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通业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21-03-26  

                                    关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层   邮编:518017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电子邮箱(E-mail):info@shujin.cn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信达首创意字[2020]第 011-05 号



致: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与广东信
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信达接受发行
人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本次发行与本次上市统称为
“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作如下声明:

    1、信达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以及中
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
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3-3-1-1
                                                                 法律意见书


    2、信达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信达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
估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信达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信达律师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发行人
的如下保证:发行人已向信达律师提供了信达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
发行人在向信达律师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所提
供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
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4、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信达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与信达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出具的《广东信
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简称一致。

    7、信达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3-3-1-2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内部的批准与授权

    2020 年 6 月 14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议
案》《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公司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的
议案》《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2020 年 6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
述《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公司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方案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0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0 年 11 月 3 日发布的《创业板上市
委 2020 年第 40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

    (三)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1 年 2 月 22 日核发的《关于同意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44 号),中国证监会已


                                   3-3-1-3
                                                                法律意见书


同意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发行人内部批准与授权、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已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文件;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尚待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深圳证券交
易所签订上市协议。




       二、 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发行人系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通业有限按
2015 年 6 月 30 日的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现持有深圳市市监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26171714C 的
《营业执照》。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文件并经发行人书面
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期限为长期,且不存在股东大
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因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而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
法宣告破产等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
形。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
司,具备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委 2020 年第 40 次审议会议
结果公告》及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同意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44 号),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创业板发行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
项的规定。

                                 3-3-1-4
                                                                法律意见书


    (二)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本总额为 7,678.5812 万元。根据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
以及上会出具的上会师报字(2021)第 2109 号《验资报告》,发行人本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新股数量为 2,56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
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2,560 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
人的股份总数为 10,238.5812 万股,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达到发行人本
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以上,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
规定。

    (四)根据上会出具的上会师报字(2020)第 7090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最近两年(2018 年度、2019 年度)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
计算依据)分别为 5,189.08 万元、7,143.73 万元。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为正且
累积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 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票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 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发行人已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
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招商证券系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
构名单,同时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符合《证券法》第
十条第一款和《上市规则》第 3.1.1 条的规定。

    招商证券已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并指定徐国振、王黎祥作为保荐代表人,
具体负责发行人的保荐工作,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均已获得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
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符合《上市规则》第 3.1.3 条的规定。




                                  3-3-1-5
                                                                 法律意见书


     五、 结论意见

    综上上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备本次上
市的主体资格;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除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同意并与深圳
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外,发行人已取得全部必要的批准、授权或同意,并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申请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3-1-6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   炯




   经办律师:
                   任宝明                          陈锦屏




                   龙建胜



                                                        年       月     日




                                3-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