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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震裕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1-09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宁波震裕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
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1 月 9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
定。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及作为激励对象的条
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预留授予的激励
对象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4、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增强公司
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1 月 9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1 名激励对象授予 22.50 万股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授予价格由 57.51 元/股调整为 57.33 元/股,除上述调
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
调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贝洪俊




     尤挺辉




     秦   珂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