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 址:www.longanlaw.com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 21 号 国际俱乐部大厦 C 座 8 层 电 话:010-65325588 传 真:010-65323768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2年5月12日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 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2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2年5月12日(星期四)召开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2、2022年4月22日,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 (www.szse.cn)上刊登了《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 2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2-031号,以下简称“《通知》”),以 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 点、会议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及网络投票程序等内 容,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 决的权利。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 决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并于2022年5月12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北京 市朝阳区京顺东街6号院16号楼一层第一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常 永春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本次股东大会公告载明的时间、地点召开 ,并完成了公告所列明的全部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2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为符合疫情防控 管理要求,保留现场会议地点,原计划到场参会股东选择视频会议方式参与股东 大会,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针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本次会议所有表决均以网络 投票方式进行。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3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2 年 5 月 6 日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和参加表决;并可以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和参加表决(被授权人不必为 公司股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保留现场会议地点,原计划到场参会股东选择视频会议方 式参与股东大会,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针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采 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但受疫情影响,无现场投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 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数 101,843,2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1.3906%。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384, 4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784%。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会议 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通过视频会议方式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 4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 (www.szse.cn)上刊登了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公布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未对股东大会通知的 议案进行修改,不存在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况。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为符合疫情防控管理要求,公 司保留现场会议地点,原计划到场参会股东选择视频会议方式参与股东大会会议, 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针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 本次会议所有表决均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1,843,2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384,4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1,843,2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384,4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1,843,2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384,4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1,843,2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384,4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6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1,843,2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384,4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1,843,2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384,4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1,843,2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384,4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1,843,2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384,4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审议并通过《关于聘请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1,843,2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384,4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0、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1,843,2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384,4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1、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1,843,2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384,4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2、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1,843,2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9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384,4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次审议的议案涉及特别表决事项的,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律所盖章后生效。 10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 公司二零二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王 丹 经办律师: 李高来 汤雅逸 2022年5月12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