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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水海纳: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8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本
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
关材料,现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依据《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进行了完善。公司已经根据基本规范、
评价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内部控制设
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报告期内,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
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
重大缺陷。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较客观、
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
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
合公司实际情况,兼顾了公司与股东的长期利益,特别是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
益;有利于公司长久、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关
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与非独立董事薪酬的方案内容是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行业、地区的发展水平而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同意将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
额度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为公司、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事项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系确保其
生产经营和流动资金周转的需要,且均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风险可控,符
合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未收
取任何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暨关联担保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 2018 年 12 月修订
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财会[2018]35 号)的会计准则进行
的合理变更,具有合理的法规依据。执行新会计准则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关于调整募集资金金额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及募投项
目实施计划,经过审慎研究后进行的合理调整,决定调整募集资金金额及变更部
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此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募
集资金金额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自筹资金事项的内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
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全体独立董事一
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八、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
投项 目,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
项目的议案。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彭永臻、于秀峰、余红英
                                                      2021 年 4 月 27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彭永臻                     于秀峰                      余红英




                                                      2021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