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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震裕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01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宁波震裕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客观独立判
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正常经营状况、未来发展和股东合理回报
等因素,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利润分配事项,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了较为
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实际需
要,并能得到有效执行,报告期内未发现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内部控制体系的建
立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我们认为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
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的事项。

   三、关于续聘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
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历年的审计过程中能够严格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出具的财务报告能够准确、真实、客观地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务所在 2022 年度对公
司的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了核查,认为该事务所能够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
审计准则,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职责,审计结论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
拟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充分、恰当。为保证
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们同意本次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 2022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董事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确定的董事薪酬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
公司目前的经营现状,有利于强化其为公司勤勉尽责,激励管理层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能大力提升公司效益,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们同意本次关于公
司董事 2023 年度薪酬方案事项,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五、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确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符合公司目前的经营现状,有利于强化其为公司勤勉尽责,激励管理层提高
工作效率,同时能大力提升公司效益,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们同意
本次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方案事项。

     六、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

见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确保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以及资金安全的
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理财
产品,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
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
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全体独立
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

     七、关于 2022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

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对 2022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
对外担保事项发表以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
资金的行为,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的延续到 2022 年度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没有变相影响公司独立性的情况出现。
     (二)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为 57118.82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3.9%。上述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除上述担保事项之外,公司无其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
的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担保的事项。
     因此,我们一致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
风险,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八、关于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
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事
项。

     九、关于开展 2023 年度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 2023 年度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相
关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指引并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制定了《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
制度》,明确了业务审批流程、风险防控和管理等内部控制程序,对公司控制期
货期权风险起到了保障性作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
务,能充分利用期货期权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降低原材料现货市场价格波动造
成的损失,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
司已编制《关于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其开展
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其进行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
切实可行,可有效降低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有利于稳定生产经营。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 2023 年度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
值业务的事项。

   十、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

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我们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有关
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各项条件。

   十一、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和预案(修

订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和预案后认为:相关方案、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行为。

   十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

报告(修订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关于创业板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版)》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
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
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我们认为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
行股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十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

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
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等。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有利于增
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实现公司长远发展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行为。

   十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

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
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所作出的
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
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十五、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修订版)及鉴证报

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相关报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
守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
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
用违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贝洪俊




    尤挺辉




    秦   珂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