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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工修复: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1-10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基于我们独立、客观的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本次聘任的总经理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
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
被执行人;除提名前在控股股东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施工管理部部长
等职务外,未在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单
位任职,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
件。
    2、本次聘任总经理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资格条件、经营和管理经验、业
务专长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3、公司本次聘任总经理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聘任原波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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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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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刘洪跃:




    李广贺:




    黄张凯: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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