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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水海纳: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1-08-18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担保的管理,保护公司财产安全,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
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下称“通知”)《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了债务人进行资金融通
或商品流通而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
保、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办理对外担保业务的基本行为规范。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对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的
审批权限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公司为所属子公司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二章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一节担保的条件

    第七条 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企业向
公司提出申请。

    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并具备
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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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业务关系的单位。

       虽不符合以上条件,但对于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担
保申请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可以提供对外担保。

       第八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未经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提供对外担保。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
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并谨慎判
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公司为互保单位提供担保,实行等额原则,对于超出部分,应尽可能要求对
方提供反担保。

                         第二节对被担保对象的调查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
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
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或要
求对公司提供抵押、质押的资产行使抵押权或质权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被担保对象的行业及其发展趋势和信用情况;

       (八)不存在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一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章程、企业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等)、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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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的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公司证券发展部对担保申请人提供的上述资
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对象或提供资料不充分时,公司不得
为其提供担保,但该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三)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十四条 证券发展部、财务部门应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
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偿债能力、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信誉状况。必要时可要求
公司审计部门或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证券发展部、财务部门在调查完成后,应对担保的可行性、收益、
可能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进行分析,并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组织有关部门对担保事项进行评审后,方可根据相应的
审批权限,按程序逐级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
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
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三节担保的审批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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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表决的董事成员不足三人的,则该项对外担保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
审议本制度第十九条第(六)项的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除上述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
决定。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
项情形的,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节担保合同的审查与订立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方可订立担保合同。

    第二十一条 担保必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担保责任明确,并经财务部门和公司法务部门审查。

    证券发展部、财务部门和公司法务部门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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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二十二条 担保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订。签订人签订担保合
同时,必须持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该担保事项的决议。

    第二十三条 签订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不得签订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授权数额的担保合同,也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代表公司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签订人必须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审查,
对于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或可能存在无法预料的风险条款,应当要求对方
删除或更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子公司确需提供对外担保或者相互间进行担保的,应将详
细情况上报公司,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按照对外担保相关规定审核同意后
方可办理。

    公司推荐的董事或股东代表,在所属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上应按公司董事
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对其有关担保事项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 担保合同中下列条款应当明确: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担保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七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有关责任人必须到有关
登记机关办理抵押、质押登记。

    第二十八条 对于担保合同中的强制性条款或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以
及可能存在无法预料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担保期间,因被担保人和受益人的主合同条款发生变更需要修
改担保合同的范围、责任、期限等从而加重担保责任或延长担保期限的,证券发
展部应按重新签订担保合同的审批权限报批,同时公司法务部门应就变更内容进
行法律审查。

    第三十条 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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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发生担保合同签订、修改、展期、终止等情况时,负责部门(证券发展部)应
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相关管理部门。

       证券发展部应及时对担保合同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
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
同,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三章担保风险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发展部、法务部门在各
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起草对外担保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向全体股东披露对外担保相关事宜。

       第三十三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证券发展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报送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证券发展部应指定专人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人的跟
踪、监督工作并就有关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人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四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法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起草或从法律上审查与对外担保有关的一切文件;

       (二)负责处理对外担保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

       (三)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反担保人、债务人的追偿等事
宜;

       (四)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办理担保业务后,财务部门应及时做好相关财务处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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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

       第三十六条 证券发展部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
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由财务部门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商业信
誉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证
券发展部、财务部门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
最小程度。

       证券发展部指派的专人还应对被担保人履行有关义务的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并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对担保情况进行详细统计并及时更新,定期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公司担保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七条 被担保人应向证券发展部、财务部门定期报告有关借款的获得、
使用、准备归还的借款金额以及实际归还借款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证券发展部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
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
措施。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
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当被担保人实际归还所担保的债务资金时,应及时向证券发展
部传真有关付款凭据,以确认担保责任的解除。

       第四十条 当被担保人出现不能及时归还借款的迹象时,证券发展部应立即
上报,公司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其经营状况进行分析,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提
出相应处理办法,并上报董事会。

       第四十一条 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应当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
应。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
司有权拒绝提供担保。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收购和对外投资等资本运作过程中,应当对拟收购
方或被投资方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审查,作为有关决策部门作出收购和投资
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对于未经公司书面同意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主合同变更,公司
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四十四条 保证期间,被担保人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与债权人约定转让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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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十五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除保证合同
另有约定外,公司只在原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
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的债权同时有物的担保的,若债权人放弃物的
担保,应当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十八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
证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其份额的保证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证券发展部、财务部门
如发现继续担保存在较大风险时,应及时上报,公司应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
保证合同。

    第五十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积极地
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通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
未申报债权的,公司与该担保相关的部门及责任人应该提请公司申报债权、参加
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五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档案管理应当与对外担保同步进行,全面收集、
整理、归档从申请到实施各环节的相关文件资料,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
有效。

    第五十三条 担保合同订立后,由公司证券发展部指定专人对主合同副本、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抵押权、质押权凭证等担保文件及相关资料按照公司内
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登记备案,定期对担保业务进行整理归档、统计分析和检
查清理,并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审计监察部。


                       第四章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证券法》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当仔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截至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
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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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五十五条 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
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
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
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
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五十八条 公司经办担保事项的调查、审批、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信
息披露等有关责任的单位、部门或人员为担保事项的责任人。

    第五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风险,
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审议担保事项
的董事会会议上投反对票的董事除外。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
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
无视风险擅自担保或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有关
责任人员行为涉嫌犯罪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法律和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担保或怠
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
处分。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若本制度与
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相抵触时,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文件为准。
本制度未规定或明确的担保事项,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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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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