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裕科技: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21-08-30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简称:震裕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田尚清 联系电话:021-60876718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佳夏 联系电话:021-60876732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
是
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
0次
披露文件的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
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
是
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
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
是
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
5次
户次数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 是
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
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
0次
数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
不适用
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
不适用
问题及整改情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发表独立意见 8 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
不适用
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
不适用
整改情况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
否
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
不适用
整改情况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
是
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
无
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
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无 不适用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
无 不适用
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 无 不适用
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承诺 是否 未履行承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来源 履行 诺的原因
承诺 及解决措
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蒋震林;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洪瑞娣承诺:(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
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
首次 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公开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3)第一项、
发行 第二项所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
或再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
是 不适用
融资 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
时所 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4)第一项、第二项所述锁定期满后,
作承 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
诺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A、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B、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C、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5)若因发行人进行
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就该类事
项导致本人新增股份仍适用上述承诺。(6)上述股份的流通限
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7)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2、公司股东宁波聚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A、自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首次 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
公开 人回购该等股份;B、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
发行 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
或再 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
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企业持有首 是 不适用
融资
时所 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作承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
诺 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
调整;C、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发生变化的,就该类事项导致本人新增股份仍适用上述
承诺;D、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3、公司股东宁波海达鼎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西藏津盛泰达创
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真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杭州维基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汇普直方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尚融(宁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
首次
海尚融聚源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王爱国、深圳市致诚
公开
从容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诸暨顺融经济信息咨询合伙企业
发行
(有限合伙)、宁波秋晖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波梅
或再
山保税港区本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A、自发行 是 不适用
融资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本
时所
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作承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
诺
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本企
业/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B、本公司/本企业/本人转让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刚林、梁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戴灵光、刘赛萍、邹春华;公司监事周茂伟、邓晓根、罗运田
承诺:(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
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
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本人在发行
首次 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
公开 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
发行 制性规定:A、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
或再 份总数的 25%;B、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本公司
股份;C、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 是 不适用
融资
时所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2)发行
作承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诺 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
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
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3)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
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若因公司
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就该类
事项导致本人新增股份仍适用上述承诺。(4)本人转让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5、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
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
内公司股价连续低于最近一年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
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公司股票如出现连续 20 个
交易日收盘价(如在该 20 个交易日期间公司披露了新的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该等 20 个交易日的期限需自公司披露新
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下同)均低
于最近一期(上一会计年度末,下同)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
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
调整,下同)时,则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内,在出现
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独
首次 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开 和《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
发行 的前提下,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相关措施
或再 如下: 是 不适用
融资 1、公司实施股票回购
时所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
作承 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
诺 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应在触发股票回购义务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作
出实施回购股份预案(包括拟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回购
期限及其他有关回购的内容)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控股股东承诺在股东大会就
回购事项进行表决时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
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
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
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回购的股份将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4)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5)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
持。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十个
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数
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书面通知公
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同时增持计划完成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4)公司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以其所获得的公司
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资金为限。
上述第三、四款所列增持股份资金额度以孰低计算。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
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
体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及其他有
关增持的内容)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
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
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 30%,且不超过前述人员上年度税后薪酬
总和,在增持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
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前,
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三)稳定公司股价方案的终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
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
告的稳定公司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
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已经按照公告的稳定公司股价方案,完
成了回购、增持义务,稳定公司股价方案已经实施完毕;
3、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
件;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或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
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四)未履行规定稳定股价义务的约束措施
1、如果采取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公司未履行股价稳
定措施的,公司应在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事实得到确认的五
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
2、如果采取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但控股股东未
实施股票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股
票增持义务。控股股东在限期内仍不履行的,应向公司支付同
最低增持金额等值的现金补偿。控股股东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
公司有权从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分红中扣减。
3、如果采取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
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预案的规定
提出以及实施股票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
股票增持义务。相关主体在限期内仍不履行的,应向公司支付
同最低增持金额等值的现金补偿。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
有权从应向其支付的薪酬中扣减。
公司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
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
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
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公司应在发生上述情形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严格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
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
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收盘
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
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
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本人应在发生
上述情形后严格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增持公司股份,并将根据公司股东
大会批准的《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
规定,在公司就稳定股价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本
人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上市后
三年内,如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
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严格按照《公
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增持公司股份。上述承诺对公司未来新任职的董事(独立董事
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6、公司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法律责任。(1)如因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
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公司
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2)公司董事会将在上
述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后的两个交易日进行公告,并在上
首次
述事项认定后三个月内提出股份回购预案,预案内容包括回购
公开
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发行
通过,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
或再
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 是 不适用
融资
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参照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
时所
不低于原发行价格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
作承
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上
诺
市公司期间如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
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3)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
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
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
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1)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
首次 相关申报文件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相关监
公开 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
发行 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
或再 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 是 不适用
融资 部新股。(2)本人将督促公司在上述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
时所 后的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三个月内启
作承 动回购事项。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
诺 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参照二级市场
价格确定,但不低于原发行价格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
则确定的价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
序实施;上市公司期间如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
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3)如公司因本次
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被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的,本人承诺暂停转让本人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4)如公
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
遭受损失,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
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已经阅读了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本人确认招
首次
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
公开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
发行
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监管机构
或再
认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是 不适用
融资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且本人被
时所
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
作承
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
诺
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9、蒋震林、洪瑞娣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
诺如下:(1)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2)减持前提:如果在
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
首次 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
公开 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
发行 公开承诺;(3)减持方式:其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
或再 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4)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 是 不适用
融资
时所 期满后两年内,其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
作承 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
诺 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5)减持数量:锁
定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进行
合理减持;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
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 25%;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每年内蒋震林与洪瑞娣合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其持有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25%;(6)减持公告:每次减持时,应提前 3 个
交易日通知公司,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备及信息披
露义务;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提前
15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备及信
息披露义务;(7)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承诺人因未履行或未及
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承诺人未履行或
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发
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
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8)本承诺人在锁定期(包括
延长的锁定期(如有))届满后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0、宁波尚融与上海尚融作为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的持股意
向及合计减持意向承诺如下(本承诺在承诺人合计持有发行人
股份低于 5%以下时不再适用):(1)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
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
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
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
诺;(2)减持方式:其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首次 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
公开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3)减持价格:在股票锁定期满后,
发行 将根据届时市场情况及发行人经营情况减持其所持发行人股
或再 份,减持价格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融资 所认可的定价方式确定;(4)减持数量:在股票锁定期满后, 是 不适用
时所 减持数量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
作承 定,不得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5)减持公告:每次减持时,
诺 应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履行报
备及信息披露义务;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的,应提前 15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履
行报备及信息披露义务;(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承诺人将在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
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承诺人因未
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7)
承诺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如有))届满后拟减持
股份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
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首次 11、宁波聚信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就发行人首次
公开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 是 不适用
发行 下:(1)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
或再 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融资 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
时所 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发行
作承 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2)减持方式:其减持
诺 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拟减持股票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
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
息调整;(4)减持数量: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数量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
定,不得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5)减持公告:每次减持时,
应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履行报
备及信息披露义务;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的,应提前 15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履
行报备及信息披露义务;(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承诺人将在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
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承诺人因未
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承诺
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的,
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承诺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7)本企业在锁
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如有))届满后拟减持股份的,将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
相关规定执行。
1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填补被摊
薄即期回报:(1)任何情形下,本人均不会滥用实际控制人地
位,均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3)本承诺出具日后
首次
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
公开
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
发行
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
或再
出具补充承诺;(4)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 是 不适用
融资
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
时所
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
作承
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
诺
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
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
取相关管理措施。
13、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
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
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
司利益;(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
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
费活动;(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
首次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若公司后续推出
公开
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
发行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若中国证监会、深
或再
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 是 不适用
融资
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
时所
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
作承
充承诺;(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
诺
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
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
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
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
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
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
的相关管理措施。
首次
公开 14、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发行 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的相关规定,就利润分配
或再 政策承诺如下: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承诺将严格
是 不适用
融资 按照《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
时所 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
作承 施利润分配。
诺
15、公司承诺: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
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发行人在本次发
首次 行并上市过程中,如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的,发行人将采取
公开 以下措施予以约束:(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
发行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
或再 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2)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 是 不适用
融资 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时所 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作承 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
诺 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
相关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应当承担
责任后十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
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4)自本公司完全消
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 12 个月的期间内,
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
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1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1)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
明书披露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
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2)如果本人未履
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
首次 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公开 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如果本人违反股份锁定、持
发行 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
或再 缴发行人;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
归发行人所有;(4)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 是 不适用
融资
时所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
作承 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应当承担责任
诺 后十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
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5)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
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扣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老股转让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
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
偿责任。
1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本人将严格履
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
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2)如果
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
首次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
公开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
发行 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如果因本人未履
或再 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
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并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 是 不适用
融资
时所 所有。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应当承担责任
作承 后十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
诺 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4)自违反承诺之日起,本
人自愿同意暂停领取薪酬或津贴,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本人
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本人未履行承诺给发行人、发行人
其他股东或社会公众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直至本人纠正违反公
开承诺事项的行为为止。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
无
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田尚清 刘佳夏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