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裕科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2022-07-21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邮编:310007
电话:0571-8790 1111 传真:0571-8790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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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编号:TCYJS2022H1115 号
致: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震裕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裕科技”“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
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特聘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
务,并已出具 TCYJS2022H0884号《法律意见书》、TCLG2022H0929号《律师工
作报告》。
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函〔2022〕020143号”《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 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
的要求,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中出具依据、律师
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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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审核问询问题 1:发行人本次拟采用定价发行方式,发行价格为 82.45 元/
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蒋震林及其 100%持股的宁波震裕新能源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震裕新能源”)分别以现金认购 3.2 亿元和 4.8 亿元。申报材料
称,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震裕新能源成立于 2021 年 10
月 18 日,注册资本为 3,000 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震裕新能源是否专为本次发行而设立,通过震裕
新能源参与本次发行的背景、必要性,后续蒋震林对震裕新能源持股结构安排
及具体计划,是否存在规避《注册办法》第 59 条关于锁定期限等要求的情形,
是否存在股权锁定相关安排;(2)本次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中所称“自有
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
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
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是否存在将持有的股票质押后用于
本次认购的情形或计划;(3)请本次发行对象确认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未减持
其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并出具“从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
持所持发行人的股份”的承诺并公开披露。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一)震裕新能源是否专为本次发行而设立,通过震裕新能源参与本次发
行的背景、必要性,后续蒋震林对震裕新能源持股结构安排及具体计划,是否
存在规避《注册办法》第 59 条关于锁定期限等要求的情形,是否存在股权锁定
相关安排
1、震裕新能源是否专为本次发行而设立,通过震裕新能源参与本次发行的
背景、必要性
(1)宁波震裕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宁波震裕新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1 年 10 月 18 日,现持有宁海县市场监
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226MA7BJUFX0G 的《营业执照》,
住所为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西店镇望海工业园区 2 幢(自主申报),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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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为蒋震林,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为 3,000 万元,
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机
械电气设备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电子专用材料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蒋震林持有宁波震裕新能源有限
公司 100%的股权。
震裕新能源现主要业务为厂房屋顶太阳能板装备安装,拟参与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并持有震裕科技股份。根据震裕科技实际控制人蒋震林确认:其看好
光伏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因宁海当地工厂较多,蒋震林希望以厂房屋顶太阳能板
装备等光伏设备改造安装为契机,进军光伏行业,因此设立震裕新能源;此外,
因蒋震林无自己控制的控股平台,震裕新能源设立后将持有震裕科技股份,并可
作为蒋震林后续其他领域投资的平台。因此,震裕新能源非专为本次发行而设立。
(2)通过震裕新能源参与本次发行的背景、必要性
实际控制人蒋震林通过其 100%持股企业宁波震裕新能源有限公司认购震裕
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及必要性如下:
① 优化震裕科技股权结构。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震裕科技上
市前后,除在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少量权益外,震裕科技实际控制人蒋震林、洪瑞
娣均以个人直接持股的方式持有发行人股票,此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
蒋震林可以直接及通过震裕新能源间接持股的方式共同持有发行人股票,优化震
裕科技股权结构;
② 增加实际控制人融资渠道,减少融资成本。一方面,震裕新能源在光伏
新能源行业的投资及运营需要其股东的资金投入及银行贷款等外部融资渠道,震
裕新能源持有发行人股票后可进行股票质押获取融资,且具有实业经营的企业主
体银行融资成本比自然人银行融资成本低,有利于实际控制人降低融资成本;另
一方面,实际控制人通过法人股东持有发行人股票后,未来资本市场融资可以增
加可交换债券等融资品种,进一步降低实际控制人融资成本。
2、后续蒋震林对震裕新能源持股结构安排及具体计划,是否存在规避《注
册办法》第 59 条关于锁定期限等要求的情形,是否存在股权锁定相关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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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1)《注册办法》关于锁定期限的要求
《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
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
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
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 一)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
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
投资者。
《注册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
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2)发行对象蒋震林、震裕新能源出具的承诺
根据发行对象蒋震林、震裕新能源与发行人签署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认购协
议》,发行对象承诺其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所认购的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
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根据发行对象出具的《蒋震林、宁波震裕新能源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震裕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函》,发行对象承诺:本人/本企业不
存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况,本人/本企业从定
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根据蒋震林出具的《关于本人持有宁波震裕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持股计划及安
排》,蒋震林承诺:“在震裕新能源持有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953.SZ)
股票期间(至少涵盖自震裕新能源持有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日起的
18 个月内),本人不会通过转让震裕新能源股权、通过震裕新能源增资等方式
直接或间接转让震裕新能源权益,本人将保持震裕新能源控制权的稳定性,本人
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改变震裕新能源的股权结构以规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相关锁定期限承诺,本人无改变震裕新能源股权结构的计划或安排;本人不通
过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震裕新能源股权;不存在通过震裕新能源给关联方或
利益相关方进行股份代持、结构化安排等情形。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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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震裕新能源股权结构的,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发行对象蒋震林、震裕新能源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
九条关于股票锁定期限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规避《注册办法》第五十九条关于锁
定期限等要求的情形。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中所称“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
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
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
资助或补偿的情形,是否存在将持有的股票质押后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或计划
本次发行股份的对象为蒋震林及其 100%控制的宁波震裕新能源有限公司,
具备作为本次发行特定对象的资格。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的股票,发行对象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前确定。
经蒋震林、宁波震裕新能源有限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对象以现
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其具体认购资金来源情况如下:
序号 认购对象姓名/名称 认购金额(亿元) 资金来源
1 蒋震林 3.2 蒋震林自有资金 2.5 亿元;
2 震裕新能源 4.8 合法银行贷款或授信资金 5.5 亿元
注:本次认购金额除蒋震林自有资金外,需要合法银行贷款或授信资金 5.5 亿元,目
前在审的银行授信有 5.88 亿元,可以覆盖该金额。
经本次发行对象蒋震林、震裕新能源确认及承诺:蒋震林、震裕新能源认购
本次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
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
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况,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经查询震裕新能源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授信申请情况,震裕新能源已向该
银行申请授信(申请单号:BA2022063000001515),授信金额为 5.88 亿元,该
笔授信贷款预计未来需由蒋震林以其持有的震裕科技股票进行质押担保,目前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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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信审批进度已经通过调查申请、调查复核、客户经营部门负责人、一级分行营销
行长、一级分行审查任务池、分行任务分配、一级分行初审等环节,预计 2022
年 7 月底可以通过审核。
综上,发行对象蒋震林自有资金 2.5 亿元(股票账户余额以及银行存款余额),
其自有资金与认购金额的差额将通过股票质押银行贷款的方式取得;震裕新能源
银行授信金额 5.88 亿元(预计未来通过蒋震林持有的震裕科技股票进行质押担
保)超过其认购金额,两者资金合计已经覆盖本次发行认购总额 8 亿,上述资金
来源合法合规。
基于审慎性,假设认购对象认购资金全部来源于其可控制的发行人股票质押,
按公司近期股票价格 137.05 元/股(2022 年 7 月 12 日收盘价),并以 40%质押率
(该预计质押率经询问贷款授信银行,并对比蒋震林现有股票质押率)测算,届
时认购对象蒋震林约需质押股数 14,593,215 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15.68%,
比例相对较低。蒋震林、洪瑞娣以直接及间接持股的方式合计控制公司 51.03%
表决权的股份,若本次发行完成,实际控制人蒋震林、洪瑞娣将直接及通过聚信
投资、宁波震裕新能源有限公司间接合计控制公司 55.65%表决权的股份,根据
上述测算,即使本次认购对象蒋震林认购资金来源全部通过股票质押,其认购后
的质押比例也相对较低,而实际控制人通过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表决权股份比
例相对较高,出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变更或发行人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较低。
(三)请本次发行对象确认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未减持其所持发行人的股
份,并出具“从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发行人的股
份”的承诺并公开披露
发行对象蒋震林、震裕新能源出具了《蒋震林、宁波震裕新能源有限公司关
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函》并由上市公司进行
了公告披露。具体承诺内容如下。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本人/本企业作为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依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审核业务指南第 4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证券审核关注要点》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本人/本企业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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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本人/本企业不存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本人/本企业从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本人/本企业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
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如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
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查验与小结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核查了震裕新能源的工商登记资料,对实际控制人蒋震林进行了访谈,
了解其认购对象选择背景、震裕新能源的主营业务及未来定位;
(2)核查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企业信贷服务系统中震裕新能源相关银行授
信审批进度;
(3)取得蒋震林股票账户余额(非震裕科技股票)截图,银行对账单;
(4)查阅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签署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认购协议》及《股份
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5)取得发行对象出具的《蒋震林、宁波震裕新能源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震
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函》《关于本人持有宁波震裕新
能源有限公司的持股计划及安排》以及《蒋震林、宁波震裕新能源有限公司关于
认购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资金来源的承诺函》。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震裕新能源非为本次发行而设立,通过震裕新能源参与本次发行系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优化发行人股本结构及增强资金融通能力,并为后续发展奠基基
础,蒋震林不存在改变震裕新能源股权结构变化的安排,不存在通过上述方式规
避《注册办法》第五十九条关于锁定期限等要求的情形,发行对象已就股权锁定
相关安排出具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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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2)本次发行对象蒋震林、宁波震裕新能源有限公司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
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
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况,符合相关监管要求,资金来源合法合规。若本次
发行完成,实际控制人蒋震林、洪瑞娣将直接及通过聚信投资、宁波震裕新能源
有限公司间接合计控制公司 55.65%表决权的股份,即使蒋震林及宁波震裕新能
源有限公司本次认购资金全部来源于股票质押,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亦不
存在高比例质押风险,不会对公司控制权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认购对象不存在在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并已出具“从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
同时在巨潮资讯网公告披露。
审核问询问题 4: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持有 4 处商业用地。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持有住宅用地、
商服用地及商业地产,如是,请说明取得上述房产、土地的方式和背景、相关
土地的开发、使用计划和安排,是否涉及房地产的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
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目前是否具体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等。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
地产,如是,请说明取得上述房产、土地的方式和背景、相关土地的开发、使
用计划和安排,是否涉及房地产的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
发行人持有 4 处商业用地具体对应土地及房屋产权情况如下:
序 权利 土地使用 房屋建 他项 取得
土地权证号 坐落 对应房产证号 用途
号 人 权面积 筑面积 权利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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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 (㎡)
浙(2021)宁海 桃源街道 浙(2021)宁
发行
1 县不动产权第 12.12 明园 3 幢 1 海县不动产权 289.27 商业 无 出让
人
0013464 号 号 601 室 第 0013464 号
浙(2021)宁海 桃源街道 浙(2021)宁
发行
2 县不动产权第 12.1 明园 3 幢 1 海县不动产权 288.93 商业 无 出让
人
0013465 号 号 602 室 第 0013465 号
浙(2021)宁海 桃源街道 浙(2021)宁
发行
3 县不动产权第 12.12 明园 3 幢 1 海县不动产权 289.27 商业 无 出让
人
0013508 号 号 701 室 第 0013508 号
浙(2021)宁海 桃源街道 浙(2021)宁
发行
4 县不动产权第 12.1 明园 3 幢 1 海县不动产权 288.93 商业 无 出让
人
0013497 号 号 702 第 0013497 号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商业房产均系发行人购置取得,全部
用于发行人总部办公、会议及商业接待,全部用于自用,不存在对外出租的情形。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涉及房地产的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
务类型,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目前是否具体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
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
营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
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
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房地
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该规定申请核对企业资质登记;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
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 9 家子/孙公司,没有参股公
司。发行人及其子/孙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模具、电机的研发、制造、加工;五金件、塑料件的制造、
1 发行人 加工;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
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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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一般项目: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汽车零配件批发;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
件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研发;金
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切削加工服务;有色金属
岳阳范斯特机械
2 压延加工;有色金属铸造;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
科技有限公司
有色金属合金销售;电机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微
特电机及组件制造;模具制造;模具销售;磁性材料销售;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电池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
常州震裕新能源
3 件制造;电池销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宁德震裕汽车部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铝压延加工;锂离子电池制造。(依
4
件有限公司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电池制造;模具制造;塑料制品制
造;五金产品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五金产品批发;汽车
零部件研发;五金产品研发;电池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模
广东震裕汽车部
5 具销售;五金产品零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货物或技术进
件有限公司
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有色金属压延加工;电
池制造;塑料制品制造;模具制造;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
品研发;汽车零部件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宁波震裕汽车部
6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
件有限公司
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
准)。
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
常州范斯特机械 验发展;五金产品研发;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电机制造;
7 注
科技有限公司 模具制造;五金产品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汽车
零配件批发;五金产品批发;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发
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模具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有色金属压延加工;电
池制造;电池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模具销
售;模具制造;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研
宜宾震裕汽车部 发;五金产品零售;汽车零部件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8
件有限公司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技
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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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铝压延加工;锂离子电池研发、生
产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常州范斯特汽车
9 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部件有限公司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研发、制造、销售:电机、模具、五金制品;电工钢加工;
苏州范斯特机械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
10
科技有限公司 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汽车零配件批发;五金产品批发;新能源汽车电
宁波震裕销售有 附件销售;模具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
11
限公司 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常州范斯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已于 2022 年 7 月 7 日注销。
因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专业从事精密级进冲压模具及下游精密结构件(包
括电机铁芯、动力锂电池精密结构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公司以自身
设计开发的冲压模具为基础,向客户提供精密结构件产品,广泛应用于家电、新
能源锂电池、汽车、工业工控等行业领域,主营业务不涉及房地产开发,亦不具
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其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均不包含“房地产开发”。
此外,本次募投项目为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均不涉及房地产开发
相关业务。发行人同时确认并承诺:“本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孙公司均未从事房地
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未来亦不会从事前述业务类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亦不会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业务。”
(三)查验与小结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和出让合同,向发行人了解取得商
业用地的方式和背景;
(2)查询了发行人及其子/孙公司的经营范围,核查发行人是否从事房地产
开发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3)取得发行人出具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孙公司均未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承诺。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3-12
法律意见书
(1)发行人拥有少量购置取得的商业用地、用房,均作为发行人总部办公、
会议及商业接待使用,全部用于自用,不存在对外出租的情形,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
(2)发行人不存在参股公司,发行人及其子/孙公司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均
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未持有房地产开发资
质,本次募投项目亦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22 年 7 月 21 日。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正本五份,无副本。
(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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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 TCYJS2022H1074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震裕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经办律师:孔瑾
签署:
经办律师:程慧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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