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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水海纳: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18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
次会议于 2021 年 8 月 17 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认真
负责的工作态度,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材料,现对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2021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
行专户存储和使用,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使
用方案的要求。公司《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
实体现了公司募集资金实际存放和使用情况,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
进度与投资计划不存在差异,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二、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事务所”)具
备相应的职业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有足够的独立性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具备良
好的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要求。
公司聘任大华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不会影响公司报表的审计质量,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请大
华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
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前述担保发生在以前年度并延续到报告期
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仅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不存在违规对外
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对
外担保情形。
    四、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
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额度不超过 5,000 万元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
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公司本次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彭永臻、于秀峰、余红英
                                                        2021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