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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震裕科技:民生证券关于震裕科技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2021-04-24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方式支付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宁波震

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裕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及公司全

资子公司苏州范斯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范斯特”)、宁德震裕汽

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震裕”)根据实际情况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

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到公

司一般账户的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54 号)同意注册,震裕科技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327.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

价格为人民币 28.7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6,947.79 万元,扣除相关发行

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9,618.09 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1]0713 号)。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

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议案》,同
意公司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和募投项目实际具体情况,调整部分

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调整后的募投项目投资额如下:

                                                                          单位:万元

                                                                           调整后募
序                                                            项目投资
                    项目名称                   拟实施主体                  集资金拟
号                                                              总额
                                                                           投资金额
1    电机铁芯精密多工位级进模扩建项目        震裕科技          8,891.68      6,165.58
     年产 4,940 万件新能源动力锂电池顶盖及
2                                            震裕科技         32,788.49     32,286.48
     2,550 万件动力锂电壳体生产线项目
                                             范斯特机械科技
3    年增产电机铁芯冲压件 275 万件项目                        13,493.39     13,493.39
                                             有限公司
     年产 2500 万件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壳体项    宁德震裕汽车部
4                                                              3,366.71      3,262.31
     目                                      件有限公司
5    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项目                    震裕科技          2,410.32      2,410.32

6    补充流动资金                            震裕科技          2,000.00      2,000.00

                               合计                           62,950.59     59,618.09


      三、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所需资金并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由相关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征求财务部

的意见,确认可以采取承兑汇票、信用证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的审批

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2、支付款项时,由相关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根据合同条款,注明付款方

式,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3、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承兑汇票、信用证方式支付,并建

立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的台账。逐笔统计用银

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按月汇

总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资金明

细表,并抄送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

     4、经相关审批后,财务部门依据汇总明细表向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提报

与银行承兑汇票等额的募集资金书面置换申请。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承
兑汇票或信用证、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档,确

保募集资金仅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5、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批准后,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目

所用款项,从募集资金专户中等额转入公司非募集资金账户,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6、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

承兑汇票或信用证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

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使用承兑汇票、信用

证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震

裕科技及其子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支付方式,

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相关事项已履行的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使用承

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

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方式支付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

率,且公司已对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制定了具体操作流

程,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监事会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方式支付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且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建立了规范的操作流程,本次公司关于使用承兑

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审议程序合规,不影响公司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方式支付募投项目

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相关事项。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范斯特、宁德震裕使用

承兑汇票、信用证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

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范斯特、宁

德震裕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承兑汇票、信用证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

意见》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田尚清             刘佳夏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