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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震裕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28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
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指引并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制定了《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明
确了业务审批流程、风险防控和管理等内部控制程序,对公司控制期货期权风险
起到了保障性作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能充分
利用期货期权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降低原材料现货市场价格波动造成的损失,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已编制《关
于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其开展商品期货期权
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其进行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切实可行,可
有效降低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有利于稳定生产经营。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事
项。

       二、关于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4,940 万件新能源动力锂电池顶盖及 2,550 万件动力锂电壳体生产线项目”已满
足结项条件并已结项,相关结余募集资金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事项符合公司
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该事项的内
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节余募集
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贝洪俊




    尤挺辉




    秦   珂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