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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水海纳: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08-18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管理和议事程序,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
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制订本议
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应当在《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股东
大会决议及法律意见书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条 本议事规则对公司全体股东、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有关人员都具有
约束力。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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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本议事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
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
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1/2 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的持股数按照书面请求发出当日计算。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公司在上述
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
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或者董事长个人不得单独召集。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按照本议
事规则的规定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 1/2 以上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2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下
称“召集股东”)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公
司监事会或股东在书面通知董事会时,应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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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
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且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
案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司还需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述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书面方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

       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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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
登记日和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
部资料或解释。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
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在延期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应
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但不应因此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四条 提出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涉及对外投资、重大资产处置和收购兼
并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
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或解聘,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
决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
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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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
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还应当加盖法人印章。

       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个人股东亲自出资会议的,还需要提供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当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及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
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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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
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两个工作日前发布通
知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交易所交易时间。如证券交易
所的业务规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
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主持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持大会秩序;

    (二)掌握会议进程;

    (三)组织会议对各类决议草案进行讨论并分别进行表决。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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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六条 大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或其代理人行使发言权,发言股东或其
代理人应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有多名
股东或代理人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顺序时,会议主
持人可以要求拟发言的股东到大会秘书处办理发言登记手续,按登记的先后顺序
发言。股东或其代理人应针对议案内容发言。股东或其代理人违反本条规定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其发言。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发言前,应先介绍自己的身份、所代表的股份数额等情
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发言时,应简明扼要地阐述其观
点,发言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五分钟。

    第三十七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
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
说明。

    对于股东提出的质疑和建议,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会董事、监事或其他
有关人员作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或拒绝指定
有关人员回答,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的;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的;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的;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的;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8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
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根
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
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

    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大会,并
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可
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

    特殊情况是指以下情形: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只有该关联股东;

    (二)关联股东无法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应宣布有关关联交易
股东的名单,并对关联交易事项作说明,并说明关联股东是否参与表决。如关联
股东回避而不表决,主持人应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股东持有或代表表决权股
份的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之后进行审议并表决。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提案,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应当主动向股东大会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没有主动
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需回避表决的关
联股东不应参与投票表决,如该关联股东参与投票表决的,该表决票作为无效票
处理。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隐瞒情况而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公司章程
规定向有关部门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
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9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计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获选董事、监事分别按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

       第四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
权。
                                     10
    第五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即时组织点票。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之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修改公司章程;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 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六)回购股份用于注销;

    (七)重大资产重组;

    (八)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单次或累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11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及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和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五十六条 不具有本次出席会议资格的人员,其在本次会议中行使或代表
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其所投出的表决票)无效,因此而产生的无效表
决票,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
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做出特别提示。

       第六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六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还应当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

                                     12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章股东大会记录、签署及其保管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大会认为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为十年。

    第六十七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委托代理书、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七章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
容和职责分工责成公司经理层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实施的事
项,直接由监事会主席组织实施。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
向下次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
                                   13
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进行
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的汇报。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少于”、“超过”
均不包括本数。

    第七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订权属股东大会,
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七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如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内容与之抵触时,
以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为准,且应及时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订,由董事会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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