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Yitian Road 6001,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China 518017 电话(Tel.):(86 755)88265288 传真(Fax.):(86 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址(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1]第 234 号 致: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通业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通业科技 2021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通业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 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现行有效的《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 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通业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 通业科技的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 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通业科 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 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通业科技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1 年 8 月 1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决议于 2021 年 9 月 6 日召开公 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21 年 8 月 2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巨潮 资讯网等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2021-039),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 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6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在公司会 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徐建英主持,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 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6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6 名,所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6,785,9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9966%。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数为 21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7,97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055%。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以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达律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人于 2021 年 8 月 19 日召 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均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 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后,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 获有效通过,具体如下: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1、 议案》 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徐建英、闫永革、傅雄高、刘涛、吴新 明和谭诗干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投票结果如下: 1.01 选举徐建英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得票数 76,833,465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4%,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得票数 47,653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0942%。 1.02 选举闫永革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得票数 76,833,465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4%,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得票数 47,653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0942%。 1.03 选举傅雄高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得票数 76,833,465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4%,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得票数 47,653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0942%。 1.04 选举刘涛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得票数 76,833,465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4%,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得票数 47,653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0942%。 1.05 选举吴新明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得票数 76,833,465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4%,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得票数 47,653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0942%。 1.06 选举谭诗干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得票数 76,833,465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4%,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得票数 47,653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0942%。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2、 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汪吉、汪顺静和牛红军担任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投票结果如下: 2.01 选举汪吉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得票数 76,833,465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4%,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得票数 47,653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0942%。 2.02 选举汪顺静女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得票数 76,833,465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4%,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得票数 47,653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0942%。 2.03 选举牛红军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得票数 76,833,465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4%,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得票数 47,653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0942%。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3、 人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乐建锐、彭琦允担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非职工代表监事。具体投票结果如下: 3.01 选举乐建锐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得票数 76,833,465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4%,表决结果为当选。 3.02 选举彭琦允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得票数 76,833,465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4%,表决结果为当选。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变更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 4、 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76,893,8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8,0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关于公司签署<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并成立西部研发制造总部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76,893,8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的议案》 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76,893,8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76,893,8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76,893,8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规则>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76,893,8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76,893,8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9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1、《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76,893,8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2、《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76,893,8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3、《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76,893,8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4、《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76,893,8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5、《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76,893,8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6、《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规则>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76,893,8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在核查后认为,通业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信达会字[2021]第 234 号)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张 炯 龙建胜 韩若晗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