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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震裕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2-28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

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及《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震裕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
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

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我们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
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各项条件。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和预案的独
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和预案后认为:相关方案、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
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关于创业板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
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
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我们认为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股
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
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等。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有利于增强公
司的盈利能力,实现公司长远发展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
为。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
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
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所作
出的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相关报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
遵守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
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
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七、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相关内容,我们认为内
容合法、合规,合理地保护了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同时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事宜和授权范围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
券相关工作高效、有序的推进和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
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本次差错更正的决议程序合法、有效,更
正后的财务报表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和财务状况,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上述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以及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涉及的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上述相关事项及对应
议案的内容,并同意所需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创业板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文件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贝洪俊




    尤挺辉




    秦   珂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