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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力股份: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2021-03-04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二〇二〇年六月
                                                        目录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10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14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15
四、公司的设立.......................................................................................................... 18
五、公司的独立性...................................................................................................... 21
六、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 24
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38
八、公司的业务.......................................................................................................... 51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55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68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85
十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90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91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92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94
十六、公司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99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01
十八、公司的募集资金运用.................................................................................... 105
十九、公司的业务发展目标.................................................................................... 107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07
二十一、公司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评价................................................................ 109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 110
二十三、结论意见.................................................................................................... 110




                                                        3-3-2-1
                                     释义

    除非本律师工作报告中另有所说明,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公司、股份公司或英
                     指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力电子

有限公司或英力有限   指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英力电子前身

上海英准             指   上海英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

九赢投资             指   嘉兴九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股东

舒城誉之             指   舒城誉之股权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公司股东

舒城誉铭             指   舒城誉铭股权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公司股东

宁波永坤             指   宁波永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原股东

六安拾岳             指   六安拾岳禾安一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股东

安华基金             指   安徽安华创新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公司股东

                          黄山高新毅达新安江专精特新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公司
毅达基金             指
                          股东
子公司               指   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公司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公司

重庆英力             指   英力电子科技(重庆)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真准电子             指   真准电子(昆山)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大陆商英力科技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系公司在台湾地区设立
台湾分公司           指
                          的分公司
香港英力             指   英力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昆山赢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英力电子科技(昆山)
昆山赢川             指
                          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安徽证监局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
本次发行             指
                          业板上市之行为
                          为本次发行编制的《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招股说明书》       指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3-2-2
                          经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公司上市后适用的
《公司章程(草案)》 指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本所                 指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指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容诚                 指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报告期               指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

《审计报告》         指   容诚出具的编号为容诚审字[2020]230Z0227 号的《审计报告》

                          容诚出具的编号为容诚专字[2020]230Z0196 号《内部控制鉴证
《内控报告》         指
                          报告》
                          容诚出具的编号为容诚专字[2020]230Z0199 号《关于安徽英力
《纳税鉴证报告》     指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及税收优惠情况的鉴证
                          报告》
《台湾分公司尽职          安庆国际法律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指
调查报告》                公司台湾分公司之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首发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股票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
《编报准则》         指
                          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方便表述,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不包括香
中国                 指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中国已经正式公布并实施且未
法律法规             指
                          被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元                   指   人民币元




                                     3-3-2-3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嘉源(2020)-01-368

敬启者:

    受公司委托,本所担任公司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本次
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本律师工作报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对公司本次发行的法律资格及其
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所需
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次
发行的实质条件;公司的设立;公司的独立性;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公司的股
本及演变;公司的业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公司的主要财产;公司的重大债
权债务;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变化;公司的税务及财政补贴;公司的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
标准;公司的募集资金运用;公司的业务发展目标;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方
面的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成
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
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


                                      3-3-2-4
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
和完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所提供的有
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经本所适当核查,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编报准则》的规定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和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
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所进行合理核查的基础上,对于与出具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至
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
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公司股东、公司雇员或者其他
有关方出具的证明或专业意见作出判断。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资产评估、
投资决策、投资收益等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中对
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
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对本次发行所涉及
的财务数据、投资分析等专业事项,本所未被授权、亦不具备财务专业人士资格
发表任何评论。

    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和本
律师工作报告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
上的歧义或曲解,并且就引用部分应事前取得本所经办律师审阅确认。

    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
所同意将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公司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
本次发行的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3-3-2-5
                                 前言

    (一) 本所简介

    本所于2000年1月27日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31110000E000184804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本所法定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408。邮政编
码为:100031。

    本所为专业从事证券、投资、金融、知识产权等法律服务的律师机构,为企
业提供包括新股发行、上市公司增发、配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上市公司收购、
企业改制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为公司本次发行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签名的律师为黄国宝律
师、郭光文律师。

    黄国宝律师,2001 年毕业于北京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2007 年毕业于美
国 INDIANA UNIVERSITY 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4 年取得法律职业资
格。黄国宝律师曾参与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威卡威汽
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与上市,曾参与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曾参与北
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和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等项目。

    郭光文律师,2017 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14 年取得
法律职业资格。郭光文律师曾参与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与上市,
曾参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中航重机
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未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


                                 3-3-2-6
    签字律师的联系电话为(010)6641 3377,传真为(010)6641 2855。

    (二) 工作过程

    本所服务工作大致分以下阶段:

    1、了解公司基本情况并编制查验计划,提交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成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后,依据《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中国证监
会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编制了查验计划,确定了查验事项、查验
工作程序和查验方法,并就查验事项向公司提交了全面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详细了解公司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及其演变、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及
经营成果、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主要财产、重大债权债务、重大资产变化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治理、组织结构、劳动人事、规范运作、诉讼仲裁等
情况。上述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包括了出具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所需
调查的所有方面的详细资料及相关文件的提交指引。在下发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
单后,本所向公司认真解释了法律尽职调查的要求和责任,并对公司提出的问题
进行了有效的回复,使其充分了解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过程、方式及严肃性。

    2、落实查验计划,制作工作底稿

    为全面落实查验计划,本所组成专门的项目组,收集相关法律文件和证据资
料,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综合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
调查、查询、函证或复核等方式进行查验,对公司提供的材料之性质和效力进行
了必要的分析和判断,以查证和确认有关事实。在查验过程中,本所项目组不时
对查验计划的落实进度、效果等进行评估和总结,视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多次向
公司提交补充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独立、客观、
公正,就业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
出了分析、判断。对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事项,本所律师拟定
了履行义务的具体方式、手段和措施,并逐一落实;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
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


                                 3-3-2-7
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
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
查验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律师对于从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
经该机构确认,并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
据;未取得公共机构确认的,对相关内容进行查验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材料或者通过不同查验方式获取的证据材料,对同一事项
所证明的结论不一致的,本所律师追加了必要的程序作进一步查证。

    查验工作结束后,本所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和总结,认为查验
计划得到了全面落实。本所将尽职调查中收集到的重要文件资料和查验过程中制
作的书面记录、面谈和查询笔录等相关材料归类整理,完整保存出具法律意见书
和本律师工作报告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以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资料,
及时制作成工作底稿,作为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基础材
料。

    3、协助公司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参与对公司的辅导工作

    针对尽职调查和查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本所通过备忘录和其他形式,及时
向公司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要求,督促与协助公司依法予以解决。本所还根据保
荐机构的安排,对公司相关辅导对象进行了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知
识的培训,协助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4、参与公司本次发行的准备工作

    本所全程参与了公司本次发行的现场工作,出席中介机构协调会和相关专题
会议,与公司和其他中介机构一起,拟定发行上市方案和实施计划。为协助公司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条件,本所协助公司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和修改了《公司章程》《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安
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一系列公司治理制度,并督促
公司实际执行。本所还参与了《招股说明书》有关内容的讨论,审阅了相关申请
文件。



                                 3-3-2-8
    5、内核小组复核

    本所内核小组对查验计划及其落实情况、工作底稿的制作情况、工作过程中
相关问题的解决情况、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制作情况等,进行了认真的
讨论和复核。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内核意见,修改完善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

    6、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工作,本所在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对相关法律问题
进行认真分析和判断后,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并确保据此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逻辑严密、论证充分。

    在公司本次发行过程中,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本所律师累计有效
工作时间超过 1,500 小时。




                                3-3-2-9
                                 正文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一)公司董事会批准

    2020 年 3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公司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后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价稳定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为申请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出具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相关具体事宜
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决定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与授权

    2020 年 4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批准了董事会
提交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议案。

    1、根据公司上述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公司本次发行方案如下:

    (1) 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本次发行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面值为 1 元。

    (2) 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发行不超过 3,300 万股的 A 股(具体以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股票发行数量为准),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数将不少于本
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不涉及公司原有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3) 发行对象

                                3-3-2-10
     本次发行对象为符合资格的网下投资者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
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对象。

     (4) 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取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
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关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5) 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的定价方式为公司取得核准发行或同意注册文件后,由公司和主承
销商组织股票发行询价,根据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

     (6) 股票上市地点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拟上市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7) 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的承销方式为余额包销。

     (8) 募集资金用途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将用于投
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                                            项目计划总    拟用募集资金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建设期
号                                              投资            数额
      二期厂区新建 PC 精密
 1                            英力电子          20,060.00        19,775.00   24 个月
      结构件建设项目
      PC 精密结构件技术改造
 2                            重庆英力          12,080.00        12,080.00   24 个月
      项目
      一期厂区笔记本电脑结
 3    构件及相关零组件生产    英力电子           4,553.00         4,553.00   24 个月
      线智能化改造项目
 4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英力电子           4,337.00         4,337.00   24 个月

 5    补充流动资金            英力电子          12,000.00        12,000.00         -

           合计                          -      53,030.00        52,745.00         -




                                   3-3-2-11
    如果本次募集资金不能满足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
决。根据项目实际进展,公司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将利用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
进行前期建设,待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前期投入资金。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与他人合作的情形;上述项目实施后不
会产生同业竞争,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9) 发行相关费用的分摊原则

    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费用,包括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审计费用、律师费用、
信息披露费用等,均由公司自行承担。

    (10) 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方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

    2、根据公司上述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相关具体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的一切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履行与公司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程序,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部
门提出本次发行的申请,于取得发行同意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并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公司股
票的相关登记结算事宜等。

    (2)全权决定及处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
管部门有关规定和政策、证券市场情况及股东大会的决议,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
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发行规模、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定价方
式、发行价格、募集资金用途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具体事宜。如国家和证
券监管部门对于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和政策,授权董事会根据新
规定和政策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3)按照相关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审批机关的要求全权制定、审阅、
修改及签订、递交及刊登本次发行的所有申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意向书、
招股说明书及招股说明书摘要、有关公告、上市协议以及其他合同、协议等文件,




                                   3-3-2-12
并代表公司作出修订、解释、说明或澄清;对本次发行过程中的财务数据(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等相关事宜进行定期确认。

    (4)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意见、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数额情况及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及实施的
时机、方式和进度作必要的适当调整;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时机,在募
集资金到位前可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
资金的投入;根据公司需要,在本次发行前,确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决定和支
付本次发行的相关费用。

    (5)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结果及有关政府部门和
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建议,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在公司登记管
理部门办理公司变更登记事宜。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
代表公司采取、从事、做出(包括委托他人采取、从事、做出)其认为对本次发
行必要、有益或适当的任何及所有行动。

    (7) 以上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

    (三)根据本所律师对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相关
文件的内容及签署情况的核查,公司本次发行已取得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批
准,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公司 2019 年年
度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该等授权的授权范围和程序合
法有效。

    (四)公司本次发行尚待通过深交所上市审核以及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
发行股票同意注册的决定。

    综上,本所认为:

    1、 本次发行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批准,相关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2、 公司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的有关具体事宜,该等授
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3-3-2-13
    3、 公司本次发行尚待通过深交所上市审核以及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
发行股票同意注册的决定。



    二、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 公司系由前身英力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并于 2018 年 7 月 25 日取得
六安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523336724686H)。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前
身英力有限系于 2015 年 4 月 14 日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英力有限整体变更
设立股份公司时系以其截至 2018 年 1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因此,
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英力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
三年。

    (二)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了董事(含独立董事)、非
职工代表监事,并由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了职工代表监事;同时,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此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以
及战略委员会等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因此,公司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
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十条的规定。

    (三)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依法有效
存续,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

    1、公司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
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3-3-2-14
    2、公司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比照《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和《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公司本次发行应满足的实质条件进行逐项审查后,本所认为:

    (一)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为 1 元的 A 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 公司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选举了董事(含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并由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了
职工代表监事;同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此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设立审计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以及战略委员会等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公司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
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的净
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下同)分别为 7,465.8 万元
和 10,125.39 万元。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

    4、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被
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5、 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安徽证监局出具的《诚信信息
查询反馈函》以及相关主体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共同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的规定。


                                3-3-2-15
    (二)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之“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所述,公司
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公司的书面说明以及本所经办律师作为
非财务专业人士所能够作出的理解和判断,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
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
计师容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
规定。

    3、 根据《内控报告》、公司的书面说明以及本所经办律师作为非财务、管
理专业人士所能够作出的理解和判断,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
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容诚
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
规定。

    4、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访谈共同实际控制人
等方式核查,公司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共同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
条第(一)项的规定。

    5、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主营业务、控
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
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公司的股
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共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
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6、 根据公司提供的产权证书、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涉
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
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
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3-3-2-16
    7、 根据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审计报告》、相关政府部门
出具的证明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8、 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安徽证监局出具的《诚信信
息查询反馈函》、相关主体出具的书面说明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
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
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
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9、 根据安徽证监局出具的《诚信信息查询反馈函》、相关主体出具的书面
说明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
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
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如前所述,公司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符合
《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 根据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决议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9,900 万元;公司
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发行不超过 3,300 万股,公司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 根据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决议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发行不超过 3,300 万股,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符合《股
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净利润分别为 7,465.8 万元和 10,125.39 万元,最近两
年净利润累计为 17,591.18 万元,公司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

                                  3-3-2-17
低于 5,000 万元,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 2.1.2
条第(一)项的规定。

    5、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不存在违反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的情形,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具备《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和《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四、 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1、 公司设立的程序

    (1) 2018 年 6 月 14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审计
报告》(信会师报字[2018]第 ZB50555 号),截至 2018 年 1 月 31 日,英力有限经
审计的净资产(母公司口径)为 234,543,283.39 元。

    (2) 2018 年 6 月 15 日,北京天圆开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安徽英力电
子科技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资产及负债形成的净资产项
目资产评估报告》(天圆开评报[2018]第 115 号),截至 2018 年 1 月 31 日,英力
有限经评估的净资产值为 36,831.26 万元。

    (3) 2018 年 7 月 9 日,六安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出具《企业
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皖工商)登记名预核变字[2018]第 2916 号),核准变更后
的企业名称为“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 2018 年 7 月 5 日,英力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英力有限整体变更
设立股份公司,以 2018 年 1 月 31 日为改制基准日,将英力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
值 234,543,283.39 元折为 9,000 万股股份,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作为股份公司
的股本,未折入股本的剩余净资产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英力有限全体股东
将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以其在英力有限的出资比例计算并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




                                   3-3-2-18
       (5) 2018 年 7 月 6 日,英力有限全体股东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签署了《安
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约定英力有限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
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相关事宜。

       (6) 2018 年 7 月 23 日,股份公司全体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包括但不限于设立英力电子、选举董事(包含独立董事)、
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制定内部治理制度等相关事宜。

       (7) 2018 年 7 月 24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
报告》(信会师报字[2018]第 ZB50626 号),经审验,截至 2018 年 7 月 23 日,股
份公司已收到各发起人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 90,000,000 元,均系各发起人以其各
自拥有的英力有限净资产折股投入,净资产折股后的余额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
积金。

       (8) 2018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取得六安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336724686H),根据证载信
息,企业名称为“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9,000 万元,
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9) 公司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上海英准                        68,723,136            76.36

 2                   九赢投资                         5,575,221             6.19

 3                    陈立荣                          3,982,301             4.42

 4                     鲍磊                           3,982,301             4.42

 5                   舒城誉之                         2,778,508             3.09

 6                    李禹华                          1,820,480             2.02

 7                     由欣                           1,137,800             1.26

 8                    唐世界                          1,137,800             1.26

 9                   舒城誉铭                           634,893             0.71

10                    戴伴云                            227,560             0.25



                                    3-3-2-19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合计                            90,000,000           100.00

       2、 公司设立的资格、条件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具备《公司法》第
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具体如下:

       (1) 公司发起人共有 10 名,超过法定最低人数,且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
国境内有住所;

       (2) 发起人缴纳的股本总额为 9,000 万元,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3) 发起人认购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股份,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4) 发起人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并经由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5) 公司有公司名称,并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
等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 公司有公司住所,公司由原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来,成立时的公司住
所为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杭埠经济开发区。

       3、 公司设立的方式

       公司系采取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设立方式符合《公司
法》的规定。

       (二)公司设立过程中签订的改制重组合同

       2018 年 7 月 6 日,英力有限全体股东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签署了《安徽英
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确定了股份公司的名称与组织形式、经
营范围、注册资本、股本、股份公司设立的筹备工作、发起人的权利义务、股份
公司的组织机构等主要事项。

       (三)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评估及验资程序




                                   3-3-2-20
    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评估、验资事宜,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之
“四、公司的设立”之“(一)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之“1、
公司设立的程序”中的相关内容。

    (四)公司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1、2018 年 7 月 23 日,公司全体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全体发起人出席了会议,代表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出席发起人会议的发
起人及其所代表的股份数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2、出席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发起人对《关于安徽英力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
立费用报告的议案》《关于设立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制
定<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等整体变更有关的议案予以
审议,并以书面表决方式作出同意的相关决议。

    综上,本所认为:

    1、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2、公司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该协议的履行不会导致公司的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3、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关评估、审计和验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当
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五、 公司的独立性

    (一) 公司的业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
能力



                                 3-3-2-21
    1、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冲压件、金属结
构件、模具、五金配件、注塑件、喷涂、塑料真空镀膜、笔记本电脑结构件、铝
金属制品、金属材料、塑料材料、电子产品研发、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
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商品除外)。”

    2、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实地走访公司经营场
所、访谈公司业务环节人员等方式的核查,公司主要从事消费电子产品结构件模
组及相关精密模具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
销售系统,其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
完整的业务体系;公司具有健全的内部组织结构,拥有独立的决策和执行机构;
公司独立地对外签署合同、独立经营。

    3、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目前的业务不
对关联交易形成重大依赖,公司的业务均按照市场化的方式独立运作,具备直接
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4、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和共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公司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的情形,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中的相关
内容。

    (二) 公司的资产完整

    1、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拥有与生产经
营有关的主体设施及必要的辅助配套设施,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之“十、
公司的主要财产”所述,公司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资产的所有权或使
用权,该等主要财产不存在权属争议。

    2、 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况。

    (三) 公司的人员独立性

    1、 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拥有独立的劳动、人事管
理制度,公司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管理均与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分离。

                                3-3-2-22
    2、 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均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对于内部治理的有关规定产生,公司控
股股东没有违法干预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人事任免决定。

    3、 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公司
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
行政职务,也未在前述单位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四) 公司的机构独立性

    1、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高级管理层等内部治理机构以及内部职能部门等。

    2、 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前述内部治理机构、职能
部门与公司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不存在机
构重叠和混同、合署办公的情形。

    3、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前述内部治理
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受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违法控制。

    (五) 公司财务的独立性

    1、 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和银
行帐户,聘有独立的财务人员,公司与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之间不存在财务账簿及银行帐户共用或混同的情形,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在
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2、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独立申报并缴
纳税款,与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税收代缴
的情形。

    3、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建立了内部财
务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


                                 3-3-2-23
    综上,本所认为:

    1、公司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独立。

    2、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
能力。



     六、 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

    (一) 公司的发起人

    公司系由英力有限整体变更而来,公司的发起人为原英力有限的全体股东,
该等发起人均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主体或为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且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名单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
之“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之“(一)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中
的相关内容。

    各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1、 上海英准

    (1) 上海英准作为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持有公司 68,723,136 股股份,占
公司设立时总股本的 76.36%;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上海英准持有公司
68,723,136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69.42%,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2) 上海英准现持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管局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24599902L)。根
据证载信息,上海英准的名称为“上海英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
任公司(国内合资),住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沪路 1143 号 3 楼
331 室,法定代表人为戴军,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资
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咨询均除经纪),市场营销策划,电子
产品及零部件的销售,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仓储(除危险品),从事电
子产品科技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自 2015 年 2 月
10 日至 2045 年 2 月 9 日。


                                 3-3-2-24
         (3) 根据上海英准的公司章程,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上海英准的股
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注册资本(万元)       出资比例(%)

     1                戴明                            5,930.00               59.30

     2                戴军                            2,907.00               29.07

     3               李禹华                           1,163.00               11.63

                   合计                              10,000.00              100.00

         (4) 根据上海英准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上海英准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
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5) 上海英准的历史沿革

         根据上海英准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上海英准的历史沿革主要
如下:

         1) 2015 年 2 月,上海英准设立

         2015 年 1 月 28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沪工商注名预核字第 01201501280625 号),核准企业名称为“上海英准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名称保留期至 2015 年 7 月 28 日。

         2015 年 1 月 30 日,戴明、戴军、李禹华、鲍磊、陈立荣等 5 名股东召开股
东会,决议同意上海英准设立的相关事宜。

         2015 年 1 月 30 日,该等 5 名股东签署了《上海英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章程》。

         2015 年 2 月 10 日,上海英准取得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
业执照》(注册号:310115002585164)。根据证载信息,上海英准设立时的注册
资本为 10,000 万元。

         上海英准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注册资本(万元)       出资比例(%)

 1                    戴明                             5,100.00               51.00



                                       3-3-2-25
序号              股东姓名               注册资本(万元)      出资比例(%)

 2                     戴军                         2,500.00               25.00

 3                    李禹华                        1,000.00               10.00

 4                     鲍磊                         1,000.00               10.00

 5                    陈立荣                          400.00                4.00

                 合计                              10,000.00              100.00

       2) 2016 年 12 月,上海英准股权转让

       2016 年 12 月 1 日,上海英准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1)鲍磊分别将其持
有的上海英准 8.3%、1.7%的股权转让给戴明、戴军持有;2)陈立荣分别将其持
有的上海英准 2.37%、1.63%的股权转让给戴军、李禹华持有。

       2016 年 12 月 1 日,戴明、戴军、李禹华签署了新的《上海英准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章程》。

       2016 年 12 月 1 日,戴明、戴军、李禹华、鲍磊、陈立荣等共同签署《股权
转让协议》,就上述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宜予以约定。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上海英准就上述事宜在工商主管部门办理完成变更备
案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上海英准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注册资本(万元)       出资比例(%)

 1                     戴明                         5,930.00              59.30

 2                     戴军                         2,907.00              29.07

 3                    李禹华                        1,163.00              11.63

                 合计                              10,000.00             100.00

       3) 自上海英准 2016 年 12 月股权转让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上海英准的注
册资本及股权结构未再发生变化。

       2、 九赢投资




                                     3-3-2-26
       (1) 九赢投资作为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持有公司 5,575,221 股股份,占
公司设立时总股本的 6.19%;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九赢投资持有公司 3,882,301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92%。

       (2) 九赢投资现持有嘉兴市南湖区行政审批局于 2020 年 1 月 19 日核发的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MA28LPAX4E)。根据证载信息,
九赢投资的名称为“嘉兴九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类型为有限合
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为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南江路 1856 号基金小镇 1 号楼 144
室-91,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北京赢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
及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营业期限自 2017 年 2 月 3 日至 2047 年 2 月 2 日。

       (3) 根据九赢投资的合伙协议,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九赢投资的合
伙人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北京赢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6.06              0.36

 2                颜卫民            有限合伙人           300.00             17.58

 3                 刘帆             有限合伙人           250.00             14.65

 4                何泽慧            有限合伙人           180.00             10.55

 5                任士云            有限合伙人           176.96             10.37

 6                 黄坚             有限合伙人           150.00              8.79

 7                 张韬             有限合伙人           123.04              7.21

 8                王红峰            有限合伙人           120.00              7.03

 9                 王蕊             有限合伙人           100.00              5.86

10                邓平飞            有限合伙人           100.00              5.86

11                蒋红兵            有限合伙人           100.00              5.86

12                 单琳             有限合伙人           100.00              5.86

                     合计                               1,706.06           100.00




                                     3-3-2-27
       (4) 根据九赢投资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
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九赢投资及其管理人北京赢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业已根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管理
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私募基金备案和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5) 根据九赢投资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九赢投资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其合伙
协议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3、 舒城誉之

       (1)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舒城誉之作为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持有公司
2,778,508 股股份,占公司设立时总股本的 3.09%;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舒
城誉之持有公司 2,166,182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19%。

       (2) 舒城誉之现持有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核发的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MA2NE3P99T)。根据证载信息,
舒城誉之的名称为“舒城誉之股权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类型为非公司私营
企业,主要经营场所为舒城县杭埠镇经济开发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梁庭,经营
范围为“企业管理与咨询服务”,营业期限自 2017 年 3 月 6 日至 2037 年 3 月 6
日。

       (3) 根据舒城誉之的合伙协议,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舒城誉之的合
伙人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梁庭           普通合伙人             70.38            10.48

 2              徐怀宝          有限合伙人            105.00            15.64

 3               叶利           有限合伙人             70.00            10.43

 4              许收割          有限合伙人             50.38             7.50

 5              肖方红          有限合伙人             41.00             6.11

 6              管于国          有限合伙人             35.00             5.21



                                   3-3-2-28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7       郭登舟     有限合伙人             35.00             5.21

 8        李浩      有限合伙人             35.00             5.21

 9       刘运仁     有限合伙人             17.50             2.61

10        向虎      有限合伙人             17.50             2.61

11       占青娥     有限合伙人             17.50             2.61

12        熊艳      有限合伙人             17.50             2.61

13       王小峰     有限合伙人             17.50             2.61

14       孔成君     有限合伙人             17.13             2.55

15       曾家稳     有限合伙人             10.50             1.56

16       吴赣超     有限合伙人             10.50             1.56

17        陈林      有限合伙人              7.00             1.04

18       张腊娣     有限合伙人              7.00             1.04

19       张兆局     有限合伙人              7.00             1.04

20       崔铁雷     有限合伙人              7.00             1.04

21        鲍灿      有限合伙人              7.00             1.04

22       徐亮亮     有限合伙人              7.00             1.04

23        聂志      有限合伙人              7.00             1.04

24       刘爱祥     有限合伙人              7.00             1.04

25       欧合明     有限合伙人              5.25             0.78

26       覃桂林     有限合伙人              3.50             0.52

27       荆安贵     有限合伙人              3.50             0.52

28       刘依楠     有限合伙人              3.50             0.52

29       范振领     有限合伙人              3.50             0.52

30       侯钦超     有限合伙人              3.50             0.52

31        周洋      有限合伙人              3.50             0.52



                       3-3-2-29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32              王建军         有限合伙人              1.75             0.26

33              林自豪         有限合伙人              1.75             0.26

34               高益          有限合伙人              1.75             0.26

35              陈让飞         有限合伙人              1.75             0.26

36              杨洪林         有限合伙人              1.75             0.26

37              蒲陈红         有限合伙人              1.75             0.26

38              袁兰芳         有限合伙人              1.75             0.26

39              郭遂龙         有限合伙人              1.75             0.26

40              贾云淋         有限合伙人              1.75             0.26

41              吴宝松         有限合伙人              1.75             0.26

42               曹刚          有限合伙人              1.75             0.26

43               谭静          有限合伙人              1.40             0.21

44               张进          有限合伙人              1.05             0.16

                        合计                         671.34           100.00

       (4) 根据舒城誉之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舒城誉之为公司的员工
持股平台,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按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程序。

       (5) 根据舒城誉之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舒城誉之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其合伙
协议需要终止的情形。

       4、舒城誉铭

       (1) 员工持股平台舒城誉铭作为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持有公司 634,893
股股份,占公司设立时总股本的 0.71%;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舒城誉铭持
有公司 634,893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64%。

                                  3-3-2-30
       (2) 舒城誉铭现持有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7 年 9 月 28 日核发的《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MA2PENBP7T)。根据证载信息,舒
城誉之的名称为“舒城誉铭股权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类型为合伙企业,主
要经营场所为舒城县杭埠镇经济开发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孔成君,经营范围为
“企业管理与咨询服务”,营业期限自 2017 年 9 月 28 日至 2037 年 9 月 27 日。

       (3) 根据舒城誉铭的合伙协议,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舒城誉铭的合
伙人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孔成君           普通合伙人             57.80            26.85

 2                夏天            有限合伙人            100.00            46.45

 3                董伟            有限合伙人             20.00             9.29

 4                廖川            有限合伙人              4.00             1.86

 5               叶亚军           有限合伙人              4.00             1.86

 6               李禹桐           有限合伙人              3.50             1.63

 7               赵永红           有限合伙人              3.50             1.63

 8               胡照林           有限合伙人              2.00             0.93

 9               尹茂鑫           有限合伙人              2.00             0.93

10               尹纪敏           有限合伙人              2.00             0.93

11                张跃            有限合伙人              2.00             0.93

12               曹立柱           有限合伙人              2.00             0.93

13               王占洋           有限合伙人              2.00             0.93

14               栗小丽           有限合伙人              1.75             0.81

15                王岭            有限合伙人              1.75             0.81

16               王东营           有限合伙人              1.75             0.81

17               孟小媛           有限合伙人              1.75             0.81

18               陈国栋           有限合伙人              1.75             0.81

19               廖代蓉           有限合伙人              1.05             0.49


                                    3-3-2-31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20                叶秀鹏             有限合伙人                      0.70                  0.33

                        合计                                   215.30                    100.00

       (4) 根据舒城誉铭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舒城誉铭为公司的员工
持股平台,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按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程序。

       (5) 根据舒城誉铭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舒城誉铭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其合伙
协议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5、 其余 6 名自然人发起人

       公司其余 6 名自然人发起人基本情况及持股情况如下:
                                                                       截至 2019      截至 2019
                                            公司设立     公司设立
                                                                       年 12 月 3     年 12 月 3
序     姓   性   国   身份证                时直接持     时直接持
                                  住址                                 1 日直接       1 日直接
号     名   别   籍     号                  股数量       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         (%)
                                                                         (股)         (%)
     陈
                      3303251   辽宁省鞍
     立          中
1           男        9711201   山市铁东    3,982,301         4.42     3,982,301           4.02
     荣          国   ****
     注                         区****

     鲍          中   3401041   广东省阳
2           男        9720608               3,982,301         4.42     3,982,301           4.02
     磊          国   ****      春市****
     李               4224231
                 中             上海市杨
3    禹     男        9700403               1,820,480         2.02     1,820,480           1.84
                 国   ****      浦区****
     华
     由          中   1101011   北京市东
4           男        9700729               1,137,800         1.26     1,692,920           1.71
     欣          国   ****      城区****
    唐                      福建省福
                      5129251
              中
5   世    男                州 市 仓 山 1,137,800
                      9730412                                 1.26     1,137,800           1.15
              国      ****
    界                      区****
    戴            4207001 湖 北 省 鄂
              中
6   伴    男      9640218 州 市 鄂 城     227,560             0.25          227,560        0.23
              国
    云            ****      区****
注:陈立荣先生同时拥有加拿大永久居留权。

       (二) 发起人的出资

                                         3-3-2-32
    1、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之“四、公司的设立”所述,公司系由英力
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发起人按出资比例以英力有限截至 2018 年 1 月 31 日经审计
的净资产作为出资折为股份公司股份。

    2、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设立过程中,
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
亦不存在发起人以其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3、根据公司提供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8]第 ZB50626 号)、书面
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起人对于用以出资的英力有限的股权不存在权属纠纷,
各发起人将该等资产投入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由于公司的设立属于整体变更,英力有限的资产、业务和债权、债务全部由
公司承继,因此不存在发起人投入公司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需要转移的情形。
相关财产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之“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中的相关内容。

    (三) 公司的现有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除发起人股东外,公司还有六安拾岳、安华基金、毅达基金等 3 名法人股东
以及其他 2 名自然人股东持股。具体情况如下:

    1、 法人股东

    (1) 六安拾岳

    1)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六安拾岳持有公司 2,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
总股本的 2.02%。

    2) 六安拾岳现持有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9 月 6 日核发的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3MA2T20WR2T)。根据证载信息,
六安拾岳的名称为“六安拾岳禾安一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类型
为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为六安市裕安区梅山南路农业科技大厦 6 楼,执行事
务合伙人为合肥拾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




                                 3-3-2-33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自
2018 年 9 月 6 日至 2025 年 8 月 29 日。

     3) 根据六安拾岳的合伙协议,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六安拾岳的合伙人
出资结构如下:
序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号
     合肥拾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1                                   普通合伙人           300.00              1.00
     限合伙)
     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
2                                   有限合伙人         14,700.00            49.00
     公司
3    六安市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6,000.00            20.00

4    安徽金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5,000.00            16.67
     安徽再芬黄梅文化艺术股份有
5                                   有限合伙人          2,700.00             9.00
     限公司
6    华芳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300.00             4.33

                      合计                             30,000.00           100.00

     4) 根据六安拾岳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之日,六安拾岳及其管理人合肥拾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业已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
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私募基
金备案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5) 根据六安拾岳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之日,六安拾岳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其合伙协
议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2) 安华基金

     1)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安华基金持有公司 2,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
总股本的 2.02%。

     2) 安华基金现持有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核发的《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RAP0C60)。根据证载信息,安华
基金的名称为“安徽安华创新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
司,住所为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 2800 号创新产业园二期 E1 栋 866 室,法定

                                     3-3-2-34
代表人方立彬,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投资顾问、管理及咨询。(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自 2017
年 11 月 30 日至 2024 年 11 月 29 日。

       3) 根据安华基金的公司章程,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安华基金的股权结
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注册资本(万元)     出资比例(%)

 1       华富嘉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70,000.00              20.00

 2       国元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70,000.00              20.00

 3       安徽交控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0,000.00              11.40
         安徽省盐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
 4                                                    40,000.00              11.40
         司
         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
 5                                                    36,000.00              10.30
         司
 6       安徽华文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2,000.00               6.30

 7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2,000.00               6.30

 8       合肥高新建设投资集团公司                     20,000.00               5.70

 9       阜阳市颍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20,000.00               5.70
         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
10                                                    10,000.00               2.90
         限公司
                  合计                               350,000.00             100.00

       4) 根据安华基金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之日,安华基金及其管理人华富嘉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已根据《证
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登记和基金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
行了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备案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5) 根据安华基金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之日,安华基金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
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3) 毅达基金




                                        3-3-2-35
       1)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毅达基金持有公司 5,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
总股本的 5.05%。

       2) 毅达基金现持有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核发的《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MA2T3RMD31)。根据证载信息,毅达
基金的名称为“黄山高新毅达新安江专精特新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类
型为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为安徽省黄山市经济开发区梅林大道 88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安徽毅达汇承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经营范围为“股
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资管理及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自 2018 年 9 月 27 日至 2025 年 9 月 27
日。

       3) 根据毅达基金的合伙协议,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毅达基金的合伙人
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安徽毅达汇承股权投资管理
 1                                  普通合伙人          1,000.00             1.00
         企业(有限合伙)
         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
 2                                  有限合伙人         49,000.00            49.00
         限公司
         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
 3                                  有限合伙人         22,000.00            22.00
         司
         黄山信保投资控股集团有限
 4                                  有限合伙人         15,000.00            15.00
         公司
         西藏爱达汇承企业管理有限
 5                                  有限合伙人          7,400.00             7.40
         公司
         黄山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
 6                                  有限合伙人          5,000.00             5.00
         司
 7                李方军            有限合伙人           600.00              0.60

                      合计                            100,000.00           100.00

       4) 根据毅达基金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之日,毅达基金及其管理人安徽毅达汇承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
伙)业已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
基金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私
募基金备案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3-3-2-36
     5) 根据毅达基金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之日,毅达基金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合伙协议
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2、 自然人股东
                                                      截至 2019 年    截至 2019 年
序          性                                        12 月 31 日直   12 月 31 日直
     姓名        国籍    身份证号           住址
号          别                                         接持股数量      接持股比例
                                                         (股)          (%)
     梅春               42242919700    湖北省潜江市
1           男   中国                                     1,137,800            1.15
     林                 101****        ****
                        42220119640    湖北省孝昌县
2    戴军   男   中国                                       612,326            0.62
                        126****        ****
     (四) 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

     1、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上海英准持有公司 68,723,136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69.42%,为公司
的控股股东。

     2、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戴明、戴军、李禹华合计持有上海英准 100%的股权,且戴明、戴军、李
禹华三人为兄弟关系。戴明、戴军、李禹华在上海英准中的具体持股情况详见本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之“六、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之“(一)公司的发起人”
中的相关内容。

     此外,2019 年 12 月 27 日,戴明、戴军、李禹华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对
三人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以来的一致行动情形以及未来的一致行动关系
予以确认。经核查,前述《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期约定为“本协议自签署之日
起生效,且有效期持续至公司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如协议方未在本协议期满前提出书面异议,本协议自动延续”。

     综上,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为戴明、戴军和李禹华兄弟三人。

     3、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上海英准的股权均
由戴明、戴军、李禹华持有,且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因此,公司最近两年内实
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综上,本所认为:


                                      3-3-2-37
       1、 公司的发起人、现有股东均依法存续,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担任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资格。

       2、 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数量、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3、 发起人已投入公司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各发起人将上述资产投入公
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4、 发起人不存在将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折价入股或以在其他
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5、 公司系由英力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不存在发起人投入公司的资产或权利
的权属证书需要转移的情形。

       6、 公司最近两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七、 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一) 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

       公司系由英力有限于 2018 年 7 月 25 日整体变更设立。根据公司设立时的相
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上海英准                       68,723,136             76.36

2                 九赢投资                        5,575,221              6.19

3                  陈立荣                         3,982,301              4.42

4                   鲍磊                          3,982,301              4.42

5                 舒城誉之                        2,778,508              3.09

6                  李禹华                         1,820,480              2.02

7                  唐世界                         1,137,800              1.26

8                   由欣                          1,137,800              1.26

9                 舒城誉铭                          634,893              0.71


                                    3-3-2-38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0                   戴伴云                             227,560                 0.25

                   合计                              90,000,000               100.00

       经核查,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符合《公司法》《首发管理办法》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的规定,合法有效,
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相关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之
“四、公司的设立”中的相关内容。

       (二) 有限公司的股本演变

       1、 2015 年 4 月,英力有限设立

       (1) 2015 年 3 月 20 日,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通知书》((皖工商)登记名预核准字[2015]第 4810 号),核准企业名称“安徽英力
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称保留期至 2015 年 9 月 20 日。

       (2) 2015 年 3 月 28 日,英力有限股东上海英准、陈立荣签署股东会决议,
同意英力有限设立的相关事宜。

       同日,上海英准、陈立荣签署了《安徽英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3) 2015 年 4 月 14 日,英力有限取得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
业执照》(注册号:341523000059075)。根据证载信息,英力有限设立时的注册
资本为 5,000 万元。

       (4) 英力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1            上海英准                  3,500.00              0.00             70.00

 2             陈立荣                   1,500.00              0.00             30.00

            合计                        5,000.00              0.00            100.00

       2、 2016 年 12 月,英力有限认股权转让、实缴出资




                                      3-3-2-39
       (1) 2016 年 12 月 15 日,英力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陈立荣将其
持有的未实缴的英力有限 640 万元、350 万元、160 万元注册资本分别转让给上
海英准、鲍磊、李禹华。英力有限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

       同日,英力有限法定代表人签署了《安徽英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对公司股东相关事宜予以修订。

       (2) 2016 年 12 月 15 日,陈立荣与上海英准、鲍磊、李禹华签订了《股权
转让协议》,就上述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宜予以约定。

       (3) 2016 年 12 月 27 日,英力有限就上述事宜在工商主管部门办理完成变
更备案登记。

       (4) 2016 年 12 月 30 日,北京诚炬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了《验
资报告》(诚炬验字[2016]035 号),经审验,截至 2016 年 12 月 29 日,英力有限
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 5,000 万元,全部为现金出资。

       (5)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英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1           上海英准               4,140.00          4,140.00            82.80

 2            陈立荣                 350.00            350.00              7.00

 3             鲍磊                  350.00            350.00              7.00

 4            李禹华                 160.00            160.00              3.20

            合计                    5,000.00          5,000.00           100.00

       3、 2017 年 6 月,英力有限增加注册资本至 5,250 万元

       (1) 2017 年 6 月 1 日,英力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增加 250 万元注册
资本,由公司员工持股平台舒城誉之认缴。

       同日,英力有限法定代表人签署了《安徽英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对注册资本、股东相关条款予以修订。

       (2) 2017 年 6 月 1 日,舒城誉之与英力有限签订了《增资协议》,就本次
增资的相关事宜予以约定。



                                    3-3-2-40
       (3) 2017 年 5 月 25 日,北京诚炬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了《验
资报告》(诚炬验字[2017]1034 号),经审验,截至 2017 年 5 月 25 日,英力有限
已收到舒城誉之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250 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

       (4) 2017 年 6 月 2 日,英力有限就上述事宜在工商主管部门办理完成变更
登记。

       (5) 本次增资完成后,英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注册资本(万元)         出资比例(%)

 1              上海英准                         4,140.00                78.86

 2               陈立荣                           350.00                  6.67

 3                鲍磊                            350.00                  6.67

 4              舒城誉之                          250.00                  4.76

 5               李禹华                           160.00                  3.05

               合计                              5,250.00               100.00

       4、 2017 年 6 月,英力有限增加注册资本至 5,840 万元

       (1) 2017 年 6 月 21 日,英力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增加 590 万元注
册资本,其中,九赢投资认缴 490 万元注册资本;宁波永坤认缴 100 万元注册资
本。

       同日,英力有限法定代表人签署了《安徽英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对注册资本、股东相关条款予以修订。

       (2) 2017 年 6 月 21 日,英力有限、上海英准与九赢投资、宁波永坤签署
了《增资协议》,就本次增资的相关事宜予以约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增资协议》中对九嬴投资、宁波永坤约定特定条件
下回购选择权的特殊性权利。

       (3) 2017 年 6 月 26 日,北京诚炬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了《验
资报告》(诚炬验字[2017]1035 号),经审验,截至 2017 年 6 月 20 日,英力有限
已收到九赢投资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490 万元;杭州九赢缴纳的新
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100 万元,二者合计 590 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

                                    3-3-2-41
       (4) 2017 年 6 月 30 日,英力有限就上述事宜在工商主管部门办理完成变
更登记。

       (5) 本次增资完成后,英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注册资本(万元)       出资比例(%)

 1              上海英准                        4,140.00               70.89

 2              九赢投资                          490.00                8.39

 3               陈立荣                           350.00                5.99

 4                鲍磊                            350.00                5.99

 5              舒城誉之                          250.00                4.28

 6               李禹华                           160.00                2.74

 7              宁波永坤                          100.00                1.71

              合计                              5,840.00              100.00

       5、 2017 年 12 月,英力有限股权转让

     (1) 2017 年 11 月 10 日,英力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1)员工持股
平台舒城誉之将其持有的英力有限 0.27%的股权转让给员工持股平台舒城誉铭;
2)宁波永坤将其持有的英力有限 1.71%的股权转让给唐世界。英力有限其他股
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同日,英力有限法定代表人签署了《安徽英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对公司股东相关条款予以修订。

     (2) 2017 年 11 月 10 日,舒城誉之与舒城誉铭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就上述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宜予以约定。

       同日,宁波永坤与唐世界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就上述股权转让的相关
事宜予以约定。

     (3) 2017 年 12 月 6 日,英力有限就上述事宜在工商主管部门办理完成变
更登记。

     (4)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英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3-3-2-42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注册资本(万元)          出资比例(%)

 1              上海英准                         4,140.00                 70.89

 2              九赢投资                          490.00                   8.39

 3               陈立荣                           350.00                   5.99

 4                鲍磊                            350.00                   5.99

 5              舒城誉之                          234.20                   4.01

 6               李禹华                           160.00                   2.74

 7               唐世界                           100.00                   1.71

 8              舒城誉铭                           15.80                   0.27

               合计                              5,840.00                100.00

       6、 2017 年 12 月,英力有限增加注册资本至 7,910 万元

     (1) 2017 年 12 月 15 日,英力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增加 2,070 万元
注册资本,其中,上海英淮认缴 2,000 万元注册资本;员工持股平台舒城誉之认
缴 10 万元注册资本;员工持股平台舒城誉铭认缴 40 万元注册资本;戴伴云认缴
20 万元注册资本。

       同日,英力有限法定代表人签署了《安徽英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对注册资本、股东相关条款予以修订。

     (2) 2017 年 12 月 15 日,上海英准、舒城誉之、舒城誉铭、戴伴云和英力
有限签署了《增资协议》,就本次增资的相关事宜予以约定。

     (3) 2017 年 12 月 27 日,英力有限就上述事宜在工商主管部门办理完成变
更登记。

     (4) 2018 年 1 月 2 日,北京诚炬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
告》(诚炬验字(2018)第 1203 号),经审验,截至 2017 年 12 月 29 日,英力有
限已收到上海英准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2,000 万元;舒城誉之缴纳
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10 万元;舒城誉铭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40 万元;
戴伴云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20 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

     (5) 本次增资完成后,英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3-3-2-43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注册资本(万元)       出资比例(%)

 1              上海英准                        6,140.00               77.62

 2              九赢投资                          490.00                6.19

 3               陈立荣                           350.00                4.42

 4                鲍磊                            350.00                4.42

 5              舒城誉之                          244.20                3.09

 6               李禹华                           160.00                2.02

 7               唐世界                           100.00                1.26

 8              舒城誉铭                           55.80                0.71

 9               戴伴云                            20.00                0.25

               合计                             7,910.00              100.00

       7、 2018 年 6 月,英力有限股权转让

     (1) 2018 年 6 月 20 日,英力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同意上海英准将
其持有的英力有限 1.2642%的股权转让给由欣。英力有限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
权。

       同日,英力有限法定代表人签署了《安徽英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对公司股东相关条款予以修订。

     (2) 2018 年 6 月 20 日,上海英准和由欣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就上述
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宜予以约定。

     (3) 2018 年 6 月 29 日,英力有限就上述事宜在工商主管部门办理完成变
更登记。

     (4)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英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注册资本(万元)       出资比例(%)

 1              上海英准                        6,040.00               76.36

 2              九赢投资                          490.00                6.19

 3               陈立荣                           350.00                4.42


                                    3-3-2-44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注册资本(万元)        出资比例(%)

 4                鲍磊                             350.00                 4.42

 5              舒城誉之                           244.20                 3.09

 6               李禹华                            160.00                 2.02

 7               唐世界                            100.00                 1.26

 8                由欣                             100.00                 1.26

 9              舒城誉铭                            55.80                 0.71

10               戴伴云                             20.00                 0.25

               合计                              7,910.00               100.00

       (三) 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历次变更

       1、英力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

       公司整体变更的相关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之“四、公司的设
立”中的相关内容。

       2、股份公司自设立以来的历次股本变动

       (1) 2019 年 1 月,公司增加股本至 9,400 万元

       1) 2018 年 9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将同意
向六安拾岳、安华基金分别发行 200 万股股份。

       同日,英力有限法定代表人签署了《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
正案(2018 年 9 月)》,对公司股东相关条款予以修订。

       2) 2018 年 10 月 23 日,公司、上海英淮与六安拾岳与签署了《增资协议》,
就六安拾岳参与本次增资的相关事宜予以约定。同时,公司、上海英淮、戴明、
戴军、李禹华及六安拾岳签署了《增资协议之附属协议》,对投资方权利、保密、
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进行约定。

       2018 年 12 月 27 日,公司、上海英淮与安华基金签署了《增资协议》,就安
华基金参与本次增资的相关事宜予以约定。同时,公司、上海英淮、戴明、戴军、


                                    3-3-2-45
李禹华及安华基金签署了《增资协议之附属协议》,对投资方权利、保密、违约
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进行约定。

       3) 2019 年 1 月 4 日,公司就上述事宜在工商主管部门办理完成变更备案登
记。

       4) 2019 年 7 月 25 日,容诚出具了《验资报告》(会验字[2019]6727 号)对
公司本次增资实缴予以审验。经审验,截至 2018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已向六安
拾岳、安华基金募集资金总额 4,000 万元,其中,400 万元计入股本,溢价部分
全部计入资本公积。

       5)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上海英准                       68,723,136               73.11

 2               九赢投资                        5,575,221                5.93

 3                陈立荣                         3,982,301                4.24

 4                 鲍磊                          3,982,301                4.24

 5               舒城誉之                        2,778,508                2.95

 6               六安拾岳                        2,000,000                2.13

 7               安华基金                        2,000,000                2.13

 8                李禹华                         1,820,480                1.94

 9                唐世界                         1,137,800                1.21

10                 由欣                          1,137,800                1.21

11               舒城誉铭                         634,893                 0.67

12                戴伴云                          227,560                 0.24

                合计                            94,000,000              100.00

       (2) 2019 年 3 月,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至 9,900 万股

       1) 2019 年 3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向
毅达基金发行 500 万股股份。



                                    3-3-2-46
      同日,英力有限法定代表人签署了《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
正案(2019 年 3 月)》,对公司股东相关条款予以修订。

      2) 2019 年 2 月 26 日,公司、上海英淮与毅达基金签署了《增资协议》,就
毅达基金参与本次增资的相关事宜予以约定。

      同日,公司、上海英淮、戴明、戴军、李禹华与毅达基金签署了《增资协议
之补充协议》,对投资方权利、保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进行约定。

      3) 2019 年 3 月 29 日,公司就上述事宜在工商主管部门办理完成变更备案
登记。

      4) 2019 年 7 月 26 日,容诚出具《验资报告》(会验字[2019]6728 号)对公
司本次增资实缴予以审验。经审验,截至 2019 年 3 月 26 日,公司已向毅达基金
募集资金总额 5,000 万元,其中,500 万元计入股本,溢价部分全部计入资本公
积。

      5)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上海英准                      68,723,136               69.42

 2               九赢投资                       5,575,221                5.63

 3               毅达基金                       5,000,000                5.05

 4                陈立荣                        3,982,301                4.02

 5                 鲍磊                         3,982,301                4.02

 6               舒城誉之                       2,778,508                2.81

 7               六安拾岳                       2,000,000                2.02

 8               安华基金                       2,000,000                2.02

 9                李禹华                        1,820,480                1.84

 10               唐世界                        1,137,800                1.15

 11                由欣                         1,137,800                1.15

 12              舒城誉铭                        634,893                 0.64

 13               戴伴云                         227,560                 0.23


                                   3-3-2-47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合计                             99,000,000               100.00

      (3) 2019 年 8 月,公司股权转让

      1) 2019 年 8 月 5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
1)九赢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 1,137,800 股股份转让给梅春林、555,120 股股份转让
给由欣;2)舒城誉之将其持有的公司 612,326 股股份转让给戴军。

      同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了《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9 年 8 月)》,对公司股东相关条款予以修订。

      2) 2019 年 8 月 6 日,九赢投资分别与梅春林、由欣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就上述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宜予以约定。

      同日,舒城誉之与戴军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就上述股权转让的相关事
宜予以约定。

      3)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上海英准                       68,723,136                69.42

  2              毅达基金                        5,000,000                 5.05

  3               陈立荣                         3,982,301                 4.02

  4                鲍磊                          3,982,301                 4.02

  5              九赢投资                        3,882,301                 3.92

  6              舒城誉之                        2,166,182                 2.19

  7              六安拾岳                        2,000,000                 2.02

  8              安华基金                        2,000,000                 2.02

  9               李禹华                         1,820,480                 1.84

10                 由欣                          1,692,920                 1.71

 11               唐世界                         1,137,800                 1.15

 12               梅春林                         1,137,800                 1.15



                                    3-3-2-48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3              舒城誉铭                        634,893                 0.64

 14                戴军                          612,326                 0.62

 15               戴伴云                         227,560                 0.23

               合计                            99,000,000              100.00

      (4) 自公司 2019 年 8 月股权转让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股本及股
权结构未再发生变化。

      (四) 关于公司及其前身英力有限历次验资的复核情况

      2020 年 3 月 20 日,容诚出具《验资复核报告》(容诚验字[2020]230Z0033
号),对公司及其前身英力有限的历次验资情况予以复核。经复核,北京诚炬会
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分别出具的诚炬验字(2016)第 035 号、诚炬验字(2017)
第 1034 号、诚炬验字(2017)第 1035 号、诚炬验字(2018)第 1203 号《验资
报告》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8]第 ZB50626
号《验资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02 号——
验资》的相关规定。

      (五) 公司最近一年新增股东的情形

      1、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一年公司存在一起股权转
让,受让方为戴军、梅春林和由欣,其中,由欣原即为公司直接持股股东,戴军、
梅春林为新增直接持股股东。

      戴军、梅春林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之“六、公司的发起
人和股东”之“(三)公司的现有股东”中的相关内容。

      2、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访谈相关人员等方式
的核查,戴军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且在转让方舒城誉之中持有部分出资额、
梅春林为转让方九嬴投资的合伙人,该等股东原均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基于持
股方式调整之目的,该等股东通过受让公司股份的形式变更为直接持股,定价方
式参照舒城誉之、九赢投资入股英力有限时的价格协商确定。




                                   3-3-2-49
    经核查,该等股东中的股权变动均为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争议或潜
在权属纠纷。除戴军作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与其他共同实际控制人戴明、李禹
华存在近亲属(兄弟)关系且共同控制公司控股股东上海英准外,戴军、梅春林
与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
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
他利益输送安排,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六) 关于对赌条款及回购条款相关事宜的核查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九赢投资、六安拾岳、
毅达基金、安华基金等 4 名股东在投资公司时均存在与公司和(或)公司控股股
东、共同实际控制人通过签署增资协议或补充协议、附属协议的形式约定对赌、
回购等特殊性条款的情形。除此之外,公司和(或)公司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
制人不存在与其他股东约定对赌、回购等特殊性条款的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相关方已分别签署
补充协议或附属协议将相关对赌、回购等特殊性条款予以解除,相关协议真实、
有效。

    综上,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和(或)公司控股股东、共同实
际控制人不存在现行有效的对赌、回购等特殊性条款约定,亦不存在因对赌条款、
回购条款而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七) 公司股份质押、冻结或存在其他权益限制的情形

    根据公司、公司股东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现有股东均真实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代持股份的情形,各股东
所持公司股份亦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益限制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

    1、 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清晰,不存在纠纷及
风险。




                                3-3-2-50
    2、 公司及其前身英力有限的历次股权变动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取得
了必要的批准或同意,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股
东已足额缴纳出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 公司现有股东均真实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代持股份的情形,各股东所
持公司股份亦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益限制的情形。



    八、 公司的业务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

    1、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经营范围为“冲压件、金属结构件、
模具、五金配件、注塑件、喷涂、塑料真空镀膜、笔记本电脑结构件、铝金属制
品、金属材料、塑料材料、电子产品研发、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
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商品除外)。”

    2、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主
要从事消费电子产品结构件模组及相关精密模具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公
司实际从事的业务在其《营业执照》所记载的经营范围之内。

    (二)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业务资质取得情况

    1、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除公司暂未取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外,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已根据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取得了从事主营业务所需的其他资质和许可且均处
于有效期间,具体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附表一: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取得业
务资质情况一览表”中的相关内容。

    2、 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因经营所在地主管部门暂未进行证照核发,公司暂未取得城镇污水排
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公司暂未取得该等证照不属于违法行为,主管部门将不会据
此进行处罚。

    因此,公司暂未取得相关证照不会对本次发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在中国大陆之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3-3-2-51
    1、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在台湾设立分公司从事经营业务。根据安庆国际法律事务所出
具的《台湾分公司尽职调查报告》,截至《台湾分公司尽职调查报告》出具之日,
台湾分公司的业务经营不存在违反台湾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除此之外,公司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设立其他分支机构和子公司。

    2、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存在向境
外客户销售的情形,该等销售系基于国际贸易法律法规开展的正常商业行为,不
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四)公司主营业务情况

    1、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
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在营业收入总额中的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125,840.35        103,632.84        73,886.64

    营业收入总额               126,221.76        103,750.77        74,036.85

           占比                    99.70             99.89             99.80

    因此,公司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主营业务,公司的主营业务突出。

    2、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
司主要从事消费电子产品结构件模组及相关精密模具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
业务,主营业务及产品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五)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1、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的核查,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
在册)”,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
的情形。

    2、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行业规则而受到停产或限产整顿、吊


                                  3-3-2-52
销资质或许可、取消行业或市场准入等重大行政或行业处罚、司法强制措施的情
形。

       3、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从事的消费电子产品结构件模组及相关精密模具
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产业结构调整指
导目录(2019 年本)》中的鼓励类产业。

       (六)公司的主要客户、供应商情况

       1、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各期前五大客户
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金额         占比

           1     联宝(合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53,130.33        42.09
                                    注1
           2     仁宝集团下属公司                      42,333.67        33.54
                                    注2
           3     纬创集团下属公司                      24,782.47        19.63
2019
年度
           4     苏州丰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008.76         0.80

           5     重庆百钰顺科技有限公司                  770.56          0.61

                             合计                     122,025.78        96.68

           1     联宝(合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40,619.35        39.15

           2     仁宝集团下属公司                      35,004.04        33.74

           3     纬创集团下属公司                      17,210.65        16.59
2018
年度
           4     英业达(重庆)有限公司                 2,926.73         2.82

           5     重庆东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2,808.93         2.71

                             合计                      98,569.69        95.01

           1     联宝(合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8,894.49        39.03

           2     仁宝集团下属公司                      16,245.38        21.94
2017
           3     纬创集团下属公司                      14,941.02        20.18
年度
           4     英业达(重庆)有限公司                 7,082.24         9.57
                                    注3
           5     广达集团下属公司                       2,264.49         3.06


                                          3-3-2-53
年度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金额         占比

                             合计                          69,427.63        93.77
注 1:仁宝集团下属公司指称仁宝信息技术(昆山)有限公司、仁宝资讯工业(昆山)有限
公司、仁宝电脑(重庆)有限公司、仁宝电脑(成都)有限公司、瑞宏精密电子(太仓)有
限公司等。
注 2:纬创集团下属公司指称纬创资通(重庆)有限公司、纬创资通(成都)有限公司纬创
资通(昆山)有限公司、纬腾技术服务(昆山)有限公司、纬腾(重庆)信息技术服务有限
公司、重庆纬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
注 3:广达集团下属公司指称达功(上海)电脑有限公司,达丰(重庆)电脑有限公司,研
精舍(上海)精密机械加工有限公司等。

       2、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各期前五大供应
商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金额         占比

           1     联宝(合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8,370.56        7.73
                                      注1
           2     库尔兹集团下属公司                          5,299.02        4.89

           3     安徽博瀚建设有限公司                        5,168.68        4.77
2019
年度
           4     科思创(香港)有限公司                      2,906.16        2.68

           5     玉麒行(香港)有限公司                      2,634.12        2.43

                            合计                            24,378.54       22.52

           1     联宝(合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5,465.23        6.25
                                            注2
           2     丞翔国际及其下属公司                        4,739.41        5.42

           3     库尔兹集团下属公司                          4,036.73        4.62
2018
年度
           4     上海稻田产业贸易有限公司                    3,542.16        4.05

           5     森田印刷厂股份有限公司                      2,268.72        2.60

                            合计                            20,052.25       22.95

           1     联宝(合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3,980.67        6.52

           2     上海稻田产业贸易有限公司                    3,587.31        5.88
2017
           3     安徽博瀚建设有限公司                        2,119.61        3.47
年度
           4     库尔兹集团下属公司                          1,741.57        2.85

           5     森田印刷厂股份有限公司                      1,549.47        2.54

                                             3-3-2-54
年度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金额        占比

                            合计                             12,978.62       21.26
注 1:库尔兹集团下属公司指称库尔兹压烫科技(合肥)有限公司,利昂哈德库尔兹公司等。
注 2:丞翔国际及其下属公司指称丞翔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世曜有限公司等。

       3、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渠道、实地走访、
电话访谈等方式的核查,公司各期前五大客户、供应商均已在住所地进行了工商
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可能导致利益倾
斜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

       1、 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因政府证照核发进度的原因暂未取
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相关主管部门均已确认前述事实,公司暂未取
得相关证件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也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除此之外,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取得了从事主营业务
所需的其他资质和许可,相关资质和许可均处于有效期间。

       3、 公司在台湾设立 1 处分公司,该分公司的业务经营不存在违反台湾相关
法律规定的情形;除此之外,公司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设分支机构和
子公司。

       4、 报告期内,公司的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5、 公司主营业务突出。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出具之日,公司的主要关
联方如下:


                                     3-3-2-55
         1、 关联法人

         (1) 控股股东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之“六、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所述,公司的控
股股东为上海英准。

         (2)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法人
股东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现持有公司 5,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总
     1                  毅达基金
                                         股本的 5.05%

         (3) 公司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主要企业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外,公司控
股股东及共同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主要企业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主要关联关系

 1         香港英力                 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戴明实际控制的香港企业
           NEW OCEAN GROUP L
 2                                  香港英力持有其 100%出资额
           IMITED
           昆山誉明投资管理中心     共同实际控制人戴明、戴军、李禹华合计持有 87.37%
 3
           (有限合伙)             出资额且戴军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昆山誉之投资管理中心     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李禹华持有其 1.28%出资额且担任
 4
           (有限合伙)             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香港英力、昆山誉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昆山
 5         昆山赢川
                                    誉之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其 100%股权
           上海远哲电子技术有限公
 6                                  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戴军持有其 50%股权
           司
 7         上海寒视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远哲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
           上海远哲视讯科技有限公   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李禹华持有其 41%股权、上海远哲
 8
           司                       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持有 16%股权

         (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间接
控制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间接控制或
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为公司的关联方,其中,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主要企业情况,

                                        3-3-2-56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之“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
化”中的相关内容。

    (5)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其他主要企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之“十五、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及前述关联方认定中的相关内容。

    (6) 公司下属子公司

    公司现拥有 2 家全资子公司,均为境内子公司,相关企业情况详见本律师工
作报告正文部分之“十、公司的主要财产”之“(五)公司的对外投资”中的相
关内容。

    2、 关联自然人

    (1) 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之“六、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所述,公司的共
同实际控制人为戴明、戴军和李禹华。

    (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
之“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中的相关内容。

    (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家庭成员包括其人员的配偶、父
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该等人员亦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4) 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英准的董事分别为戴军(董事长)、戴明和李禹华,监事
为鲍磊,总经理为李禹华。该等人员亦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二) 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


                                3-3-2-57
     1、 经常性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及
其下属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经常性关联交易如下:

     (1)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关联交易内容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香港英力           咨询服务费                    -            161.74           217.30

 叶平(个体工商户)      食堂餐费                206.11            263.93           189.44

     1)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
司与香港英力的交易系因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在 2017、2018 年度与台湾客户的
服务主要委托香港英力进行所致,公司按照每年实际发生的租金、人员工资、差
旅、交通等成本向香港英力支付咨询服务费。自 2019 年 2 月台湾分公司成立后,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香港英力不再进行前述交易。该等事宜未对公司的独立性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关联方亦不存在通过前述交易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与共同实际控
制人戴军之配偶兄长叶平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交易系因其承包了重庆英力一期、
二期厂区食堂餐饮服务,并按照员工实际消费情况与交易对方进行结算所致。

     (2)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307.51                    245.44                    188.05

     2、 偶发性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及
其下属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主要偶发性关联交易如下:

      (1) 关联担保

     1)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未对关联方提供担保,但存在作为被担
保方由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3-3-2-58
        担保关联方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戴明、肖勤、戴军、叶蓉、昆
                             重庆英力              2,200.00     2015.01.13     2020.01.12
山赢川
戴明、肖勤、戴军、叶蓉、昆
                             重庆英力              2,200.00     2015.07.01     2020.06.30
山赢川
         上海英准            重庆英力              2,200.00     2016.01.04     2020.06.30
戴明、肖勤、戴军、叶蓉、昆
                             真准电子              1,900.00     2017.03.03     2021.12.22
山赢川
上海英准、戴明、肖勤、戴军、
                             重庆英力              3,000.00     2017.07.21     2022.07.20
叶蓉
  戴明、肖勤、戴军、叶蓉     英力电子              2,000.00     2018.03.14     2021.03.14

   上海英准、戴明、戴军      英力电子              3,236.57     2018.06.14     2023.06.27
上海英准、戴明、肖勤、叶蓉、
                             英力电子                91.11      2018.07.12     2023.06.12
戴军
上海英准、戴明、肖勤、叶蓉、
                             英力电子               332.47      2018.07.27     2023.06.27
戴军
上海英准、戴明、肖勤、叶蓉、
                             英力电子              1,021.01     2018.08.06     2023.07.06
戴军
        戴明、肖勤           英力电子          10,000.00        2018.09.06     2021.09.06
上海英准、戴明、肖勤、叶蓉、
                             英力电子               203.94      2018.09.27     2023.08.27
戴军
上海英准、戴明、肖勤、叶蓉、
                             英力电子               122.17      2018.10.26     2023.09.26
戴军
上海英准、戴明、肖勤、叶蓉、
                             英力电子               149.08      2018.11.29     2023.10.29
戴军
        戴明、肖勤           重庆英力               473.10      2018.12.10     2022.11.10

        戴明、戴军           英力电子               150.00      2018.12.16     2021.03.01

  戴明、肖勤、戴军、叶蓉     英力电子              2,000.00     2019.01.25     2022.01.24

        戴明、肖勤           重庆英力               169.76      2019.03.29     2022.03.28

        戴明、肖勤           英力电子              4,100.00     2019.11.18     2022.11.18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担保为关联方为公
司或公司下属子公司的借款或融资租赁提供担保,未要求公司及其公司下属子公
司提供反担保,公司及其公司下属子公司也未向关联方就前述担保支付任何费用。

     2)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间存在相互间提供担保的情形。具体如
下:
                                                                              单位:万元


                                        3-3-2-59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英力电子                  重庆英力          2,200.00     2017.01.13      2022.01.12

    英力电子、重庆英力            真准电子          1,900.00     2017.03.03      2021.12.22

    英力电子、真准电子            重庆英力          3,000.00     2017.07.21      2022.07.20

        英力电子                  真准电子           237.28      2017.11.23      2021.11.22

        英力电子                  真准电子           144.80      2017.11.15      2021.11.14

    重庆英力、真准电子            英力电子          3,236.57     2018.06.14      2023.06.27

        英力电子                  真准电子          3,000.00     2019.04.12      2024.04.11

     (2) 关联方资金拆借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存在与关联方进行资金拆借的情形,具体情
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拆借金额               起始日                 到期日           我方主体

                                             拆入

 上海英准                400.00               2017.08.09          2017.12.19    英力电子

 上海英准                100.00               2017.08.23          2017.12.19    英力电子

 上海英准                100.00               2017.09.07          2017.12.20    英力电子

 上海英准                500.00               2017.09.14          2017.12.20    英力电子

 上海英准             1,000.00                2017.09.15          2017.12.20    英力电子

 上海英准                460.00               2017.09.22          2017.12.20    英力电子

 上海英准                 60.00               2017.10.12          2017.12.20    英力电子

 上海英准             1,000.00                2017.10.17          2017.12.19    英力电子

 上海英准                260.00               2017.10.17          2017.12.20    英力电子

 上海英准             1,000.00                2017.10.17          2017.12.19    英力电子

 昆山赢川                 75.15               2017.01.01          2017.02.25    英力电子

 昆山赢川                200.00               2017.01.01          2017.01.16    英力电子

 昆山赢川                200.00               2017.01.01          2017.01.20    英力电子


                                         3-3-2-60
关联方名称   拆借金额          起始日          到期日          我方主体

 昆山赢川           25.23         2017.01.01      2017.01.19   真准电子

 昆山赢川           90.00         2017.01.01      2017.01.24   真准电子

 昆山赢川         1,700.00        2017.01.01      2017.02.17   真准电子

 昆山赢川          328.89         2017.01.01      2017.03.02   真准电子

  戴明              10.00         2017.01.01      2017.01.16   真准电子

  戴明                  5.00      2017.01.01      2017.01.25   真准电子

  戴明                  9.00      2017.01.01      2017.02.21   真准电子

 陈立荣            100.00         2017.02.20      2017.06.21   真准电子

 陈立荣            100.00         2017.02.24      2017.06.21   真准电子

                                 拆出

 上海英准         1,000.00        2017.12.20      2017.12.21   英力电子

 昆山赢川          200.00         2017.01.01      2017.01.31   重庆英力

 昆山赢川          150.00         2017.01.01      2017.06.21   重庆英力

 昆山赢川          140.00         2018.02.11      2018.06.25   真准电子

 昆山赢川           20.00         2018.02.23      2018.06.25   真准电子

 昆山赢川          500.00         2018.05.28      2018.06.22   真准电子

 昆山赢川           10.00         2018.05.28      2018.06.25   真准电子

 昆山赢川           30.00         2018.06.07      2018.06.25   真准电子

  戴明              15.00         2017.02.21      2017.04.17   真准电子

  戴明              10.00         2017.03.03      2017.06.26   真准电子

  戴明             340.00         2017.03.15      2017.03.24   真准电子

  戴明             120.00         2017.03.15      2017.03.30   真准电子

  戴明                  5.00      2017.03.21      2017.07.13   真准电子

  戴明                  5.00      2017.03.22      2017.07.13   真准电子

  戴军             500.00         2017.03.15      2017.03.20   重庆英力



                               3-3-2-61
关联方名称          拆借金额            起始日                    到期日            我方主体

   戴军                    200.00            2017.03.15                2017.03.21   重庆英力

   戴军                    200.00            2017.03.15                2017.03.21   重庆英力

   戴军                    100.00            2017.03.15                2017.03.22   重庆英力

   戴军                    200.00            2017.03.22                2017.03.23   重庆英力

   戴军                    200.00            2017.03.22                2017.03.28   重庆英力
注:由于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拆借均为滚动借入和借出,故上表中披露的日期除 2017 年 1
月 1 日为期初余额(即 2016 年拆入、拆出金额)外,其他日期均为实际收到款项日期和偿
还日期。

    报告期内,因上述拆借导致的利息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关联交易内容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资金占用利息                               -                 46,696.11            700,215.48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因
经营资金周转以及关联方临时性资金周转的需要,公司与关联方发生过资金拆入
和资金拆出,目前已对上述关联资金拆借参考参照拆借时点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
双方之间的约定计提了资金占用费,不存在争议与纠纷。

    经核查,公司在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后补充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未再发生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
因此,前述行为未对公司内控制度有效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重大违法违
规,不构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3)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情况

    各报告期末,公司与关联方的应收、应付款项余额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名称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叶平(个体工
其他应付款                                   148.51                   196.16             76.39
               商户)
其他应付款          香港英力                          -                     -            64.25

应付账款            昆山赢川                          -                     -           661.04

             合计                            148.51                   196.16            801.68

                                           3-3-2-62
 项目名称      关联方名称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戴军                          -                -                0.83
其他应收款
                   叶利                          -            44.25                0.05

            合计                                 -            44.25                0.88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各报告期末,公司
与关联方的应收、应付类款项均系基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存在资金被
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
者其他方式违规占用的情形。

     3、 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确认

     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及于 2020
年 4 月 10 日召开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三年
关联交易的议案》,对公司报告期内的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查、确认,认为相
关关联交易均建立在协议相关方友好、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定价方法遵循了国
家的有关规定,定价未违反公司现行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要求,关
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针对前述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均予以回避。公司独立董事亦对前
述议案进行了审核,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4、 公司制定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和相关关联方的承诺

     (1)《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规
定

     《公司章程》第七十七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
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
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3-3-2-63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章程(草案)》第八十一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该制度对《公司章程》有关关联交易决策和回避制度进行进一步的细化。

    (3)相关关联方的承诺

    1) 为规范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减少
和规范关联交易及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除业已披露的情形之外,本人及本人控股、实
际控制或本人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以及本人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
企业(以下合称“本人关联企业”)与英力电子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且本人、
前述相关企业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英力电子资
金的情形。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关联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英力
电子发生任何形式的关联交易或资金往来。如确实无法避免,在不与法律、法规
相抵触的前提下及在本人权利所及范围内,本人将确保本人及本人关联企业与英
力电子发生的关联交易将按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进行,按照通常的商业准则确
定公允的交易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并按照《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和《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履行批
准程序。

                                 3-3-2-64
    3、本人不会、并保证本人关联企业不通过与英力电子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
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英力电子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本人承诺不
利用共同实际控制人地位直接或间接占用英力电子资金或其他资产,不损害英力
电子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4、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英力电子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
到损害,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英力电子或
其他股东造成的实际损失。

    5、本承诺函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是英力电子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为止。”

    2) 为规范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
关联交易及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除业已披露的情形之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
实际控制或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以下合称“本公司关联企业”)与英力电
子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且本公司、本公司关联企业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
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英力电子资金的情形。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
英力电子发生任何形式的关联交易或资金往来。如确实无法避免,在不与法律、
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及在本公司权利所及范围内,本公司将确保本公司及本公司
关联企业与英力电子发生的关联交易将按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进行,按照通常
的商业准则确定公允的交易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并按照《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有
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3、本公司不会、并保证本公司关联企业不通过与英力电子之间的关联交易
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英力电子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本公司
承诺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直接或间接占用英力电子资金或其他资产,不损害英力
电子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4、如出现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英力电子或其他股东的权益
受到损害,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英力电
子或其他股东造成的实际损失。

                                3-3-2-65
    5 、本承诺函持续有效,直至本公司不再是英力电子的控股股东为止。”

    (三) 同业竞争

    1、 同业竞争情况

    (1)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
主要从事消费电子产品结构件模组及相关精密模具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
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之“八、公司的业务”中的相关内容。

    (2)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除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外,公司控股股东上海英准、共同实际控制人
戴明、戴军和李禹华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3) 根据公司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类
似业务的情形。

    2、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分别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
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及本人近亲属目前没有投资或控制其他对英力电子构成直接或间
接竞争的企业,也未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英力电子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
活动。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不会、并保证本人近亲属不从事与英力电
子生产经营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投资,今后不会新设或收购从事与英力电子有相
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或经营实体,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
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英力电子业务直接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企业、项目或其
他任何活动,以避免对英力电子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
竞争。

    3、如英力电子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承诺将本人及本人近亲
属不与英力电子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英力电子拓展后的产
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人将按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英力电子的


                                 3-3-2-66
竞争: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
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将相竞争的资产或业务以合法方式置入英力电子;4)将
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5)采取其他对维护英力电子权益有利的
行动以消除同业竞争。

    4、如因本人未履行在本承诺函中所作的承诺给英力电子或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赔偿英力电子或其他股东的实际损失。

    5、本保证、承诺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是英力电子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为
止。”

    (2)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上海英准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
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本公司目前没有投资或控制其他对英力电子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企
业,也未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英力电子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不会、并保证本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
其他企业(如有)不从事与英力电子生产经营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投资,今后不
会新设或收购从事与英力电子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或经营实体,不在中国境
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英力电子业务直接或
可能竞争的业务、企业、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以避免对英力电子的生产经营构
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3、如英力电子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
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将不与英力电子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
若出现可能与英力电子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公司将按照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英力电子的竞争: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
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将相竞争的资产或
业务以合法方式置入英力电子;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5)
采取其他对维护英力电子权益有利的行动以消除同业竞争。

    4、如因本公司未履行在本承诺函中所作的承诺给英力电子或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本公司将赔偿英力电子或其他股东的实际损失。

    5、本保证、承诺持续有效,直至本公司不再是英力电子的控股股东为止。”

                                3-3-2-67
    综上,本所认为:

    1、 公司与各关联方的关联关系清晰、明确、合法。

    2、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严重影响
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况,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或利益输送
的情况。

    3、 公司已在《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规定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该等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已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4、 公司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相
同或相似)的业务,公司控股股东和共同实际控制人就避免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
的承诺合法有效。

    5、 公司已对关联方、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及措施进行了充分披
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隐瞒。



    十、 公司的主要财产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主要财产包括:

    (一) 土地使用权

    1、 自有土地使用权

    (1)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拥有 8 宗已取得权利证书的土地使用权,其中,7
宗土地使用权的性质为国有出让用地,1 宗土地使用权的性质为集体流转土地。
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附表二: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
权情况一览表”中的相关内容。

    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城镇规划区内集体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试点的实施意见》(苏府办[2002]76 号)之规定,“集
体建设用地流转,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中已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非农建设用地使
用手续后,其使用权经过批准,采用转让,租赁、抵押和作价入股等多种形式,

                                 3-3-2-68
实现土地使用权属转移或实际使用人发生变更的行为”,“国土资源部对我市征地
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作了批复,同意我市在城镇规划区内全面实行集体建设用地使
用权流转(以下简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下属子公司真准电子取得前述
集体流转土地业经昆山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昆山市巴城镇人民政府转让集
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昆土集转(2005)第 64 号)批复同意,真准电子通过
流转的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未违反当时有效的试点规定。

    (2)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 8 宗土地使用权外,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重庆英力还存在 1 宗土地使用权出让正在办理相关手
续,该土地使用权由重庆英力与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铜梁区
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于 2019 年 12 月 23 日签署《成交确认书》予以确认。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重庆英力已就上述土地使用权取得《不动产
权证书》(渝(2020)铜梁区不动产权第 000440573 号)。

    2、租赁土地使用权

    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
其下属子公司不存在租赁使用的土地。

    (二) 房产

    1、 自有房产

    (1)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拥有 34 项已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具体情况详见
本律师工作报告之“附表三: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拥有的房屋情况一览表”中的
相关内容。

    (2)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下属子公司重庆英力尚有面积约为 32,449.3m2 的房产正在办理权
属证书,该等房产系由重庆英力在其已取得权利证书的土地上建设,主要用于公
司日常生产用途。




                                 3-3-2-69
       根据重庆市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出具的说明,
主管部门不会因工程延缓对重庆英力实施处罚,待完善各项验收手续后,将为重
庆英力三期办理工程竣工备案。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重庆英力已就上述房屋取得《重庆市建设工
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铜梁区建竣备字[2020]002 号)。

       综上,重庆英力正在就前述 32,449.3m2 的房产办理权属证书,该等房产面积
占比较低;重庆英力业已取得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具的不予处罚的书
面说明且现已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因此,前述房产暂未取得权属证
书不会对公司、重庆英力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构成公司本次发行
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2、 租赁房产

       根据公司的提供的资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在境内存在以下 2 项租赁使用的房屋,具体情况如
下:

序号        租赁合同签署人        承租人             租赁标的              租赁期限
         昆山伟仁企业服务有限                巴城镇湖亭路 1 号,其中一   2018.07.01-
 1                                真准电子
         公司                                层 25 间房;二层 27 间房    2020.06.3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
                                             公兴街道双兴大街 1688 号    2019.07.01-
 2       公兴街道办事处、成都市   重庆英力
                                             的双兴一社区之集体宿舍      2022.07.01
         双流区房产管理局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租赁房屋的租赁合
同签署人未提供相关房屋的权属证书、也未就上述租赁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 号)等相关规定,该等房屋租赁
合同未办理备案手续不影响租赁关系的法律效力。此外,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
租赁房屋的用途为员工宿舍,不属于公司下属子公司主要生产经营用途;因此,
前述租赁瑕疵情况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公司本
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 知识产权

       1、 商标

                                       3-3-2-70
    (1) 自有商标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拥有 6 项已取得权属证书的注册商标,具体情况详见本
律师工作报告之“附表四: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拥有的商标情况一览表”中的相
关内容。

    (2) 商标许可

    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
其下属子公司不存在获授权使用第三方商标的情形,亦不存在授权许可第三方使
用公司商标的情形。

    2、 专利

    (1) 自有专利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拥有 32 项已取得权属证书的专利,其中,发明专利 5
项,实用新型专利 27 项,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附表五:公司及其
下属子公司拥有的专利情况一览表”中的相关内容。

    1)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真准
电子正在就专利号为 ZL201720830675.8 的实用新型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并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发的《手续合格通知书》。本次变更后,
该项专利的专利权人为真准电子。

    2)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英力
电子正在就专利号为 ZL201720830684.7 的实用新型专利办理专利权人名称变更
手续,并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发的《手续合格通知书》,
本次变更后,该项专利的专利权人名称已由“安徽英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变更
为“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根据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其
下属子公司的部分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状态为“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等恢复”
或“等年费滞纳金”。


                                 3-3-2-71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通过访谈相关负责人、复核缴纳凭证、查
询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信息等方式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重庆英力、真准电子的补缴程序业已完成,上述专利的法律
状态均为“专利权维持”。

    (2) 专利许可

    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
其下属子公司不存在获授权使用第三方专利的情形,亦不存在授权许可第三方使
用公司专利的情形。

    (四) 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主要生产设备为注塑机、CNC 加工中心、小型加工
中心、数控电火花加工机、线切割放电加工机、冲压机等,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设备名称         数量        账面原值           账面净值          成新率

       注塑机               213          7,865.76        5,747.70           73.07

    CNC 加工中心            19           1,097.76         897.04            81.72

    小型加工中心            24               921.01       796.09            86.44

  数控电火花加工机          10               803.51       704.49            87.68

  线切割放电加工机           11              731.68       639.10            87.35

       冲压机               40               704.46       634.65            90.09

        合计                  -         12,124.18        9,419.07           77.69

    (五) 公司的对外投资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拥有 2 家子公司、1 家分公司。其中,2 家子公司均为境内子公司,1
家分公司为台湾分公司。该等公司的具体情况如下:

    1、 重庆英力

    (1) 公司现持有重庆英力 100%的股权,为重庆英力的唯一股东。


                                  3-3-2-72
    (2) 重庆英力现持有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铜梁区分局于 2019 年 1 月 10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572103646W)。根据证载
信息,重庆英力的名称为“英力电子科技(重庆)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
公司(法人独资),住所为重庆市铜梁区蒲吕工业园龙庆路 11 号,法定代表人为
戴明,经营范围为“笔记本电脑和手机等 3C 消费类电子产品塑胶机构零部件和
金属机构零部件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塑胶产品的表面处理;金属件表面
处理及阳极氧化处理;模具研发、设计、制造、销售;货物进出口。[国家法律、
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审批前不得经营]*”,
营业期限自 2011 年 6 月 10 日至永久。

    (3) 重庆英力的历史沿革

    1) 2011 年 6 月,重庆英力设立

    2011 年 2 月 24 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
准通知书》(渝名称预核准字[2011]铜工商第 205671 号),核准企业名称“英力
电子科技(重庆)有限公司”,保留期至 2011 年 8 月 24 日。

    2010 年 12 月 18 日,香港英力、戴明、戴军等 3 名股东签署了《英力电子
科技(重庆)有限公司章程》。根据该章程,重庆英力的投资总额为 2,500 万元,
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其中,香港英力以货币出资 510 万元(等值美元),戴
明以货币出资 250 万元,戴军以货币出资 240 万元。

    2010 年 12 月 18 日,英力香港、戴明、戴军等 3 名股东就重庆英力的设立
签署了《合资(合作)意向书》。

    2011 年 3 月 25 日,铜梁县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印发《关于同意英力电子科
技(重庆)有限公司合资合同、公司章程的批复》(铜外经委[2011]4 号),批准
同意香港英力、戴明、戴军在重庆市铜梁区蒲吕工业园创办合资企业的相关事宜。

    2011 年 5 月 17 日,重庆龙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验资报告》
(龙源所验[2011]287 号),经审验,截至 2011 年 5 月 17 日,重庆英力已收到股
东戴明、戴军以货币方式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 490 万元,其中,
戴明缴纳出资 250 万元,戴军缴纳出资 240 万元。



                                     3-3-2-73
       2011 年 6 月 8 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向重庆英力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
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渝资字[2011]2104 号)。根据证书所载信息,重
庆英力的投资总额为 2,500 万元,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出资人为香港英力、
戴明和戴军。

       2011 年 6 月 10 日,重庆英力取得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500000400059680)。根据证载信息,重庆英力设立时的注
册资本为 1,000 万元,实收资本为 490 万元。

       重庆英力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1            香港英力                510.00                  0            51.00

 2              戴明                  250.00           250.00              25.00

 3              戴军                  240.00           240.00              24.00

            合计                    1,000.00           490.00             100.00

       2) 2011 年 7 月,重庆英力注册资本部分实缴

       2011 年 7 月 11 日,重庆龙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验资报告》
(龙源所验[2011]412 号),经审验,截至 2011 年 7 月 6 日,重庆英力已收到股
东香港英力以货币方式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153 万元(等值美元)。

       2011 年 7 月 20 日,重庆英力就上述事项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成
变更登记。

       本次工商变更完成后,重庆英力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1            香港英力                510.00           153.00              51.00

 2              戴明                  250.00           250.00              25.00

 3              戴军                  240.00           240.00              24.00

            合计                    1,000.00           643.00             100.00

       3) 2012 年 5 月,重庆英力注册资本实缴完成



                                    3-3-2-74
       2012 年 5 月 8 日,重庆龙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验资报告》(龙
源所验[2012]208 号),经审验,截至 2012 年 5 月 3 日,重庆英力已收到股东香
港英力以货币方式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357 万元(等值美元)。

       2012 年 5 月 31 日,重庆英力就上述事项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成
变更登记。

       本次工商变更完成后,重庆英力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1           香港英力                  510.00             510.00               51.00

  2             戴明                    250.00             250.00               25.00

  3             戴军                    240.00             240.00               24.00

            合计                      1,000.00            1,000.00             100.00

       4) 2013 年 9 月,重庆英力股权转让暨企业性质变更

       2013 年 7 月 1 日,重庆英力召开董事会,决议同意香港英力、戴明、戴军
将 持 有 的 重 庆 英 力 全 数 股 权 分 别 以 4,910,041.82 元 ( 795,767.04 美 元 )、
2,406,883.25 元和 2,310,607.92 元的价格转让给昆山赢川。

       2013 年 7 月 23 日,香港英力、戴明、戴军分别与昆山赢川签署《股权转让
协议》,就上述股权转让相关事项予以约定。

       2013 年 8 月 2 日,铜梁县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印发《关于同意英力电子科
技(重庆)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复》(铜外经委[2013]11 号),批复同意重庆英
力上述相关事宜。

       2013 年 9 月 5 日,重庆英力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1)股东香港英力、戴
明、戴军持有的重庆英力股权分别以 4,910,041.82 元(795,767.04 美元)、
2,406,883.25 元和 2,310,607.92 元的价格转让给昆山赢川;2)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3)同意公司类型变更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2013 年 9 月 5 日,重庆英力法定代表人签署了新的《英力电子科技(重庆)
有限公司章程》。




                                      3-3-2-75
       2013 年 9 月 9 日,重庆英力就上述事项在重庆市铜梁县工商管理局办理完
成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重庆英力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出资比例(%)

 1                   昆山赢川                          1,000.00            100.00

                   合计                                1,000.00            100.00

     5) 2015 年 9 月,重庆英力股权转让

       2015 年 9 月 16 日,重庆英力唯一股东昆山赢川作出股东决定,决议同意将
其持有的重庆英力 100%股权全部转让给上海英准。

       2015 年 9 月 16 日,重庆英力法定代表人签署新的《英力电子科技(重庆)
有限公司章程》。

       2015 年 9 月 16 日,昆山英力与上海英准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就上述股
权转让相关事项予以约定。

       2015 年 9 月 16 日,重庆英力就上述事项在重庆市铜梁县工商管理局办理完
成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重庆英力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出资比例(%)

 1                   上海英淮                          1,000.00            100.00

                   合计                                1,000.00            100.00

     6) 2016 年 11 月,重庆英力股权转让

     2016 年 10 月 15 日,重庆英力唯一股东上海英准作出股东决定,决定同意
将其持有的重庆英力 100%股权转让给英力有限。

     经核查,上海英准与英力有限就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宜签署了《股权转让
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2016 年 10 月 15 日,重庆英力法定代表人签署《章程修正案》,就对上述股
权转让予以修订。


                                   3-3-2-76
     2016 年 11 月 30 日,重庆英力就上述事项在重庆市铜梁县工商管理局办理
完成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重庆英力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出资比例(%)

 1                   英力有限                           1,000.00            100.00

                    合计                                1,000.00            100.00

     (4)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之日,重庆英力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其公
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2、 真准电子

     (1) 公司现持有真准电子 100%的股权,为真准电子的唯一股东。

     (2) 真准电子现持有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1 月 16 日核发的《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698880027)。根据证载信息,真准电子
的名称为“真准电子(昆山)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
所为昆山市巴城镇东定路 570 号,法定代表人为戴明,经营范围为“生产通讯器
材零配件及电脑配件等新型电力电子器件;五金件、模具及塑胶件的制造及加工;
上述产品防电磁波薄膜及其相关的技术及售后服务;销售自产产品;货物进出口
业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机械设备租赁。(前述经营项目中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前置许可经营、限制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自 2005 年 3 月 23 日至 2035 年 3 月 22
日。

     (3) 真准电子的历史沿革

       1) 2005 年 3 月,真准电子设立

     2005 年 1 月 12 日,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
知书》((055)名称预核[2005]第 01120033 号),核准企业名称“真准电子(昆山)
有限公司”,名称保留期至 2005 年 7 月 12 日。




                                    3-3-2-77
       2005 年 1 月 14 日,NEW OCEAN GROUP LIMITED(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
设立的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为台湾居民林友谅)通过授权代表签署了《真准电子
(昆山)有限公司章程》。根据该章程,真准电子的投资总额为 1,250 万美元,
注册资本为 500 万美元(以机器设备出资 375 万美元,以美元现汇出资 125 万美
元),均由 NEW OCEAN GROUP LIMITED 出资。

       2005 年 1 月 28 日,昆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印发《关于同意举办外资企
业“真准电子(昆山)有限公司”的批复》(昆经贸(2005)字 65 号),批准同意
NEW OCEAN GROUP LIMITED 在昆山市巴城镇举办独资企业真准电子的相关
事宜。

       2005 年 1 月 28 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
资苏府资字[2005]57626 号)。根据证载信息,真准电子的投资总额为 1,250 万美
元,注册资本为 500 万美元,出资人为 NEW OCEAN GROUP LIMITED(英属
维尔京群岛)。

       2005 年 3 月 23 日,真准电子取得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企独苏昆总副字第 004144 号)。根据证载信息,真准
电子设立时注册资本为 500 万美元,实收资本为 0 万美元。

       真准电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万美元)         (万美元)
           NEW OCEAN
 1                                    500.00             0.00           100.00
          GROUP LIMITED
            合计                      500.00             0.00           100.00

       2) 2006 年 7 月,真准电子注册资本部分实缴暨出资方式调整

       2005 年 9 月 19 日,苏州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苏
新华会外验报字(2005)第 222 号),经审验,截至 2005 年 9 月 12 日,真准电子
已收到 NEW OCEAN GROUP LIMITED 缴纳的注册资本 107.0041 万美元,均为
货币出资。

       2005 年 10 月 28 日,真准电子召开董事会,决议同意调整真准电子的出资
方式,调整后的出资方式为机器设备 275 万美元,美元现汇 225 万美元。


                                    3-3-2-78
       2005 年 10 月 30 日,真准电子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全体董事签署了《章程
修改条款》,对上述出资方式调整予以修订。

       2005 年 11 月 8 日,真准电子就上述出资方式调整取得昆山市对外贸易经济
合作局的审批同意。

       2006 年 3 月 16 日,苏州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苏
新华会外验报字(2006)第 035 号),经审验,截至 2005 年 11 月 8 日,真准电子
已收到 NEW OCEAN GROUP LIMITED 缴纳的注册资本 179.936 万美元,其中,
以货币出资 65.7576 万美元,以进口设备出资 114.1784 万美元;本次实缴出资后,
真准电子共收到 NEW OCEAN GROUP LIMITED 缴纳的注册资本 286.9401 万美
元。

       2006 年 7 月 15 日,真准电子就上述事项在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完成变更登记。

       2017 年 2 月 25 日,北京天圆开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真准电子(昆山)
有限公司拟核实 NEW OCEAN GROUP LIMITED 出资涉及的单项资产市场价值
项目咨询报告》(天圆开咨字[2017]第 4027 号),截至 2005 年 11 月 8 日,采用
成本法的评估方式,NEW OCEAN GROUP LIMITED 用以出资的机器设备的估
算值为 9,372,657.51 元。

       本次实缴出资后,真准电子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万美元)         (万美元)
           NEW OCEAN
 1                                    500.00         286.9401           100.00
          GROUP LIMITED
            合计                      500.00         286.9401           100.00

       3) 2007 年 8 月,真准电子注册资本部分实缴暨经营范围变更

       2007 年 4 月 24 日,真准电子召开董事会,决议同意变更真准电子的经营范
围。

       2007 年 4 月 24 日,真准电子法定代表人签署了《章程修改书》,就上述经
营范围调整予以修订。




                                    3-3-2-79
       2007 年 7 月 19 日,昆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印发《关于同意真准电子(昆
山)有限公司增加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昆经贸资(2007)字 654
号),批准同意上述变更事项。

       2007 年 7 月 19 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
资苏府资字[2005]57626 号),对上述经营范围调整予以确认。

       2007 年 6 月 28 日,苏州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苏
新华会外验报字(2007)第 074 号),经审验,截至 2006 年 11 月 24 日,真准电子
已收到 NEW OCEAN GROUP LIMITED 缴纳的注册资本 52.2383 万美元,均为
货币出资。

       2007 年 8 月 24 日,真准电子就上述事项在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完成变更登记。

       本次实缴出资后,真准电子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万美元)           (万美元)
           NEW OCEAN
 1                                    500.00           339.1784           100.00
          GROUP LIMITED
            合计                      500.00           339.1784           100.00

       4) 2009 年 4 月,真准电子出资时间调整

       2009 年 3 月 23 日,真准电子召开董事会,决议同意调整真准电子的注册资
本出资时间,调整后的出资期限延长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2009 年 3 月 23 日,真准电子法定代表人签署了《章程修正书》,就上述出
资时间调整事项予以修订。

       2009 年 4 月 17 日,昆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印发《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
非实质性变更备案申报审核表》((2009)90 号),对上述出资时间调整予以备案。

       2009 年 4 月 30 日,真准电子就上述事项在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完成变更登记。

       5) 2009 年 10 月,真准电子出资方式调整




                                    3-3-2-80
       2009 年 9 月 2 日,真准电子股东 NEW OCEAN GROUP LIMITED 作出股东
决定,决定同意调整真准电子的出资方式,调整后的出资方式为“以机器设备
114.1784 万美元及美元现汇 385.8216 万美元出资”。

       2009 年 9 月 3 日,真准电子法定代表人签署了《章程修正案》,对上述出资
方式调整予以修订。

       2009 年 9 月 4 日,昆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印发《关于同意真准电子(昆
山)有限公司变更出资方式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昆经贸资(2009)字 675
号),批准同意上述变更事项。

       2009 年 10 月 9 日,真准电子就上述事项在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完成变更登记。

       6) 2010 年 8 月,真准电子注册资本实缴完成

       2009 年 9 月 9 日,苏州仁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苏仁泰会外验
报字[2009]第 077 号),经审验,截至 2009 年 9 月 8 日,真准电子已收到 NEW
OCEAN GROUP LIMITED 缴纳的出资 24.9 万美元,均为货币出资。

       2010 年 1 月 28 日,苏州仁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苏仁泰会外
验报字[2010]第 021 号),经审验,截至 2010 年 1 月 26 日,真准电子已收到 NEW
OCEAN GROUP LIMITED 缴纳的出资 50 万美元,均为货币出资。

       2010 年 2 月 9 日,苏州仁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苏仁泰会外验
报字[2010]第 028 号),经审验,截至 2010 年 2 月 5 日,真准电子已收到 NEW
OCEAN GROUP LIMITED 缴纳的出资 50 万美元,均为货币出资。

       2010 年 2 月 23 日,苏州仁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苏仁泰会外
验报字[2010]第 034 号),审验截至 2010 年 2 月 20 日,真准电子已收到 NEW
OCEAN GROUP LIMITED 缴纳的出资 35.9216 万美元,均为货币出资。

       2010 年 8 月 20 日,真准电子就上述事项在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完成变更登记。

       本次实缴出资后,真准电子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万美元)          (万美元)

                                    3-3-2-81
                                    认缴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万美元)           (万美元)
           NEW OCEAN
 1                                          500.00              500.00            100.00
          GROUP LIMITED
            合计                            500.00              500.00            100.00

       7) 2013 年 8 月,真准电子股权转让

       2013 年 7 月 26 日,真准电子股东 NEW OCEAN GROUP LIMITED 作出股
东会决定,决定同意将持有的真准电子 100%股权转让给香港英力。

       2013 年 7 月 26 日,NEW OCEAN GROUP LIMITED 与香港英力签署《股权
转让协议》,对上述股权转让事项予以约定。

       2013 年 7 月 26 日,真准电子法定代表人签署了《章程修正案》,对上述事
宜予以修订。

       2013 年 8 月 13 日,昆山市商务局印发《关于同意真准电子(昆山)有限公
司转股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昆商资(2013)字 458 号),批准同意上述变更事
项。

       2013 年 8 月 13 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
业批准证书》(商外资苏府资字[2005]57626 号),对上述投资者调整予以确认。

       2013 年 8 月 27 日,真准电子就上述事项在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完成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真准电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万美元)   出资比例(%)

 1                       香港英力                                500.00           100.00

                    合计                                         500.00           100.00

       8) 2013 年 10 月,真准电子股权转让暨企业性质变更

       2013 年 9 月 17 日,真准电子唯一股东香港英力作出股东决定,决定同意:
1)将其持有的真准电子 100%股权转让给昆山赢川;2)转让后真准电子的公司
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3)真准电子原公司章程终止。




                                          3-3-2-82
       2013 年 9 月 17 日,香港英力与昆山赢川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就上述股
权转让相关事宜予以约定。根据该协议,本次转让的对价为昆山赢川 992.5865
万港元的新增注册资本。

       2013 年 9 月 26 日,昆山市商务局印发《关于同意真准电子(昆山)有限公
司转股、变更公司性质及制订公司新章程的批复》(昆商资(2013)字 558 号),批
准同意真准电子上述相关事宜。

       2013 年 9 月 26 日,真准电子唯一股东昆山英力出具股东决定,决定同意真
准电子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3,834.378998 万元。

       2013 年 9 月 26 日,真准电子法定代表人签署新的《公司章程》。

       2013 年 9 月 26 日,苏州仁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苏仁泰会内
验报字[2013]第 173 号),经审验,截至 2013 年 9 月 26 日,真准电子的注册资
本和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 3,834.378998 万元。

       2013 年 10 月 14 日,真准电子就上述事项在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办
理完成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真准电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出资比例(%)

 1                   昆山赢川                        3,834.378998          100.00

                    合计                             3,834.378998          100.00

       9) 2016 年 11 月,真准电子股权转让

       2016 年 11 月 1 日,真准电子唯一股东昆山赢川作出股东决定,决定同意将
其持有的真准电子 100%股权转让给英力有限。

       经核查,昆山赢川与英力有限就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宜签署了《股权转让
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2016 年 11 月 1 日,真准电子法定代表人签署《章程修正案》,对上述事宜
予以修订。

       2016 年 11 月 28 日,真准电子就上述事项在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办
理完成变更登记。

                                    3-3-2-83
       本次股权转让后,真准电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出资比例(%)

  1                     英力电子                       3,834.378998            100.00

                    合计                               3,834.378998            100.00

       (4)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之日,真准电子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其公
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3、 台湾分公司

       (1) 台湾分公司为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0 日在台湾注册设立的分公司。

       (2) 根据台湾经济部中部办公室核发的《大陆地区公司设立在台分公司许
可事项表》,台湾分公司在台湾地区的公司名称为“大陆商英力科技有限公司台
湾分公司”,分公司所在地为新北市新店区建国路 257 号 5 楼之 1,在台湾地区
所营事业为 F113050 电脑及事务性械器设备批发业(限台湾地区行业标准分类
4641 电脑及周边设备、软体批发业及 4644 办公用机械器具批发业)、F113070
电信器材批发业(限台湾地区行业标准分类 4642 电子设备及其零组件批发业)。

       (3)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就设立台湾分公司依
法 取 得 安 徽 省 商 务 厅 核 发 的 《 企 业 境 外 机 构 证 书 》( 境 外 机 构 证 第
N3400201800005 号)。

       (4) 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安庆国际法律事务所出具的《台湾分公司尽职
调查报告》,截至《台湾分公司尽职调查报告》出具之日,台湾分公司依法有效
存续,不存在依据其登记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

       1、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合法拥有已取得权利证书的土地使用权,除部分土
地使用权基于正常生产经营予以抵押外,不存在其他抵押、查封或冻结等权利限
制,也不存在产权争议或纠纷。

       2、 公司下属子公司重庆英力尚有 32,449.3m2 房产正在办理权属证书,该等
房产面积占比较低,重庆英力业已取得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具的不予


                                      3-3-2-84
处罚的书面说明且现已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因此,前述房产暂未取
得权属证书不会对公司、公司下属子公司重庆英力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也不构成公司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此外,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还合法拥
有 34 处已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除部分房产基于正常生产经营予以抵押外,不
存在其他抵押、查封或冻结等权利限制,也不存在产权争议或纠纷。

     3、 公司下属子公司重庆英力、真准电子所租赁房屋的租赁合同签署人虽未
提供相关房屋的权属证书、也未就上述租赁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但并不影响
租赁关系的法律效力。此外,经本所律师核查,租赁房屋的用途为员工宿舍,不
属于公司下属子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用途;因此,前述租赁瑕疵情况不会对公司
的正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4、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部分实用新型专利的法
律状态为“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等恢复”、“等年费滞纳金”,公司及其下属子
公司目前已依法完成补缴程序;除此之外,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合法拥有知识产
权、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资产的所有权,该等资产不存在抵押、查封或冻结等权
利限制,也不存在产权争议或纠纷。

     5、 公司的对外投资均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十一、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重大业务合同

     1、 重大采购合同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公司与最近一年交易额超过 1,500 万元的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共计 17
份,该等合同均是框架采购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序
        我方               合同对方               合同标的      签订日期
号
 1    英力电子   联宝(合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以订单为准       2019.10.01
                 库尔兹压烫科技(合肥)有限公
 2    英力电子                                   以订单为准       2019.11.21
                 司

                                      3-3-2-85
序
        我方              合同对方                合同标的    签订日期
号
                 库尔兹压烫科技(合肥)有限
 3    重庆英力                                   以订单为准     2019.11.21
                 公司
                 库尔兹压烫科技(合肥)有限
 4    真准电子                                   以订单为准     2019.11.21
                 公司
 5    真准电子   科思创(香港)有限公司          以订单为准     2020.04.16

 6    英力电子   玉麒行(香港)有限公司          以订单为准     2018.09.01

      英力电子

 7    重庆英力   森田印刷厂股份有限公司          以订单为准     2020.01.01

      真准电子

      英力电子

 8    重庆英力   上海稻田产业贸易有限公司        以订单为准     2020.01.01

      真准电子

 9    英力电子   苏州仁源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以订单为准     2020.02.25

10    重庆英力   苏州仁源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以订单为准     2018.01.03

11    真准电子   苏州仁源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以订单为准     2016.12.01

12    重庆英力   丞翔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以订单为准     2017.01.01

13    英力电子   庐江凯创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以订单为准     2020.01.01

14    英力电子   合肥宏立电子有限公司            以订单为准     2018.09.01
                 博冠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
15    英力电子                                   以订单为准     2018.09.01
                 司
16    真准电子   上海金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以订单为准     2016.01.03
                 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17    英力电子                                   以订单为准     2020.01.09
                 司
     2、 重大销售合同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公司与最近一年交易额超过 1,500 万元的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共计 7 份,
该等合同均是框架销售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序
        我方               合同对方               合同标的    签订日期
号
1     英力电子   联宝(合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以订单为准     2015.07.10


                                      3-3-2-86
序
        我方                合同对方                    合同标的        签订日期
号
                  仁宝电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仁宝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
2     英力电子                                         以订单为准          2018.10.01
                  仁宝资讯工业(昆山)有限公司

                  仁宝信息技术(昆山)有限公司

                  仁宝电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3     重庆英力    仁宝电脑(成都)有限公司             以订单为准          2014.03.10

                  仁宝电脑(重庆)有限公司

                  仁宝电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仁宝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

                  仁宝资讯工业(昆山)有限公司

4     真准电子    仁宝信息技术(昆山)有限公司         以订单为准          2016.04.11

                  仁宝数码科技(昆山)有限公司

                  仁宝电脑(成都)有限公司

                  仁宝电脑(重庆)有限公司
                  纬创资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
5     英力电子    或间接持股该公司有表决权之股         以订单为准          2018.12.20
                  份超过百分之五十者
                  纬创资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
6     重庆英力    或间接持股该公司有表决权之股         以订单为准          2014.01.01
                  份超过百分之五十者
                  纬创资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
7     真准电子    或间接持股该公司有表决权之股         以订单为准          2015.12.15
                  份超过百分之五十者

     (二) 重大银行借款合同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正在履行中的单项合同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银
行借款合同共计 3 份,具体情况如下:
序   借款                    合同金额
               贷款机构                        借款期限             担保情况
号   人                      (万元)
             华夏银行股                                      1)英力电子以其不动产提
     英 力                                     2020.05.25-
1            份有限公司    229.29 万美元                     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电子                                      2020.11.25
             合肥分行                                        2)戴明、肖勤提供最高额

                                        3-3-2-87
序     借款                  合同金额
                贷款机构                       借款期限             担保情况
号     人                    (万元)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英力电子以其不动产提
               中国银行股
       英 力                                   2020.01.10-   供抵押担保;
2              份有限公司       2,000.00
       电子                                    2021.01.09    2)戴明、肖勤、戴军、叶
               六安分行
                                                             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重庆英力以其不动产提
               重庆农村商                                    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重 庆   业银行股份                      2020.01.19-   2)英力电子、上海英准、
3                               1,200.00
       英力    有限公司铜                      2021.01.18    真准电子、戴明、肖勤、戴
               梁支行                                        军、叶蓉提供最高额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

       (三) 对外担保合同

       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出具之日,公司
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尚在履行的为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提供的对外担保合同。

       (四) 融资租赁合同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出具之日,公司
正在履行的单项合同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售后回租合同共计 1 份,具体情况
如下:

序号           出租方         承租方               租赁物    金额(万元)    租赁期限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                   注塑机、叉车等
 1                           英力电子                             2,900.00     36 个月
         公司                               设备

       (五) 其他重大债权债务情况

       1、 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公司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
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
原因产生的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侵权之债。

       2、 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
方发生正常的业务往来,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
竞争”中的相关内容;除此之外,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

       3、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3-3-2-88
    (1)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共计 1,742.17 万元,其
中,前五大的账面余额共计 1,595.76 万元,占其他应收款的比例为 91.6%。前五
大其他应收款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名称                         是否关联方   余额(万元)

              应收出口退税                           否                762.26

    重庆市铜梁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否                444.54

       东莞市喜泰电镀设备有限公司                    否                288.32

     重庆市铜梁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                  否                 74.00

       重庆重润热力供应链有限公司                    否                 26.63

    (2)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其他应付款账面余额共计 392.35 万元,其中,
前五大的账面余额共计 377.79 万元,占其他应付款的比例为 96.29%。前五大其
他应付款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名称                          是否关联方   余额(万元)

         舒城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否                203.18

          叶平(个体工商户)                         是                148.51

      安徽胜利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                   否                 11.60

   苏州市吴中区甪直威马机械配件经营部                否                  8.00

                王建昆                               否                  6.50

    (3)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前五大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认为:

    1、 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的内容合法、有效,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潜在纠
纷或重大法律障碍。

    2、 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
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3-3-2-89
    3、 除业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
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

    4、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前五大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因正常的
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 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 公司报告期内的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
售资产等行为

    1、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其前身英力
有限自设立以来未发生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

    2、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其前身英力有限自设立
以来的历次增资扩股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之“七、公司的股本及
演变”中的相关内容。

    3、 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在报告期
不存在其他重大资产收购、出售或重组事项。

    (二) 公司拟进行的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情况

    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
司无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收购或出售等计划。

    综上,本所认为:

    1、 公司及其前身英力有限自设立以来未发生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
情形。

    2、 公司及其前身英力有限自设立以来的历次增资扩股情况均已履行相关法
律程序,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在报告期不存在重大资产收购、出售或重组事项。

    4、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无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
离、资产收购或出售等计划。


                                 3-3-2-90
     十三、 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一) 现行适用的《公司章程》

    1、 《公司章程》的制订和修改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系于
股份公司设立时制定,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公司对创立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章程》进行了 5 次修改,主要情况如下:

    (1) 2018 年 7 月 23 日,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 2018 年 9 月 25 日,经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
引入新股东六安拾岳、安华基金,公司对《公司章程》中公司注册资本、股本结
构等相关条款予以修订。

    (3) 2019 年 3 月 11 日,经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
引入新股东毅达基金,公司对《公司章程》中公司注册资本、股本结构等相关条
款予以修订。

    (4) 2019 年 8 月 5 日,经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
公司股权结构调整,公司对《公司章程》中公司股本结构等相关条款予以修订。

    (5) 2020 年 4 月 10 日,经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公司确
定本次发行上市申请场所,公司对《公司章程》中公司重大事项审议权限等相关
条款予以修订。

    2、 经本所律师审查,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系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的规定制定形成,其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不存在针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依法行使权利的限制性规定。

    (二) 本次发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1、 2020 年 4 月 10 日,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本次发行
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3-3-2-91
    2、 公司为本次发行而制定的《公司章程(草案)》是在现行章程基础上,结
合本次发行的情况,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修订而成。《公司章程(草案)》不存在针对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依法行使权利的限制性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系于股份公司设立时制定,《公司章程》的
制定及其修订均已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合法、有效。

    2、 公司本次发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已履行了相关法定程
序,其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
要求,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重大不一致的情况。

    3、 公司股东(包括小股东)的权利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
得到充分保护。《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不存在针对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依法行使权利的限制性规定。



    十四、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 公司的组织机构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以及战略委员会等四个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选举了公司董
事和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并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 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1、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按照《公司法》《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了《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安
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3-2-92
    2、 针对本次发行,公司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原《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安徽英力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予以必要的修订,将上市后适用的相关条款进行
明确,该等议事规则的修订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将于本次发行后生效。
该等上市后适用的议事条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此外,公司还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总经理工
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内部审计制度以及董
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

    (三) 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情况

    1、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股份公司设立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议事规则的
规定召开了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

    2、 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在上述期间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会议的会议通知、会议资料以及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及其签字情况,公司历次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签署以及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依据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关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报告》及容诚出具
的《内控报告》,公司已按《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有
效保持了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英力电子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

    综上,本所认为:

    1、 公司已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
独立董事等治理结构,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

    2、 公司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3-2-93
    3、 公司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

    4、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公司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1、 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情况

    (1) 董事会成员。公司董事会现有成员9人,分别是:戴明、戴军、陈立
荣、夏天、徐怀宝、徐荣明、王文兵、葛德生、王伟。其中,戴明为董事长,王
文兵、葛德生、王伟为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公司监事会现有成员3人,分别是:鲍磊、郭登舟、李
浩。其中,鲍磊为监事会主席,李浩为职工代表监事。

    (3)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经理为戴军,副总经理为梁庭,财务总监为夏
天,董事会秘书为徐怀宝。

    2、 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1)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首发
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情形。

    (2) 根据公司独立董事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具备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
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

    (3)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
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符合在公司的任
职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
题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以及《关
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中关于兼职(任职)规定的情形。

                                 3-3-2-94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如下:

    1、董事的变动情况

    (1) 2017 年 1 月 1 日,英力有限在任的董事为戴明、戴军、陈立荣。其中,
戴明为董事长。

    (2) 2018 年 7 月 23 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同意选举戴明、戴军、陈立荣、徐怀宝、杨棉之、葛德生、王伟为公司第一届董
事会董事。其中,杨棉之、葛德生、王伟三人为独立董事。

    (3) 2018 年 7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同意选
举戴明为董事长。

    (4) 2019 年 6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同意选举夏
天、徐荣明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成员。同时,由于杨棉之因个人工作原因不
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决议同意补选施贤梅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 2019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施贤梅
因个人原因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决议同意补选王文兵为公司第一届独立董事。

    2、监事的变动情况

    (1) 2017 年 1 月 1 日,英力有限未设置监事会,在任监事为鲍磊。

    (2) 2018 年 7 月 20 日,英力有限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同意选举李浩
为股份公司的职工代表监事。

    (3) 2018 年 7 月 23 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同意选举鲍磊、郭登舟为公司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李
浩共同组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

    (4) 2018 年 7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同意鲍
磊为监事会主席。

    3、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3-3-2-95
    (1) 2017 年 1 月 1 日,英力有限在任的总经理为戴军。

    (2) 2017 年 6 月 12 日,英力有限召开董事会,决议同意聘任徐怀宝为公
司董事会秘书。

    (3) 2017 年 12 月 15 日,英力有限召开董事会,决议同意聘任夏天为公司
财务总监。

    (4) 2018 年 1 月 29 日,英力有限召开董事会,决议同意聘任梁庭为公司
副总经理。

    (5) 2018 年 7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同意聘
任戴军为股份公司总经理,聘任梁庭为股份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夏天为股份公司
财务总监,聘任徐怀宝为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包括
其前身英力有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上述变动情况主要是基于完善内
部治理结构以及个人原因的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的核心人员并未发生重
大变化,该等调整并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及对外投资情况

    1、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兼职

    (1)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境内兼职情况如下:
                      在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外的主要   主要兼职职   兼职单位与公司的
 姓名     公司职务
                              境内兼职单位             务             关系
                               上海英准               董事        公司控股股东
 戴明    董事长                                                 公司共同实际控制
                               昆山赢川              总经理     人实际控制的其他
                                                                企业
                               上海英准              董事长     公司控股股东
                                                                公司共同实际控制
         董事、总经            昆山赢川               董事
 戴军                                                           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理
                                                                公司共同实际控制
                       上海远哲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监事      人之一戴军施加重
                                                                大影响的企业
                                                   执行董事、
陈立荣       董事      北京天汇创想科技有限公司                         -
                                                   总经理

                                    3-3-2-96
                        在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外的主要        主要兼职职   兼职单位与公司的
 姓名      公司职务
                                境内兼职单位                  务             关系
          董事、财务
 夏天                                -                        -               -
          总监
          董事、董事
徐怀宝                               -                        -               -
          会秘书
                        东莞阿李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

                           合肥今越制药有限公司              董事             -
徐荣明       董事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             -
                        江苏毅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
                                                            合伙人            -
                        限公司
王文兵     独立董事            安徽财经大学                 副教授            -
                                                          主任、合伙
葛德生     独立董事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                            -
                                                          人
王伟       独立董事            合肥工业大学                  教授             -

                         天津固宝真空设备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

 鲍磊     监事会主席             上海英准                    监事        公司控股股东
                                                                       公司监事会主席的
                         上海镨赢真空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
                                                                       配偶控制的企业
 李浩        监事                    -                        -               -

郭登舟       监事                    -                        -               -

 梁庭      副总经理                  -                        -               -

       (2) 根据公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也未在前述单
位领薪。

       2、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对外投资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
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直接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出资比例
 姓名        公司职务                    主要直接对外投资企业
                                                                               (%)
                                               香港英力                           100.00
 戴明         董事长
                                               上海英准                            59.30


                                         3-3-2-97
                                                                  出资比例
 姓名       公司职务               主要直接对外投资企业
                                                                    (%)
                                          昆山誉明                     17.93

                                          昆山誉明                     50.50

 戴军     董事、总经理           上海远哲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50.00

                                          上海英准                     29.07

                                 北京天汇创想科技有限公司             100.00

                                 北京安和电通科技有限公司              86.67

陈立荣        董事         深圳市福维祥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7.23

                                 上海亚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4.58

                           泰恩博能燃气设备(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3.81

 夏天    董事、财务总监                   舒城誉铭                     46.45
         董事、董事会秘
徐怀宝                                    舒城誉之                     15.64
         书
徐荣明        董事                             -                             -

王文兵      独立董事                           -                             -

葛德生      独立董事                           -                             -

 王伟       独立董事                           -                             -

                                 上海镨赢真空科技有限公司              45.00

 鲍磊      监事会主席            天津固宝真空设备有限公司              30.00

                                          昆山誉明                      9.47

 李浩         监事                        舒城誉之                      5.21

                                          舒城誉之                      5.21
郭登舟        监事
                                          昆山誉之                      1.28
                                                            注1
                               南通亿图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5.00
 梁庭       副总经理
                                          舒城誉之                     10.48
注1:南通亿图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1月13日被吊销。

    综上,本所认为:



                                    3-3-2-98
     1、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公司报告期内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3、 公司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变动主要是为完善公司
 内部法人治理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且并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 公司设置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职权范围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六、 公司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一) 税务登记

     1、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办发[2015]5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
 知》(税总函[2015]482 号)等相关规定,2015 年 10 月 1 日后新设立企业领取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
 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2、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及其下属子公司均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 公司的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应税销售额                  17%、16%、13%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流转税税额                          7%、5%

     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5%、15%

     (三) 税收优惠

                                    3-3-2-99
       根据容诚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
内,重庆英力的住所位于西部地区且属于鼓励类产业企业,可依法享受《关于深
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 号)的税收优
惠政策;此外,重庆英力于 2017 年 12 月 28 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亦可依
法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重庆英力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除
前述税收优惠外,公司及其下属其他子公司不存在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形。

       (四) 财政补贴

       根据容诚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
内,公司获得的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主要财政补贴共 7 笔,金额合计 2,056.38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补贴     获补贴单                                                               金额(万
                     补贴内容                  拨款单位或文件
年度       位                                                                     元)
2017
            -            -                            -                            -
年度
                                 《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关于下达招商引资企
                    财政政策扶
         重庆英力                  业 2017 年度财政扶持政策资金预算的通知》       200.23
                    持补助
                                 (铜财[2018]259 号)
                                 《关于铜梁区 2017 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
2018
                                   市级科技研发平台拟补助企业名单的公示》
年度
                                 《关于兑现 2017 年度双高(高企)企业培育
         重庆英力   研发补助                                                      140.52
                                   创新券第一批拟兑现企业名单公示》《重庆市
                                   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公示高新技术企业研发
                                   补助经费的通知》
                                 《关于兑现必斐艾食品有限公司等 11 家企业
         英力电子   税收补助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请示》(舒招租办[2019]       750.26
                                   6 号)
                    中小企业发   《2018 年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拟支持企
         英力电子                                                                 412.30
                    展补助         业(项目)公示》
                                 《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关于下达招商引资企
                    招商引资补
         重庆英力                  业 2018 年度财政扶持政策资金预算的通知》       259.58
2019                助
                                 (铜财[2019]326 号)
年度
                                 《六安市财政局(国资委)关于兑现 2018 年
                                   企业上市挂牌中介费补助资金的通知》(财行
                    财政上市补
         英力电子                  [2019]267 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     160.00
                    助
                                   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皖发[2018]38 号)
                    企业稳岗补   《重庆市铜梁区 2018 年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花
         重庆英力                                                                 133.49
                    助             名册》
                                    合计                                        2,056.38


                                       3-3-2-100
    (五) 纳税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一直严格遵守税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依法按时进行纳税申报并足额缴纳各项税款,执行的税种、
税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违反税务管理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情形,也未受到相关税务主管机关的作出的行政处罚。

     综上,本所认为:

    1、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2、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公司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和政府补贴不存在重大依赖。

    4、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依法申报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
的情形。



     十七、 公司的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环境保护

    1、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之
“八、公司的业务”中的相关内容,英力电子因政府证照核发进度的原因暂未取
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前述暂未取得相关证照的事实不会对本次发行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除此之外,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及其下属子
公司业已取得其他必要的环境保护相关许可,该等证书均处于有效期间。

    2、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本
所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网站及相关环境保护部门网站的核查,报告
期内,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其
从事的生产经营及建设活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没有发生过环



                                3-3-2-101
境污染事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3、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共有 5 个,除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外,其他 4 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涉及
生产加工、房屋建设等。公司已就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取得必要的环境影响评
价审批或备案程序,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之“十八、公司的募
集资金运用”中的相关内容。

    (二)劳动保护

    1、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和各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参加了社会保障体系,实行养老
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定期向
社会保险统筹部门缴纳上述各项保险,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
度。

    2、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及其下属子公司存在少量未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具体如下:

    (1)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覆盖情况如下:
                                              注1
           种类                    缴费人数                       未缴人数

         养老保险                                      1998                  186

         医疗保险                                      1998                  186

         失业保险                                      1998                  186

                                                            注2
         工伤保险                                   2,006                    178

                                                            注3
         生育保险                                   1,397                    186

        住房公积金                                    1,822                  362
注 1:公司台湾分公司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为雇员缴纳了社会保险。
注 2:因公司为已届退休年龄人员中从事保安、保洁等工作的 8 位人员缴纳了工伤保险,故
此处数据有差异。

                                    3-3-2-102
注:3:因重庆生育保险已合并至医疗保险,故此处数据有差异。

    (2)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员工社保未缴原因统
计如下:

                         未缴纳原因                                  人数

                                                                                 注1
                   已届退休年龄,无需缴纳                                   25

                  新员工当月入职,尚未缴纳                                       79

             员工在异地或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30

  因在其他单位缴纳的保险账户未结转或注销,无法转移保险关系                       52

                            合计                                             186
注 1:因公司为已届退休年龄人员中从事保安、保洁等工作的 8 位人员缴纳了工伤保险,故
其中工伤保险未缴人数为 13。

    (3)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员工住房公积金未缴
原因统计如下:

                         未缴纳原因                                  人数

                  已达到退休年龄,无需缴纳                                       25

                  新员工当月入职,尚未缴纳                                       87

            员工在异地或在其他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                                   2

 员工为农业户口或自有住房,无购房需求,个人申请不缴纳公积金                   248

                            合计                                              362

    3、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违法违规而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4、 针对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存在未为全体员工全额缴纳社会保险及住
房公积金的情形,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如英力电子及其
子公司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为员工补缴或追偿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本
公司/本人承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应补缴或被追偿的金额、承担罚款等相关经济
责任及因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保证英力电子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
失。”

                                      3-3-2-103
       (三)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等标准

       1、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及其下属子公司已经建立必要的管理体系并取得相关机构的认证。具体如下:

序号        主体          证书名称            认证范围         有效期      认证单位
                     GB/T19001-2016/IS                                     北京中水
                                          电子设备注塑件生   2018.01.18-
 1        英力电子   O9001:2015 质量管                                     卓越认证
                                          产与服务           2021.01.17
                     理体系认证证书                                        有限公司
                     GB/T28001-2011/O
                                          电子设备注塑件生                 北京中水
                     HSAS18001:2007 职                       2018.01.18-
 2        英力电子                        产与服务所涉及的                 卓越认证
                     业健康安全管理体                        2021.01.17
                                          相关管理活动                     有限公司
                     系认证证书
                     GB/T24001-2016/IS    电子设备注塑件生                 北京中水
                     O14001:2015 环境                        2018.01.18-
 3        英力电子                        产与服务所涉及的                 卓越认证
                                                             2021.01.17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相关管理活动                     有限公司
                     GB/T19001-2016/IS
                                          通讯器材及电脑用   2019.09.19-   中认认证
 4        重庆英力   O9001:2015 质量管
                                          塑料零配件的生产   2022.09.18    有限公司
                     理体系认证证书
                                          通讯器材及电脑用
                     GB/T24001-2016/IS
                                          塑料零配件的生产   2019.09.19-   中认认证
 5        重庆英力   O14001:2015 环境
                                          相关的环境管理活   2022.09.18    有限公司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动
                                          通讯器材及电脑用
                     ISO45001:2018 职业
                                          塑料零配件的生产   2019.09.19-   中认认证
 6        重庆英力   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相关的职业健康安   2022.09.18    有限公司
                     标准
                                          全管理活动
                     GB/T19001-2016/IS                                     北京新纪
                                          塑胶件(电脑配件) 2018.09.19-
 7        真准电子   O9001:2015 质量管                                     源认证有
                                          的生产及服务       2021.09.18
                     理体系认证证书                                        限公司

       2、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遵守质量和技术监督相关方面的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存在违反质量和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情形,也未受到相关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综上,本所认为:

       1、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
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依法取得有权部门出具的必要的环境
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

       2、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3-3-2-104
       3、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没有因违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存
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
人已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补缴事项出具兜底承诺。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少量
未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
法律障碍。

       4、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报告期
内没有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
的情形。



       十八、 公司的募集资金运用

       (一)募集资金的用途

       1、 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投资
项目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项目计划总投资     拟用募集资金数额
         二期厂区新建 PC 精密结
 1                                 英力电子             20,060.00           19,775.00
         构件建设项目
         PC 精密结构件技术改造项
 2                                 重庆英力             12,080.00           12,080.00
         目
         一期厂区笔记本电脑结构
 3       件及相关零组件生产线智    英力电子              4,553.00            4,553.00
         能化改造项目
 4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英力电子              4,337.00            4,337.00

 5       补充流动资金              英力电子             12,000.00           12,000.00

                    合计                                53,030.00           52,745.00

       2、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发行的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均为公司自身或其下属全资子公司,不涉及与他人进
行合作的情形。




                                     3-3-2-105
       3、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募集资金将全
部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项目实施后未新增同业竞争,亦不会对公司
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的批准/备案、土地使用权

       1、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之日,公司已就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取得现阶段所必须的核准/备案文件,
具体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备案编码                环评批复文件编号
        二期厂区新建 PC 精密
 1                              2019-341599-39-03-031373          舒环评[2020]13 号
        结构件建设项目
        PC 精密结构件技术改造
 2                              2019-500151-39-03-102381       渝(铜)环准[2020]13 号
        项目
        一期厂区笔记本电脑结
 3      构件及相关零组件生产    2019-341599-39-03-031374          舒环评[2020]18 号
        线智能化改造项目
 4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019-341599-39-03-031372          舒环评[2020]14 号

 5      补充流动资金                                       -                             -

       2、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之日,公司已经合法取得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该等土地
使用权不存在其他抵押、查封或冻结等权利限制,也不存在产权争议或纠纷。

       (三)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该制度将在公司本次发行后正式施行。

       综上,本所认为:

       1、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已取
得有权部门的批准或备案。

       2、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合作的情形。

       3、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以及其
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项目实施后
未新增同业竞争,亦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3-3-2-106
    5、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相关制度在公司本次发行后正式施
行。



       十九、 公司的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公司董事会
制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如下:

   “公司的经营理念是‘卓越品质、技术创新、精益生产、服务为诚’,以卓越
品质为发展目标,以技术创新为发展导向,以精益求精为生产目标,牢牢把握产
业趋势,全面紧贴市场需求,不断优化设计开发、生产制造、供应保障和售后维
护的企业经营流程,以赢得客户持久的信赖作为企业不懈的追求,以为公司、股
东和员工创造价值为公司始终追求的目标。

    公司主要从事消费电子产品结构件模组及相关精密模具的研发、设计、生产
和销售,始终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发展战略,多年来深耕于
笔记本电脑结构件模组领域,主要客户包括联宝、仁宝、纬创等全球知名的笔记
本电脑代工厂,已成为笔记本电脑结构件模组领域的领先企业之一。

    发行人 2018 年被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评定为的‘安徽省数字化车间’,
2019 年被六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评定为‘六安市企业技术中心’。未来发行人将
在继续深耕结构件模组领域的同时,积极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结合产品
生产工艺对生产设备进行自动化、智能化改造,运用机器视觉、AI 技术、大数
据及 5G 技术等新技术手段打造‘数字车间’及‘智慧工厂’,有效降低生产成
本,提高劳动生产率,进而巩固和扩大市场份额,不断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综上,本所认为:

    1、公司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相一致。

    2、公司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不
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3-2-107
     (一)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

     1、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涉案金额 1,000 万元及以
 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及
 其下属子公司受到处罚金额为 1 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共计 2 项,相关公司已依法
 缴纳罚款并完成规范整改。结合相关处罚的实际处罚金额标准、主管部门出具的
 专项说明等相关材料,该等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不构成公司本次发行
 的实质性法律障碍。相关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2017 年 7 月 28 日,昆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公司下属子公司真
 准电子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昆安监[2017]138-1 号),认定真准电
 子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指令的情形违反了《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并据此对真准电子处以警告、
 罚款 1 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真准电子业已及时缴纳罚款、整改,并于 2020 年 2 月 10
 日取的昆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就上述事项出具《证明》,确认前述违法行为
“已整改完毕”。此外,经核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
 定,主管部门针对前述相关违法情形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给与警告并处 1 万元以
 上 3 万元以下罚款,而真准电子所受实际处罚金额位于区间底部。

     因此,结合主管部门对真准电子的处罚金额和其出具的真准电子已整改完毕
 的专项说明,本次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

     (2) 2019 年 2 月 1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对英力电子出具了《行
 政处罚决定书》(合关缉违字[2019]2 号),认定英力电子未按规定办理保税料件
 进口手续即收货入库、未经海关核准擅自将进料加工贸易手册项下进口料件生产
 的成品在其他进料加工贸易手册项下出口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
 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并据此对英力电子处以 40 万
 元的减轻处罚。


                                  3-3-2-108
    经本所律师核查,英力电子业已及时缴纳罚款,且《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已
明确本次处罚属于“减轻处罚”;此外,英力电子于 2019 年 4 月 9 日取得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肥海关出具的《企业违法违规证明》,确认“该企业行为属于不影响
国家有关经出境的禁止性管理、税款征收、许可证件管理和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
性违规行为,违法行为情节较轻”。

    因此,本次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造成重大不
利影响。

    (二) 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的诉讼、仲
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出具的书面说
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
东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长戴明、
总经理戴军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综上,本所认为:

    1、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
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2、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受到 2 项处罚金额 1 万元以上的行政处
罚,该等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不构成公司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十一、 公司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评价

    本所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的制作,但参与了对招股说明书的讨论,并对其
作了总括性的审阅,对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
容作了特别审查。



                                   3-3-2-109
    综上,本所认为:《招股说明书》不会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
的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 律师认为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

       经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无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



       二十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除尚待通过深交所上市审核以及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
公开发行股票同意注册的决定外,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各项条件,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招股说明
书不会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三份。

    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特此致书!




                                  3-3-2-110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的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郭   斌



                                     经办律师: 黄国宝



                                                郭光文




                                                          年   月   日




                               3-3-2-111
       附表一: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取得业务资质情况一览表
                                                                                                       核准/备案日
序号      持有人                 资质名称                     编号                核准/备案机关                          有效期
                                                                                                           期

 1       英力电子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                        2018.08.16    -

 2       英力电子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3413960653                   合肥海关                 2018.08.22    -
                                                 皖交运管许可六字 341523202   六安市舒城县道路运输管
 3       英力电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020.01.21    至 2023.07.02
                                                 121 号                       理局
 4       英力电子   排污许可证                   91341523336724686H001U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2019.11.29    至 2022.11.28

 5       重庆英力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03101803                     -                        2017.12.27    -

 6       重庆英力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5024960489                   西永海关                 2015.08.14    -
                                                                              重庆铜梁高新技术产业开
 7       重庆英力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铜高新 2019 字第 001 号                               2019.09.27    至 2024.09.26
                                                                              发区委员会
 8       重庆英力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渝(铜)环排证[2018]350 号   重庆铜梁区人民政府       2018.12.19    至 2020.09.10

 9       重庆英力   排污许可证                   91500224572103646W002P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2020.04.27    至 2020.04.26

 10      重庆英力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91500224572103646W001Z       -                        2020.03.17    至 2025.03.16
                                                 渝交运管许可字 50022401292   重庆市铜梁区道路运输管
 11      重庆英力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016.11.17    至 2020.11.17
                                                 4号                          理所
 12      真准电子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3223942425                   昆山海关                 2016.11.08    -

 13      真准电子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02783955                     -                        2016.10.31    -




                                                              3-3-2-112
                                                                                                核准/备案日
序号    持有人               资质名称                    编号                   核准/备案机关                     有效期
                                                                                                    期
                                               苏(EM)字第 F2016110104
 14    真准电子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昆山市水利局        2016.11.01    至 2021.11.01
                                               号
 15    真准电子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913205837698880027001W       -                   2020.03.18    至 2025.03.17
                                               苏交运管许可苏字 320583316
 16    真准电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昆山市运输管理处    2018.09.28    至 2022.02.25
                                               009 号




                                                         3-3-2-113
       附表二: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情况一览表
        证载权                                                                                                             是否存在权
序号                        证号                   坐落       面积(㎡)       类型         性质    用途      终止日期
          利人                                                                                                             利限制情形
                   皖(2019)舒城县不动产权第   杭埠镇经济
        英 力 电 0003476 号-第 0003485 号、皖                              国有建设用地使                                          注1
 1                                              技术开发区    99,049.16                     出让   工业用地   2066.04.04      是
        子       (2019)舒城县不动产权第 00                               用权
                   13211 号-第 0013218 号       金桂路
                                                杭埠开发区
        英力电   皖(2019)舒城县不动产权第     海棠路南侧                 国有建设用地使
 2                                                            81,897.00                     出让   工业用地   2068.08.07       否
        子       0020542 号                     益农化工西                 用权
                                                侧
        英力电   皖(2019)舒城县不动产权第     杭埠镇玉兰                 国有建设用地使
 3                                                             23,112.00                    出让   工业用地   2068.08.07       否
        子       0020544 号                     路西侧                     用权
                                                重庆市铜梁
        重庆英   渝(2019)铜梁区不动产权第     区蒲吕街道                 国有建设用地使
 4                                                            33,406.70                     出让   工业用地   2068.10.28       否
        力       000969594 号                   产业大道 62                用权
                                                号
                 渝(2018)铜梁区不动产权第
                 001307827 号、第 001307903
                 号、第 001308261 号、第 001    铜梁区东城
        重庆英   308310 号、第 001308353 号、   街道办事处                 国有建设用地使
 5                                                            21,943.90                     出让   工业用地   2064.01.07       否
        力       第 001308452 号、第 0013085    铜合大道 25                用权
                 17 号、第 001308604 号、第 0   2号
                 01308644 号、第 001327671
                 号
                                                铜梁县蒲吕
        重庆英   209 房地证 2013 字第 03239                                                                                        注2
 6                                              工业园龙庆    12,436.50           -         出让   工业用地   2061.06.29      是
        力       号
                                                路 11 号


                                                                      3-3-2-114
       证载权                                                                                                                       是否存在权
序号                       证号                  坐落      面积(㎡)      类型           性质            用途         终止日期
         利人                                                                                                                       利限制情形
                渝(2017)铜梁区不动产权第    铜梁工业园
       重庆英   000408193 号、第 000408330    区(蒲吕)              国有建设用地使                                                      注
  7                                                          7,686.80                      出让        工业用地      2065.03.13         是 2
       力       号、第 000408451 号、第 000   云安路 25               用权
                408515 号、                   号
                                              昆山市巴城
        真 准 电 苏(2017)昆山市不动产权第                           集体建设用地使                                                      注
  8                                           镇东定路 57 20,363.40                      集体流转      工业用地      2054.11.02         是 3
        子       0024548 号                                           用权
                                              0号
注 1:根据英力电子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于 2019 年 1 月 1 日签订的《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19 年舒中银企抵字 001 号),该宗土地使用
权以及位于其上的 10 处房屋(面积合计 41,385.66m2)为英力电子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9 年舒
中银企借字 001 号)项下的 2,000 万元债务设立抵押担保,抵押期间为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
根据英力电子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于 2019 年 11 月 21 日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HF19C(高抵)20190001 号),位于该宗土地
使用权上的 8 处房屋(面积合计 36,186.12m2)为英力电子自 2019 年 11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8 日期间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银行债务
提供最高额为 4,100 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因此,根据“房地一体”原则,该等 8 处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亦同步抵押至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
行。
注 2:根据重庆英力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于 2017 年 5 月 27 日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铜梁支行 2017 年高抵字第
2044012017300040 号),该 2 宗土地使用权以及位于其上的 5 处房屋(面积合计为 19,230.3m2)为重庆英力自 2017 年 5 月 27 日至 2022 年 5 月 26 日期间
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债务提供最高额为 3,436.77 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
注 3:根据真准电子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于 2017 年 3 月 3 日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中银(昆山中小)抵字(2017)字第 014 号),
该宗土地使用权以及位于其上的 1 处房屋(面积为 17,215.53m2)为真准电子自 2017 年 3 月 3 日至 2019 年 12 月 22 日期间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
分行的银行债务提供最高额为 1,900 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




                                                                   3-3-2-115
       附表三: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拥有的房屋情况一览表
        证载权                                                                                                    是否存在权
序号                       证号                             坐落                 面积(㎡)     类型       用途
          利人                                                                                                    利限制情形
        英力电   皖(2019)舒城县不动产权第   杭埠镇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桂路安徽英                                         注1
 1                                                                                6,584.56    房屋所有权   工业      是
        子       0003476 号                   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幢
        英力电   皖(2019)舒城县不动产权第   杭埠镇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桂路安徽英                                         注1
 2                                                                                2,645.64    房屋所有权   工业      是
        子       0003477 号                   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 幢
        英力电   皖(2019)舒城县不动产权第   杭埠镇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桂路安徽英                                         注1
 3                                                                                4,973.30    房屋所有权   工业      是
        子       0003478 号                   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3 幢
        英力电   皖(2019)舒城县不动产权第   杭埠镇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桂路安徽英                                         注1
 4                                                                                2,637.24    房屋所有权   工业      是
        子       0003479 号                   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 幢
        英力电   皖(2019)舒城县不动产权第   杭埠镇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桂路安徽英                                         注1
 5                                                                                2,637.24    房屋所有权   工业      是
        子       0003480 号                   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 幢
        英力电   皖(2019)舒城县不动产权第   杭埠镇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桂路安徽英                                         注1
 6                                                                                6,584.56    房屋所有权   工业      是
        子       0003481 号                   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 幢
        英力电   皖(2019)舒城县不动产权第   杭埠镇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桂路安徽英                                         注1
 7                                                                                4,979.57    房屋所有权   工业      是
        子       0003482 号                   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6 幢
        英力电   皖(2019)舒城县不动产权第   杭埠镇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桂路安徽英                                         注1
 8                                                                                3,252.78    房屋所有权   工业      是
        子       0003483 号                   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7 幢
        英力电   皖(2019)舒城县不动产权第   杭埠镇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桂路安徽英                                         注1
 9                                                                                4,445.13    房屋所有权   工业      是
        子       0003484 号                   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幢宿舍
        英力电   皖(2019)舒城县不动产权第   杭埠镇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桂路安徽英                                         注1
10                                                                                2,645.64    房屋所有权   工业      是
        子       0003485 号                   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 幢
        英力电   皖(2019)舒城县不动产权第   杭埠镇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桂路安徽英                                         注2
11                                                                                6,676.85    房屋所有权   工业      是
        子       0013211 号                   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幢厂房



                                                                   3-3-2-116
       证载权                                                                                                           是否存在权
序号                      证号                              坐落                   面积(㎡)       类型         用途
         利人                                                                                                           利限制情形
       英力电   皖(2019)舒城县不动产权第   杭埠镇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桂路安徽英                                                注2
12                                                                                  2,719.73     房屋所有权      工业      是
       子       0013212 号                   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 幢厂房
       英力电   皖(2019)舒城县不动产权第   杭埠镇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桂路安徽英                                                注2
13                                                                                  2,719.73     房屋所有权      工业      是
       子       0013213 号                   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 幢厂房
       英力电   皖(2019)舒城县不动产权第   杭埠镇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桂路安徽英                                                注2
14                                                                                  5,059.85     房屋所有权      工业      是
       子       0013214 号                   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 幢厂房
       英力电   皖(2019)舒城县不动产权第   杭埠镇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桂路安徽英                                                注2
15                                                                                  5,059.85     房屋所有权      工业      是
       子       0013215 号                   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 幢厂房
       英力电   皖(2019)舒城县不动产权第   杭埠镇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桂路安徽英                                                注2
16                                                                                  5,059.85     房屋所有权      工业      是
       子       0013216 号                   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5 幢厂房
       英力电   皖(2019)舒城县不动产权第   杭埠镇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桂路安徽英                                                注2
17                                                                                  4,445.13     房屋所有权      工业      是
       子       0013217 号                   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幢宿舍
       英力电   皖(2019)舒城县不动产权第   杭埠镇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桂路安徽英                                                注2
18                                                                                  4,445.13     房屋所有权      工业      是
       子       0013218 号                   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幢宿舍
       重庆英   209 房地证 2013 字第 03239                                                                                   注3
19                                           铜梁县蒲吕工业园龙庆路 11 号           9,628.54          -          工业      是
       力       号
       重庆英   渝(2017)铜梁区不动产权第   铜梁工业园区(蒲吕)云安路 25 号(1                房屋(构筑物)               注3
20                                                                                   2,783                       工业      是
       力       000408451 号                 号厂房)                                               所有权
       重庆英   渝(2017)铜梁区不动产权第   铜梁工业园区(蒲吕)云安路 25 号(2                房屋(构筑物)               注3
21                                                                                   2,783                       工业      是
       力       000408515 号                 号厂房)                                               所有权
       重庆英   渝(2017)铜梁区不动产权第                                                      房屋(构筑物)               注3
22                                           铜梁工业园区(蒲吕)云安路 25 号        28.88                       工业      是
       力       000408330 号                                                                        所有权
       重庆英   渝(2017)铜梁区不动产权第                                                      房屋(构筑物)               注3
23                                           铜梁工业园区(蒲吕)云安路 25 号       4,006.88                     工业      是
       力       000408193 号                                                                        所有权



                                                                   3-3-2-117
        证载权                                                                                                                  是否存在权
序号                         证号                            坐落                 面积(㎡)         类型          用途
          利人                                                                                                                  利限制情形
        重庆英 渝(2018)铜梁区不动产权第 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铜合大道 252 号
24                                                                                      8.74      房屋所有权       工业              否
        力       001308261 号               3 幢 3-3 附 1 号
        重庆英 渝(2018)铜梁区不动产权第 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铜合大道 252 号
25                                                                                      8.74      房屋所有权       工业              否
        力       001307827 号               3 幢 1-7 附 1 号
        重庆英 渝(2018)铜梁区不动产权第 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铜合大道 252 号
26                                                                                      8.47      房屋所有权       工业              否
        力       001308604 号               3 幢 3-1 附 1 号
        重庆英 渝(2018)铜梁区不动产权第 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铜合大道 252 号
27                                                                                      8.47      房屋所有权       工业              否
        力       001307903 号               3 幢 1-1 附 1 号
        重庆英 渝(2018)铜梁区不动产权第 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铜合大道 252 号
28                                                                                    641.06      房屋所有权       工业              否
        力       001308517 号               3 幢 3-3
        重庆英 渝(2018)铜梁区不动产权第 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铜合大道 252 号
29                                                                                    411.96      房屋所有权       工业              否
        力       001308310 号               3 幢 1-1
        重庆英 渝(2018)铜梁区不动产权第 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铜合大道 252 号
30                                                                                    258.34      房屋所有权       工业              否
        力       001308644 号               3 幢 1-7
        重庆英 渝(2018)铜梁区不动产权第 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铜合大道 252 号
31                                                                                     16.94      房屋所有权       工业              否
        力       001327671 号               3 幢 2-1 附 1 号
        重庆英 渝(2018)铜梁区不动产权第 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铜合大道 252 号
32                                                                                    863.88      房屋所有权       工业              否
        力       001308353 号               3 幢 3-1
        重庆英 渝(2018)铜梁区不动产权第 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铜合大道 252 号
33                                                                                     17.48      房屋所有权       工业              否
        力       001308452 号               3 幢 2-3 附 2 号
        真准电 苏(2017)昆山市不动产权第                                                                                              注
34                                          昆山市巴城镇东定路 570 号               17,215.53     房屋所有权       工业             是 4
        子       0024548 号
注 1:根据英力电子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于 2019 年 1 月 1 日签订的《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19 年舒中银企抵字 001 号),该 10 处房屋
所有权与其所在处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23,112m2)为英力电子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9 年舒中
银企借字 001 号)项下的 2,000 万元债务设立抵押担保,抵押期间为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




                                                                 3-3-2-118
注 2:根据英力电子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于 2019 年 11 月 21 日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HF19C(高抵)20190001 号),该 8 处
房屋所有权以及根据“房地一体”原则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为英力电子自 2019 年 11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8 日期间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的银行债务提供最高额为 4,100 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
注 3:根据重庆英力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于 2017 年 5 月 27 日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铜梁支行 2017 年高抵字第
2044012017300040 号),该 5 处房屋所有权与其所在处的 2 宗土地使用权(面积合计为 20,123.3m2)为重庆英力自 2017 年 5 月 27 日至 2022 年 5 月 26 日
期间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债务提供最高额为 3,436.77 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
注 4:根据真准电子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于 2017 年 3 月 3 日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中银(昆山中小)抵字(2017)字第 014 号),
该宗房屋所有权与其所在处的 1 宗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20,363.4m2)为真准电子自 2017 年 3 月 3 日至 2019 年 12 月 22 日期间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
山分行的银行债务提供最高额为 1,900 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




                                                                   3-3-2-119
     附表四: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拥有的商标情况一览表
序                                                                                                              是否存在权利限
        证载商标权人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有效期          取得方式
号                                                                                                                  制情形

1        真准电子                               11379268              40     2014.01.21-2024.01.20   受让取得         否


2        真准电子                               11379129              37     2014.01.21-2024.01.20   受让取得         否


3        真准电子                               11379108               9     2014.02.28-2024.02.27   受让取得         否

4        真准电子                               11379150              40     2014.01.21-2024.01.20   受让取得         否


5        真准电子                               11379119              37     2014.01.21-2024.01.20   受让取得         否


6        真准电子                               11379100               9     2014.02.07-2024.02.06   受让取得         否




                                                          3-3-2-120
       附表五: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拥有的专利情况一览表
                                                                                                                              是否存在权
序号     证载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      取得方式
                                                                                                                              利限制情形

1          英力电子     一种冲压模具用缓冲冲头                     发明            ZL201811048600.X   2018.09.10   原始取得      否

2          英力有限     笔记本电脑 A 壳注塑模                     实用新型         ZL201720830675.8   2017.07.10   原始取得      否

3          英力有限     笔记本电脑 C 壳注塑模                     实用新型         ZL201720830684.7   2017.07.10   原始取得      否
                                                注1
4          英力电子     一种笔记本支撑架                          实用新型         ZL201721647915.7   2017.12.01   原始取得      否
                                          注1
5          英力电子     笔记本电脑外壳                            实用新型         ZL201721647950.9   2017.12.01   原始取得      否
                                                            注1
6          英力电子     一种多功能笔记本电脑支撑架                实用新型         ZL201721647973.X   2017.12.01   原始取得      否

7          英力电子     错位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820988399.2   2018.06.22   原始取得      否

8          英力电子     新型送料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820997284.X   2018.06.22   原始取得      否

9          重庆英力     具有自动卸料功能的切料机的卸料架           发明            ZL201610760719.4   2016.08.30   原始取得      否

10         重庆英力     用于机械手夹取塑料件的夹取装置             发明            ZL201610766932.6   2016.08.31   原始取得      否

11         重庆英力     一种笔记本外壳加工辅助工作台               发明            ZL201711483976.9   2017.12.29   原始取得      否
                                    注2
12         重庆英力     一种镭雕治具                              实用新型         ZL201620612344.2   2016.06.21   原始取得      否
                                                      注2
13         重庆英力     一种稳固性好的抓取机械手                  实用新型         ZL201620612346.1   2016.06.21   原始取得      否




                                                                       3-3-2-121
                                                                                                                                        是否存在权
序号   证载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      取得方式
                                                                                                                                        利限制情形
                                  注2
14       重庆英力     一种喷涂系统                                          实用新型         ZL201620612347.6   2016.06.21   原始取得      否
                                                    注2
15       重庆英力     一种喷涂房的喷淋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620612350.8   2016.06.21   原始取得      否
                                                                注2
16       重庆英力     一种具有吸附功能的机械手                              实用新型         ZL201620612361.6   2016.06.21   原始取得      否
                                  注2
17       重庆英力     一种电镀治具                                          实用新型         ZL201620612364.X   2016.06.21   原始取得      否
                                                          注2
18       重庆英力     一种用于喷涂作业的喷枪                                实用新型         ZL201620612996.6   2016.06.21   原始取得      否
                                  注2
19       重庆英力     一种电镀挂架                                          实用新型         ZL201620612998.5   2016.06.21   原始取得      否
                                                                      注2
20       重庆英力     一种笔记本外壳加持用机械臂                            实用新型         ZL201620612999.X   2016.06.21   原始取得      否
                                                          注3
21       重庆英力     一种笔记本外壳除尘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620802529.X   2016.07.28   原始取得      否
                                        注3
22       重庆英力     一种笔记本外壳                                        实用新型         ZL201620802530.2   2016.07.28   原始取得      否
                      一种适用于笔记本电脑键盘框架的冲
23       重庆英力           注                                              实用新型         ZL201620804636.6   2016.07.28   原始取得      否
                      压模具 3
                                                                      注3
24       重庆英力     一种电子装置的机壳补强结构                            实用新型         ZL201620805148.7   2016.07.28   原始取得      否
                                                          注3
25       重庆英力     一种笔记本电脑键盘框架                                实用新型         ZL201620805149.1   2016.07.28   原始取得      否
                                              注3
26       重庆英力     一种笔记本机壳模具                                    实用新型         ZL201620810371.0   2016.07.28   原始取得      否
                      一种用于模具成多区域分布的高分子
27       真准电子                                                            发明            ZL201711437137.3   2017.12.27   受让取得      否
                      材料注塑成型装置



                                                                                 3-3-2-122
                                                                                                                                是否存在权
序号   证载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        取得方式
                                                                                                                                利限制情形

28       真准电子     一种注塑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721647964.0      2017.12.01      受让取得         否
                                                   注4
29       真准电子     一种带支架的笔记本电脑外壳           实用新型          ZL201721647965.5      2017.12.01      受让取得         否
                                  注4
30       真准电子     一种主机外壳                         实用新型          ZL201721647996.0      2017.12.01      受让取得         否
                                        注4
31       真准电子     笔记本电脑支撑架                     实用新型          ZL201721648016.9      2017.12.01      受让取得         否

32       真准电子     电脑主机外壳                         实用新型          ZL201721648052.5      2017.12.01      受让取得         否

注 1: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该等 3 项专利的法律状态为“等年费滞纳金”。
注 2: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重庆英力的该等 9 项专利的法律状态为“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等恢复”。
注 3: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重庆英力的该等 6 项专利的法律状态为“等年费滞纳金”。
注 4: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真准电子的该等 3 项专利的法律状态为“等年费滞纳金”。




                                                                 3-3-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