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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业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17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就公司2022年6
月1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1、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
或“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时,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
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
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归属期、解除限售/归属条件等)事项未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
理团队和骨干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该指标的设置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以及公司
所处行业的发展及市场竞争状况、公司历史业绩、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是对公
司未来经营规划的合理预测并兼顾了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在体现较成长性的同时
保障预期激励效果。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的特点,
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
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
于对在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牛红军:




 汪 吉:




 汪顺静:



                                                            202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