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裕科技: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2022-11-17
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
鉴证报告
中汇会鉴[2022]7479号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裕科技)管理层
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震裕科技为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二、管理层的责任
震裕科技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制《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震裕科技管理层编制的上述说明
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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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
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
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
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
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震裕科技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和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
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震裕科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
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日期:2022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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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
的专项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现根据贵所印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将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
支付发行费用的具体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879 号文核准,并经贵所同意,本公司由
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 9,702,850.00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82.45 元,共计募集资金 799,999,982.50 元,
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 6,400,000.00 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793,599,982.50 元,已由主承销商
民生证券股份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律师费、验
资费、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1,424,247.97 元后,公司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792,175,734.53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中汇会验[2022]7325 号《验资报告》。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
还银行贷款。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止 2022 年 11 月 16 日,本公司未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四、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本公司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7,824,247.97 元(不含税),其中公司以自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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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为人民币 952,549.86 元(不含税),公司拟置换金额为 952,549.86 元,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名称 以自筹资金已支付金额 拟置换金额
律师费用 943,396.23 943,396.23
发行手续费 9,153.63 9,153.63
合 计 952,549.86 952,549.86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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