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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裕科技: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4-12  

                            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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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2H0430 号


致: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震裕科技”或“公司”)的委托,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原因,指
派律师以视频方式参加震裕科技 2022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震裕科技 2022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
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震裕科技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震裕科技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
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以视频方式出席了震裕科技 2022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震裕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2 年 3 月 23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
    (二)2022 年 3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议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3 月 23 日公告了《关
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蒋震林先生主持。
    (四)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
会议现场部分召开的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12 日下午 14:3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12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西店
镇香山公司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
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按照公告的召开
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2022年4月7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0 人,代表股份 52,994,107 股,占
震裕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933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
股份 49,458,400 股,占震裕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135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 30 人,代表股份 3,535,707 股,占震裕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986%。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3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5,494,107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9026%。
    本所律师认为,震裕科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
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涉及影
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视频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994,107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494,1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大会表决同意通过。本次股
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
公司董事签名。
    2、《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994,1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494,1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大会表决同意通过。本次股
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
公司董事签名。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994,107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494,1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大会表决同意通过。本次股
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
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震裕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 TCYJS2022H0430 号《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经办律师:张诚毅



                                               签署: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侯讷敏



                                               签署: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