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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震裕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5-07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及《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拟审议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关

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预案(修订版)的议案》《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修订版)》《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

订版)》《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与填补措施

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与特定

对象签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

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股东

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

报告>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已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

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均已经过我们事前认可。

    1、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各项规定,具备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资格和条件,公司本次发行方案及预案(修订版)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版)和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修订版)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所
处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实际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

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蒋震林先生及

其控制的宁波震裕新能源有限公司,认购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根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以及公司拟

与蒋震林、宁波震裕新能源有限公司签署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签订附条件生

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内容,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遵循

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蒋震林及其控

制的宁波震裕新能源有限公司,认购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

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机制公允,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本次发行完成

后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对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

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相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和承诺切实可行,符合《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

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

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要求。

       6、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在一个

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继续增加

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投资者可免于发出要约。蒋震
林及其控制的宁波震裕新能源有限公司拟现金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份。公司实际控制人蒋震林、洪瑞娣夫妇分别直接持有公司 31.52%和 14.16%股

份,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 45.68%;蒋震林先生控制的聚信投资持有公司 5.35%

股份;因此,蒋震林先生、洪瑞娣女士通过直接及间接持股的方式合计控制公司

51.03%表决权的股份。本次认购对象为蒋震林及其控制的宁波震裕新能源有限公

司,本次发行完成后,实际控制人蒋震林、洪瑞娣夫妇直接及间接控制的公司股

份表决权比例仍超过 50%,因此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上述事项符合相关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贝洪俊




    尤挺辉




    秦   珂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