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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业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9-06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深
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
客观公正的立场,就公司2021年9月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总裁)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并经与会董事审议与表决,同意聘任刘涛
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总裁),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
事会届满之日止。

    我们认为董事会本次聘任公司总经理(总裁)的提名和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经审阅刘涛先生个
人简历,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亦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罚和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3.2.4条、第3.2.5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教育
背景、工作经历及专业素养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刘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总裁)。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并经与会董事审议与表决,同意聘任吴
 新明先生、谭诗干先生、傅雄高先生、黄楚雄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
 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我们认为董事会本次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的提名和审议及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经审阅上
述人员个人简历,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
除的情形,亦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罚和惩戒,其任职资格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第3.2.5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的情形。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专业素养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吴新明先生、谭诗干先生、傅雄高先生、黄楚雄先生担任
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

   三、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并经与会董事审议与表决,同意聘任黄
楚雄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
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我们认为董事会本次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和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经审阅黄楚雄先生个
人简历,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亦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罚和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第3.2.4条、第3.2.5条、第3.2.7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的情形。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专业素养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黄楚雄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并经与会董事审议与表决,同意聘任黄
楚雄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
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我们认为董事会本次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提名和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经审阅黄楚雄个人
简历,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亦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罚和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第3.2.4条、第3.2.5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专业素养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黄楚雄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