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裕科技: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1-03-08
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 103 号洛克时代 B-1213
电话:010-64433855
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微明律师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主承销商”)委托,就战略投资者参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发行人”、“震裕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
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创 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
定》”)、《创 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规范》(以下简称“《承销规
范》”)、《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
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根据《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要求对本次
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战略投资者相关事
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
3、发行人、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文件
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者误导之 处;该资料和
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书面陈
述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核查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资质之目的而使
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
料一起备案,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承销商和 战略投资者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
1、主体信息
根据民生证券震裕科技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
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备案证明等资料,
并经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查询,资产
管理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民生证券震裕科技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NT720
管理人名称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1-01-29
成立日期 2021-01-26
投资类型 权益类
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之相关约定,本所认为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民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为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支配主
体。
3、战略配售资格
资产管理计划已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
证明,具备本次战略配售资格。
4、人员构成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人姓名、职务、拟认购金额如下:
序 认购金额 是否为发行
姓名 职务 持有份额比例
号 (万元) 人董监高
1 蒋震林 董事长、总经理 4,005 41.71% 是
2 张刚林 董事、副总经理 1,510 15.73% 是
3 鲍丹宁 行政总监 1,060 11.04% 否
4 刘赛萍 财务总监 891 9.28% 是
5 邓晓根 监事、技术部部长 410 4.27% 是
6 戴灵光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360 3.75% 是
7 邹春华 副总经理 365 3.80% 是
8 陈冲 技术总监 560 5.83% 否
9 戴旭琴 财务经理 440 4.58% 否
合计 9,601 100%
经核查,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人员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
战略配售事宜,已经过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资产管理计
划的参与人员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人员。
5、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
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出具的承诺函,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的资金来源为委托人自有资金。
二、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1、战略配售数量
震裕科技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2,327 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为 25%,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中,资产管理计划预计认购金额不超过 9,600 万元,且
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 1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将于 T-2 日由发行人和
主承销商依据网下询价结果拟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2、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
3、参与规模
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规模为 96,010,000 元,参与认购规模上限为 96,000,000
元(募集资金规模扣除前期运营费用后全部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认购股数
为拟认购金额除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但认购的股数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数量的 10%。
本次共有资产管理计划 1 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战略配售发行数量
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 10%,符合《特别规定》、《实施细则》战略投
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配售证券总量不超过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 20%的规定。
4、配售条件
资产管理计划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
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金额的股票。
5、限售期限
管理人民生证券承诺资产管理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
包括: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
属企业;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
金或其下属企业;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
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发
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供的《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与承销方案》和《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为“发
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且本次战略配售对战略投资者参与规模、配售条件和限售期限进行约
定。
本所律师认为,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特别规定》、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本
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三、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
根据发行人和资产管理计划提供的战略配售协议及民生证券出具的承诺,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证券不存在《实施细
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即不存在如下情形: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
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
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
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
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
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
合《特别规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资产管理计划符合本次发行
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和主承
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证券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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