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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工修复: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2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建
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基于我们独立、客观的判断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和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
意见
       2021 年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少于全年预计金额,差异不会对公
司日常经营及业绩产生影响;公司与关联方按照市场交易原则公正、合理地交易,
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事项和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为
基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需求所发生的,交易具有必要性、连续性、合理性,交易
定价遵循了市场化原则,交易价格公允,交易金额预计客观、合理,交易保证了
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议案的决策程序、表决过程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基于上述情况,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公司提出的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根据公司本年度
的经营发展需要、未来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制定,符合公司未来
经营计划的实施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和要求。鉴于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以公司现股本 142,656,47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55

                                      1
元(含税),未分配利润结转入下一年度。派现后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439,970,303.11 元,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
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的要求,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
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独立董事一
致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四、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管理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实施计划及进度,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进行现金管理。
    五、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且相应的制度能得到有效执行,保
证公司经营活动有序开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状况和各
项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不存在重大缺陷和异常事项。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该报告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聘请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鉴证工作的要求。公司拟续聘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况。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


                                    2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董事会《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的内容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
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八、关于提名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1、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任职条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之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
形;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
失信被执行人;未在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
方单位任职,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条件。
    2、公司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提名桂毅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
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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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本次聘任的常务副总经理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
条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的情形;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
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
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在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关联方单位任职,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条件。
    2、本次聘任常务副总经理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资格条件、经营和管理经
验、业务专长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3、公司本次聘任常务副总经理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聘任桂毅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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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王瑞华:




    李广贺:




    黄张凯:


                                                      2022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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