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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业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07-13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建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治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薪酬方案和薪酬考核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薪酬指公司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货币形式发放
的酬金,包括年薪、奖金、津贴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四条 适用本细则所称薪酬的董事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但不包括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及小组成员根据董
事会的提议另行确定,公司劳资部门协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二名。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由董事会任命。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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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可以连任。委员任职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六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被免职等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
人数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
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
职权。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研究国家有关薪酬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      研究国内外、行业内外的薪酬案例;

     (三)      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向董
事会提交被考核人员的绩效评价报告;

     (四)      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拟订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五)      研究公司薪酬激励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方案等;

     (六)      监督检查薪酬方案执行情况;

     (七)      解释公司薪酬计划;

     (八)      公司董事会委派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报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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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需经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公司薪酬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公司所在地域经济发展状
况及公司的经营发展状况。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的公司薪酬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绩效
评价标准、考核办法、考核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应当体现奖励与惩罚分明、激
励与约束得当的原则。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为: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
我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有责任按照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要求,提供相关文
件、资料、信息。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咨询
服务,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
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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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由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当有两名以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提议时,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授
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
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
讯表决。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长、非委
员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及专业咨询顾问、
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有权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到会述职或接受询问,该等人士不得拒绝。

     第二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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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报
送董事会并抄送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属于公司机密文件。
会议纪要阅后应当及时收回。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
年。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须予以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董事会修改本细则:

     (一) 国家修改有关法律、法规,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后,本细
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章程修改后,本细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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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一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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