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1)第 286 号 致: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在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海大道 3031 号深南大道 与南海大道交汇处西北角兰赫美特酒店召开。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水海纳水 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 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 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1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并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 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召 开地点、审议事项和投票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星期四)14:00 在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海大道 3031 号深南大道与南海大道交汇处西北角兰赫美特酒店召开,由董事长李海波主持, 完 成了《股东大会通知》所载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交易 系统和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交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23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9,844,22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7.6017%,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4,744,8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0844%。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1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5,099,398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8.517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1,630,871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12.2015%。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9,840,2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7%; 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1,626,8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815%;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5%;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9,840,2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7%; 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1,626,8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815%;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5%;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及<2020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9,840,2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7%; 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1,626,8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815%;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5%;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9,840,2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7%; 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1,626,8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815%;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5%;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股东李海波、李琴及其关联方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票不计入有效 表决票总数。 表决情况:同意 30,640,871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9%; 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1,626,8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815%;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5%;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9,833,4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0%; 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1,620,0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501%;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9%;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担 保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股东李海波及其关联方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票不计入有效表决票 总数。 表决情况:同意 65,517,191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5%; 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5%;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1,620,0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501%;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9%;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19,840,2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7%; 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1,626,8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815%;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5%;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调整募集资金金额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9,840,2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7%; 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1,626,8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815%;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5%;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9,833,4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0%; 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1,620,0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501%;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9%;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9,833,4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0%; 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1,620,0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501%;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9%;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李怡星 经办律师: 顾明珠 童琳雯 本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 广场第三座 8 层,邮编:518048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