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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震裕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1-11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
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审议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职责所需要的工作经验与专业知识,能够胜任相关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
现其任职资格有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不
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
行人。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核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蒋震林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梁鹤先生、张刚林
先生、邹春华先生、戴灵光先生、周茂伟先生、蒋宁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
戴灵光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刘赛萍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上述人员任期
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指引并结
合实际经营情况,制定了《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了业务审批流程、
风险防控和管理等内部控制程序,对公司控制期货风险起到了保障性作用。公司
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能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降低原材料现货
市场价格波动的造成的损失,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贝洪俊




     尤挺辉




     秦   珂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