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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震裕科技: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23-04-01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简称:震裕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佳夏(IPO、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联系电话:021-60876732
保荐代表人姓名:田尚清(IPO)                        联系电话:021-60876732
保荐代表人姓名:秦静(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联系电话:021-60876732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
                              是
    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
                              0次
    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
    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    是
    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
    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
    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
                              是
    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
                              12 次
    专户次数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
    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    是
    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
                              0次
    次数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
                              1次
    数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
                                         0次
            数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
                                         不适用
            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
                                         不适用
            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发表独立意见 16 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
                                         不适用
            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
                                         不适用
            容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
                                         不适用
            者整改情况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
                                         否
            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
                                         不适用
            容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
                                         不适用
            者整改情况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
                                         是
            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2 年 12 月 12 日-2022 年 12 月 14 日
                                         本次培训通过结合相关违规案例,从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
            (3)培训的主要内容          露、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募集资金使用违规、内幕信息管
                                         理、窗口期交易等方面进行了讲解。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
                                         无
            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宁波监管局 2021 年现场检
                                 查,公司将募投项目“年产
                                 2500 万件新能源锂电池壳体    针对上述不合规行为,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首
                                 项目”所筹募集资金用于支     先组织各事业部相关财务人员进行募集资金专题
                                 付员工福利,包括宿舍房       会议,集中学习修订后的《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
                                 租、宿舍家居用品等共计       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募集资金
                                 135.54 万元于 2022 年 2 月   的使用范围,以及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
                                 退回;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     间不得用于理财等行为。同时,会议明确了以募
                                 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时,所     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置换范围以及票据背书转
                                 置换的资金中包含募集资金     让、自开承兑的置换时点,并实施了整改。针对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到账日即置换截止日后发生     用于非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以募集资金置换自
                                 的支出,相关金额 51.36 万    筹资金时不满足置换条件部分等金额从基本账户
                                 元已于 2022 年 2 月退回募    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
                                 集资金账户。募投项目“年     截止目前,上述不规范行为已经整改完毕。
                                 产 4,940 万件新能源动力锂    公司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在经营过程中的作用,就
                                 电池顶盖及 2,550 万件动力    公司各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了梳理,力
                                 锂电壳体生产线项目”所筹     求通过全面的内部控制,更好的实现价值创造,
                                 募集资金到账日即置换截止     切实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
                                 日后发生的支出,相关金额
                                 255.39 万元已于 2022 年 2
                                 月退回募集资金账户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无                           不适用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
                                 无                           不适用
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金属丝是指冲压过程中,顶盖的铝块边缘会因冲
                                                              压存在一定的的抽丝毛边,由于 2022 年新的分
                                                              管副总为了节省成本,将原本全面人工检测,改
                                                              成抽检,造成没发现部分批次有金属丝。
                                 公司因 2022 年 5 月部分批    此次质量事故中,根据客户自身成本测算损失约
                                 次产品顶盖阳极极柱密封圈     为 6,000 万元,但因该批次产品拆除后部分零部
                                 处存在金属丝,造成客户工     件仍然可用,后续经公司与客户多次协商洽谈,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
                                 时损耗和产品报废损失,向     最终将赔偿损失及涵盖含财务费用确定为
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
                                 客户进行产品质量赔偿,索     4,464.41 万元,并约定按 60 个月(5 年)平均分
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赔金额为人民币不含税         摊扣除等价值货款形式进行抵扣。
                                 4,464.41 万元,此金额已包    截止目前,公司已经完成上述事项的整改,并与
                                 含财务费用。                 客户就本次质量赔偿事件达成一致意见,不会影
                                                              响公司后续与客户的持续合作关系。公司高度重
                                                              视此次问题,已在全公司范围进行生产经营整
                                                              改。今后,公司会在产品研发、生产、检测等各
                                                              个环节进一步加严品质管控力度,已完成产品全
                                                            视觉六面外观检测技术的应用,竭力降低公司经
                                                            营中出现类似品质事故风险。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
                                                                                   是否履
承诺来源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的原因及解
                                                                                   行承诺
                                                                                            决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蒋震林;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洪瑞娣承诺:(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等股份。(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
           格,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
首次公开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3)第一项、第二项所
发行或向   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特定对象   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      是     不适用
发行时所   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4)第一项、第二项所述锁定
作承诺     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A、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B、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
           所持发行人股份;C、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5)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
           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就该类事项导致本人新增股份仍
           适用上述承诺。(6)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
           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7)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2、公司股东宁波聚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A、自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B、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首次公开
           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
发行或向
           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企业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
特定对象                                                                           是     不适用
           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
发行时所
           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
作承诺
           应调整;C、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
           化的,就该类事项导致本人新增股份仍适用上述承诺;D、本企业转让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
           定。
           3、公司股东宁波海达鼎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西藏津盛泰达创业投资有限公
           司、烟台真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杭州维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首次公开
           伙)、杭州汇普直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尚融(宁波)投资中心
发行或向
           (有限合伙)、上海尚融聚源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王爱国、深圳市致
特定对象                                                                           是     不适用
           诚从容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诸暨顺融经济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发行时所
           伙)、宁波秋晖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本域投资合伙
作承诺
           企业(有限合伙)承诺:A、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内,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
           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
           诺;B、本公司/本企业/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刚林、梁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戴灵光、刘赛
           萍、邹春华;公司监事周茂伟、邓晓根、罗运田承诺:(1)自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
           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
           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
首次公开   列限制性规定:A、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发行或向   25%;B、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C、法律、行政法
特定对象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     是   不适用
发行时所   其他规定。(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
作承诺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
           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
           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自发行人股
           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
           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3)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
           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
           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就该类事项导致本人新增股份仍适用上述
           承诺。(4)本人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5、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
           益,公司制定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低于最近一
           年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公司股票如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
           (如在该 20 个交易日期间公司披露了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该等
           20 个交易日的期限需自公司披露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重新开
           始计算,下同)均低于最近一期(上一会计年度末,下同)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
           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时,则触发
首次公开
           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
发行或向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特定对象                                                                            是   不适用
           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内,在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
发行时所
           价措施的情形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
作承诺
           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在不影
           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相关措施
           如下:
           1、公司实施股票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
           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
           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应在触发股票回购义务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股
           份预案(包括拟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回购期限及其他有关回购的内容)
           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控股股东承诺在股东大会就回购事项进行表决时投赞成
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
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
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回购的股份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处理。
(4)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5)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就
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及其
他有关增持的内容)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同时增
持计划完成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4)公司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以其所获得的公司上一年度的现
金分红资金为限。
上述第三、四款所列增持股份资金额度以孰低计算。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
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
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
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数
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
公告。
(3)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
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 30%,
且不超过前述人员上年度税后薪酬总和,在增持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
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
应承诺。
(三)稳定公司股价方案的终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
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公司股价方案终止执
行:
1、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
2、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
理人员,已经按照公告的稳定公司股价方案,完成了回购、增持义务,稳定公
司股价方案已经实施完毕;
3、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或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
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四)未履行规定稳定股价义务的约束措施
           1、如果采取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公司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公
           司应在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事实得到确认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公
           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
           2、如果采取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但控股股东未实施股票增持
           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股票增持义务。控股股东在限期
           内仍不履行的,应向公司支付同最低增持金额等值的现金补偿。控股股东拒不
           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从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分红中扣减。
           3、如果采取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
           持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
           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预案的规定提出以及实施股票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
           其在限期内履行股票增持义务。相关主体在限期内仍不履行的,应向公司支付
           同最低增持金额等值的现金补偿。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
           外)、高级管理人员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从应向其支付的薪酬中扣
           减。
           公司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
           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
           整),即触及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公司应在发生上述情形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严格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规
           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实施
           方案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
           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
           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本人应在发生上述
           情形后严格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
           措施,增持公司股份,并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
           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稳定股价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
           会上,本人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收
           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
           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严格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后三
           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增持公司股份。上述承诺对公
           司未来新任职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6、公司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1)如因
           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
           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
首次公开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2)公司董事会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
发行或向
           后的两个交易日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三个月内提出股份回购预案,
特定对象                                                                          是   不适用
           预案内容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在提交股东大会审
发行时所
           议通过,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公司已发行
作承诺
           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
           购价格参照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不低于原发行价格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
           管规则确定的价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上
           市公司期间如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
           将作相应调整。(3)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
           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1)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申报文件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
           司法机关等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存在欺诈发行
           上市情形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2)本人将督促公
           司在上述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
           认定后三个月内启动回购事项。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
首次公开
           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参照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
发行或向
           不低于原发行价格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并根据相关法
特定对象                                                                          是   不适用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上市公司期间如发生派发股利、转增
发行时所
           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3)如公司因本
作承诺
           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
           行上市情形被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本人承诺暂停转让本人拥
           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4)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
           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
           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已经阅读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并在创业板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本人确认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首次公开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公
发行或向   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监管机构
特定对象   认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是   不适用
发行时所   失的,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
作承诺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
           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9、蒋震林、洪瑞娣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1)拟长期持有公
           司股票;(2)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
           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
           持,且不违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3)减持方式:
首次公开   其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
发行或向   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4)减持价格:如果
特定对象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   是   不适用
发行时所   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
作承诺     除权、除息调整;(5)减持数量:锁定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
           财务规划的需要,进行合理减持;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减持数量不超
           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 25%;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
           年内蒋震林与洪瑞娣合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6)减持公告:每次减持时,应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按照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履行报备及信息披露义务;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的,应提前 15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备及信息
           披露义务;(7)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承诺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承
           诺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发行
           人或投资者的损失;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 个月
           内不得减持;(8)本承诺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如有))届满后
           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0、宁波尚融与上海尚融作为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就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合计减持意向承诺如下(本
           承诺在承诺人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以下时不再适用):(1)减持前
           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
           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2)减持方式:其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3)减持价格: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将根
首次公开
           据届时市场情况及发行人经营情况减持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按照届时
发行或向
           的市场价格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定价方式确定;(4)减持数
特定对象                                                                           是   不适用
           量: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减持数量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发行时所
           规则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5)减持公告:每次减持时,应提
作承诺
           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备及信息披露义务;
           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提前 15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
           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备及信息披露义务;(6)如未履行上述承
           诺: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
           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承诺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
           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7)承诺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
           锁定期(如有))届满后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
           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1、宁波聚信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1)减持前提:如果在锁
           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
           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
           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2)减持方式:其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方式等;
首次公开
           (3)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
发行或向
           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
特定对象                                                                           是   不适用
           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4)减持数量:所持发行人股票锁
发行时所
           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数量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
作承诺
           规定,不得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5)减持公告:每次减持时,应提前 3 个
           交易日通知公司,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备及信息披露义务;若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提前 15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按照
           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备及信息披露义务;(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承诺
           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
           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承诺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
           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承诺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
           人或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承诺人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7)本企业在锁定期(包
           括延长的锁定期(如有))届满后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
           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1)任何情形下,本人均不会滥用实际控制人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
           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2)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3)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
首次公开
           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
发行或向
           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4)本
特定对象                                                                           是   不适用
           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
发行时所
           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作承诺
           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
           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
           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13、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首次公开   执行情况相挂钩;(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
发行或向   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若中国
特定对象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    是   不适用
发行时所   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
作承诺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
           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
           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
           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
           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
           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管理措施。
首次公开   14、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
发行或向   会公告[2013]43 号)的相关规定,就利润分配政策承诺如下:为维护中小投资
特定对象   者的利益,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草案)》规    是   不适用
发行时所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
作承诺     利润分配。
           15、公司承诺: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
           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如存在未履行
           承诺的情形的,发行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招
           股说明书披露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
首次公开
           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2)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
发行或向
           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特定对象                                                                           是   不适用
           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
发行时所
           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
作承诺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在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应当承担责任后十日内,公司将启动赔
           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
           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4)自本公司完全
           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 12 个月的期间内,本公司将不
           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1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1)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
           义务和责任;(2)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
首次公开   护投资者的权益;(3)如果本人违反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或向   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
特定对象   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4)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    是   不适用
发行时所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在
作承诺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应当承担责任后十日内,本人将启动赔
           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
           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5)如果本人未承
           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扣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老股转
           让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
           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1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
           披露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
           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2)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
           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
首次公开
           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
发行或向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并承诺所获
特定对象                                                                          是   不适用
           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应当承担责
发行时所
           任后十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
作承诺
           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
           确定;(4)自违反承诺之日起,本人自愿同意暂停领取薪酬或津贴,由发行
           人直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本人未履行承诺给发行人、发
           行人其他股东或社会公众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直至本人纠正违反公开承诺事项
           的行为为止。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分别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相关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所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首次公开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发行或向
           执行情况相挂钩;
特定对象                                                                          是   不适用
           5、若公司未来实施新的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
发行时所
           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承诺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
           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
           足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
           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
           述承诺,本人接受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
           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本人承诺
           切实履行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
           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相关规定,为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
           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
           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
首次公开   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发行或向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作
特定对象   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       是   不适用
发行时所   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
作承诺     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本人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
           述承诺,本公司接受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
           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本公
           司承诺切实履行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首次公开   1、承诺其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所认购的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 18 个
发行或向   月内不得转让。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对于限售期有更加严格的规定的,按
特定对象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执行。
发行时所   2、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甲方
           的要求就其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
作承诺                                                                                是   不适用
           关股份锁定事宜。
           3、所取得的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形式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4、认购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甲方对此不作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首次公开   “本人/本企业作为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2022 年度
发行或向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依据《深圳证券交
特定对象   易所创业板发行审核业务指南第 4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发行时所   审核关注要点》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
作承诺     行人股份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本人/本企业不存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
                                                                                      是   不适用
           日前六个月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况,本人/本企业从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
           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
           届满后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
           项的规定,如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
           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首次公开   “在震裕新能源持有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953.SZ)股票期间(至少
发行或向   涵盖自震裕新能源持有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日起的 18 个月内),
特定对象   本人不会通过转让震裕新能源股权、通过震裕新能源增资等方式直接或间接转
发行时所   让震裕新能源权益,本人将保持震裕新能源控制权的稳定性,本人不会通过直
作承诺     接或间接改变震裕新能源的股权结构以规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锁定       是   不适用
           期限承诺,本人无改变震裕新能源股权结构的计划或安排;本人不通过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震裕新能源股权;不存在通过震裕新能源给关联方或利益相
           关方进行股份代持、结构化安排等情形。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拟改变震裕
           新能源股权结构的,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首次公开   根据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相关规定,为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
发行或向   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特定对象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是   不适用
发行时所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
           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
作承诺
           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作
           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
           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等证
           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本人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
           述承诺,本人接受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
           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本人承诺
           切实履行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
           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首次公开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发行或向   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
特定对象   人员分别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发行时所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作承诺
           2、承诺对本人相关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所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实施新的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
           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是   不适用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
           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
           足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
           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
           述承诺,本人接受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
           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本人承诺
           切实履行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
           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首次公开
发行或向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募集说
特定对象   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是   不适用
发行时所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承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无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