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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业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1-03-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关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层   邮编:518017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电子邮箱(E-mail):info@shujin.cn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信达首创意字[2020]第 011-02 号



致: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根据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以特聘专项法
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工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
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
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
告》”),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通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
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上会已就发行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报表进行补
充审计并出具相应审计报告,信达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事宜进行补充核查并出
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为信达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可分割的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另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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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本次发行的其他法律问题之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相关表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中的释义、律师应声明的事项部分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信达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作为发行人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
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律
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信达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论述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的实质条件。根据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9 月 2 日出具
的上会师报字(2020)第 7090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上
会师报字(2020)第 7091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鉴证
报告》”)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核查,信达对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的实质条件补充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
定。

    (2)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对新
股种类及数额、新股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事项作出决议,符合《公司
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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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条件

    (1)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六、发行人的独立性”“十五、发行人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相应部分所述,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
够依法履行职责,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发行
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 1-6 月的净利润分别为 5,087.30 万
元、5,189.08 万元、7,143.73 万元、2,426.71 万元,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根
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及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发行人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
件并经信达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信息,发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的情形。发行
人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上会已就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及其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
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书面确认及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并经信达律师查询中国
裁判文书网,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3、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条件

    (1)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
范运作”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相应部分所述,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有效
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报告期期末(2020 年 6 月 30 日),已持续经营三年以
上;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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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
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
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
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
款的规定。

    (3)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
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4)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六、发行人的独立性”“十、关联交易
及同业竞争”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相应部分所述,截至报告期期末(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
条第(一)项的规定。

    (5)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八、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九、发
行人的业务”“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及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相应部分所述,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
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
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注册管
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6)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十二、发
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相应部分所述,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
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
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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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7)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九、发行人的业务”部分所述,发行人
报告期内主要从事轨道交通机车车辆电气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维保服务,
其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管理办
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8)根据发行人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
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书面确认及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并经信达律师通过书面
审查、网络检索等方式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
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
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9)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及无犯罪记录证明文
件并经信达律师通过书面审查、网络检索等方式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定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
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后股票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除符合上述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外,在本次
发行依法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发行完毕后,还将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1、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一、(一)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部分
所述,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7,678.5812
万元,根据发行人于 2020 年 6 月 17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的总量不超过 2,56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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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的股本超过 3,000 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符
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
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均为正且累积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
项、第 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持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的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项目
                   金额(元)          占比(%)        金额(元)          占比(%)
 主营业务收入       130,981,817.49           97.77       383,119,685.45           98.42

 其他业务收入         2,981,332.90               2.23      6,164,810.77            1.58
     合计           133,963,150.39               100     389,284,496.22             100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项目
                   金额(元)          占比(%)        金额(元)          占比(%)

 主营业务收入       352,406,888.14           98.01       306,290,963.29           98.30

 其他业务收入         7,155,122.45               1.99      5,304,251.14            1.70

     合计           359,562,010.59               100     311,595,214.43             1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主营业务,发行人的主
营业务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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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依据《公司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信达律师查阅了相关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并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网站公示信息,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报告期期末(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关联方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的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与关联方之间新增的重大关联交易如下(注:
石家庄嘉祥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曾经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
于 2017 年将所持有的石家庄嘉祥全部股权转让给法维莱交通车辆设备有限公司,
转让至今已超过 12 个月,不再构成关联方。但是基于谨慎性原则,发行人就本次
申请上市相关文件中仍将报告期内与石家庄嘉祥发生的交易参照关联交易予以披
露):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新增出售商品及服务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当期营业收
    年   度          关联方           交易内容          金额(元)
                                                                           入的比例
                                   销售商品及材料、
2020 年 1-6 月     石家庄嘉祥                              332,494.32            0.25%
                                     提供检修服务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阅相关销售合同,2020 年 1-6 月,石

家庄嘉祥主要向通业电气采购电机以及电机检修服务,关联销售金额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

比例较小,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较小;销售商品及产品检修服务系按照市场化

原则协商定价,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2)向关联方采购商品及劳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新增采购商品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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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当期采购总
    年 度            关联方            交易内容         金额(元)
                                                                           额的比例

 2020 年 1-6 月    石家庄嘉祥         材料及劳务          1,943,995.98            3.11%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阅相关采购订单,2020 年 1-6 月,发

行人主要向石家庄嘉祥采购螺杆泵空压机修理服务,主要原因系发行人获得部分螺杆泵空压

机检修业务订单后委托石家庄嘉祥进行部分环节的检修。发行人向石家庄嘉祥采购的金额较

低,占当期采购总额比重较低,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较小;采购原材料及劳

务系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定价,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3)关联租赁

     2015 年 1 月 1 日,石家庄嘉祥与石家庄通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石家庄
嘉祥承租石家庄通业位于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大道 245 号南厂区的
厂房及附属设施,用作办公及生产用途,厂房租赁面积 6,889.54 平方米,租赁期
限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租赁期首月租金 216,600 元,
后续租金涨幅根据市场价格进行调整。2017 年 2 月 24 日,石家庄嘉祥与石家庄
通业就续租相关事宜签署《租赁协议》,同意租赁期限延长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并同意自签署《租赁协议》之日起,每月租金调整为 220,000 元,后续租金涨幅
根据市场价格进行调整。

     根据《租赁协议》的约定,租赁协议在租赁期限届满时自动续展一年,续展
期满后再连续自动续展,每次续展一年,除非出租方或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前
六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展租赁。根据石家庄通业出具的书面说明,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石家庄通业未发出亦未收到不再续租租赁的
书面通知,因此,按照《租赁协议》的约定,上述租赁期限视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自动续展一年。

     (4)代缴水、电、天然气费

     因石家庄通业、通业电气自用房屋(石房权证开字第 780000120 号)与石家
庄嘉祥所租用的石家庄通业的房屋(石房权证开字第 780000076 号)位于同一地
块上,目前就水、电、天然气均系以石家庄嘉祥的名义开立账户用以缴纳相关费
用,通业电气无法独立缴费。因此,石家庄嘉祥 2020 年 1-6 月为通业电气代缴水、

                                      3-3-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电、天然气费合计 179,929.89 元。

       2、偶发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与银行签署授信协议/借款合同并由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为发行人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形,具体担保情况如下:

                                                       担保     最高保   授信期间/主    是否履
担保人      债权人              合   同
                                                       方式     证额度     债权期限     行完毕
  徐建    中国民生银行    《最高额保证合同》
                                                      连带责    3,000    2020.06.16-
英、谢    股份有限公司   (公授信字第宝安                                                 否
                                                      任保证    万元     2021.06.16
  玮        深圳分行     20004-1、20004-2 号)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发行人三名独立董事赵懿清、周钢、何煦对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
意见,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执行了市场定价原则,
定价合理;交易过程公平、公正,且均已按照公司当时的有效章程及决策程序履
行了相关审批程序;通业科技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真实、有效,不存在
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发行人与关联方
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的,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
形;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并不依赖于关联方及该等关联交易。




       四、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经信达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主要财产存在的变化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拥有的专利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取得已获授权且有效存续的专利 2 项,具体情况如下:

                                                                           取得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权人     类型                 申请日
                                                                           方式


                                           3-3-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具备处理器间高速通信      ZL2017 1                                原始
1                                                     发行人      发明              2017.08.14
             的网关冗余方法       0690295.3                               取得
                                                北京市地铁
                                                运营有限公
                                  ZL2019 2                       实用新   原始
2         过流检测保护电路                      司地铁运营                          2019.12.04
                                  2151166.4                        型     取得
                                                技术研发中
                                                心、发行人

     注:发行人与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地铁运营技术研发中心签署《专利共同申请协议》,

约定双方共同申请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双方同为专利权人的前提下,一方如拟许可(包括专

利的普通实施许可、独家许可、独占许可等)和专利权的转让,需经过双方一致同意方为有

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的上述专利权真实、合法、有效,未设
置质押及其他权利限制。

       (二)发行人租赁房屋的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就下列租赁场所
已办理完续租事宜并相应签署租赁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建筑面
    出租方       承租方   租赁房产位置                   用途     租赁期限           备注
                                            积(㎡)

                          上海市嘉定区
                                                        维保基                   沪房地嘉字
上海翔机实                陇南路 1588 号                          2020.01.01-
                 发行人                      160.00     地及服                   (2010)第
业有限公司                上海机车检修                            2020.12.31
                                                        务网点                   006227 号
                                段


       上述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没有办理租赁登记手续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上述租赁合法、有效。




                                           3-3-1-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五、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自《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新签署的
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指合同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或对公司有重要影
响的合同)如下:

      1、授信及借款合同

      (1)2019 年 10 月 12 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
编号为 755XY2019021993 号《授信协议》,循环授信额度 5,000 万元,授信期间
为 2019 年 9 月 9 日至 2021 年 9 月 8 日。徐建英、谢玮为上述授信协议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上述授信协议项下,
发行人新增借款情况如下::

                                     借款金额
 签订日期            合同编号                             借款期限                  用   途
                                     (万元)
                                                                               货款、工资和房
 2020.07.27      755HT2020107852     1,200.00        2020.07.24-2021.07.24
                                                                                      租

      (2)2020 年 6 月 16 日,发行人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
了编号为公授信字第宝安 20004 号《综合授信合同》,循环授信额度 3,000 万元,
授信期间为 2020 年 6 月 16 日至 2021 年 6 月 16 日。徐建英、谢玮为上述授信协
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
发行人新签署且正在履行、将要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订单如下:

序号      日期            客户名称                     合同标的                 金额(万元)
                     成都长客新筑轨道交
  1     2020.03.30                                    辅助逆变器                    579.24
                       通装备有限公司




                                          3-3-1-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和谐型机车蓄电池充电装置 C4
                      广州铁路轨道装备有                                   按实际检修数
  2      2020.06.18                                修、2C4 修、C5 修
                            限公司                                           量结算
                                               (2020.01.01-2020.12.31)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内容及
形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风险。

       (二)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为 447.46 万元,主要系股利超分款、押金、保证金、代垫
费用及员工备用金;发行人其他应付款为 237.56 万元,主要系未付费用、租赁保
证金、往来款、个税返还款、代员工收取的住房补助及其他等。发行人金额较大
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合法、有效。




       六、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出具之日,发行人共召开 1 次股东大会、1 次董事会和 1 次监事会,具体情况如
下:

      类别        序号          召开时间                        会议名称

 股东大会             1         2020.09.03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              1         2020.09.02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监事会              1         2020.09.02               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
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七、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周
钢新增一家任职/兼职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3-3-1-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任职/兼职情况
姓 名      担任发行人职务
                                                                     任职/兼职企业与
                                   任职/兼职企业名称         职务
                                                                       发行人关系

 周钢         独立董事      浙江潘得路轨道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            无




    八、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纳税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
报告期内各年度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包括:

   1、企业所得税

   公司名称          2020年1-6月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发行人               15%              15%              15%               15%

   通业电气              15%              15%              15%               25%

  石家庄通业             20%              20%              25%               25%

   广州通业              25%                --              --                --


   2、其他税项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17%、16%、13%、6%、5%

   城市建设维护税                  应缴流转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额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额                      2%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享受的政府补助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补助文件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 2020


                                        3-3-1-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年 1-6 月享受的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文件依据                         金额(元)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
软件增值税即
               《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深国税公告      3,848,444.58
  征即退款
               2011 第 9 号)
               深圳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圳市通业科技发展有限公
地铁城轨交流
               司深圳地铁城轨交流牵引电气传动技术工程实验室项目资
牵引电气传动
               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深发改[2013]973 号)、《深圳市龙华     316,150.21
技术工程实验
               新区科技创新资金 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配套合同书》
  室项目
               (深龙华经服科计字[2014]9 号)
轨道交通车载   深圳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圳市通业科技发展有限公
电源系统技术   司轨道交通车载电源系统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          19,999.98
  改造项目     复》(深发改[2013]227 号)
TDPS 列车供    《深圳市龙华新区科技创新资金项目合同书》(深龙华经服
                                                                           12,499.98
 电柜项目      [2013]394 号)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公示 2019 年度企业研究开发
  科研补助                                                                   977,000
               资助计划第一批拟资助企业名单的通知》
               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 2019 年产业发展专项
贷款贴息补助                                                                 140,000
               资金(境内上市和挂牌资助等 4 类)拟资助名单公示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
               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
  稳岗补贴                                                                 48,649.48
               [2016]1 号)、《深圳市 2020 年度企业稳岗补贴公示(第一
               批)》
工业稳增长补   《关于印发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
                                                                              42,800
    助         的通知》(深龙华府办规[2017]4 号)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 年深圳市第二批专利申请资
  专利补贴                                                                     4,000
               助拨款名单》

 个税手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274.36

                              合   计                                    5,411,818.59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所享受的政府补助真实、有效。




    九、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及技术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

    (一)发行人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

    1、员工人数及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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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发行人员工包括自有招聘员工(在册员工)和劳务派遣员工。截至报告期期
末(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员工情况如下:

              类 型                          发行人                      通业电气

           在册员工(人)                                   344                         92

       劳务派遣员工(人)                                    11                          --


    经核查,发行人与深圳市派尔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尔公司”)、
广东省锦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创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发
行人在部分岗位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派尔公司、锦创公
司负责与派遣人员签署劳动合同并负责代扣代缴派遣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派遣
人员享有与工作岗位内容相关的福利待遇,发行人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支付
劳务派遣费用;劳务派遣协议还对劳务派遣服务费的结算、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内容予以明确约定。经核查派尔公司、锦创公司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营业
执照并经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派尔公司、锦创公司具有劳务派遣资
质。

    2、员工劳动保障、社保、公积金情况

    截至报告期期末(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
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
                            养老    医疗        工伤         失业       生育        住房
 公 司         时 间
                            保险    保险        保险         保险       保险        公积金
 发行人      2020.06.30       342      342             --         342      342         340

通业电气     2020.06.30        91       85             --         91         85         91


    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

知》(人社部发[2020]11 号)的规定,自 2020 年 2 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

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

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 5 个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

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3-3-1-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信达律师查询相关主管部门网站公示信息,报告
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存在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会
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该等情形主要系部分员工当月入职时间较晚,公司未
能在当月为其办理完毕相应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手续;部分人员因个人意愿自
愿放弃缴纳;部分人员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无需缴纳社保。

    针对该等不规范情形,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谢玮、徐建英已出具承诺函,
承诺:1、本人将督促通业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全面执行法律、法规及规章所规定
的住房公积金、生育、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五险一金”)有
关制度,为通业科技全体在册员工建立账户并缴存“五险一金”;2、若通业科技
及其下属子公司被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五险一金”,或因
“五险一金”缴纳问题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处罚,本人将全额承担该部分补缴款
项或因被处罚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保证通业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因此
遭受任何损失。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
定,与全体员工分别签订了劳动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劳务派遣用工合法合
规;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采取必要的措施逐步规范执行社会保险及住
房公积金政策方面的行为,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存在的部分不规范情
形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
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二)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份

                                3-3-1-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三)根据发行人董事长徐建英、总经理闫永革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长徐建英、总经理闫永革不
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十一、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在核查后认为,发行人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期间新发生的事项,仍持续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违法违规
行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的信达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
作报告》相关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
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一式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3-1-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字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   炯




    经办律师:
                   任宝明                          陈锦屏




                   龙建胜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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