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业科技:与投资者保护有关的承诺函2021-03-10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谢玮
关于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
本人谢玮现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业科技”、“发行
人”)控股股东,直接持有通业科技 34,680,000 股股份,占通业科技股本总额
的 45.16%。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特在此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
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
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
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
发行价格,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直接转让和通过深圳市嘉祥新联科技有
限公司、深圳市英伟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间接转让的股份之和不超过本人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
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
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5、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
1-1
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
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1-2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谢玮关于本次发行
前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控股股东谢玮(签字):
年 月 日
1-3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关于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
本人谢玮、徐建英作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业科技”、
“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通业科技 56,942,932.80
股股份,占通业科技总股本的 74.16%。承诺如下:
公司实际控制人谢玮、徐建英关于股份的锁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
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
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
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
发行价格,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直接转让和通过深圳市英伟达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嘉祥新联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英伟迪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间接转让的股份之和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
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
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5、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
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
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1-4
(以下无正文)
1-5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本次发行前
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实际控制人谢玮(签字):
实际控制人徐建英(签字):
年 月 日
1-6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深圳市英伟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关于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
深圳市英伟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系在
深圳市设立并依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本企业现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股东,持有发行人 2,04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
的 26.57%。 本企业作为发行人股东,特在此承诺如下:
1、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
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并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发行
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
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3、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
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
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以下无正文)
1-7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深圳市英伟达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
之签章页)
承诺人(加盖公章):深圳市英伟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合伙人/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1-8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深圳市嘉祥新联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
深圳市嘉祥新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系在深圳市设立并依
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现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
行人”)股东,持有发行人 703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9.15%。本公司
作为发行人股东,特在此承诺如下:
1、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持有的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本公司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并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承担发行
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
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3、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
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
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以下无正文)
1-9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深圳市嘉祥新联科技有
限公司关于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承诺人(加盖公章):深圳市嘉祥新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1-10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深圳市英伟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
深圳市英伟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系在深圳市设立并
依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现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
行人”)股东,持有发行人 176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2.29%。本公司
作为发行人股东,特在此承诺如下:
1、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持有的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本公司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并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承担发行
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
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3、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
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
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以下无正文)
1-11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深圳市英伟迪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承诺人(加盖公章):深圳市英伟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1-12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深圳市英伟达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人(担任董事、高管的合伙人)
关于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
本人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通过深圳市英伟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特在此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
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
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
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
发行价格,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通过深圳市英伟达投资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转让的股份之和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
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
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5、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
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
1-13
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1-14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深圳市英伟达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人(担任董事、高管的合伙人)关于本次发行前所
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声明和承诺人签字:
闫永革 刘 涛
吴新明 谭诗干
黄楚雄 傅雄高
年 月 日
1-15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深圳市英伟达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人(担任监事的合伙人)
关于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
本人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通过深圳市英伟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特在此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管期间,每年通过深圳市英伟达投资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间接转让的股份之和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
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
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4、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
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
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1-16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深圳市英伟达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人(担任监事的合伙人)关于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
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声明和承诺人签字:
乐建锐 陈 力
年 月 日
1-17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深圳市英伟达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人(未担任董监高的其他合伙人)
关于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
本人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通过深圳市英伟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特在此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
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
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3、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
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
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1-18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深圳市英伟达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人(未担任董监高的其他合伙人)关于本次发行前
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声明和承诺人签字:
唐建明 李恒瑞
彭琦允 王 鑫
周 拉
年 月 日
1-19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函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业科技”或“公司”)拟申请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现就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
购回事项承诺如下: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形。
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公司存在
欺诈发行行为,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
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
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上述欺诈发行行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的损失。
(以下无正文)
2-1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
承诺函》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盖章):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2-2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函
本人系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业科技”或“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鉴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人现就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事项作出
如下承诺:
通业科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形。
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通业科技
存在欺诈发行行为,导致对判断通业科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
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通业科技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上述欺诈发行行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的损失。
(以下无正文)
2-3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对欺
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函》的签署页)
承诺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谢玮 徐建英
年 月 日
2-4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
约束措施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公司现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有关事宜作出如下声明和承
诺:
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
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如果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
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事项后 10 日内,公司
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
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以下无正文)
3-1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
任的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盖章):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3-2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谢玮
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
约束措施
本人谢玮现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业科技”、 发行人”)
控股股东,直接持有通业科技 34,680,000 股股份,占通业科技股本总额的 45.16%。
本人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有关事宜作出如下声明和承诺: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
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
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本人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公司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无正文)
3-3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谢玮关于依法承担
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之签署页)
控股股东谢玮(签字):
年 月 日
3-4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
约束措施
本人谢玮、徐建英作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业科技”、
“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通业科技 56,942,932.80
股股份,占通业科技总股本的 74.16%。本人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就有关事宜作出如下声明和承诺: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
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
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本人在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公司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无正文)
3-5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依法承担赔
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之签署页)
实际控制人谢玮(签字):
实际控制人徐建英(签字):
年 月 日
3-6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
约束措施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
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
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
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人未能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
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
事项。同时,本人不得主动要求离职,但可进行职务变更。
(4)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
有。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应将
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
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
3-7
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以下无正文)
3-8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之签署页)
承诺人签字
公司董事:
徐建英 谢 玮 闫永革
刘 涛 谭诗干 吴新明
赵懿清 周 钢 何 煦
公司监事:
乐建锐 周丽霞 陈 力
公司未担任董事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黄楚雄 傅雄高
年 月 日
3-9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深圳市英伟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
约束措施
深圳市英伟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系在深
圳市设立并依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本企业现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股东,持有发行人 2,04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
的 26.57%。
本企业作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本企业作为股东,保证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如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
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如果本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企
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
(以下无正文)
3-10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深圳市英伟达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
约束措施》之签署页)
承诺人:深圳市英伟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合伙人/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3-11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深圳市嘉祥新联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
约束措施
深圳市嘉祥新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系在深圳市设立并依
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现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
行人”)股东,持有发行人 703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9.15%。
本公司作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本公司作为股东,保证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
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公
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
(以下无正文)
3-12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深圳市嘉祥新联科技有
限公司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之签
署页)
承诺人:深圳市嘉祥新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3-13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深圳市英伟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
约束措施
深圳市英伟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系在深圳市设立并
依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现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
行人”)股东,持有发行人 176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2.29%。
本公司作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本公司作为股东,保证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
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公
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
(以下无正文)
3-14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深圳市英伟迪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之
签署页)
承诺人:深圳市英伟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3-1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业科技”或“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材料已向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报送,拟在中国境内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
制改革的意见》(证券会公告[2013]42 号)有关规定,作为通业科技的保荐机构和
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郑重承诺:
本公司为通业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通业科技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页以下无正文)
4-1
(此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之签字页)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2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本所作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
机构,现就本次发行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在此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
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特此承诺!
承诺人: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4-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本所作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法律顾问,现就本次发行所涉及
的相关事项,在此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
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特此承诺!
承诺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
人”、“公司”)股价的稳定,公司承诺: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以
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公司遵守公
司董事会做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
限于回购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
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严格遵守董事会决议采取的约束措
施。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5-1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
承诺》之签章页)
公司(加盖公章):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5-2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谢玮
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
人”)股价的稳定,谢玮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本人遵
守发行人董事会做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
括但不限于回购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
(以下无正文)
5-3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谢玮关于公司上市
后稳定股价的承诺》之签章页)
承诺人: _____________
谢玮
年 月 日
5-4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
人”、“公司”)股价的稳定,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现承诺:
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本人遵
守发行人董事会做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
括但不限于回购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严格遵守董事会决议采取的约束措
施。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5-5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上市后
稳定股价的承诺》之签字页)
实际控制人谢玮(签字):
实际控制人徐建英(签字):
年 月 日
5-6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
人”、“公司”)股价的稳定,本人作为发行人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现承
诺:
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本人遵
守发行人董事会做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
括但不限于回购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严格遵守董事会决议采取的约束措
施。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5-7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之签字页)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徐建英 谢 玮 闫永革
刘 涛 吴新明 谭诗干
未担任董事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黄楚雄 傅雄高
年 月 日
5-8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前实际控制人
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人谢玮、徐建英作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业科技”、
“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通业科技 56,942,932.80
股股份,占通业科技总股本的 74.16%。本人特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事宜承诺
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人将按照通业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
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
售期限内不减持通业科技股票。
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通业科技股份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
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通业科技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人在通业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
的通业科技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的发行价。
4、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通业科技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
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1
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通业科技股票,应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
收益(如有)上缴通业科技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
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以下无正文)
6-2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前实际控制人关于
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之签章页)
实际控制人谢玮(签字):
实际控制人徐建英(签字):
年 月 日
6-3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
深圳市英伟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深圳市英伟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系在深
圳市设立并依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本企业现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通业科技”、“发行人”)股东,持有发行人 2,040 万股股份,占发
行人股本总额的 26.57%。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特就持股意向及
减持意向事宜承诺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将按照通业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
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通业科技股票。
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企业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通业科技股份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
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通业科技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企业在通业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
持有的通业科技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的发行价。
4、减持股份的期限
6-4
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通业科技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
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通业科技股票,应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
的收益(如有)上缴通业科技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
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以下无正文)
6-5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
东深圳市英伟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之签章页)
承诺人(加盖公章):深圳市英伟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合伙人/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6-6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
深圳市嘉祥新联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深圳市嘉祥新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系在深圳市设立并依
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现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
业科技”、发行人”)股东,持有发行人 703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9.15%。
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特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事宜承诺如
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公司将按照通业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
本公司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通业科技股票。
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公司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通业科技股份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
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通业科技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公司在通业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
持有的通业科技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的发行价。
6-7
4、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公司在减持所持有的通业科技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
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通业科技股票,应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
的收益(如有)上缴通业科技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
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以下无正文)
6-8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
东深圳市嘉祥新联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之签章页)
承诺人(加盖公章):深圳市嘉祥新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