至 2019 年 10 月 10 日止的期间内,蒋震林、洪瑞娣为 公司不超过 5,000 万元最高债权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注 3] 根据蒋震林、洪瑞娣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署的编号为(2019)甬银综授额字第 000292 号-担保 01 号合同,自 2019 年 12 月 13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12 日止的期间内,蒋震林、洪瑞娣为 公司不超过 5,000 万元最高债权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注 4] 根据蒋震林、洪瑞娣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署的编号为 ZB9418201900 000046 号合同,自 2019 年 9 月 16 日起至 2022 年 9 月 16 日止的期间内,蒋震林、洪瑞娣为公司不超过 5, 500 万元最高债权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注 5] 根据蒋震林、洪瑞娣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签署的编号为兴银甬保(高)字保 宁海 180025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自 2018 年 11 月 10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的期间内,蒋震林 和洪瑞娣为公司不超过 5,000 万元最高债权限额的所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注 6] 根据蒋震林、洪瑞娣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签署的编号为 HTC3301995400ZG DB201900028 的保证合同,自 2019 年 10 月 30 日起至 2024 年 10 月 30 日止的期间内,蒋震林和洪瑞娣为 公司不超过 11,000 万元最高债权限额的所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3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查阅了中汇出具的《审计报告》,核查了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上述 关联交易的决策文件、交易合同、公司的关联交易制度等文件。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上述关联交易系遵循公平及 自愿原则进行,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已按照《公司章程》 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了适当的决策程序。 五、 发行人在期间内主要财产变化情况 5.1 发行人拥有的专利情况更新 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专利情况如下: 序 专利 专利 取得 他项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期限 号 权人 类型 方式 权利 苏州范 实用 至 2028 年 4 自行 1 一种压铆工装 ZL201820574755.6 无 斯特 新型 月 19 日 申请 苏州范 一种旋转叠压铁 实用 至 2028 年 自行 2 ZL201822210241.5 无 斯特 芯的模具 新型 12 月 26 日 申请 3-3-1-9 序 专利 专利 取得 他项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期限 号 权人 类型 方式 权利 苏州范 新能源汽车的铁 实用 至 2028 年 自行 3 ZL201822210783.2 无 斯特 芯磁钢叠铆装置 新型 12 月 26 日 申请 一种防止产品中 苏州范 实用 至 2028 年 自行 4 夹废料的油压定 ZL201822210785.1 无 斯特 新型 12 月 26 日 申请 位及检测工装 一种转子铁芯斜 苏州范 实用 至 2028 年 自行 5 槽角度合格性快 ZL201822221422.8 无 斯特 新型 12 月 26 日 申请 速检具 苏州范 一种焊接后的铁 实用 至 2028 年 自行 6 ZL201822227608.4 无 斯特 芯取出装置 新型 12 月 27 日 申请 一种用于大巴汽 苏州范 实用 至 2028 年 自行 7 车的电机铁芯焊 ZL201822227652.5 无 斯特 新型 12 月 27 日 申请 接的工装 本所律师书面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专利证书原件、年费缴纳凭 证,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查询了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已获授权专利的权属情况及年费缴费信息,并至国家知识产权局杭州代办处现 场办理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登记簿副本查询,取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 出具的专利证明文件,确认了上述专利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本所律师经查验后认为,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获授权的专利权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5.2 发行人租赁房产的更新情况 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的主要房产更新情 况如下: 发行人与出租方宁德永成双海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续签了《租赁合同》, 约定出租方将位于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疏港路 8 号的厂房或仓库租赁于发行 3-3-1- 10 人使用,租赁面积为 200 平方米,租赁期限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的主要房产无其他变化。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房产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 以及上述租赁物业的相关权属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的规 定,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房屋租赁行为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属纠 纷。 六、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6.1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交易金额超过 500 万元,或者交易金额 虽未超过 500 万元,但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 的合同如下: 6.1.1 销售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无新增正在履行的重大销 售合同。 6.1.2 采购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新增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 合同如下: (1)设备采购合同 序号 签署时间 供应商名称 金额(万元) 合同主要内容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 MCP-400 定转子高速冲床、 1 2020.3.24 530 股份有限公司 GD600L3 高速冲床 (2)原材料采购合同 3-3-1- 11 序号 签署时间 供应商名称 合同类别 合同主要内容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 采购板材、棒材、预型件、 1 2020.3.13 框架合同 有限公司 锁紧圈 宁海县嘉隆模具钢有限 2 2020.3.20 框架合同 采购钢材 公司 6.1.3 借款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新增正在履行中的借款合 同如下: 序 合同金额 借款人 债权人 借款合同编号 借款期限 号 (元) 浙商银行股份 (20109000)浙 1 发行人 37,000,000.00 有限公司宁波 商银借字(2019) 2019/12/18-2020/12/17 宁海支行 第 01633 号 广发银行股份 (2019)甬银综 2 发行人 10,000,000.00 有限公司宁波 授额字第 000292 2019/12/20-2020/12/19 分行 号 中国建设银行 HTZ33195400LD 3 发行人 40,00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2020/1/2-2021/1/2 J201900077 宁海支行 上海浦东发展 4 发行人 10,000,000.00 银行股份有限 94182020280025 2020/2/26-2021/2/25 公司宁波分行 浙商银行股份 (20109000)浙商 5 发行人 8,000,000.00 有限公司宁波 银借字(2020)第 2020/3/27-2021/3/26 宁海支行 00449 号 招商银行股份 6 发行人 30,000,000.00 有限公司宁波 7801200303 2020/3/30-2021/3/29 分行 浙商银行股份 (20109000)浙商 7 发行人 27,000,000.00 有限公司宁波 银网借字(2020) 2020/4/20-2020/12/31 宁海支行 第 00616 号 浙商银行股份 (20109000)浙商 8 发行人 22,000,000.00 有限公司宁波 银网借字(2020) 2020/4/22-2020/12/28 宁海支行 第 00626 号 6.1.3 担保合同 3-3-1- 12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新增正在履行中的担保合 同如下: 序 担保金额 保证人 债权人 债务人 合同编号 担保期限 号 (万元) 招商银行 苏州范 股份有限 1 发行人 7899200302-1 5,000.00 2020/3/26-2020/3/25 斯特 公司宁波 分行 广发银行 (2019)甬银 苏州范 股份有限 综授额字第 2019/12/13-2020/12/ 2 发行人 5,000.00 斯特 公司宁波 000292 号-担 12 分行 保 02 6.4.4 票据融资相关协议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新增正在履行中的票据融 资相关协议如下: 票据出具 质押额度 序号 签约银行 协议名称 期限 方 (万元) “07501PC20198019”《票 据池业务合作及票据质押 协议》 “07501PC20198019(补)” 宁波银行股份 苏州范斯 《票据池业务合作及票据 1 9,000.00 有限公司苏州 2019.11.15-2029.11.14 特 质押协议》补充协议(适 分行 用于票据池升级为资产 池) “07500AT199I63B2”《资 产池开票直通车总协议》 6.2 根据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 侵权之债。 6.3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期间内金额较大的其他 3-3-1- 13 应收和应付款均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其形成合法有效。 6.4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的内容及履行情况,对发行人主要客户 及供应商进行了实地走访,取得了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询证回函,对发行 人主要管理人员做了访谈,并查阅了中汇出具的《审计报告》等财务资料。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合同 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七、 发行人新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情况 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发行人期间内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原件。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开程序 合法、合规,决议内容真实、有效。 八、 发行人的税务 8.1 发行人 2019 年度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19 年度享受的政府补助情况 如下: 政府补助项目 补贴金额(元) 批准文件 宁波市 2018 年度第三批科技 宁海县科学技术局、宁海县 计划项目经费(知识产权和国 8,000.00 财政局出具的宁科[2019]2 号 际合作经费) 2019 年度市级制造业单项冠 宁海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宁 军示范企业、驰名商标、浙江 200,000.00 海县财政局出具的宁经信技 制造精品等项目奖励资金 改[2019]44 号 宁海县 2019 年度第一批科技 100,000.00 宁海县科学技术局、宁海县 3-3-1- 14 项目经费 财政局出具的宁科[2019]17 号 宁海县科学技术局、宁海县 2018 年度宁海县科学技术奖 10,000.00 财政局出具的宁科[2019]22 励资金 号 宁海县商务局、西店镇人民 2018 年度西店镇第一批外经 17,800.00 政府出具的宁商务[2019]40 贸扶持资金 号 宁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社保中心稳岗补贴 142,197.00 局出具的《证明》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 “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 849,400.00 进中心出具的产发函 装备”科技重大专项补贴 [2019]773 号 宁海县科学技术局、宁海县 宁海县 2019 年度第二批科技 40,000.00 财政局出具的宁科[2019]44 项目经费 号 2009 年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 注 1] 78,000.00 递延收益转入[ 造项目扩大内需投资补助 2011 年度各制造和新兴产业 注 2] 转型升级技术改造项目第二 176300.04 递延收益转入[ 批补助资金 注 3] 技术改造资金补助 114,499.92 递延收益转入[ 注 4] 2011 年进口贸易等项目资金 30,000.00 递延收益转入[ 注 5] 2012 年度进口贴息资金 33,405.00 递延收益转入[ 注 6] 模具行业设备专项补助款 51,999.96 递延收益转入[ 2013 年度重点产业技术改造 注 7] 267,000.00 递延收益转入[ 项目第二批补助资金 注 8] 2014 年收西店政府土地补偿 11,090.28 递延收益转入[ 3-3-1- 15 费 注 9] 2014 年收西店财政补助 46,059.96 递延收益转入[ 2014 年收西店财政局补贴(工 注 10] 17,649.96 递延收益转入[ 业企业规模上台阶奖励) 2014 年度重点产业技术改造 注 11] 237,000.00 递延收益转入[ 项目第三批补助资金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两化融合 注 12] 59,820.00 递延收益转入[ 项目补助 注 13] 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第二批) 803,100.00 递延收益转入[ 注 14]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补助 41,599.92 递延收益转入[ 2019 年度第一批市级工业投 注 15] 66,083.35 递延收益转入[ 资(技术改造)专项补助资金 合计 3,401,005.39 [注 1] 根据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经济委员会甬发改投资[2009]653 号《转 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下达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2009 年新增中央 预算内投资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公司 2010 年收到补助资金 780,000.00 元,公司按照 所形成资产预计使用期限,将该项目补助分期结转计入当期损益,2019 年度确认收益为 78, 000.00 元。 [注 2] 根据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甬经信技术[2011]261 号、宁波市财政局甬财政 工[2011]908 号《关于下达宁波市 2011 年度装备制造和新兴产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项目第二 批补助资金的通知》,公司 2011 年收到补助资金 1,763,000.00 元,公司按照所形成资产预 计使用期限,将该项目补助分期结转计入当期损益,2019 年度确认收益为 176,300.00 元。 [注 3] 根据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宁波市财政局甬经信技改[2012]179 号《关于 下达宁波市 2012 年度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第二批、装备制造产业链技术 改造项目第二批、重点技术改造专项项目第二批补助资金的通知》,公司 2012 年收到补助 资金 1,145,000.00 元,公司按照所形成资产预计使用期限,将该项目补助分期结转计入当期 损益,2019 年度确认收益为 114,500.00 元。 [注 4] 根据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和宁波市财政局甬外经贸贸管函[2012]369 号 3-3-1- 16 《关于拨付 2011 年进口贸易、招商引贸和公平贸易等项目资金的通知》,公司 2012 年收到 补助资金 300,000.00 元,公司按照所形成资产预计使用期限,将该项目补助分期结转计入当 期损益,2019 年度确认收益为 30,000.00 元。 [注 5] 根据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和宁波市财政局甬外经贸机电函[2012]614 号 《关于拨付 2012 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的通知》,公司 2012 年收到安排下达补助资金 334,050. 00 元,公司按照所形成资产预计使用期限,将该项目补助分期结转计入当期损益,2019 年 度确认收益为 33,405.00 元。 [注 6] 根据宁海县西店镇人民政府西政[2012]104 号《关于对 2011 年度企业技术改造、 信息化、协作配套、特色行业等项目进行补助(奖励)的通知》,公司 2017 年收到补助资 金 520,000.00 元,公司按照所形成资产预计使用期限,将该项目补助分期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2019 年度确认收益为 52,000.00 元。 [注 7] 根据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及宁波市财政局甬经信技改[2013]331 号《关于 下达宁波市 2013 年度重点产业技术改造项目第二批补助资金》,公司 2013 年收到补助资金 2,670,000.00 元,公司按照所形成资产预计使用期限,将该项目补助分期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2019 年度确认收益为 267,000.00 元。 [注 8] 2014 年 1 月 14 日公司收到宁海县西店镇财政局发放的用地补贴金额 554,512.50 元,用于对公司用地的补助,公司按照所形成资产预计使用期限,将该项目补助分期结转计 入当期损益,2019 年度确认收益为 11,090.25 元。 [注 9] 根据宁海县西店镇人民政府西政[2014]116 号《关于对西店镇 2013 年度工业企 业规模上台阶等项目进行补助(奖励)的通知》,公司 2014 年收到补助资金 460,600.00 元, 公司按照所形成资产预计使用期限,将该项目补助分期结转计入当期损益,2019 年度确认 收益为 46,060.00 元。 [注 10] 根据宁海县西店镇人民政府西政[2014]116 号《关于对西店镇 2013 年度工业企 业规模上台阶等项目进行补助(奖励)的通知》,公司 2014 年收到补助资金 176,500.00 元, 公司按照所形成资产预计使用期限,将该项目补助分期结转计入当期损益,2019 年度确认 收益为 17,650.00 元。 [注 11] 根据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及宁波市财政局甬经信技改[2014]320 号《关 于下达宁波市 2014 年度重点产业技术改造项目第三批补助资金》,公司 2015 年收到补助资 金 2,370,000.00 元,公司按照所形成资产预计使用期限,将该项目补助分期结转计入当期损 益,2019 年度确认收益为 237,000.00 元。 [注 12] 根据宁海县西店镇人民政府下发的西政[2016]138 号《关于对浙江盈峰光通信 3-3-1- 17 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两化融合项目进行补助的通知》,公司 2017 年 收到补助资金 598,200.00 元,公司按照所形成资产预计使用期限,将该项目补助分期结转计 入当期损益,2019 年度确认收益为 59,820.00 元。 [注 13] 根据宁海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宁海县财政局宁经信技改[2018]121 号《关于下 达 2018 年度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公司 2018 年收到补助资金 8,031,000. 00 元,公司按照所形成资产预计使用期限,将该项目补助分期结转计入当期损益,2019 年 度确认收益为 401,550.00 元。 [注 14] 根据宁海县西店镇人民政府西政[2018]130 号《关于对 2016 年度宁波震裕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行补助的通知》,公司 2018 年收到补助资 金 416,000.00 元,公司按照所形成资产预计使用期限,将该项目补助分期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2019 年度确认收益为 20,800.00 元。 [注 15]根据宁海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海县财政局宁经信技改[2019]55 号《关于下达 201 9 年度第一批市级工业投资(技术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公司 2019 年收到补助资 金 1,586,000.00 元,公司按照所形成资产预计使用期限,将该项目补助分期结转计入当期损 益,2019 年度确认收益为 66,083.35 元。 8.2 发行人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宁海县西店税务所于 2020 年 3 月 27 日出具的证明文件, 震裕科技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今依法纳税并依法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义务,执行 税率和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发现税收方面的 违法、违规行为,未受过税收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存在应缴未缴的拖欠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3 月 10 日出具的证明,经查询金三系统,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10 日,苏州 范斯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已申报;系 统内无欠税信息;系统内无违法违章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福安经济开发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3 月 10 日出具的证 明,宁德震裕经该局金税三期系统查询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无 欠税记录;无违法违规处罚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溧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出具的证明,经查询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截至 2020 年 3 月 28 日,未发 3-3-1- 18 现常州范斯特有欠税情形。 8.3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书面查阅了期间内发行人的纳税申报表、财政补助文件及收款凭 证,并就发行人税务合法合规情况,取得了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同 时查阅了《审计报告》《税务鉴证报告》中的相关内容。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期间内,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根据发行人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期间内依法纳税, 不存在受到税务部门重大处罚的情形。 九、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9.1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诉讼和仲裁情况更新 9.1.1 2019 年 4 月 22 日,发行人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 请求①依法解除 2017 年 6 月 10 日与韩国 DA 高科技有限公司(DA Technology Co.Ltd)(以下简称“被告”)签订的《采购协议》及 2018 年 9 月 27 日双方签 订的《补充协议》;②判令被告自行提回设备,返还发行人已支付的设备款人民 币 18,856,321.31 元;③判令被告赔偿发行人各项损失人民币 1,021,741.67 元,并 赔偿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用 630,000.00 元。 2019 年 5 月 20 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编号为(2019)浙 02 民初 587 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立案受理上述案件。 2019 年 7 月 4 日,根据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上述诉讼 开庭审理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4 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 9.1.2 2020 年 3 月 3 日,发行人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判 令河南新骏电机有限公司向发行人支付模具款人民币 146,000 元,并支付未付金 3-3-1- 19 额*0.3%/日的违约金。宁海县人民法院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立案审理。 2020 年 3 月 31 日,宁海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20 年 4 月 15 日,宁海县人民法院出具“(2020)浙 0226 民初 773 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河南新骏电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 付原告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作款 146,000 元,并支付违约金(暂计算至 2020 年 3 月 2 日为 36,627.4 元,自 2020 年 3 月 3 日起的违约金以 146,000 元为 基数按年利率 2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被告河南新骏电机有限公司应于 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 出的保全申请费 2,221 元。 9.2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行政处罚 9.2.1 宁德市福安生态环境局于 2020 年 1 月 6 日作出编号为“闽宁环罚〔2 020〕2 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当事人 宁德震裕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震裕”)因未采取有效方法收集拉 伸油,导致拉伸油直接流至厂区的雨水井内,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 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该局对宁德震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按照《宁德市福安生态环境局责令改 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宁安环监(2019)185 号)进行整改;(2)处人民币叁 万元的罚款。” 根据该局出具的《宁德市福安生态环境局关于宁德震裕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处 罚的说明》,宁德震裕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情节非重 大。 本所律师就上述行政处罚事项,核查了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行人罚款缴 款凭证,书面核查了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经核查后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行 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3-1- 20 9.3 本所律师经查验后认为: (1)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含 5%)的主要股东(已追溯至实 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2)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 行政处罚案件。 十、 结论 综上所述,就本所所知,发行人不存在对其本次发行上市有重大不利影响 的法律障碍。根据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其已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完成了申请股票发行与上市的准备工作。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 本次发行的核准/注册,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公司本次发行及/或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20 年 4 月 27 日。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正本五份,无副本。 (下接签章页) 3-3-1- 21 (本页无正文,为TCYJS2020H1027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震裕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孔瑾 签署: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程慧 签署:________________ 3-3-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