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二〇二二年十月 1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字: 蒋震林 洪瑞娣 梁鹤 张刚林 董维 蒋宁 尤挺辉 贝洪俊 秦珂 全体监事签字: 王建红 邓晓根 罗运田 全体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戴灵光 解旭 柴华良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 3 4 5 6 释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序号 简 称 指 全 称 震裕科技、本公司、公司、 1 指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 震裕科技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2 指 象发行股票 股)的行为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本报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 3 指 告书 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4 股票或A股 指 面值为1元的人民币普通股 5 股东大会 指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6 董事会 指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7 监事会 指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8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9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0 《章程指引》 指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11 《公司章程》 指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保荐机构、保荐人、主承 12 指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销商、民生证券 发行人律师、天册律师事 13 指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务所、天册律师 会计师、中汇会计师事务 14 指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所、中汇会计师 15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17 元、万元 指 除特别说明外,其币别均指人民币 7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Ningbo Zhenyu Technology Co., Ltd. 法定代表人 蒋震林 股票上市地 深交所创业板 股票简称 震裕科技 股票代码 300953 上市时间 2021 年 3 月 18 日 总股本 9,308.00 万股(截至 2022 年 10 月 10 日) 注册地址 宁海县西店 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西店镇 办公邮政编码 315613 电话号码 0574-65386699 传真号码 0574-83516552 电子信箱 irm@zhenyumould.com 模具、电机的研发、制造、加工;五金件、塑料件的制造、加工;自 经营范围 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和技术除外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 案 2022 年 3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以现场结合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 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预案的议案》《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 8 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与特定对象签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签订附条 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 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2024)>的议案》 《关于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 事宜的议案》《关于股东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的议案》等与本次 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 2、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 案 2022 年 5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以现场结合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 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版)的议案》《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版)》《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修订版)》《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 响分析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与特定对象签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 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的议案》《关于股东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 3、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与上市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2022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 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版)的议案》《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 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版)》《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版)》《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 影响分析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 9 对象发行股票与特定对象签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 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与特定对象签订<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股东免于以要约方式增 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 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审核过程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7 日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 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提交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2 年 8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同意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879 号)文,同意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三)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2022 年 10 月 28 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证报 告》(中汇会验[2022]7324 号),确认截至 2022 年 10 月 25 日止,本次申购股 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即民生证券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亚运村支行开设的账号 0200098119200038902 收到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 购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99,999,982.50 元。 2022 年 10 月 26 日,民生证券在扣除保荐费承销费后向发行人指定账户划 转了认购股款。 10 2022 年 10 月 28 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 告》(中汇会验[2022]7325 号),根据该报告,截至 2022 年 10 月 26 日止,震 裕科技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9,702,850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 币 82.45 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99,999,982.5 元,扣除承销保荐费 用 ( 不 含 税 ) 人 民 币 6,400,000.00 元 后 , 实 际 到 账 的 募 集 资 金 为 人 民 币 793,599,982.50 元,扣除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1,424,247.97 元(验资费、律师 费、证券登记费等),募集资金净额为 792,175,734.53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 民币 9,702,850.00 元(大写:人民币玖佰柒拾万元贰仟捌佰伍拾元),计入资本 公积人民币 782,472,884.53 元。 (四)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三、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中国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 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股票全部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对象为 2 名,未超过《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规定的 35 家投资者上限。本次发行所有获配机构获配的金额、比例、价 格、锁定期均符合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 行的股票。 (四)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22 年 3 月 23 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2.63 元/股,不低 11 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以 93,08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83 元(含税),送红股 0 股(含税),以资本公积金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0 股。因此,本次发行价格调整为 82.45 元/股。 (五)发行数量 根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799,999,982.50 元,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 9,702,850 股,且未超过本次 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蒋震林控制的宁波震裕新能源有限公司认购 5,821,710 股、蒋震林认购 3,881,140 股。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共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9,702,850 股,全 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本次实际发行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董事 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及发行方案中 拟发行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 (六)股份锁定 蒋震林、宁波震裕新能源有限公司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新 股上市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减持需遵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结束后,蒋震林、宁波震 裕新能源有限公司取得的本次发行股票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原因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七)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 799,999,982.5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 7,824,247.97 元 (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 792,175,734.53 元,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 (八)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 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12 (九)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概况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蒋震林 姓名 蒋震林 性质 自然人投资者 身份证号码 330226196711****** 身份证住址 浙江省宁波市****** 获配股数(股) 3,881,140 限售期 18 个月 2、宁波震裕新能源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宁波震裕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26MA7BJUFX0G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西店镇望海工业园区 2 幢 注册资本 300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蒋震林 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 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经营范围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专用材料制造(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股数(股) 5,821,710 限售期 18 个月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蒋震林及其控制的宁波震裕新能源 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蒋震林、洪瑞娣夫妇发行前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 51.03% 股份,因此蒋震林及其控制的宁波震裕新能源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构成 关联交易。发行人独立董事已对本次特定对象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 13 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在董事会审议本次特定对象发行相关议案时,关 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相关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也将进行回避表决。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及《创业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最近一年关联方为公司提供的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元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担保是否已经履 行完毕 蒋震林、洪瑞娣 50,000,000.00 2021-09-13 2022-09-13 是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四)发行对象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蒋震林、宁波震裕新能源有限公司,参与申购的资金为自有资 金或合法自筹资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须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登记备案。 (五)发行对象适当性的核查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实施指引(试行)》及民生证券相关制度,本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风险等级为 R3,原则上仅面向专业投资者和在民生证券投资者适当性风险承 受能力评估为 C3、C4、C5 级的普通投资者发行。 本次发行发行对象已在民生证券提交投资者适当性评估,根据评估,蒋震林、 宁波震裕新能源有限公司为普通投资者,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均为 C4,与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14 经核查,发行对象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 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定。 (六)发行对象认购资金的说明 本次发行对象蒋震林、宁波震裕新能源有限公司承诺:认购本次股份的资金 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 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 议安排的情况,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经核查,发行对象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不存在公司及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对发行对象作出任何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 益承诺,且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发行对象具备履行本次认购义务的能力,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景忠(代行)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电话:021-60453962 传真:021-60876732 保荐代表人:刘佳夏、秦静 (二)发行人律师 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电话:0571-87901110 传真:0571-87902008 15 经办律师:孔瑾、程慧 (三)审计机构和验资机构 名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余强 地址:杭州市新业路 8 号华联时代大厦 A 幢 601 室 电话:0571-88879999 传真:0571-888790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谢贤庆、黄平、王露 16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 2022 年 10 月 10 日,公司股本总额为 93,080,000 股。公司前十大股东 持股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份性质 限售股股数 1 蒋震林 29,338,600 31.52% 限售股 29,338,600 2 洪瑞娣 13,184,200 14.16% 限售股 13,184,200 宁波聚信投资合伙企业 3 4,977,200 5.35% 限售股 4,977,200 (有限合伙) 尚融(宁波)投资中心(有 4 4,139,100 4.45% 流通股 限合伙) 西藏津盛泰达创业投资 5 2,150,000 2.31% 流通股 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6 公司-信澳新能源产业 1,721,900 1.85% 流通股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基金-中国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 7 险-银华基金国寿股份 1,364,589 1.47% 流通股 - 成长股票型组合单一资 产管理计划(可供出售) 宁波海达鼎兴创业投资 8 1,260,010 1.35% 流通股 - 有限公司 民生证券-中信证券- 民生证券震裕科技战略 9 1,193,234 1.28% 流通股 - 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 烟台真泽投资中心(有限 10 1,093,900 1.18% 流通股 - 合伙) 合计 60,422,733 64.92% - 47,500,000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测算如下: 17 单位: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份性质 限售股股数 1 蒋震林 33,219,740 32.32% 限售股 33,219,740 2 洪瑞娣 13,184,200 12.83% 限售股 13,184,200 3 宁波震裕新能源有限公司 5,821,710 5.66% 限售股 5,821,710 宁波聚信投资合伙企业(有 4 4,977,200 4.84% 限售股 4,977,200 限合伙) 尚融(宁波)投资中心(有 5 4,139,100 4.03% 流通股 限合伙) 西藏津盛泰达创业投资有限 6 2,150,000 2.09% 流通股 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信澳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 1,721,900 1.68% 流通股 券投资基金 银华基金-中国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分红险-银华 8 基金国寿股份成长股票型组 1,364,589 1.33% 流通股 合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可供 出售) 宁波海达鼎兴创业投资有限 9 1,260,010 1.23% 流通股 公司 民生证券-中信证券-民生 10 证券震裕科技战略配售 1 号 1,193,234 1.16% 流通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合计 69,031,683 67.16% - 57,202,850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增加 9,702,850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具体股份限 售情况变动如下: 本次发行前(截至 2022 年 10 月 10 日)与本次发行后股本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项目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1、有限售条件股份 47,500,000 51.03% 57,202,850 55.65% 2、无限售条件股份 45,580,000 48.97% 45,580,000 44.35% 总股本 93,080,000 100.00% 102,782,850 100.00% 18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仍为蒋震林先生、洪瑞娣女士。 公司将依法根据发行情况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公司的股本、股东结构有关条款进行 相应调整,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资产与净资产将相应增加,公司的 资本结构将得到优化,公司的资金实力将大幅提升,营运资金会得到有效补充, 同时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提高偿债能力,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 款,有助于解决公司业务不断拓展和升级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进一步提升公司 的资本实力,降低公司负债水平,增强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提升 公司的主营业务实力,有利于实现并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对公司长期可持 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仍为蒋震林先生、洪瑞娣女士, 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的治理标准建立了以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 并通过不断改进和完善,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公司治理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环境。 (五)本次发行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 响。若公司拟调整上述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六)本次发行对公司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 管理关系均不存在重大变化,亦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同业竞争和其他关联交易。 19 第三节 中介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意见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的合规性的结 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 象合规性审核的结论意见为: (一)震裕科技本次发行经过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 股东大会批准,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发行对象的确定等事宜均符合《证券发行与承 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发行方案》 《缴款通知书》等申购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三)本次发行所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 发行相关决议规定的条件,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 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符合《发行方案》《缴款通知书》 的相关要求。 (四)本次发行股票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办法》以及《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 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 论意见为: 20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依法取得所需的授权和批准,并已经深交 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认购对象、发行数量、 发行价格、发行过程及发行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21 第四节 中介机构声明 (中介机构声明见后附页) 22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 孙哲(已离职) 保荐代表人: 刘佳夏 秦静 法定代表人: (代行) 景忠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3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 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的 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 章靖忠 经办律师: 孔瑾 程慧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24 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报告书与本所出 具的专业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报告书中引用的 本所出具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余强 签字注册会计师: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谢贤庆 黄平 王露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25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报告书与本所出 具的专业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报告书中引用的 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余强 签字注册会计师: 谢贤庆 王露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26 第五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文件; (二)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四)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五)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询地点 投资者可在下列地点查阅本报告书和有关备查文件: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西店镇 电话:0574-65386699 传真:0574-83516552 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 27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 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