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业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1-07-13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选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
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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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
满;
(六)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
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
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有关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
资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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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
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
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
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
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
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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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
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
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履职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
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
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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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
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
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
表或者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
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四章 培训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
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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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和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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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一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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