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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业科技: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2022-10-2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

                              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业科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及
进行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通业科技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
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核查情
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44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56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
为 12.0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0,924.8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4,268.19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6,656.61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21 年 3 月 24 日全部到位,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
账情况进行了核验,并于 2021 年 3 月 24 日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21)第 2109
号《验资报告》。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通
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于 2021 年 7 月 13 日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管理办法并结合经营需要,公司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
荐机构及募集资金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对募集资
金的使用实施严格审批,以保证专款专用。

       公司均严格按照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
金。《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
行。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由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 26,656.61 万
元少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中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 38,362.29 万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
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对募投项目投资金额进行相应调整,调
整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投资    调整前募集资金    调整后募集资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总额        拟投资金额        金投资金额
 1      轨道交通电气装备扩产项目       11,600.12         11,600.12        7,055.60
        维保基地及服务网点建设及升级
 2                                      8,947.10          8,947.10        5,441.93
        项目
 3      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5,234.83          5,234.83        3,184.00

 4      信息管理系统升级建设项目        4,080.24          4,080.24        2,481.74

 5      补充流动资金                    8,500.00          8,500.00        8,493.33

                 合计                  38,362.29         38,362.29       26,656.60

       三、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及
具体操作流程

       鉴于公司募投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涉及支付募投项目人员的工资薪酬、社会
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
定,员工的工资薪酬不能经由企业专用账户代发,同时考虑到公司员工的社会
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缴纳等由公司及子公司基本账户统一划转。上
述费用若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直接支付,会出现同一公司通过不同银行账户
支付人工费用的情况,与公司员工的工资薪酬、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等均
由公司基本账户统一划转等实际情况不符,可操作性较差。
   另外,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材料费、研发费用及制造费用支出
频繁且零碎,若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直接支付该类费用就会出现大量小额零
星支付的情况。公司在采购材料时采用批量统一采购的策略,有助由于降低采
购成本,且若按照募投项目用途拆分向供应商付款不符合操作实践,也不便于募
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和账户操作。
   因此,为保证账目准确,提高运营的管理效率,为确保募投项目款项及时
支付,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先以自有资金先
行垫付募投项目的上述款项,后续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至公司自有资
金账户,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募投项目实施部门根据募投项目的人员安排,向人事部、财务部事先报
备各募投项目实施人员名单。如有调整,实施部门应当及时更新报备名单。
   2、项目实施期间,财务部及实施部门把相关人员工资薪酬、社会保险、住
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及发生的材料费、研发费用、制造费用及其他大量小额零
星费用进行归集整理,先由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先行统一支付,并根据募集资金
实际使用情况在对应募投项目台账中分类列出总额。
   3、置换相关款项时,财务部按照年度汇总编制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
项置换审批单,按照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在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
审核批准后,将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至公
司基本存款账户。同时,财务部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基本存款
账户的时间、金额、账户等,并及时向公司证券部及保荐机构备案置换情况。
   4、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
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进行监督,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应当配合保
荐机构的核查与问询。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于后续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的操作,考虑了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助于保证募投项目款项及时支付,保障
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五、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公司
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先行支付募投项目所需部分款项,后续定期从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划转等额款项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监事
会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于后续定期以募集资金等
额置换的操作,考虑了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助于保证募投项目款项及时支付,
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先行支付募投项
目所需部分款项,后续定期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划转等额款项至公司自有资金
账户的操作,考虑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同时,有助于
保证募投项目款项及时支付,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
全体股东利益。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在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于
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运营管理效
率,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的相关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
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徐国振             王黎祥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