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 二〇二〇年十月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侯世飞、宋双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 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发 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1-2-1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目 录 释 义............................................................................................................................ 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4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 4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 5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6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 6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7 六、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 8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10 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13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3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3 第四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14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 14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 15 三、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 .............................................................................. 18 四、发行人在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状况 .......................................... 27 五、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 27 六、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 30 3-1-2-2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释 义 在本发行保荐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公司、建工修复 指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建工集团、控股股东 指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国资委、实际控制 指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会计师 指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 指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 指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报告期 指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 1-6 月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报告期各期末 指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0 年 6 月 30 日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本发行保荐书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 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3-1-2-3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中信建投证券指定侯世飞、宋双喜担任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如下: 侯世飞先生: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监。 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康泰生物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维格娜丝首次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中科曙光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万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江南奕帆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在审项目);康泰生物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通威股份 2014 年非公开发行、炼石有色 2014 年非公开发行、冠豪高 新 2015 年非公开发行、中核钛白 2015 年非公开发行、大通燃气 2016 年非公开 发行、北京银行 2017 年非公开发行、康泰生物 2020 年非公开发行;新华医疗 2012 年配股;安邦人寿 2015 年资本补充债券等项目。作为内核责任人负责了东 方网力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津膜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联明股份首 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永和股份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来伊份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数字认证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七星电子非公开发行、延华智能 非公开发行、福田汽车非公开发行;中国卫星配股;京能热电重组等项目的质控 工作。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有:中际联合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在审项目)、北汽蓝谷非公开发行(在审项目)。 宋双喜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董事 总经理、立项委员会委员。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中国石油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中国太保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中国银河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贵阳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康泰生物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宁德时代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在审项目)、中际联 合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在审项目)、江南奕帆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在审 项目);冠豪高新 2009 年非公开发行、华夏银行 2010 年非公开发行、华联综超 非公开发行、冠豪高新 2011 年非公开发行、北京银行 2011 年非公开发行、北纬 通信非公开发行、北京城建非公开发行、冠豪高新 2015 年非公开发行、北京银 行 2017 年非公开发行、农业银行 2018 年非公开发行、华夏银行 2018 年非公开 3-1-2-4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发行、康泰生物 2020 年非公开发行;华夏银行优先股、北京银行优先股、民生 银行优先股、康泰生物可转债、太极股份可转债等;中国蓝星引进美国百仕通集 团财务顾问项目、中国电信并购中国联通 C 网财务顾问项目、冠豪高新重大资 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北纬通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财务顾问项目、渤海汽车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财务顾问项目、金正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财务顾问项 目、渤海汽车重大资产购买财务顾问项目、中电太极收购豁免要约财务顾问项目; 京能热电公司债、北京城建公司债、中信地产公司债、中泰证券公司债、中国银 河公司债、中储股份公司债;华夏银行次级债及资本债、北京银行金融债及资本 债等。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有:金房暖通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在审项目)、华剑智能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在审项目)、北汽蓝谷非公 开发行(在审项目)、中科晶上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在审项目)。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一)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协办人为宋志清,其执业情况如下: 宋志清先生: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监。曾主持或参 与海安城发 2016 年私募债、海安城发 2017 年私募债、中建方程 2018 年可续期 债、连云港集团 2019 年私募债、扬州运和 2019 年私募债、邗江城建 2019 年私 募债、泰州交产 2020 年短期私募债等项目。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薛沛、吴窑、杨宇威。 薛沛先生:硕士研究生,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律从业资格,现任中信建投证 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主要负责或参与的项目有:康泰生物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康泰生物可转债、渤海汽车重大资产购买、康泰生物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北汽蓝谷非公开发行(在审项目)、安邦人寿次级债及工商银行年度审计、默克 医药(中国)年度审计、工银租赁年度审计、中金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H 股股票 审计、开元(西安)城市发展基金年度审计等。 吴窑先生: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曾参与的项 目有:中际联合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在审项目)、民生银行 2019 年非公开 3-1-2-5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发行优先股、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辅导、中泰证券 2017 年和 2018 年非公 开发行公司债、城建发展 2020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等。 杨宇威先生: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曾参与的 项目主要有:尚品宅配 IPO 项目、北汽蓝谷非公开发行(在审项目)。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京顺东街 6 号院 16 号楼 3 层 301 成立时间: 2007 年 11 月 9 日 注册资本: 10,699.2359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陈德明 董事会秘书: 徐海珍 联系电话: 010-68096688 转 8111 互联网地址: bceer.bcegc.com 环境修复综合服务商,主要以土壤及地下水修复业 务为核心、水环境和矿山等生态修复并举,业务范 主营业务: 围涵盖环境修复相关的咨询、设计、治理、运营、 管理等全产业链条 本次证券发行的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一)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除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的第一大股东 国管中心持有发行人 5.3645%股份外,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 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除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国管中心 持有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 35.1056%股份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 份的情况; (三)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除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的副董事长于 仲福担任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国管中心副总经理,中信建投证券的董事张 沁担任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国管中心总经理助理、审计监察部总经理,中 信建投证券的董事朱佳担任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国管中心投资管理二部总 3-1-2-6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经理助理外,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 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融 资的情况; (五)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 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在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本项目前,通过项目立项 审批、投行委质控部审核及内核部门审核等内部核查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 风险控制,履行了审慎核查职责。 1、项目的立项审批 本保荐机构按照《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规则》的 规定,对本项目执行立项的审批程序。 本项目的立项于 2018 年 7 月 2 日得到本保荐机构保荐及并购重组立项委员 会审批同意。 2、投行委质控部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在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简称“投行委”)下设立质控部,对投 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项目执行过程中 的问题,实现项目风险管控与业务部门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同步完成的目标。 本项目于 2020 年 3 月 5 日向投行委质控部提出底稿验收申请;2020 年 3 月 9 日至 2020 年 3 月 11 日,投行委质控部对本项目进行了现场核查,并于 2020 年 3 月 13 日对本项目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 本项目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向质控部提出第二次底稿验收申请;2020 年 6 月 4 日至 2020 年 6 月 5 日,质控部对本项目进行了第二次核查,并于 2020 年 6 月 8 日对本项目出具第二次项目质量控制报告。 3-1-2-7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投行委质控部针对各类投资银行类业务建立有问核制度,明确问核人员、目 的、内容和程序等要求。问核情况形成的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在提交内核申 请时与内核申请文件一并提交。 3、内核部门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包括内核委员会与内核部,其中内核 委员会为非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为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负责内核委员会的日 常运营及事务性管理工作。 内核部在收到本项目的内核申请后,于 2020 年 3 月 17 日发出本项目内核会 议通知,内核委员会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了审议和表 决。参加本次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共 7 人。内核委员在听取项目负责人和保荐代 表人回复相关问题后,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项目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 内核会议审议通过本项目并同意向中国证监会推荐。 内核部在收到本项目的第二次内核申请后,于 2020 年 6 月 13 日发出本项目 第二次内核会议通知,内核委员会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召开第二次内核会议对本 项目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参加本次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共 7 人。内核委员在听取 项目负责人和保荐代表人回复相关问题后,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项目进行了表 决。根据表决结果,内核会议审议通过本项目并同意向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推荐。 项目组按照内核意见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并经全体内核委员审核无异议后,本保荐机构为本项目出具了发行保荐书,决定 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推荐本项目。 (二)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核意见 本次发行申请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业务规则的发行条件,同意作为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推荐。 六、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一)核查对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 3-1-2-8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 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 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 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有 7 名股东,其中 3 名为私募投资基金,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基金编号 1 天津红杉聚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SD1420 2 天津红杉盛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SD1437 3 苏州青域知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SY3834 发行人股东嘉兴岚轩的有限合伙人为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经 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 备案手续。 (二)核查方式 本保荐机构查阅发行人工商资料、收集了上述主体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营业执照、《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在基金业协会进行了检索。 (三)核查结果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发行人股 东红杉聚盛、红杉聚业、青域知行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登记;股东嘉兴岚轩的有限合伙人为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经按照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手续。 3-1-2-9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中信建投证券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建工修 复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中信建投证券作出以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中信建投证券按照《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 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和《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 号) 的要求,严格遵守现行各项执业准则和信息披露规范,勤勉尽责、审慎执业,对 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开展全面自查,针对可 能造成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 12 个重点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同时采取切实有效 的手段核查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存在重大异常,并以必要的独立性走访相关政府部 3-1-2-10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门、银行、重要客户及供应商。 中信建投证券就上述财务专项核查工作的落实情况,作出以下专项说明: (一)通过财务内部控制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已经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制度,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和效果; (二)通过财务信息披露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 (三)通过盈利增长和异常交易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申报期内的盈利情况 真实,不存在异常交易及利润操纵的情形; (四)通过关联方认定及其交易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严格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 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了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五)通过收入确认和成本核算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结合经济交易的实际 情况谨慎、合理地进行收入确认,发行人的收入确认和成本核算真实、合规,毛 利率分析合理; (六)通过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及 其交易真实; (七)通过资产盘点和资产权属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的主要资产真实存在、 产权清晰,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存货盘点制度,存货真实,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八)通过现金收支管理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具有完善的现金收付交易制 度,未对发行人会计核算基础产生不利影响; (九)通过可能造成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 12 个重点事项自查,确认如下: 1、发行人不存在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 2、发行人不存在发行人或其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 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 3、发行人不存在发行人的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 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 4、发行人不存在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 PE 投资机构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 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 3-1-2-11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度增长; 5、发行人不存在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不存在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 额,不存在虚减当期成本和虚构利润; 6、发行人不存在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 冒充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 交易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等; 7、发行人不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 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 8、发行人不存在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 9、发行人不存在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不存在通过延迟成本费 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和粉饰报表; 10、发行人不存在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 11、发行人不存在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 时间等,不存在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 12、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 假的情况。 (十)通过未来期间业绩下降信息风险披露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对于存在 未来期间业绩下降情形的,已经披露业绩下降信息风险。 经过财务专项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规范 运作等方面制度健全,实施有效,报告期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编制,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实披露了相关经营和财务信息。 3-1-2-12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 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 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 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 券服务机构之外,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还聘请了 北京荣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大科技”),具体情况如下: 1、聘请的必要性 发行人与荣大科技就 IPO 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事宜达成合作意向,并签订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咨询服务合同》。荣大科技就发行人 的募投项目完成了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 荣大科技是国内专业服务于证券行业的公司,业务范围包括行业市场研究、 投资咨询、上市并购、再融资咨询等。 该项目服务内容为 IPO 募投可行性研究项目的咨询服务,主要为撰写募投可 研报告。 3、定价方式、实际支付费用、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公司与第三方均通过友好协商确定合同价格,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支付方 式为银行转款。 荣大科技撰写募投可行性研究项目服务费用(含税)为人民币 29.80 万元,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实际已支付 90%。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3-1-2-13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第四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其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本保 荐机构遵照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 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 了审慎调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了判 断、对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提示、对发行人发展前景进行了评价, 对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出具了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内核部门及保荐代表人经过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 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有关首次公开发行的 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同意保荐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一)董事会的批准 发行人于 2020 年 3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 2020 年 6 月 2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就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 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其中,第三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关于修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 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以 8 票赞成、1 票反对 审议通过。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其他议案, 均以全票同意通过。 (二)股东大会的批准 发行人于 2020 年 3 月 29 日召开了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召开了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就本次发行方案进行逐项表决。其中,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关于修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以 3-1-2-14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101,252,705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4.64%),5,739,654 股反对(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5.36%)审议通过。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议案,均以全票同意通过。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方案已经取得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发行人董事会、 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有关议案召集的会议及作出的决议,其决策程序及决议 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 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程序合法、内容明确具体,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 件进行逐项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1、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等,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 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 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 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 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发行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规定的发行条件 1、主体资格和组织机构运行情况 3-1-2-15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1)保荐机构调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相关审计报告、纳税资料、年检资料并经合理查验,确认发行人为成立于 2007 年 11 月 9 日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于 2013 年 11 月 26 日以经审计净资产值折股整 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自前身修复有限成立以来持续经营并合法存续。 因此,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2)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报告期内的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决议及相关制度文件,经核查: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依法建立健全了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 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已制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制度,该等议事规则及制度 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制订、修改均已履行了必要 的法律程序;发行人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 章程等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因此,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 简称“《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财务规范情况 (1)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 作规范;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0]5553 号), 确认发行人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 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文件,与会计师进行了沟通, 取得了发行人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内部 控制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0]5554 号),确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 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因此,发行人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发行人资产完整性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业务合同、《审计报告》、三会文件等资料。经核查,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发行人资产完整,业 3-1-2-16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 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 平的关联交易。 因此,发行人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4、发行人业务、控制权及管理团队的稳定性 (1)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 记录、工商登记文件及发行人财务报告,对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确认发行人主营业务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两年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国资委,最近两年未发生变更。 (2)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文件,取得了发行人主要股东的声 明,确认发行人股权清晰;本次发行前,建工集团直接持有发行人 65,687,152 股股份,占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的 61.3942%,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其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不存在权属纠纷;北京市国资委持有建工集团 100%股权,为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 因此,发行人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5、发行人资产权属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审计报告》、重要资产的权属证书、银行征信报告 等资料,并查询了裁判文书网。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 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 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因此,发行人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6、发行人经营合法合规性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 规,与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 政府许可、权利证书或批复文件等,实地察看了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确认发行 人形成了以土壤及地下水修复为核心、水环境和矿山等生态修复并举的战略布 局,业务范围涵盖环境修复相关的咨询、设计、治理、运营、管理等全产业链条。 公司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 环境保护政策。 因此,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 3-1-2-17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7、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守法情况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关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获取了相关部门出具 的证明文件,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 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 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的规定。 8、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守法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网站,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取得了相关人员的声明文件,确认发行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最近三年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 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发行人符合 《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 件。 三、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 (一)经营风险 1、宏观经济下行风险 作为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的重要领域,环境修复行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 密切相关。国内宏观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将保障各地政府在环保方面的投入,若宏 观经济出现下行或增速明显放缓,各地政府在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方面的投入可 能减少或增长乏力。同时,工业污染用地开发的部分驱动力在短期内来自于修复 后土地开发带来的收益,若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下滑,将带来环境修复需求减 少,公司获取订单的难度将加大。因此,宏观经济的下行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 不利影响。 2、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3-1-2-18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我国土壤污染问题形势严峻,土壤修复行业将成为继大气、污水、固废等之 后又一重要的环境治理领域,国家已修订或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 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 列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以规范和支持行业发展。在国家产业政策大力支持下,生 态保护和环境治理行业快速增长。环境修复行业属于技术和资本密集型行业,因 关系国计民生,对于项目实施企业的品牌、技术力量、项目经验、运营管理能力 和资本实力要求较高,但潜在的巨大市场将促使行业内现有企业不断提升竞争实 力,并吸引更多具有资金优势的企业进入该行业,加剧市场竞争。 若公司不能在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和实施质量等方面持续保持领先,公司将 可能在竞争中失去优势,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拟招标项目进度延后及中标率不及预期的风险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正在跟进并根据项目当前所处阶段预计可能在 2020 年第四季度招标的项目超过 30 个,项目预计总金额超过 70 亿元,假设按 照 2020 年 1-6 月公司平均中标率,可为公司带来逾 18 亿元新签合同。若公司目 前正在跟进的项目尤其是大型项目的招标及开工时间延后,或公司中标率不及预 期,可能导致未来一段时间内公司可以实施的项目数量减少,经营业绩受到重大 不利影响。 4、与联合体实施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于联合体项目的相关规定:“联合体 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 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 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投标是一种符合法律规 定且市场经营中比较常见的经营模式。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组成联合体获取项目的情况。对于以联合体形式承接的 项目,公司在获知相关项目采购信息后,综合考虑其他公司的资质、技术实力、 施工能力、市场声誉、与客户过往合作历史等因素选择优先联合体,联合体各方 结合自身资质、技术实力、施工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确定联合体牵头方及各自分 工,并准备相关投标文件。中标后,联合体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自负责的工 3-1-2-19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作。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通常是联合体各方对各自工程质量负责。报告期内, 在联合体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未发生客户要求公司与其他联合体互相负责工程质 量的情况。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受联合体的 技术实力、施工能力等严重影响工程质量且其无力承担责任时,则公司存在被客 户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可能,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内控风险 1、管理风险 (1)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风险 自成立以来,公司始终注重提高环境修复项目质量,加强对项目的管控及相 关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专业培训,并制定了项目质量管理相关制度及操作规范,建 立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控制标准。若相关人员未能按照相关制度和要求实施 项目或内部管理制度体系和控制标准未能适应新的项目情况,可能出现项目质量 问题,受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罚、项目难以通过验收或引起诉讼和纠纷等,进 而影响公司声誉和经营业绩。 随着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若公司对项目的管理能力难以匹配项目实施情 况,将难以预防和排除所有可能发生的项目风险,若出现安全事故、分包纠纷或 其他项目管理问题,将有损公司的市场形象和声誉、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受到 相关主管部门处罚或引起法律诉讼,并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规模扩大带来的管理风险 公司经过多年的经营发展,已建立稳定的经营管理体系,但随着公司股票发 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逐步实施,公司的资产规模将明显增加,业务规模 也将有所扩大,公司的经营活动、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亦将趋于复杂,这对公司 的经营管理、内部控制、财务规范等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 不能根据公司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完善,将给公司未来的经营和发 展带来一定影响。 2、控股股东不当控制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控股股东建工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占本次发行前 股份的比例为 61.39%。假定按 35,664,120 股发行,公司控股股东在本次发行后 的持股比例将降至 46.05%,仍居于绝对控制地位。 3-1-2-20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公司已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包括三会 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等内部规范性文件且执行效果良好。上述措施从制度安排上有效地避免了控股股 东操纵公司或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情况的发生。但控股股东仍可凭借其 控制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等方式对公司的人事任免、经营决策等进行影响,从而 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 3、公司收入确认采用完工百分比法主要依赖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风险 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为提供环境修复整体解决方案,具有单个项目规模大、周 期长、根据客户需求高度定制化等业务特点。 2017-2019 年度,公司环境修复整体解决方案收入确认适用建造合同准则, 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公司各期末以相应时点累计发生的工作量占合同预 计总工作量的比例计算完工进度。2020 年 1 月 1 日起,公司环境修复整体解决 方案收入确认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以 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按照履约进度法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 外。前述具体收入确认证据包括合同、产值(工程量)确认单、处置证明等。 虽然公司环境修复整体解决方案收入确认证据以产值(工程量)确认单、处 置证明等外部证据为主,但项目完工进度的计算依赖合同预计总工作量和公司已 完工工作量核算的准确性以及相关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如果与收入确认相关的 内部控制措施及执行出现问题,公司营业收入的准确性将难以保证,从而对公司 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财务风险 1、经营业绩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81,423.57 万元、102,225.08 万元、111,870.72 万元和 37,661.13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6,907.40 万元、4,465.18 万元、7,539.89 万元和 3,015.33 万元,营业收入保持增长、净利润出现一定幅度波动。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向单个客户销售额超过 50%的情形,不存在严重依赖 个别客户的情形,但各时期不同大型项目的进展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 同时,如果受行业政策变化、市场竞争加剧导致的取得订单不及预期、个别大项 目进展不及预期、成本管控不力等因素影响,公司可能面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3-1-2-21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2、公司重大合同的履约进度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尚未建设完工的重大合同金额较大。由于环境 修复整体解决方案合同的履行受环保政策是否发生变化、现场施工条件是否达到 合同约定要求、具体修复方案是否已经双方确定、气候条件是否适合项目实施、 项目所在地居民群里关系是否融洽等因素影响,项目履约进度可能出现一定的不 确定性。 如果重大合同出现前述履约进度变化,除客户发出修改或终止通知时已发生 的成本外,客户无需向公司支付赔偿款。在这种情况下,若公司任何一项或多项 合同遭到修改或终止,可能对公司未完工合同构成重大影响,则该项目将长期维 持在未完工状态或未开工状态,公司面临未完工合同金额不能适时或足额实现的 风险。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已签订但尚未建设完工的环境修复整体解决 方案合同的履约进度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披露该等环境修复整体解决方案合同不 构成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保证。 3、经营业绩季节性波动风险 2017 年-2019 年,公司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占比分别为 52.20%、38.72%和 36.49%,占比高于其他三个季度。公司业务主要集中于环境修复领域,对于各地 政府部门主导的环境修复需求采购,通常上半年履行决策报批及招标采购程序、 下半年实施,同时受制于施工条件的影响,如南方地区雨季较长、北方地区冬季 气温低,均会对项目实施产生一定影响。由于受上述季节性因素的影响,在完整 的会计年度内,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表现出一定的波动性,本公司经营业 绩面临季节性波动风险。 4、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26.60%、19.78%、21.30%和 26.18%。 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主要包括分包成本和直接材料,受项目污染类型不同而采用的 技术、原材料不同、分包成本占比差异较大以及招投标等因素影响,公司主营业 务毛利率呈现一定的波动性。未来,若产业政策、行业竞争、技术更迭、国内外 经济形势等导致分包成本和直接材料的采购规模和价格发生变化,公司毛利率可 能发生一定幅度的波动。 以 2019 年度为例,假设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规模不变、其余各项成本及费用 3-1-2-22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等因素保持不变,但分包成本、原材料采购价格整体上升一定幅度即营业成本中 分包成本、原材料费用上升,按 3%-8%的上升幅度进行测算,对利润总额的敏 感性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分包成本价格上涨幅度 2019 年度利润总额下降金额 2019 年度利润总额下降幅度 3% 1,642.97 18.85% 5% 2,738.28 31.42% 8% 4,381.25 50.28% 原材料价格上涨幅度 2019 年度利润总额下降金额 2019 年度利润总额下降幅度 3% 403.48 4.63% 5% 672.47 7.72% 8% 1,075.96 12.35% 5、应收账款金额较大带来的回收风险及周转能力低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59,050.33 万元、56,415.76 万 元、87,931.97 万元和 43,752.23 万元,占当期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35.16%、 27.33%、40.92%和 23.45%,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2.52%、55.19%、 78.60%和 116.17%,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及其占总资产和营业收入的比例较 高。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 1.33 次/年、1.64 次/年、1.42 次/年和 0.68 次/年, 回款周期较长、周转率较低。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应收账款规模可 能相应扩大,若未来客户经营环境、财务状况等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一方面可能 发生因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而形成坏账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及 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会影响公司的资金周转速度和经营活动的 现金流,导致公司运营效率降低,甚至出现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以 2019 年度为例,公司应收账款账面原值为 87,931.97 万元,其中 6 个月以 内为 63,056.84 万元、6 个月-1 年为 3,783.33 万元、1-2 年为 11,669.00 万元,对 应占比分别为 66.03%、3.96%和 12.22%。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对 6 个月以内、 6 个月-1 年、1-2 年账龄应收账款依次计提 1%、5%、10%坏账准备,如果公司 客户销售回款放慢,期末 6 个月以内应收账款由目前的 66.03%下降至 55%、50%, 并转为 1-2 年账龄应收账款,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将由此增加 947.78 万元、 1,377.53 万元,若有更多比例的应收账款转变为 2 年以上账龄应收账款,公司经 营业绩将会受到更大程度不利影响。 3-1-2-23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6、2017 年-2019 年末,公司存货余额较大以及 2020 年 6 月末,合同资产余 额较大导致的跌价损失风险 2017 年-2019 年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43,355.60 万元、67,129.55 万 元、64,022.38 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25.81%、32.52%、29.79%,其中 主要为已完工未结算资产,分别为 42,973.67 万元、66,474.57 万元和 63,185.81 万元。2020 年 6 月末,公司合同资产账面价值为 74,220.75 万元,占资产总额的 比例为 39.77%。随着公司业务的拓展和经营规模的扩大,公司合同资产余额可 能持续增加,未来如果客户出现财务状况恶化或其他原因无法对项目按期进行结 算,可能导致合同资产余额发生跌价损失,公司的合同资产周转能力、资金利用 效率将受到影响,从而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经营性现金流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存货中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及应收账款占用资金较多,导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分别为 1,119.43 万元、9,546.69 万元、5,988.35 万元和 4,607.18 万元,若 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或大幅波动,将会给公司营运资金管理带 来一定压力。 8、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及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 策,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若公司在有效期满后因无法满足相关认定标准 而不能持续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认定,或国家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导致公司无 法继续享受所得税优惠,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所得税税收优惠影响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利润总额 3,415.30 8,713.99 4,979.39 7,998.76 所得税税收优惠金额 383.20 1,200.31 819.73 1,107.40 所得税税收优惠金额 11.22% 13.77% 16.46% 13.84% 占利润总额比例 报告期内,所得税税收优惠对公司经营业绩存在影响,如果未来公司不满足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无法继续享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将对公司经营业绩 产生一定影响。 3-1-2-24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以 2019 年经营业绩为例,如果公司不享受税收优惠,公司当年度净利润将 由目前的 7,539.89 万元下降至 6,691.21 万元。 9、资产负债率较高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77.90%、74.23%、70.18% 和 64.30%,母公司口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77.36%、73.74%、69.53%和 63.59%, 资产负债率较高。若宏观经济形势发生不利变化或信贷紧缩,同时公司销售回款 速度减慢,公司将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如果未来公司不能通过其它渠道获得发 展所需资金,公司业务发展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10、客户集中度高及重大客户依赖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分别为 26,008.82 万元、33,597.22 万 元、53,421.10 万元和 26,115.66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1.94%、 32.87%、47.76%和 69.35%。报告期内,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且呈现上升趋势, 主要系在国家产业政策大力支持下,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行业快速增长,规模 较大的项目越来越多,且公司于 2019 年开始实施天津农药修复项目所致。 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公司对于天津农药修复项目的收入金额分别为 21,871.83 万元和 12,879.64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9.55%和 34.20%,主要系天津农药修复项目总修复工程量为 158.16 万立方米,修复工程 量较大所致。截至 2020 年 6 月末,该项目的完成工程进度为 44.74%,预计将于 2021 年 4 月整体完工。公司预计天津农药修复项目 2020 年和 2021 年的收入金 额分别约为 39,468.04 万元、15,314.49 万元。如果公司未来经营状况因宏观环境 或市场竞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重大规模环境修复业务的订单被同行业其它竞 争对手大比例获取,或重大客户的经营情况和资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 的整体营业收入及经营业绩将可能出现较大幅度下降。 (四)创新风险 公司自成立以来专注于环境修复领域,不断针对各种污染场地、污染物类型、 不同环境进行试验研发更为适用的环境修复技术、工艺和设备。虽然公司已掌握 行业内主流技术,但仍需持续进行科技创新。若公司持续发生科技创新失败,或 者新研发的技术、工艺无法受到市场认可,可能会在未来一定时间内削弱公司的 市场竞争力和业务拓展能力,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3-1-2-25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五)技术风险 1、技术研发风险 环境修复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行业,技术水平是行业内企业的 核心竞争力之一。环境修复行业的技术研发需要广泛融合多个学科和领域,涉及 的技术较为繁杂。且环境修复的具体技术应用受污染物特征、修复时间和预算要 求等影响,较难制定完全标准化的技术应用方案,需根据具体项目进行技术调整 和技术创新。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污染类型及修复所面临环境的多样化、复杂 化,环境修复技术研发难度将不断提升。若公司不能及时把握行业技术的发展趋 势,未能及时跟进技术迭代升级;或在研项目未能顺利推进,未能及时将新技术 运用于项目实践,则公司有可能面临竞争力下降的风险。 2、核心技术泄露的风险 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重视研发创新,每年投入大量资源用于研发,已形成较 为明显的技术优势并采取了一系列技术保护措施。但相关措施并不能完全防止技 术外泄,若出现公司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遭盗用和外泄等情况,可能对公司业务 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3、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公司的发展得益于拥有一批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管理等方面的高素质 人才。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对高层次管理人才、技术人才的需求 将不断增加。如果公司的人才培养和引进不能满足公司发展的需要,甚至发生人 才流失,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将受到限制,从而对公司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修复中心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市场营 销网络强化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本次募投项目虽然经过了较为充分的可行 性研究论证,预期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但在募集资金按期足额到位、技术 研发以及市场开发等方面都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从而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实施和经济效益的实现。 (七)不可抗力风险 公司不排除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战争以及突发性事件等其他不可控因 3-1-2-26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素给公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如果因各类突发性事件如地震、SARS 爆发、新冠 病毒肺炎传播等,国内采取必要的暂时性监管措施,导致公司未能正常开展生产 经营活动,公司及供应商、客户在一定时期内出现生产或经营上的困难,新签合 同、项目实施和验收结算等均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则将会对公司带来不利影响。 (八)发行失败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股份并未在国内 A 股市场公开交易。公司本次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在取得相关审批后将进行市场化发行。成功 的市场化发行取决于公开发行时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国内资本市场行情、发行 时的股票行情、投资者对于公司股价未来走势判断以及投资者对于创业板企业的 预计估值。如上述因素出现不利变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存在因认购不足而导致 发行失败的风险。 四、发行人在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状况 公司的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 日,保荐机构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模式、主要产品和原材料 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 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 大不利变化,整体经营情况良好。 2020 年 1-9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57,741.03 万元,同比下降 18.57%;实 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5,018.53 万元,同比增长 37.16%。 2020 年度,公司预计实现营业收入 102,769.00 万元至 115,269.00 万元,同 比增长约-8.14%至 12.16%;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7,882.70 万元至 8,240.67 万元,同比增长约 0.92%至 5.50%。 五、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一)行业发展前景广阔 根据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土壤与地下水修复专业委员会发布的《2019 年土壤 修复行业发展评述和 2020 年发展展望》,2019 年,中央财政安排土壤污染防治 专项资金 50 亿元,比 2018 年增长 42.90%,行业市场规模持续扩大。中国环保 3-1-2-27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产业协会土壤与地下水修复专业委员会通过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采招网等公 开途径统计,2019 年公开招标的工业污染场地修复类工程项目约 250 个,项目 金额约 100 亿;公开招标的农用地修复类工程项目约 20 个,金额约 4.7 亿。工 业类污染场地修复工程仍占行业市场的主要部分。 根据《国务院关于财政生态环保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的报告》,2016-2018 年,中央财政安排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195 亿元,支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土壤污染管控与修复、土壤污染先行示范区建设、污染土壤修复治理技术应用试 点等工作。2016-2018 年,中央财政通过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安排 260 亿 元,支持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统筹考虑自然生态各要素进行整 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先后将祁连山、黄土高原、京津冀水源涵养区、 吉林长白山等 25 个重点生态屏障地区纳入支持试点范围,基本实现了对我国具 有代表性重要生态系统的全覆盖。 根据《土壤与地下水修复行业 2018 年发展报告》统计,2013-2018 年开展实 施的工业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项目 439 个,项目资金共计 172.2 亿元。2013 年以来, 我国工业污染场地修复项目数量及投资额度整体呈现增长趋势,自 2017 年开始 涨幅显著。2013-2018 年,土壤修复行业中工业污染场地市场增长情况如下: 年度 总项目数量(个) 项目数增长率 总中标金额(亿元) 中标金额增长率 2013 年 20 - 15.4 - 2014 年 27 35.0% 10.1 -34.4% 2015 年 39 44.4% 18.8 86.1% 2016 年 37 -5.1% 29.4 56.4% 2017 年 116 213.5% 36.9 25.5% 2018 年 200 72.4% 61.6 66.9% 合计 439 - 172.2 - 数据来源:《土壤与地下水修复行业 2018 年发展报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促进土壤环境质量改善,2019 年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总计 50 亿元,重点支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监测评估, 建设用地、农用地地块调查及风险评估,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土壤污染修复治理,支持设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提升以 及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其他内容。中央资金的投入将带动地方和社会 资金投入土壤修复领域,扩大行业资金来源和规模。 3-1-2-28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随着政府和社会公众对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问题的日益重视及土壤及地下水 污染防治相关支持政策的不断推出,土壤及地下水修复行业将进入较快发展阶 段。 根据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发布的《中国环保产业发展状况报告 2018》,水污染 防治将以饮水源地保护、黑臭水体治理、海洋环境综合治理、农业农村环境治理 等为重点,加快推进工业、农业、生活污染源和水生态系统整治。打好碧水保卫 战(包括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 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投资约为 1.8 万亿元,环保产 业的产品和服务需求约 9,200 亿元。未来水环境市场需求巨大。 (二)公司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和行业地位,发展前景良好 作为国内最早专业从事环境修复服务的环保企业之一,公司率先成立了污染 场地修复联合研究中心,与国内外科研院所合作,对环境修复领域主流技术进行 了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同时,结合国内污染场地情况,针对性地进行了 技术创新、装备研发和实践应用,积累了丰富的环境修复运营和管理经验。围绕 国家发展战略,公司积极在京津冀、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珠江三角洲等重点 发展区域布局。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已完成和正在服务的环境修复项目 300 余例,包括焦化类、石化类、农药类、染料类、冶炼类等多种污染场地典型 修复项目及运营服务,以及多个环境修复方向具有较高技术难度和代表性的标志 性项目。 公司作为牵头单位,联合清华大学、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南京 土壤研究所、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共同承建我国污染场地修复领域唯一国家工 程实验室—“污染场地安全修复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搭建“产-学-研-用”高 效科技创新平台。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参与各类研发项目 60 余项,包 括国家“863”计划科技研发项目 4 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11 项及国际科技 合作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技术等重大 科研项目 40 余项。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获得境内外 108 项专利授权,其中发明专利 37 项(含国际发明专利 3 项)。经过多年技术创新与实践积累,确立了公司在环 境修复领域的技术领先地位。公司相关研究成果获得 5 项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其 3-1-2-29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中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1 项、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2 项; 获得环境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和中国产学研合作创新奖各 1 项。公司被认定为“高 新技术企业”、“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北京市专利试点单位”、“北京市知识产 权示范单位”、“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示范企业”。2018 年,公司经国家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成立了“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发行人具有独特的竞争优势,主要包括:研发和技术优势、人才优势、市场 布局和综合化服务优势、市场布局和综合化服务优势、丰富的项目经验优势、品 牌优势等。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为“修复中心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 项目”、“市场营销网络强化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上述募投项目具备实施条 件,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实施后,发行人将进一步提升在行业内的竞争 地位。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和行业地位,发展前景良 好。 六、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受发行人委托,中信建投证券担任其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中信建 投证券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 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就发行人与本 次发行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已通过保荐机构内核部门的审核。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如下: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发行 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建工修复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承担 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 3-1-2-30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宋志清 保荐代表人签名: 侯世飞 宋双喜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吕晓峰 内核负责人签名: 林 煊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刘乃生 保荐机构总经理签名: 李格平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31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附件一: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公司授权侯世飞、宋双喜为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履行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的保荐职责。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签名: 侯世飞 宋双喜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