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水海纳: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2-06-23
证券代码:300961 证券简称:深水海纳 公告编号:2022-041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深水海
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海波、肖吉成、秦琴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
定》(〔2022〕91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海波、肖吉成、秦琴:
2022 年 4 月 25 日,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水海纳)
披露《2021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公司 2021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为 4,159.13 万元-3,697.01 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 55%-60%。经查,深水海纳在
编制 2021 年度业绩预告时,未充分考虑信用减值损失、纳税调整、政府补助等
事项,导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下同)
第十七条的规定。李海波作为公司董事长,肖吉成作为公司总经理,秦琴作为公
司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
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深水海纳及李海波、肖吉成、秦琴采
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整改,加强
信息披露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监管措施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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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将充分吸取本次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事
件中的教训,将按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以此为鉴,认
真吸取经验教训,坚决杜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切实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进一
步强化健全公司治理,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
持续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
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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