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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震裕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3-02-28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
                                     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

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及《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实际情况及有关事项进行
逐项核查后,认为公司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资格和条件。

       2、公司拟定的本次可转债发行的发行方案及预案涵盖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发行规模、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债券期限、债券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转股期限、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赎回条款、回
售条款、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向现有股东配售的安
排、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存管、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限等基本信息,公司本次发行的方案合
理、切实可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本次可转债发行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
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

       3、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本次发行
完成后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对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
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相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和承诺切实可行,符合《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
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等文件的要求。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同意将上述事项涉及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上述事项符合相关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贝洪俊




    尤挺辉




    秦   珂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